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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想输给了现实
高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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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炎炎夏日,大家逃离了桑拿天、雾霾天,来到这避暑胜地,见见老朋友、会会新朋友,讨论点形而上的东西,确实是很惬意的。为此,我谨代表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会议的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表示感谢,汪世荣老师带领的这个团队为了这次年会已经准备了很长时间、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四月份我还过来专门开了次筹备会议,考察过好几个酒店,很辛苦。

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具体工作由法制史研究室来承担。受制于经费、人员的限制(我只说一点,秘书处没有专职人员,所有的工作都是研究室人员志愿帮忙,在我们的工作考核中一点都不体现。秘书长在很长时间里就是秘书。当然现在好一些了,我的同事王帅一正在帮我做秘书的工作。帅一北京大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帅锅一个,以后大家有什么需要秘书处做的,请和他联系),秘书处的工作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应该做而没有做的地方。在这里主要跟大家汇报一下年检的事。民政部的年检工作,要求很高。其中学会章程是民政部的年检重要标准,民政部要求你申报的材料不能与学会章程相冲突。学会去年差一点没有通过(已经下达拟不通过的意见了,做工作才于12月底给基本合格)。反馈回来的问题主要有三点:民政部要理事会决议,而我们上报的都是常务理事会决议;章程规定秘书长专职(民政部章程范本要求),但上报材料是兼职(你报专职了,他会问你,组织党支部了没有,编制在哪里,福利待遇);我们有八个分会,在2003年前后由民政部发证登记在册了。但现在,秘书处并不掌握这些分会的活动情况,每年年检,财务收支、银行账户、印章、负责人是谁,活动情况,都是必须要汇报的。我在这里呼吁一下,各分会的负责同志,要保持与秘书处的联系,在每年3月份之前,要把本会的活动情况报告秘书处。去年杭州会议就准备修改章程,但因为换届选举而没有展开。这始终是个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以上是我必须在大会上说的话,这次会本来打算是带两只耳朵来听的,没打算另外发言。但会议议程上安排了我发言,我也只好再多说点。我发言的题目是《论权力运行机制与反腐败制度建设——兼论中国御史监察制度的历史价值》(会议论文集的83-88页)。文章很短,御史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和价值,大家也很熟悉,不用我多说,我这篇文章的立意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当下,如何理解现在中国的反腐行动和制度。我的想法是,自秦汉以来两千多年里,中国权力运行的机制都是一元化的,地方集权于中央,中央集权于皇帝,最终国家的统治权集中于皇帝一人手中。皇权不仅意味着国家最高的统治权,而且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所有的权力都是以皇权为轴心,呈金字塔形态展开的。对权力的制约,只能通过更高一级权力并最终通过皇权来完成才能完成。这也算是中国式的“权力制约权力”,与西方近代以来三权分立,通过平行权利的相互制衡来完成权力制约的思路完全不同。我认为,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之所以有效,就在于御史监察适应了一元化权力配置的特点。御史监察权作为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力,本身是内嵌于一元化权力配置权之中的。第一、他行驶的实际上是最高权力的一部分,所以具有震撼力;二、御史本身又不是行政部门(古代所谓的清水衙门,没有行政实权,总体上说也没有最终处分权,实际上仍然是一种监督权,可以视为独立于行政部门而对行政百官的监督权);三、他从属并服务于最高权力,不会构成对最高权力的威胁而容易获得最高权力的信任。

中国自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上世纪初晚清新政以来,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就权力运行机制而言,我认为内在机理仍然没有变化。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现行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党委按照权限分工,对各级、各类党政军官员(含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免、管理和监督。从权力运行机制的角度看,党的领导权就是政治权力的配置权。如果将党的领导权视为一个整体来看,中国当代的权力运行机制表现出明显的以中国共产党为中心、权力来源一元化的特点。二、权力核心。中国社会需要一个权力核心,以行使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在传统社会,这个角色由“皇帝”扮演,在当代中国,这个角色主要由“主席”或“总书记”扮演。改革开放之初,体现国家最高权力的职位有:中共中央主席或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都是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的,最近十几年来为什么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我只能说,最高权力被集中行使是历史文化演化的结果(中国老百姓通俗的观念就是“天无二日,人无二主”,他们对秩序与效率的追求优先于民主与程序,民主作为一种“最不坏的制度”,中国人对“民主”的“坏”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因而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常常缺乏对民主制度之“坏”的耐心和容忍,认识不到许多“坏事”都是民主制度的 “代价”,民主事业因之而半途而废),中国社会需要权力核心。从近代中国百年演化来看,凡是最高权力被分割行使的时代,必定会出现激烈的权力斗争而致社会处于混乱与动荡之中,权力斗争尘埃落定之后社会也相应地复归安定。即使是囿于民主政体的要求,最高权力被分割设立,但最后总会复归于一人兼数职从而实现集权的倾向。

当代权力的上述运行特点,可以解释如下问题:为什么在诸多职权涉及反腐败的机构中(党的纪委系统、检察院反贪系统、政府监察与审计系统),数党的纪委系统作用最大;为什么在党的纪委系统中,又以中纪委的作用最大,而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干部的制约基本不明显。所以,针对当代中国权力运行的特点,借鉴传统御史监查制度的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当代中国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在中央建立由党的最高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反腐败领导机构;将反腐败工作纳入中央事权,整合力量,建立统一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提高进人门槛,授予反腐败机构工作人员独立办案权;重视并加强巡视工作。

很多人可能不能同意我的观点,一个很容易得出的印象或者结论可能是,不管是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还是目前的反腐败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员的腐败问题,所谓指标但不治本,甚至还会说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有人可能还会批评我说,你这是为现存制度辩护,有存在就是合理的味道。

的确,从物流、资本流还是信息流,今天的世界正在更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而有所谓“地球村”的说法。我也相信未来总有那么一天,这个世界会填平制度差异的沟壑,所谓“地球是圆的,但世界是平的”。但在此之前,制度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还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承认这种差异(五十年,一百年?二百年?都有可能)。就西方英美发达国家对世界的文化输出及社会改造来看,看看印度、看看巴西,与世界上这些具有可比性的国家相比,我觉得我们的表现并不差。当然我说这话完全没有瞧不起这两个国家的意思,相反,我恰恰觉得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两个国家研究,重视这两个国家的经验教训,而不是仅仅“言必称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这个现象,在部门法中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实际上全世界都在向他们学习,很多时候,我们不需要去直接学习,先去看看别的国家学习的经验教训,也许会让我们少些幻想、多些实际。如果一个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上都同质的国家,有些东西都学不好,那我们这个公开宣称异质的国家,可能更无法学、更学不好。

最后我想谈一谈这篇文章的题外话,或者说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前见。即:我们怎么认识和评价当下。按照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逻辑,如何认识和评价当下的另一面就是如何认识和评价历史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现存政治制度和政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尤其是一百多年近代以来的历史。政治上,1911-1912年的辛亥革命,使中国从君主专制一下子到了民主共和,省掉了许多具有专制传统的国家所走的君主立宪之路,跨越太快,历史反弹剧烈,中国政治上一百多年来的曲折由此直接有关。政治上所谓独裁人物的出现、党国体制的建立,确实是社会稳定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个人品质的问题。所以,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党国体制,最高权力的集中行使,可能就是一个必然的现象,从经济基础来说上,在落后的封建经济之上是无法建立社会主义的,封建主义的问题只能用资本主义的方法去解决(社会主义要解决的是高级阶段的资本主义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问题),改革开放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我的看法,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和多元化,与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和一元化领导,可能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共存。两者之间,肯定会有内在的冲突,这只能通过精兵简政、缩小政府职能和管制范围,以及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执行强有力的反腐败措施和制度建设来完成。香港、新加坡的例子也说明,可以没有民主,但要有自由。要避免的是执政党变成一个“全知全能型”的执政党,要给社会和民众留出自由、自决的空间。未来改革的思路和逻辑,可能仍然还是二十世纪初“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基础上的前进。

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要反思知识分子对现存政权的革命性批判的思想和心态是否有需要改变的地方。应该承认,中国一百年来的变化还是很大的,这表明人的能动性发挥对历史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现实中还有很多问题不能令人如意,我们往往归因于执权柄者的道德品质,其实这都是历史影响的问题,即我们还没有能力完全摆脱这种历史的引力。另外我们还应看到共产党一直在变革之中,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概念的中国化理解,我认为这是以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的共产党人对历史引力的回应。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但另一方面,我们还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崛起,一些海归,正在宣传这样一种理念,即中国现在的很多问题,其实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存在,用西方的理念来解释现存政治的合理性,我认为是很危险的。其危险在于,他没有把现状当成历史的一个阶段,一个终将翻过去的阶段,而试图固话现实存在,这就堵塞了中国政治前进之路。

谢谢大家!

(本文为作者2014年8月15日在中国法律史学会西宁年会上的大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