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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是废除死刑的最终推动力
邓子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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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于《中国法律评论》第2期

 

 

一、告一段落的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存废之争在国际上已见高下,超过2/3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欧盟成员国是态度最坚决、行动最有力的死刑终结者。而中国和美国则站在一起,坚守着保留死刑的立场,共同应对欧盟不时的指指点点。死刑存废之争在中国大陆也已告一段落,争论各方找到了可以容头过身的地方。官方继续秉持少杀、慎杀的立场;公众在抽象意义上支持少杀,在具体个案中则杀声四起;法学者多数反对死刑,但也多半承认立即废除死刑并不现实。由此形成了公众、学者和官方之间的两两交锋。

反对死刑的学者认为,挂有死刑的刑法罪名与司法实践适用死刑仍然过多,与文明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称。公众则没有固定立场,时而强烈反感和厌恶一切废除死刑的声音,嘲笑和排斥一切司法逻辑,时而又同情运输毒品的农村妇女;而公众对官方的不满主要集中在贪腐案件上,认为杀得太少,实属官官相护。针对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某些公众的尖锐提问近乎咒骂:"如果你的老婆被奸杀,你还反对死刑吗?"就我所知,除邱兴隆、贾宇、周详等少数刑法学者直言回敬外,其他学者都不愿反击这种下作的攻讦。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了死刑存废之争,各方的理由迄今似已陈说殆尽。基本的共识是目前不废除死刑,但尽量减少死刑。可是,只要将"少杀"理解为"并非不杀",限制死刑的理由就随时可以转为支持死刑的根据。死刑存废之争因而总是回到原点。

反对死刑者说:死刑与终身监禁相比,并不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每有一起谋杀案,就说明死刑威慑失败一次。既然死刑没有威慑力,它就是多余的、可以替代的。保留死刑就是暗示社会公众人是可杀的,只要有充分的理由。而哪个杀人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呢?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况且,即使没有死刑,许多人也不可能再杀人。因此,死刑不过是人类本性使然的残酷报复,也是人类剔除异己的手段遗留。现代社会,不能依靠杀人来维护统治。再者,死刑错用后无可挽回,并且主要适用于穷人。近年来的DNA技术显示,死刑的错用比人们最坏的估计还要严重。在国际司法合作上,死刑给引渡带来困难,并且在执行环节上涉及人权问题,容易授人以柄。

针对以上反对死刑的理由,赞成死刑者逐一做了回应:说死刑与终身监禁没有差别,显然是不近情理的。人皆乐生恶死,如果没有死刑,谋杀会更多。至于死刑的威慑力,人们只能列举其失败,无法列举其成功。因此,否定死刑的威慑力不仅实证根据不足,而且违背人们的一般经验。"保留死刑就暗示人是可杀的",这一说法颠倒了因果,是先有罪犯杀人,后有死刑适用,而不是相反。死刑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了再犯,如果没有死刑,就意味着再杀一个狱警也没关系。死刑的正当根据在于,它至少是对残忍杀害他人者的报应,不仅体现社会正义,也给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公道。何止是网上民意,先哲康德不也直言"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吗?不独死刑,任何刑罚都有错用的危险,都是无可挽回的,因而任何反对死刑的理由其实都是反对一切刑罚的理由。难道我们应当废止所有刑罚吗?至于死刑适用的歧视性,那是执法环节出了问题。最后,死刑是一国司法主权的表现,不应拿来与他国做交易,而且死刑与人权并无直接关联,某些国家总拿人权说事儿,纯属别有用心。

近年来,针对特殊国情,反对死刑者补充了一个理由:独生子女政策已经执行多年,死刑的适用对尚未婚育的死刑犯的家庭而言,意味着一支血脉的灭绝,背离了古人历来珍视的"兴灭国,继绝世"的民族文化精神。但赞成死刑者并不买账,他们反驳说,除非囚犯有婚育和性交的权利并且得以落实,否则被判长期徒刑者便无法传宗接代。杀害他人者有时就是希望被杀者断子绝孙,社会凭什么反而考虑杀人者传宗接代?看来,所有赞成死刑者最终都要诉诸他们内心的对等报应观念。总之,上述交锋虽然进行多年,但至今无有高下,至少无法说服对方。争论归争论,死刑在中国大陆顽固地保留下来。因此,应当转换思路,考察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如何做到的,公众又为何能够接受。

 

二、文艺作品直白有力地说服公众死刑是残忍的

 

考诸并不久远的死刑废除史,一个显见的事实是,死刑的反对者最终不是依仗学术争论,而是运用直白的广义文学,包括电影、电视、小说、故事、报道等,在公众心目中完成了对死刑的负面评价,伴以政治家的果决,终于创造了无需死刑的的历史。

伟大的乔治·奥威尔不仅带给我们《一九八四》和《动物庄园》,还为我们在缅甸见证了一次绞刑:犯人的双臂被捆缚,在通往绞刑架的路上,尽管狱吏们紧紧抓着他,有一次,他还是稍稍向一旁挪了一下,为的是避开路上一个小水坑。奥威尔说道:"直到此刻我才认识到,在一个生命极为旺盛的时候将它扼杀,是无以名状的不义之举。这个人还没有死,他身体的每个器官都是健全的,却在死刑这庄严的蠢行中备受煎熬。当他站在绞刑架的活动踏板上时,当他在空中下坠尚有刹那生命时,他的指甲仍在生长,他的眼睛看着高墙,他的大脑还在回忆、展望、思考--甚至思考如何避开水坑。他和我们是共同走着的一群人,看着、听着、感觉着、理解着同一个世界;然而不出两分钟,随着突兀的一声脆响,我们中的一个就离去了--少了一个心灵,少了一个世界。"

人们总是声称死刑是有震慑力的,果真如此,为什么文明国度即使有死刑也都不再流行公开处决,而是越来越尽量避开公众视线?为什么政治家们在公开场合都不得不宣称死刑要慎用,没有人敢在公开场合声称杀人越多越好,甚至杀人的具体数字都成了国家绝密?艾伯特·加缪揭示了那些"用铁幕将死刑遮蔽在镇压武库中的国家"有多么荒谬:如果死刑真的有威慑力,干嘛要遮遮掩掩?应该大张旗鼓恢复断头台,展览那些头颅,并且大量出版目击死刑回忆录和描述行刑的医学报告,然后在中学、大学广泛传播。应当直白地说,为了杀鸡给猴看,"如果杀了人,你会被投入监狱,几个月甚至几年挣扎于绝望与恐惧之间。直到某个早上,我们溜进你的牢房,事先脱了鞋,免得把你从睡梦中惊醒,因为我们知道极度的焦虑使你好不容易才入睡。我们会扑到你身上,反绑你的双手,剪掉你的衣领和头发,以便铡刀更容易接近你的脖子。然后左右各有一人夹着你,任你的双脚拖行。刽子手将你扔到断头台上,刀片飞落下来"。

苏珊·莎兰登和西恩·潘主演的美国电影《死囚上路》很有名,它描述了死囚的最后168小时。影片没有回避罪犯的残暴,但当罪犯被处死时,观众们不仅没有觉得快意,反而感觉到死刑的冷酷丝毫不弱于它要对付的杀人罪行。波兰导演基斯洛夫斯基的《十诫》中,也有一部影片讲述了罪犯如何杀人,又如何被执行死刑的过程和场面,充分展示了死刑的执行是最暴力、最恐怖的。作为一次新的谋杀,其令人作呕的程度比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它根本不能补偿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而只是加重了危害。因此,我赞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只有人道主义,才是废除死刑的底气所在;将死刑导向穷途末路的,只能是国家的成熟和人类尊严的提高。"

中国的"文艺作品"也不断跟上。在一次讲座中,曲新久教授也改走煽情路线。他提到:如果你去过一次刑场,感觉会很不同。我曾经去过一次,印象非常深刻。那个罪犯穿着懒汉鞋,鞋掉了,我的一个同学就上去帮他把鞋提了起来。这时发生一件事我终身难忘:那个罪犯挣脱着转过身来给他磕了一个头。现场顿时寂静一片,没有一点响声。紧接着,就听到押解人员说"快走快走"……

《南方周末》2003年7月25日的一篇报导:"女囚,临刑前的十小时纪录",是为四个女性死囚吟唱的挽歌。这首挽歌萦绕不去的旋律是,女囚们在上路前"换好新衣服,上下打量是否合身","涂抹鲜红的口红和指甲油"。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不再是罪大恶极的刑事罪犯,而是像我们一样,对死亡充满恐惧、对生活充满留恋的普通人。她们都是穷苦人,因为几千块钱而为真正的毒贩运输毒品。这篇报道引起的反响是,人们普遍承认,不必处死她们,只要有足够的监禁,她们就不可能再次贩毒。而处死她们,也不可能有效恫吓其他潜在的贩毒者,因为毒品犯罪并没有因死刑而消减。令人略感慰藉的是,我们从"女警目送着警车,眼圈红了"看到了崇敬生命、厌恶死亡的人性。

当今中国,如果不得不保留死刑,就应当增加死刑执行的透明度,应当建立一种死刑见证制度,让更多的普通人有机会目送死囚上路。可以从普通民众中随机选出一些公民参与监督死刑的执行,这样做,或许可以会使见证死刑的人厌恶死刑,进而反对死刑,因为死刑的残忍、可恶和反人道,都集中体现在"处决"这一短暂而漫长的过程中。见证这一过程,就有机会拷问良知和德行:面对同类之死,是麻木的看客还是欢呼雀跃?可我对自己的这个想法并没有信心,原因在于,面对杀头的热闹场面,麻木的看客和欢呼的人群都真实地存在过。民众并不当然厌恶残酷,在集体意识中可能还喜欢残酷。古代的行刑不只是杀人而已,它要以各种穷极想象的残酷场面来恫吓民众,其结果是人们逐渐习惯了恐怖,从而迫使官方不断提升残酷等级。

 

三、死刑废除之前需要不断补强人道理由

 

人头落地瞬间那抽搐的躯体,一定非常恐怖。加缪曾说:"如果沉默或者巧言只益于维持必须改革的滥刑或者本可减轻的痛苦,那么,除了大声疾呼直揭真相而外别无选择。"二战期间,当波兰纳粹疯狂地公开处决反抗者的时候,为了不让他们呼喊抵抗与自由的口号,纳粹用生石灰堵住反抗者的嘴。文革期间,张志新因出言为刘少奇辩护被捕入狱,因反对江青、为刘少奇翻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临刑前,为了不让她呼喊口号,张志新被四个大汉按在地上,割开喉管,痛苦至极,以至咬断自己的舌头。历史真是惊人的相似。

加缪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医学报告,两位勇敢的医师为了科学研究而受邀检查刚被斩断的头和躯体。医师们总结了那些可怕的观察:"这些场面是令人惊恐的巨大痛苦。血从断开的颈动脉高速喷射出来,然后逐渐凝结;肌肉先是收缩,随后,这种纤维性颤动便转为僵硬;肠部痉挛,心脏不规则、不完全地跳动;嘴部因痛楚而皱缩起来。在那颗被砍下的头上,双眼不动,瞳孔放大,看不清任何东西;对眼睛来说,透明属于生命,凝固属于死亡。所有这一切都要持续几分钟,对于健全的肌体来说甚至持续几小时。死亡不是即刻来临的,关键的器官在砍头之后都还活着。医师们全程见证了这个谋杀式的活体解剖,直至那个过早来临的埋葬。"

根据这份报告,人即使被砍了头,他的器官仍然可以存活一段时间。而这些器官,对于那些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来说,一定是珍贵的。死囚是不是器官移植的来源之一?这个问题讳莫如深,以至于网上没有相关链接,相关问题的探讨因而不可能畅所欲言。应当说,让必须死的人的器官拯救可以经器官移植而活命的人,或许符合某种功利原理,我们也暂且避谈其间的伦理难题。但有两个法律问题必须面对:一是如何确保死囚的器官捐献是自愿的?二是对器官质量的要求是否影响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犯无法处分自己的尸体,这一点不言自明。即使是死刑犯的家属,也很难有效行使对亲属尸体的处置权。处于死刑犯的地位,就算表示自愿捐赠器官,也不一定是真实的;即使真心表示愿意有偿捐献,家属也很难得到补偿。据统计,目前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约有几十万人,其中只有不足万人能够做上手术。巨大的缺口形成巨大的利益,使得器官移植"市场"具有强大的吞蚀力,可以吞蚀一切规则和人伦底限。移植需要时间,器官的鲜活完好程度因而非常重要,这必然使某些死刑执行方式受到青睐,另一些方式受到限制。如何防止某些人为尽早移走器官而草菅人命,过早甚至错误宣布人的死亡,应当成为一个可以公开讨论的重大课题。

本文无意探讨死刑与器官移植的关系,只在意制度的完善,使死刑执行过程中尽量避免不人道的情形,进而倡导尽快全面废除死刑。我同意有人对美国死刑的批评,说它是精心策划的对个人的杀戮,从本质上说,是对被执行死刑者人性的否定。当一个人被处死的时候,就意味着与其关系的终结。死刑执行就是在说:你不适合这个世界,到另一个世界去碰碰运气吧。我欣赏一位美国法官20世纪70年代的陈词:在走出野蛮的漫漫长路上,我们到达了一块重要的里程碑,通过避免死刑来赞美对文明与人道的崇敬。可惜的是,中美两个大国至今尚未废除死刑。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