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科研腐败根在经费分配机制
支振锋
字号:

原刊于《环球时报》2014年8月26日第15版,

发表时题为《科研腐败根在经费分配》,有删节。

顶着"中国动物转基因克隆研究领军人物"、"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等头衔和光环,在专业领域颇有名气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日前却因一件不光彩的"挪用千万科研经费"被查而名噪公共舆论,并有可能终结他原本精彩的研究生涯。

网上有人为"反腐进高校"而喝彩。但正如去年因贪污科研经费而被判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员段振豪,以及近年来一系列因贪污、挪用科研经费而身陷囹圄的专家学者一样,这既是中国学术界的耻辱,也是中国科研的悲哀。贪腐不仅断送了不少培养不易的优秀科学家,而且丑闻败坏整个中国学术界的声誉,损及社会对中国学术研究质量的信心,甚至有可能腐蚀社会公德。

科研行为不端与腐败并非国内所独有,无论是欧美还是日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类似情况都屡见报端。但在社会急遽转型与信息高度膨胀、社会矛盾多发引发社会心理失衡的中国,科研和任何其他种类的腐败一样,极易引起众议滔滔,激起群情汹汹。对于科研腐败,当然应该零容忍。但除了事后严加惩戒之外,治理科研腐败更重要的是要找准病灶,对症施药。就当前的情况而言,这个病灶主要是体现为经费分配上的不够公平和管理上的过度官僚。

经费分配的不够合理是主因。我国科研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拨付,行政化的政府显然无法应对专业化的科研,政府手里有钱,但它却没有能力判断应该拨付给谁,支持什么选题,课题最终成果价值如何。结果就可能导致立项选题与拨付经费相背离,也即获得经费资助的课题未必有价值,甚至是其他同行已经解决或者证伪了的选题;以及经费获得者与实际研究者的悖离,也即拿到经费的不一定做研究,而不过是个"包工头"。原因很简单,不具专业知识的行政官员掌握着经费拨付大权,所以一方面可能导致"跑部前进",另一方面导致过度依赖他们自己认定的专家。"跑部前进"本身就涉嫌腐败,对特定专家的依赖则在学术界制造了一批学霸、学阀,甚至山头林立。据说,有经验的学者不待申请开始,仅看看项目申报指南,就知道"课题"可能花落谁家;至于成果结项,也往往流于形式,"汉芯"丑闻,就是最深刻的教训。

经费管理的过度官僚化也是促进因素。主管部门为了统计方便、政绩好看,"数目字管理"多年来在学术界一纸风行。申请课题与获取经费情况,不仅与高校排名相关,更是许多高校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结果就是逼着所有人都去申请课题、"做研究"、搞公关。但在课题立项、经费拨付之后,许多学者却发现自己面临着尴尬境地:一方面课题经费"难花",制度规定严格,将所有科研人员视为"潜在罪犯"监管;另一方面却在不断催促花钱,许多研究机构要求每年至少提前几个月"完成经费使用"。计划经济观念下的科研经费预算中几乎不承认研究者的智力报偿,依规支出经费的话实际上并无支出需要或者在严格限制下几乎不可能支出,如果上交的话有可能导致未来经费减少而且也不甘心,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下,套取、挪用、欺诈等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便都出来了。严格监管下导致大面积违规和选择性执法,被戏称为"逼良为娼"。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部委自己编列研究经费,然后自设内部研究机构。这种内部研究机构当然也从事一些"研究",但想办法解决本部委的"研究经费",同样是重要任务。

因此,正是过度行政化和官僚化的经费分配与管理,不仅导致不公平,还导致实质上的监管放空。不仅助长了学术腐败,更严重的是,使我国始终无法形成严谨规范的学术共同体,泯灭了许多"青椒"原本单纯美好的学术理想。只有对准病灶,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首先是以去行政化和规范的同行评议构建真正致力于探索与发现的学术共同体,培养学者爱国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科研伦理、矢志追求科研的精神和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淡化行政的管理职能而强化其服务职能,改变现行课题申报和结项规则,实施并尊重严格的同行评议,通过任期制、限制同一专家过多参与委员会或评审会等其他措施,避免某个专家或者群体垄断课题评审和学术评价,防止学霸、学阀和山头的出现,鼓励学术竞争,培养更多专家和研究团队。

而在课题监管和经费管理上,应承认科研人员的智慧贡献和价值并给予适当回报,经费管理上以科研为本,倡导人性化服务,尽可能便利而不是为难科研人员对经费的利用。当然,应该全程透明和引入外在监督。在选题的设置、申报、立项与结项中,除非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应按照政府信息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公布相关信息,悉心听取建议,认真对待异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引入利益中立的境外同行参与。而且,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机制要与社会诚信机制相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还要建立相应的利益冲突规则,规范科研人员兼职甚至开办公司的行为。一个试图保持不断创新的社会,必须允许有才者有财,又要确保有才者有德,不能陷到钱眼儿里。最终的目的是,在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形成制约的同时,培养学术共同体内在规范的自我约束。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