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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邸乃壮——法律与艺术市场漫谈之一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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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观点》栏目约我写一篇短文,说好了是结合一个案例,说说拥有知识财产的个人或者企业,是如何从该财产的创造,把它推向市场,到对它的利用、管理及维护,有哪些值得总结和吸取的东西。其实,最近几年,我一直注意搜集这个方面的典型案例。我相信,用一些个人或者企业,依靠着他们的发明创造,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案例,是最直接、最客观、最容易让人懂得知识财产重要性的方法。

媒体的确报道过一些成功案例,但是在一些成功案例的背后,还附着个人或者企业,一方面靠着他们的创造,一方面靠着某些特殊政策、某些权力、某些"你懂的"因素。用这样的案例来说明知识财产的意义是不合适的。我们需要继续寻找一些典型案例。像苹果公司,由几个年轻人在一间马厩白手起家,凭借自己的发明创造,经过若干年努力,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实力的IT企业的故事,希望在中国也能找到。

邸乃壮是谁?要不是为了写这一篇文字,连我都可能想不起他。百度在"中国当代行为艺术"给出的信息如下:从1992年开始,邸乃壮创作的撑开万把红伞的"走红"活动,持续了三四年时间,流动出现在中国几十个城市的公共场所,有500余万人进入了红伞活动现场,有关新闻报导更是连续不断,达数百条之多,传播面已超过了4亿人。艺术界多数人认为"走红"是一个十分成功的社会性行为艺术,它卓有成效地改变着中国现代艺术无法进入社会的局面,是前卫艺术影响社会的成功个案。

那是20多年前的事情了。我大概见过邸先生一次,就《走红》的法律保护交流意见。我当时很喜欢这件"作品"--用数万把红伞装点的北京香山,给游人和观众带来视觉震撼。其实这件作品很简单,就是定制数万把红伞,把它们置于一个广阔的公共空间。记得我当时跟邸先生说,红伞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因为它们只是普通的雨伞而已,但是,这个创意有可能受保护,因作品展示而形成的特定影像可能受保护。如果有人以《走红》为背景,推销自己产品,需要事先征得同意。

跟邸先生那次见面后就再没有联系。不知道我的意见是否对他有帮助,也不知道《走红》的市场是否做大,给他或者他的团队带来多少利益。《走红》持续几年后,似乎已经销声匿迹。从网络上搜索,除了当时对《走红》的报道,它给邸先生带来的声望的记述和评论,再也没有这件作品后续的信息。一件如此美妙、引人向上、拥有巨大潜在市场的作品,慢慢淡出。

这或许是我们的"短板"--在完成创作,在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之后,不善于把握商机,把市场做大。在这一点上,得向荷兰人霍夫曼学习。去年他的"大黄鸭"北京之旅,仅仅一个月,就创造了数亿元市场价值。据报道,园博园门票、 餐饮收入约1亿元,颐和园门票、餐饮、游船收入约1亿元,售卖周边衍生品收入约700万元,霍夫曼从两个公园收获的版税以及授权生产衍生品的版税不明。

有人说,霍夫曼的"大黄鸭"并不是多么了不起的作品,也有人指责,"大黄鸭"是几十年前就已生产的玩具浴缸鸭的放大版,本身有侵权之虞。这些批评和指责是很有见地的。"大黄鸭"何止是"山寨",它简直就是垃圾!"大黄鸭"哪里可以跟《走红》相比!?不过,本文主旨不是讨论"大黄鸭"的优劣与侵权与否,这里用这个例子,说明对一件作品,是可以把它的市场做大做好。霍夫曼的"大黄鸭"不是一件多好的作品,但是,他的商业操作和市场推广是成功的,有值得研究和学习的地方。

在中国从事艺术创作的人群当中,绝对不缺乏具有原创精神和原创能力的个人和企业。例如,《走红》就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构思和巨大的创造力,它仅仅是借助现成的一把一把雨伞,却造就了一个一个不同寻常的艺术景观。《走红》也许在商业上取得过成功,3、4年间,500万人的参与,它的背后,也许有许多值得当下艺术市场从业人员研究和学习的地方。借着这篇文字,我希望能够找到《走红》的作者邸乃壮先生。期待着他能够给我们的读者讲讲当年《走红》背后的一些故事,期待着邸先生以及更多的像邸先生那样的艺术家,为我们创造出更多的能够走红中国大地的作品,在中国艺术市场创造更多奇迹。

(原载2014年6月2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