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反腐须改善社会正义微观环境
支振锋
字号:

原刊于《法制日报》2014年9月13日,第7版。

行贿送礼不仅是社会陋习,更于法不容。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胡剑兵实名举报该公司南京项目部向南京六合区交通运输局、马鞍街道等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行贿送礼一案,正当"送礼清单"中一些诡称"事发前已经主动上交或者及时退回购物卡"的人暗自庆幸时,纪委突然杀了一个"回马枪"。又有7名违纪违法人员被揪出,其中六合区交通局局长被双规,副局长被撤职。舆论纷纷点赞,认为这个回马枪杀得好。(《现代快报》2014年9月12日)

但值得深思的是,六合区交通局至此已经至少有1名局长和2名副局长等10名干部涉案,几乎成为"窝案";其前局长也刚刚被查不久,堪称前"腐"后继。而举报人面临的也并不完全是支持,还有指责,甚至被本单位同事斥为"叛徒"。一个职能局成为腐败重灾区,在纪委调查时局领导带头弄虚作假;见义勇为的举报人被自己的同事理不直但气"壮"地指责,说明在有些部门或单位可能存在着有利于腐败甚至已将某些腐败行为视为理所当然的微观环境。而反腐如果要走向深入、腐败如果要得到到根治,这种"微环境"就必须得到重视和改善。

正义乃人之所欲,利益亦人之所欲,平衡好正义与利益,不仅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法律与道义责任。但生活中,并非每个人总是都能平衡好正义与利益的临界点,有时候天平甚至可能会比倾斜的比萨斜塔还岌岌可危。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强烈反腐,但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却默认纵容甚至赤膊上阵,成为部分人的生存哲学。长此以往,渐成风气,最终形成一个助长了腐败的土壤、有利于腐败的生态。人们就会对腐败见怪不怪,官员也对腐败丧失应有的警惕。六合区交通局部分干部的落马、举报人所遭受的非议,正是由于在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中,最起码在其部分同事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纵容腐败的微观环境和扭曲生态。身处其中,他们往往要么根本不反对腐败,要么反腐败也不是因为"正义",而是由于羡慕嫉妒恨的"醋意"。

也因此,这一个案就具有了典型意义。它说明,在我们轰轰烈烈的反腐倡廉建设中,纠正扭曲的价值观,改善具体的、局部的社会正义"微环境"的重要。因为,反腐败固然需要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需要雷厉风行的霹雳手段,但在全社会构建和改善真正有利于反腐、真正痛恨腐败行为而非艳羡眼红的社会正义微环境,也同样重要。其中,民众的"公德"观念,以及单位或小团体内部的民主治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正义微环境的重要因素。

没以公德超越私益的观念,就可能发生大是大非上的含混。对于送礼的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工作人员来说,送礼行贿可能会给单位带来利益,而自己作为单位的一份子,也有可能因"溢出"效应而获利。试图通过单位发展获利的想法是正当的,但这种获益只是"私益"。如果合法,当然要予以保护,但如果私益不合法,甚至与腐败行为有关,就会产生冲突。此时,举报腐败是公民的权利,而通过举报腐败行为、纯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也是公民的道义责任,属于公德。当私益与公德发生冲突,尤其是私益与法律产生具体冲突时,挺身而出,不仅是公民的道义责任,也是法律义务。因此,举报人的落寞,体现了正义的缺位;他的被指责,更体现了公德的尴尬。

没有民主治理与充分参与,则可能会导致成员的责任感淡漠,公德观念无以树立。经验表明,单位或集体内部的民主治理,不仅仅涉及成员参与权利的保障以及单位自身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能够形成透明环境与监督机制。在有效参与的情况下,成员不会产生疏离感从而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德及责任感;实际参与还能实现透明与监督,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易被发现或被制止。反之,没有民主参与,单位就无法成为一个有机的共同体和健康、良好的文化。而参与不足的成员,更易形成搭便车心理,且比较短视。对其来说,单位和集体就是饭碗和牟利的工具,对单位和社会没有责任感,不关心其长远发展和声誉。如果单位通过非法手段获利,而自己又能从中分一点羹,他们就更愿意选择沉默甚至纵容。

实践证明,通过宏观的制度建设,我们大体上能够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但反腐的最高层次是人们"不想腐",而这就不仅需要完备的制度,也有赖于风清气正的世风和社会正义生态,尤其是单位和小集体内部的微观正义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反腐应小大结合,标本兼治,宏观制度建设与微观环境建设并行,逐渐改良社会的正义生态,尤其是改善社会正义"微环境"。这不仅应该是我们反腐倡廉的基础工程,也是亟待弥补的一块短板。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