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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死刑在中国能迅速降温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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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0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本书取名为《死刑的温度》,有两重考虑:一方面,我希望死刑在中国能迅速降温,使人类不要再以国家的名义来杀死自己的同胞;另一方面,若暂时还不能遂此心愿,则我愿退后一步,盼着这冰冷、残酷的刑罚,不要总那么生硬,而能尽量增添几分人道的温情……我深信:一个少用甚至不用死刑的国家,对民众而言,更具亲和力。

 

□刘仁文

 

 

取名《死刑的温度》的考虑

 

2013年年初,受三联书店总编辑李昕先生的鼓励,我将最近十余年来关于死刑研究的长短文章整理到一起,发现总字数已经超过50万。后来在李先生的建议下,我把这些文字分成两类,即论文和随笔。论文经过编辑整理,已经结集为《死刑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一书,于去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随笔则经过三联书店鲍准等几位优秀编辑的反复提炼和筛选,最后以本书的形式面世。

本书取名为《死刑的温度》,有两重考虑:一方面,我希望死刑在中国能迅速降温,使人类不要再以国家的名义来杀死自己的同胞;另一方面,若暂时还不能遂此心愿,则我愿退后一步,盼着这冰冷、残酷的刑罚,不要总那么生硬,而能尽量增添几分人道的温情。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文章写于过去十多年间,而这十多年里,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每年都在增加,我国的死刑改革也在多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有些主张现在已在新的立法中得到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罪名从过去的68个减少到55个等。考虑到逐篇去更新这些数据和内容不仅是一份繁重的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我觉得也没有必要,因为那样将失去阅读的历史感。因此,本书对所有文章一概保留原貌,只在书中注明每篇文章发表的时间。

 

死刑罪名修改的立法建言

 

在本书的清样校对阶段,传来了最新消息:3月9日,在全国人大举行的记者会上,立法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刑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听取各方意见,研究逐步减少死刑问题。对于一个长期从事死刑改革研究的学者,我自然乐见其成。借此机会,谨对这次刑法修改工作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必然涉及的死刑改革提如下建议:

首先,要准确理解和充分利用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做好顶层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立法机关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这一精神上来。如在讨论要否取消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武装掩护走私罪等罪名的死刑时,肯定要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可能会提出一些不同意见。对此,立法机关要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其次,要力争在减少死刑罪名上再迈出较大的步伐。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三年多过去,不但没有导致这些犯罪的增加,相反,其中的某些犯罪还呈下降趋势,这充分说明,通过完善社会治理,是可以少用死刑的。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减少死刑的举措,也在国内外赢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为改善我国刑法形象作出了贡献。这次《刑法修正案(九)》估计很难达到取消十几个罪名的死刑,但我们还是要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胆子更大一点,步子更快一点,尽量多减少几个死刑罪名。我认为,基本上还是要按照区分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思路,即死刑原则上不适用非暴力犯罪(贪污、受贿目前形势下除外)。照此思路,集资诈骗罪、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武装掩护走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运输毒品罪等,应当成为这次研究取消死刑的重点罪名。需要强调的是,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这些犯罪就网开一面,对此还将保留无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而且像武装掩护走私和强迫卖淫等犯罪,如果有杀人、伤害行为的,仍然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最高刑为死刑的刑罚。

再次,对“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要作广义理解,即不能仅仅把这理解为减少分则的个罪死刑,还应包括对总则中有关死刑规定的修改,如总则对死刑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必然会引起死刑罪名在适用时减少死刑。为此,建议把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由现在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人”,以便更加清晰地从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两方面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另外,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再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建议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才执行死刑,而对监所内一般的打架斗殴之类的故意犯罪则不执行死刑,重新计算其死缓考验期限;还有,应把死刑执行方法由现行的枪决和注射两种统一为注射一种,废止枪决的死刑执行方法。

我深信:一个少用甚至不用死刑的国家,对民众而言,更具亲和力。

(本文为《死刑的温度》后记)

原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06/Articel11001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