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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过程
管育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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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2014-08-28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理论上看似理所当然,但其设立方案及其落实涉及了诸多重大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

 

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之初,学界就建议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简化知识产权确权程序,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解决专利、商标侵权诉讼因无效或撤销程序的介入而使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新世纪以来,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呼声日高。一方面,国内产业发展模式逐渐由劳动密集和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向节能环保的高科技型转化,企业愈加认识到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事关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牵涉重大经济利益,极易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等问题逐渐成为共识,并写入了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尽管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但是,此举牵动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职能的明确和划分,必然对我国现行司法体系必然造成某些冲击。可以说,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理论上看似理所当然,但其设立方案及其落实涉及了诸多重大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案,正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的第一步,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首先,这一议案的落实不仅能推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之实施,而且能提升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谈判增加砝码。其次,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事实上也是落实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首要一环;知识产权法院的组建及其运作经验,比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法官的选任及专业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司法流程公开,等等,都必将成为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参考。

从目前进展看,我国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方案,与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建立的专利法院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知识产权法院还有较明显的区别。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不受公、私法二元论的影响,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对由同一上诉审法院审理专利无效及专利侵权诉讼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方案并无障碍,法院的最后判决即可确定权利的有效与否;但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则主要是为了简化知识产权确权行政案件处理程序,即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来直接审理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裁决的一审案件、判决可直接上诉到国家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这一方式的主要目是减少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一次审级、而不是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交由法院与侵权诉讼一起判决。当然,东亚各国或地区,从日本开始,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引导下,对知识产权法院寄予了更多的期望;比如,相对于德国的纯专利法院的模式,增加了对技术性民事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确立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模式;其“智慧财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包括了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二审,以及依法可以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世界范围内当属最多。虽然这些域外经验对我国都有参考作用,但可以确定的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方案与已有的这些实践皆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和机构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最终建立起一套既反映全球知识产权审判共性又适应国情具体需要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还需要一个边探索边总结经验逐步构建和完善的过程。

总之,笔者认为,在探索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进程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仅仅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过程中迈出的稳妥第一步。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未来的实际运作,尤其是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和跨区管辖方面的实践做法,是否能真正解决原先所希望处理的问题,符合人民的期望,而且不致于造成司法体制的混乱,值得期待。衷心希望这次改革的成效能推动今后按需要设立跨区管辖和整合审判资源的知识产权法院,尤其是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专利、商标无效程序优化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原文链接: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51_108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