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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外钓鱼岛研究四十年:比较与评述
罗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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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钓鱼岛争端发生四十余年来,一直不乏学界关注。比较海内外对于钓鱼岛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国大陆的研究相对滞后,并一直欠缺国际法的专业与系统研究。同时,自2000年开始,国外学界的关注重点较明显地偏向钓鱼岛争端演变中的战后问题,包括对"美国施政"、"中国未反对"、"领土放弃/默认"等问题的强调与探讨,对此,我国学界缺乏深入分析和回应。

关键词: 钓鱼岛争端 学术成果 评述 国际法

作为关系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重大问题,钓鱼岛2 争端自1970年代初激化以来,延续已达四十余年。回顾这四十余年来的研究成果,尽管期刊文献和媒体评论数不胜数,但有较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学术专著并不多见。即便如此,作为一个具有历史延续性的领土问题,以及受到国际关注的热点问题,几十年来积累的资料仍然浩繁。本文将按照时间顺序和地域范围归纳主要代表人物及观点,分别加以评述,最后再进行比较和总结。

 

一、中国学界

 

(一) 1970至1980年代

中日钓鱼岛争端正式爆发于1970年代初,故1970到1980年代为钓鱼岛研究的早期阶段。在早期阶段展开研究的中国学者主要是台湾的杨仲揆、丘宏达、马英九、赵国材等人,3 他们为中国的钓鱼岛主权论据作了最早的学术垫基。

1. [台]杨仲揆

1961-62年间,杨仲揆利用其在琉球工作的机会,搜集了大量的有关琉球与钓鱼岛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于1972年出版了《中国、琉球、钓鱼岛》一书。4 全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篇,分别为:中古史上之琉球、近代史上之琉球、现代史上之琉球、钓鱼台列屿、结论。作者从琉球民族的起源开始,分别对中琉关系、日本"吞并"琉球的由来、中琉谈判经过、二战后美军"托管"琉球情况、钓鱼岛问题的产生,以及中琉史籍中的钓鱼台列屿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叙述,同时从历史考证的角度对日本之"尖阁列岛"名称由来、日本主权图谋的事实经过等问题进行了辩驳。该书的核心观点是建立在将钓鱼岛与琉球划清界线的基础上的,经过历史考证,杨认为钓鱼岛自古不属于琉球,从而说明美国错误且非法地将中国的钓鱼岛划入琉球"托管"区域。但他在书中所称"琉球并非中国领土、仅为中国藩属"这样的说法仅仅是一种历史说法,而不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法律判断。本书是最早澄清钓鱼岛争端经过,并将钓鱼岛与琉球全面划清界限的历史著作。

2. [台]丘宏达

1971年,为了回应日本与美国琉球当局反对台湾勘探钓鱼岛列屿附近的海底资源,丘率先发表了"从国际法观点论钓鱼台列屿问题"一文,文章虽然比较简单,但首次从国际法角度对中日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分析。5 之后,丘于1972至1979年间又发表系列论著,对钓鱼岛主权问题展开了进一步讨论,6 并在1990年代后将其论文核心部分译成英文发表。7 丘宏达作为最早运用国际法理论论证钓鱼岛主权的华人学者,确立了中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基本论点,但也提出了尚待完善的问题:

1)我国最早发现、命名与使用钓鱼岛。8 但是,对于发现与领土主权的关系,丘在文中写得并不明确,他指出:"在18世纪以前,许多国际法的行为显示,在许多场合下,某国因发现某地,而主张得以取得对某地的主权。其后的国际法学者,则对发现的法律效果加以限制,认为只可以取得一个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必须在有效期间内予以有效管领,才能取得主权。不过我国基于发现一点,在国际法上就有某种权利,是毫无疑问的。"9 他在这里谨慎使用了"某种权利"一词,而不是直接用的"主权"。同时,他在文中也提到了"除了册封天使作为指路航标外,在日本窃占台湾以前,我国人民一直有使用该列屿的记录,"10 并列举了中国渔民在钓鱼岛海域打渔、而日本默认的一些情况。11

2) 日本的"无主地"与"先占"说不成立。丘从二个方面批驳了日本的先占说。一是,钓鱼岛在1895年前从来不属于琉球领土。丘在分析历史资料后说"由上述日琉史籍及地图等资料分析判断,我们可知在1895年日本窃据台湾以前,钓鱼台列屿根本不属于琉球的一部分"。12 二是,即便是"无主地",日本的"阁议"在内容上根本没有提到钓鱼岛,也不具备国际法上所要求的占领(控制)与管理(主权意图)这二个有效占领的要件。13 然而,丘又指出,"上述资料中,虽可证明1895年日本窃据台湾前,钓鱼台列屿不属于琉球,但日本可能反口说该列屿亦不属于中国"。14

3)日本在1895年窃占钓鱼岛与《马关条约》有密切关系。丘在论证完以上二个问题后又提到,日本除了所谓内阁决议外,并无其他公告......所以"日本窃占钓鱼岛的法律根据,似乎应该至少是部分地依据《马关条约》中的属岛连同割让之规定"。从而,他在结论部分最后运用的是"密切关系"而不是非常肯定地说由钓鱼岛由《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可见,全面看待丘的观点,会发现他一方面提出了我国的根本立场,另一方面在论证上也留下了欠缺。

同时,丘还对钓鱼岛与大陆架划界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展望,他提出"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第一条中,承认岛屿可以主张大陆架。但是,认为每个岛屿、不分大小都可以作为划分大陆架的基础,必将引起非常不合理的结果",于是,他进一步认为,"在海洋法会议时,一些国家的代表已经提出岛屿应依大小来决定是否可作为测算的基础,从而并非所有位于大陆架上的岛屿都可以作为划分大陆架的基础",15 "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第一条中,承认岛屿可以主张大陆架。但是,认为每个岛屿、不分大小都可以作为划分大陆架的基础,必将引起非常不合理的结果",于是,他进一步认为,在海洋法会议时,一些国家的代表已经提出岛屿应依大小来决定是否可作为测算的基础,从而并非所有位于大陆架上的岛屿都可以作为划分大陆架的基础。16 于是,在1982年新海洋法出台后,马英九与赵国材对钓鱼岛的划界效力问题展开了继续的研究。

3. [台]马英九 赵国材

1982年,马英九在台湾的国际法年刊上发表了《东海海床争议再研究:钓鱼岛领土争端的相关性/不相关性》一文(英文),对钓鱼岛列屿在新海洋法的划界效力上进行了进一步讨论。马运用实在国际法的方法,通过对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的细致考察,根据岛屿的位置、大小、总体地理等因素,区分为"全效力"(full effect)、"部分效力"(partial effect),及"无效力"(no effect)几种情况,认为钓鱼岛是否具备划界效力问题在现有的国际法中处于灰色地带,但考虑到岛屿归属存在争议,相向国应该倾向于同意其不具有划界的效力,或只赋予小范围的效力。17 同一年,台湾另一国际法学家赵国材(K.T Chao)在台湾的同一杂志上发表了《中国东海:与钓鱼岛相关的边界问题》一文(英文),提出了与马英九的类似观点,探讨了等距离原则、比例原则以及自然延伸等海洋法上的边界划界原则,也探讨了无人小岛可否具有划界效力的问题,并认为钓鱼岛列屿应该只能享有部分效力,这样中日双方的主权争议就没有意义。18 1984年,马英九在其原论文的基础上发表了英文博士论文《怒海油争:东海海床划界之法律问题》,19 该论文的中文版本在1986年于台湾出版,题目为《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岛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20 马英九和赵国材的研究都旨在关注岛屿的划界效力,回避了对主权归属问题的探讨,并期望探索出一条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新路径。这一观点也为此后的大陆以及西方学者们所提倡,并多次受到引用和讨论。

4. 资料编纂与其他

自1970年代始,台湾对钓鱼岛相关资料进行了编纂,如:1971年台湾海外出版社编有《钓鱼岛列屿问题》,21 1972年"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编有《钓鱼岛列屿问题资料汇编》,22 1974年台湾商务印书馆编有《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23, 等等。在此期间,中国大陆并无公开的学术论著出版,但通过大量的报纸评论、报道来阐述中国的主权立场。例如《人民日报》1970年的报道或评论文章有:《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中朝海底资源》,24 《美日反动派必须缩回侵略魔爪》,25 1970.12.29 《决不容许美日反动派掠夺我国海底资源》26 等;1971、72年的文章有:《中国领土主权不容侵犯》,27 《我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28 《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不容侵占》等等。29 中国香港的明报出版社则在1979年编辑出版了《钓鱼岛问题[明报]资料汇编》。30

(二) 1990年代至2000年

1. 吴天颖

吴天颖于1994年出版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兼质日本奥原敏雄教授》31 一书是中国大陆第一本探讨钓鱼岛问题的专著,为大陆学界的钓鱼岛研究奠定了基础。全书135页,共探讨了五个方面的问题:超级石油矿苗吊起"饥渴的野兽"之胃口、中国人民原始发现并命名钓鱼岛、位于赤尾屿、古米山的"琉球海沟"系"中外之界"、钓鱼岛与明清两朝巩固海防休戚相关、1885-1895日本侵占我国钓鱼岛始末(钓鱼岛由《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同时,该书还对日本学者井上清的观点进行了引用,对奥原敏雄、绿间荣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与回应,对中国人民发现与命名钓鱼岛列屿的主要历史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公开。全书共发表图/书证共42幅,其中图1-7为一般地理或地质图,图8-42均为古代原始历史地图或文书记载的披露。然而,吴天颖虽然在书中分析了主权归属问题,但他的论述仅以历史为方法,例如提出了"14世纪中国人民首次发现钓鱼岛"、"钓鱼岛列屿系由中国方面命名",而没有论证发现、命名与主权归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他对奥原敏雄的驳斥也主要基于历史证据的罗列,并且该书仅以甲午战争前的主权证据为关注点。

2. 资料编纂与其他

1990年代,除吴天颖外,中国学界并无其他代表性著作,但探讨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期刊与评论文章在大陆开始增多,较有代表性的有:钟平在《人民日报》发表的《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1996),32 刘江永在《日本学刊》发表的《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1996)33 ,林琳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发表的《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1999)34 等。这些都算是中国大陆学界对钓鱼岛的早期研究。资料编纂上,中国外交部于1996年编篡了一部《钓鱼岛问题》的内部资料,未公开发行。国家海洋局也曾编纂过一部钓鱼岛问题内部资料,未公开发行。1999年,张植荣主编了《中日关系与钓鱼岛问题研究论集》,在香港出版。35

在此期间,台湾先后邀请中国、日本及各学界代表人物展开了钓鱼岛问题的专题研讨,汇集了系列论文并编纂了一些钓鱼岛资料。如:东吴大学程家瑞于1997年主编了《钓鱼岛列屿之法律地位》(第一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台湾法学会又组织出版了钓鱼岛问题的英文研讨会资料和论文集。36 另,张启雄在1993年主编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37 刘锡江在1993年主编了《钓鱼台列屿附近海洋环境与资源之研究》("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版),38 等等。

(三)2000年以后

1. 鞠德源

2001年,鞠德源出版了《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辩》一书,39 继吴天颖之后为钓鱼岛的历史考证作出了突出贡献。该书是目前为止在钓鱼岛问题上最为全面的历史叙述、考证与论辩的集合性著作,而且它在内容上也不仅是钓鱼岛,还谈到了库页岛、琉球、朝鲜、抗日战争等一系列历史问题。该书共900多页长达110万字,从14世纪一直写到20世纪,时间跨越600余年,分上中下三篇。上篇《日本国窃土源流》从日本军国主义的政策起源、理论准备与扩张思路开始,详尽叙述了日本在中国进行"窃土"扩张的几乎全部过程,从日俄"窃夺"库页岛开始,到吞并琉球、侵略朝鲜、台湾和签订马关条约,一直讲到中国东北四省的受侵和抗日战争的胜利。中篇《钓鱼列屿主权辨》,作者分别从古地图考证、自然疆界考证以及名称演变考证的角度,分析了能证明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各类古地图、古历史文献记载,最后从名称演变与比较的角度,重点论证了钓鱼岛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之东北诸岛,同时对相关日本名称的历史断裂性进行了揭露。下篇《铁案如山证据说》,是全书证据部分的集中展示,对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的各项历史证据逐条披露,并指出日本在1969年前的所有国家地图或是地方地图中都没有绘入钓鱼岛。鞠书共收集历史图籍资料达到80余种126篇,涵盖中国、日本及法、英、美等国所绘的各式地图与珍贵文献。然而,正因为内容庞杂,覆盖面过广,也造成本书重点分散、重复和解释不足。于是,鞠在2006年又出版了前书的缩略版本《钓鱼岛正名:钓鱼岛列屿的历史主权及国际法渊源》,40 但鞠毕竟只是历史学家,在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理论论证上,其理由、逻辑与概念都基本上只是吴书的沿袭。

2. [台]林田富

1990年代末和2000年初,台湾的林田富先后出版了二本着作:《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之研究》(1999)和《再论钓鱼岛列屿主权争议》(2002)二本着作。41 林书不同于其他著作的鲜明特点是,他将台湾的国际法地位作为探讨和解决钓鱼岛主权争端的一个先决问题。他在书中提到"对于国与国之间的领土纷争,以往国民党政府因自陷于一个中国的政策,无法以一个正常'国家'的地位在国际上发言,也难以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解决这一问题,在其执政期间,只得惯例性地宣示拥有钓鱼台列屿之主权,而无法作出任何更积极的作用。"42 "就逻辑而言,台湾地位的确定,不论对台湾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将是处理钓鱼台列屿主权争议的先决问题。"43 然而,尽管林首先探讨了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但他在后面对钓鱼岛的主权问题进行分析时,除有关《开罗宣言》、《菠茨坦公告》以及《旧金山和约》的效力分析有失偏颇外,其他观点基本都与中国整体立场一致。林在本书中将国际法理论中的时际法结合"先占"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也提出了中国册封琉球带有官方的性质,对关键日期的方法也进行了运用。他认为钓鱼岛的关键日期应该是1895年1月14日,"因为,该日期是日本政府在历史上首度对该列屿展现领有的意思,且在该期间,中、日两国存在重大冲突(甲午战争),而冲突的结果影响该列屿的法律地位。"44

3. 郑海麟

2002年以后,郑海麟先后出版了二本着作:《从历史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2003)和《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2007)。45 《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共314页,分上、中、下三篇。前二篇加起来共十章,下篇则单独分为六个部分。上篇名为"从中日史籍看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中篇为"中日钓鱼岛列屿之争的法理研究",下篇则是"钓鱼岛列屿相关的地图考释"。其上篇与下篇基本上沿袭了吴天颖书和鞠德源书的历史考证方法,证据上也没有超出前面二书的范围,仅在中篇作出了将历史证据与法律理论加以结合的尝试。郑在文中指出了一些有待论证的法律问题,但他在书中的论述是不具体的,也没有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回答,并且,他所运用的"法理"之类型也不是明晰的。从其理论运用与概念上来看,并不是专门的国际法分析,而只是借鉴了某些一般法律理论。

4. [台]杨麟书

杨麟书于2010年出版了《钓鱼台战云密布:非打不可》一书。46 全书137页,以2010年中国渔船在钓鱼岛海域被撞事件为出发点,主要从国际政治与军事关系的角度,认为钓鱼岛问题有很可能会造成中日之间的战争,并对中日军事力量、可能的对抗方式等进行了评价和模拟,也对台湾的政治对策提出了建议。同时,该书还在第二章"钓鱼台诸岛究竟是谁的-----钓鱼台历史与国际公法定位"提到了国际法问题,该章中,作者提出了"先发现、先命名与有效支配三要件说",从而认为在主权上"中、日、台三方的理由都不充分",47 "中、台占有前两项优势,日本则坚持最后一项,三方都'三缺一'"。48 然而,作者提出这个三要件说的依据仅仅是"帕尔玛斯岛仲裁案"这一个判例,对这个判例的解析也不充分。所以,从国际法上说,作者对钓鱼岛主权归属进行的论证是不够严谨、也是不全面的。本书主要是政治与军事参考书籍。

5. 资料编纂与其他

此外,在中国大陆学界,张植荣与张俊峰于2011年合著出版了《东海油争: 钓鱼岛争端的历史、法理与未来》一书。49 全书共分8章,其有关法理的讨论则只是集中在第五章,分为二节:即"无主地先占"论评析和"美国因素"的法理解析。本书在历史与法理上没有超出吴天颖和鞠德源书的范围,其创新在于从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层面对钓鱼岛争端有所解释,突出探讨了战后中、日、美间的政治情势变迁以及美国的作用。除此之外,在2008年后,大陆还有几本与钓鱼岛问题密切相关的东海问题著作面世,它们是金永明的《东海问题解决路径研究》(2008),50 张新军的《权利对抗构造中的争端:东海大陆架法律问题研究》(2011)51 。另外,2001年,中日学者合作编纂的《钓鱼台群岛(钓鱼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在香港出版。52 顿世新(国台办)主编的《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2010)则是中国国内第一本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专门教材。 53 关于保钓方面的资料,鞠德源于2008年编纂了一本《中华保钓四十年》,未公开发行。2010年,胡元斌的《宣示主权:大陆香港保钓人士登上钓鱼岛》一书公开出版。54

在此期间,台湾继续展开钓鱼岛问题专题研讨和资料编纂工作。2003年,黄兆强主编的《钓鱼岛列屿之历史发展与法律地位》(第二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出版,廖坤荣主编的《中共外交策略之运用: 南海与钓鱼台主权争议个案项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版)55 也在同一年出版,2005年,台湾政策研究基金会编纂了《钓鱼岛主权争议与护渔问题》,56 2011年,"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著了《钓鱼岛列屿问题资料汇编》,等等。保钓方面的资料编纂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先后有:龚忠武:《春雷之后 : 觉醒·决裂·认同·回归(1972-1978)》(2006,分一、二、三卷)57 ;张钧凯:《马英九与保钓运动:兼论马政府时期的钓鱼台问题》58 (2010);谢小芩、刘容生:《启蒙·狂飙·反思: 保钓运动四十年》(2010)59 等等得到出版。

 

二、日本学界

 

(一) 1970至1980年代

同样始于1970年代初,日本就集中了一批学者对钓鱼岛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但产生了一些相互对立的观点。其中,以井上清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而奥原敏雄和绿间荣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钓鱼岛应该属于日本。

1. 井上清

井上清是最早研究钓鱼岛历史与主权问题的日本学者,先后出版了《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历史和归属问题》(1972)、60 《钓鱼岛 : 历史与主权》(1996)61 等多部专著与论文,并为中国学者翻译为中文。《钓鱼岛 : 历史与主权》一书共分为十五章,作者将中国的历史材料与日本的历史文献相结合进行验证,首次公布了很多珍贵的日本与琉球史料,譬如:1885年至1895年间,针对古贺的钓鱼岛开发申请,冲绳县令西村舍三与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外务卿井上馨等官函往来记录,明确显示当时日本已知晓并认可钓鱼岛归属清国,从而拒绝了冲绳县所呈报的调查、设标立桩等事宜。另外,井还首次考证了尖阁列岛名称的由来、日本窃取钓鱼岛的内幕经过等重要问题,明确提出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无论是在历史考证还是在法理论述层面,井上清的阐述客观、严谨,作为日本学者,他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有着更强的说服力。只是,井上清对于钓鱼岛属于中国一事观点明确,但对于钓鱼岛是否由《马关条约》处分一事存疑。62

2. 奥原敏雄

奥原敏雄的观点被认为是日本所公布的钓鱼岛主权立场的直接理论来源。他在1971年至1978年间发表了多篇论文,对中国国内学者以及井上清的观点从国际法角度进行了反驳。63 奥主要从两个方面反驳钓鱼岛属于中国的立场:

1)中国尽管发现和命名了钓鱼岛,但并无主权行使的意图。譬如,对于中国的海防图,奥氏称:"所谓海防图这种性质的东西,一般包括认为是'倭寇'入侵途径的地区,而这是不问其地是否为他国领域的,所以提出海防图中所包括的事实,不能作为主张领有权的依据。"64 关于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奥认为:"(图内)将日本本土和旧满州都涂成绿色,同样,台湾及朝鲜都是黄色,虾夷(北海道)的大部分及琉球是浅棕色。如果用这些颜色来辨别领土的话,那么,林子平则是把满洲认为是日本的领土,把台湾认为是朝鲜的领土,把北海道认为是琉球的领土了(或者相反)。这无论如何都是无稽之谈,还用再讨论吗?65

2)认为钓鱼岛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而属于冲绳。奥认为:"在1871年以前,不但钓鱼岛的各个岛屿,就是比它们更加靠近台湾的棉花屿、花瓶屿、彭家屿、都在台湾的疆界之外,这是很清楚的。实际上,后者各岛屿被纳入台湾的行政范围之内,是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根据上述的《基隆市志》,由日本政府进行辖区调整而来的。"66 关于先占,奥指出:"作为先占法理的前提,即先占对象的地域,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主地。我国(即日本,笔者注)是明治28年将钓鱼岛编入领土的...这并不能说我国对钓鱼岛完全没有领土的意思、没有对这块地域作为领土的关心。间接地表明我国的领有意图,可以说从明治12年(1879年)就已经开始了,内务省地理局按正式规格绘制的地图中,有的地方便将钓鱼岛作为冲绳县行政区域内的岛屿记载下来。"67 等等。

3. 绿间荣

1980年代后,绿间荣承继了奥原敏雄的观点,继续从主权意图上反驳中国的历史证据之价值。关于册封使记录的证据价值,绿氏说道:"在这里,从久米岛起就是琉球领属的记述,是出于法学的概念呢,还是单纯地用航海日志来表达,还不能判辩清楚。法学概念的"属"字,是领土归属的意思。的确,当时在琉、明之间,从久米岛起,往东是琉球领属,到久米岛近处的赤尾屿即为即为明国的领土,但在为政者及航海者的意识中,是否就成为明确的规定或惯例了?这里所明确的,只不过是说久米岛为琉球领而已,所谓"属者"是从属、跟随、关联的意思,在航海日志中所写"属"的意思,是否用以表明从久米岛起,在地理上与琉球地域相关联呢?并不明确。册封使并不是以钓鱼岛作为中国领土的意识,来记述从久米岛起就属琉球领有的,而将其理解为以该岛作为航海标志来予以记述,是自然的。"68 关于中琉之界,绿氏又说道:"这里所谓'界'的含义,是作为法理概念上的国境之界,抑或只是地理概念的交界之界呢,有必要加以明确。郭氏所说'界'的意思,可以解释为'隔开'、'交界'和'划分'的意思"。"因此,把这个'界'理解为国境,是轻率的。册封使录把赤尾屿记作'交界'的,是在航海日志中记述临近琉球领之事,而非明确表示到达赤尾屿都是中国的领土。"69

4. 资料编纂与其他

与奥原敏雄持同一观点的还有喜舍场一隆。他提出:"陈侃首先记录了以久米赤岛作为进入琉球领的意思,而郭氏则说赤尾屿是界琉球地方的岛屿,然而并未说从赤尾屿开始便是琉球领土,同时也没有说至赤尾屿是明朝的领土。虽说这种记载怎么解释都可以,但这里只是记载两国版图的分歧点而已。"70 等等。此外,70年代初,日本外务省设置了"钓鱼岛领有纷争检讨研究机关";在南方援护会中设立了"钓鱼岛研究会",规模大的有60个教授之多。71 另外,尖阁群岛研究会为日本研究钓鱼岛列屿之重要学术团体,其重要成员有奥原敏雄、林司宣、太寿堂鼎、胜沼智一、绿间荣、仲里让、松井芳郎等。还设立了专门从事中国钓鱼岛资料翻译工作"现代中国语会话教室",出版《钓鱼岛事件之真相》系列专刊,为不懂中文的日本学者研究阅读之用。72 除以上学者外,日本学界致力于钓鱼岛研究的还有入江启四郎,73 尾崎重义,74 胜沼致一75 等。整体上说,支持钓鱼岛属于日本的学者的观点都是围绕着中国不存在主权意图与钓鱼岛不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这二个问题展开论辩。

(二) 1990年代至2000年

1990年代以后到2000年,日本学界中如奥原敏雄和井上清一样针峰相对式的辩论有所缓和。相对于之前对钓鱼岛原始取得方式、无主地先占等理论的集中争论,此阶段的研究重心开始转向战后,并注意结合国际法发展中的新概念与新理论,或试图寻找一套妥协的理论。为此,本文选取大畑笃四郎、中村胜范和菅沼云龙作为代表。

1. 大畑笃四郎

大畑笃四郎提出近代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理论具有的殖民主义性质,并指出当时中国的华夷秩序是不同于这种形态的,也就不能简单地套用这种国际法理论。他认为:"过去,中国长久拥有以其本身为中心的独特国际秩序,即所谓的华夷秩序。在那里面,中国为世界的中心,而其周边的从属国(民族)都属于中国。从前的朝贡和册封关系便是这种主从关系最具体的表面。"76 "而此次发生争议的群岛就是当初册封使在前往琉球时经常用来作为目标的群岛,因此在记录中频繁出现......在这样的来龙去脉动当中,就算史料中有中外之界的记述,要藉此作为国界线用以厘清国境恐怕有待商榷。对于中国而言,偏离钓鱼台群岛的琉球并非外国,而是其宗主权所及之范围,故乃系一种中国的势力范围。"77 他同时指出,"无主物先占"的法理是17世纪以后欧洲殖民主义发展的产物,其殖民主义的一面正是二战以后饱受批评的所在。所谓殖民主义色彩,"无主物先占"理论就是其中的一个议题。即使该土地上住有先住民,只要它尚不曾纳入过西欧诸国的支配,这些土地就是"无主物先占"法理所谓的"无主地",对于这样的土地就可以"先占"以产生权利。然而,他同时指出"华夷秩序下的中国与其从属诸国(民族)间的关系并非属于这种形态"。所以,他认为中日双方争议最重要的问题是在:"针对中国在尚未接受近代国际法的阶段时的问题,硬生生地要套用近代国际法的理论来加以讨论。因为如此,中国方面才会以清朝时期的册封使记录来主张对其争议岛的领有权,而日本方面则认为那不足以成为主张领有权的依据,他们将争议诸岛视为无主地来主张其行政措施的正当性。"78

2. 中村胜范

中村胜范重视从战后美国的处理来论证钓鱼岛的主权,并强调美日安保条约应该适用于钓鱼岛。首先,他认为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的放弃条款中根本没有包括钓鱼岛,而美国的施政与移交范围都包括了钓鱼岛,并且美国在统治钓鱼岛时,曾在岛上设置美海军的射击场,并向该岛的最早开拓定居者古贺善次每年支付11000英镑的租赁费用。同时,在冲绳归还前,美国与冲绳私有地所有权人还专门订立了租赁契约,"(美国)若非承认日本的主权,这一法理将无法成立,"79 "正因为有对日本潜在主权的认知,才会支付租金给久场岛的所有权人。"80 中氏认为:"战败后日本所有的国土,均以美国为中心的联合国加以统治,而钓鱼岛一贯都是日本固有的领土,所以当时置于联合国的统治下。有关该期间的诸事始末在美国议会调查局1974年5月以'对钓鱼岛竞相争取的领有权'为题作成的报告书中均有记载。这份报告书是在台湾的中国于1971年出面主张其对钓鱼岛的领有权后,约三年后才做成的,它明白记述日本在美日安保条约成立的时候,已然放弃了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的领有权,但对钓鱼岛却丝毫未曾言及。说明中并指出美国所指的取得施政权之'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里面,钓鱼岛和冲绳一样也包含在其中。这便是日本主张钓鱼岛领有权的根据之一。"81

3. 菅沼云龙

菅沼云龙于2000年发表了英文专著《中日关系中的领土收复主义、主权权利与钓鱼岛》, 82 该书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发展,结合了国际法中的"Irredentism(领土收复主义)"理论来加以论证,得出了一个较为折衷的结论。领土收复主义,指用过去来判定当前的领土诉求,领土主张建立在一个个历史性"权利"的基础上(the claim to territory based on one or another historical "right")。不管是现有人口或是他们几个世纪前的祖先,持有这种关于领土收复的记忆,用以定义和区分领土界限。同时,菅列举了世界上属于领土收复主义的几个案例,有爱尔兰对北爱尔兰,伊拉克对科威特,叙利亚对黎巴嫩,日本对北方四岛等。作者指出,中日钓鱼岛争端中,中日双方都举出大量的历史证据来支持各自的诉求,双方都存在领土收复主义的观念,包含历史情感、地缘政治、经济利益争夺等多重要素,使钓鱼岛争端更具复杂性。作者同时重点分析了中日双方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认可古代中国最早发现和管理钓鱼岛的历史事实,也认可中国与古琉球王国间存在天然地理界限(古代称黑水沟/现称冲绳海沟),但他同时认为中国在甲午战争后对于钓鱼岛主权的行使是有忽略的,而1969年以前中日双方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都有混淆之处。最后,按照菅沼云龙的观点,中方在二战战后谈判、处理以及后续管理中的忽略,是日本实现对钓鱼岛有效控制的有利因素。

4. 资料编纂与其他

此外,日本在1990年代到2000年间,还有水上千之,83 山本草二,84 芹田健太郎,85 松井芳郎86 等学者发表了相应的学术著作或论文,从日本的主权论据出发,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东海划界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三)2000年以后

1. 尾崎重义

尾崎重义在2010年发表了《中国东海领土争端:一个日本人的立场》一文,从明确支持和肯定日本政府立场的角度,对日本的主权论据进行了鲜明和集中的阐释。87 作者首先解释了国际法的"先占/占领"制度,将其分为国家的占领意愿与实际的有效占有二个要件,其次引用的时际法原则,提出日本在19世纪中期就接受了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并将这种制度运用到岛屿的主权确认上,从而钓鱼岛争端应该适用现代国际法规则。于是,"行使主权的意愿"是尾崎批判中国主权论据的首要理由,并依此逐一否定中国的册封使录、海防图等历史证据,认为中国明清朝廷对于这些偏远无人的小岛没有拥有的意愿,从而中国只是单纯地发现和命名了钓鱼岛,不能获得主权。同时,作者再次强调了日本通过"阁议"所展现的主权意愿,以及后来的有效控制行为,以及中国"不反对"的情况,坚持认为钓鱼岛属于日本。总之,不论是理论的运用、论证的方法还是逻辑推理上,尾崎重义的最新文章都与奥原敏雄、绿间荣没有二致。

2. 弘道茂木

弘道茂木(Hiromichi Moteki)是日本史实传播协会的主任,相对于前面的几个学者,弘道的观点较为激进和鲜明,坚持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88 一方面,弘道沿袭了奥原敏雄和绿间荣的观点对井上清进行批驳,否定中国的使琉球录、海防图及相关文献具有证据价值,认为这些岛屿在1895年前是无主地(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在经过了近十年的调查发现以后,日本是在1895年按照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进行占领而取得领土,其例证是古贺家族在钓鱼岛实施开垦利用、琉球民政府立标等情况。另一方面,弘道强调美国施政琉球期间内将钓鱼岛纳入琉球进行管理作为关键证据,展示了1958年美国作为军用地使用钓鱼岛向古贺善次支付租金的契约书,多次提到中国直到1970年都没有反对,并且认为在1970年前,中国的官方声明承认钓鱼岛是日本的一部分。但是,弘道列举的所谓"中国承认或未反对"的官方声明的证据仍然只是1920年(日本殖民主义时期,笔者注)中华民国致八重山郡关于获救渔民的感谢信,以及1953年《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除此以外就是战后的相关地图,例如:1960年北京出版的一份世界地图中将钓鱼岛写为尖阁列岛,台湾在1965年的一版地图中将钓鱼岛绘入琉球,纽约时报在1969年披露的一份中国地图中将钓鱼岛写为尖阁群岛。

3. 村田忠禧

村田忠禧于2004年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对21世纪人们智慧的考验》一书。89 在综合比较、考证中国以及日本、琉球的各类历史资料后,村田指出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作为历史事实,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的岛屿,当时属于琉球的岛屿是36个,其中不包括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这是当时琉球、中国和日本共同的认识。从而得出结论,当时中国人的领海意识是明确的,日本所谓的"无主地论"是不成立的,并进一步提出"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可捏造的,必须有实事求是的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但是有的人打着研究的旗号,实际上是有意地隐瞒事实"。对于日本的主权论据,村田又从明治政府的公文出发,指出"日本领有"的过程及其"不合法性"。他认为,日本对琉球废藩改县后,明治政府数次搁置过在钓鱼岛建立国标的建议,在甲午战争即将胜利的1895年,建立国标的决定才得到认可,而此时日本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作为政府的讲和条件的一项,日本决定向中国索取台湾。夺取钓鱼岛的决定与占领台湾的方针同时作出。从各项基本事实来看,日本政府所谓尖阁列岛与日清战争无关的主张明显不成立。村田的思想基本上是对井上清著作的支持、肯定与承继。

4. 资料编纂与其他

在此期间,日本继续展开钓鱼岛资料的集中汇编工作。如:浦野起央等在2001年与中国学者合编的《钓鱼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90 尖阁诸岛文献资料编篡会2009年度的《尖阁研究》,91 2010年《尖阁诸岛海域与渔业资源调查报告》;92 芹田健太郎2010年编的《日本的领土》,93 等等。

 

三、中日以外的其他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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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70至1980年代

1. 厄普顿

1972年,美国学者厄普顿(Peter N. Upton)在《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国际法与中日在钓鱼岛上的主权争端》一文,可以说是中日学界以外最早探讨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学术文章。95 作者运用国际法的领土主权理论对中日不同的领土主权论据分别进行了分析。首先,作者指出钓鱼岛作为无人居住的岛屿,本身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但可以通过一个现存国家的政治控制而取得其领土主权,国家的领土取得方式有发现并占有(先占),割让、征服与时效等。作者认为,按照欧洲15至18世纪对"无主地"的领土发现理论,除了视觉的发现外,正式的领土获得仪式可以作为对原始主权的维持。然而,18世纪以后,"无主地"基本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因为原来所谓的无主地在此之后基本上至少都有了某项初始权利(inchoate title)存在,那么,此后如果要基于发现而取得完整的权利根据,应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占有领土并展现对于领土必要的有效控制。从而,厄普顿认为中国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对于领土主权的有效展示和维持。但是,在国际法上,对于无人岛的主权展现和维持具体有什么要求呢?抗议、反对、立法等象征性行为是否构成主权的有效展示与维持?对于这些深入问题,作者并没有讨论。此外,厄还将中国的主权论点归结为"通过领土邻近(contiguity)原则来主张主权",从而以国际法上不存在领土邻近/接壤这样的原则/规则而否定中国的论点。战后方面,作者进一步对《菠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的效力等进行了质疑。总之,作者对中国论点的理解是存在偏颇的,对双方主张之事实的引用也欠全面,另外,作者虽然引用了一些国际法院案例或学术观点,但对一些理论所存在的明显争议性却未加探讨,也未予说明。

2. 程涛

1974年,海外华人学者程涛(Tao Cheng)在弗吉利亚国际法期刊发表英文文章《中日钓鱼岛争端和领土取得法律》,运用国际法的领土取得理论对钓鱼岛主权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96 程首先从词源上指出现在常用的占领模式(mode of occupation)只是先占(discover-occupation)的简化表达,并不意味着占领模式就不再需要发现(discover)这一要件。随着无主地的基本消失,现代国际法对于先占获得领土增加了拥有领土的意愿和有效的管理两个要求,又发展出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的说法。按照时际法理论,程具体分析了19世纪前的先占要件和19世纪以后的先占要件。程引用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一词直到18世纪时才由法律学者提出,而国家在实践中将之视为占领的原则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情。对于18世纪以前"发现"能否独立构成对无主地主权的取得,程又对通行的学说进行了考察,指出物理或视觉的发现加上正式的拥有仪式或是象征性行为就足以立刻获得主权。程进一步分析了关键日期理论和国际法院的典型案例,总结出"有效占领"的标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法官之间的理解也有争议,从而在应用上需要区分不同案例的具体情况与特定历史背景,而相对于案例中的情形,中国所拥有的证据要丰富得多。

(二) 1990年至2000年

1990年代以后,中日以外的其他学界对钓鱼岛争端的关注逐渐增多,考虑到不同的视角,本文选取邵汉义、赫夫林和布兰切特为代表人物。

1. 邵函仪

海外华人学者邵函仪(Hanyi Shaw)于1999年发表了《钓鱼岛争端历史及中日主权归属争议分析》一文97 ,是继丘宏达、周国材、马英九之后对钓鱼岛问题发表英文论文的为数不多的华人学者。邵在文中较全面地梳理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罗列并介绍了中国(含中国台湾)和日本各方的证据、主张,还简要探讨了美国在该争端中的角色。邵通过该文首次将钓鱼岛的一些重要历史证据翻译成英文,包括中国发现、命名、管理和使用钓鱼岛的部分使琉球录记载、相关地图,以及日本明治政府时期甲午战争前后冲绳县知事与日本内、外务卿之间的往来公文等,从而成为西方了解钓鱼岛争端的重要参考文献。以此为基础,邵在2008年又发表了《再论钓鱼岛争端:在国际法与传统东亚国际秩序下解读法律主张与新的历史证据》,98 指出争端起源时的19世纪之东亚传统世界秩序与正在崛起的西方国际法秩序存在差别,因而钓鱼岛争端的背后是"东西方两种规范化世界秩序的冲突"。99 并且,该文还对战后中国两岸的态度进行了考察,结合台湾当时的特殊地位对中国是否存在有效反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当时的台湾为什么不抗议美国,因为美国行为并不存在对钓鱼岛的主权威胁。100 笔者同时也补充论证了钓鱼岛争议所涉及的东海划界问题,并结合国际法院案例对钓鱼岛的争端解决路径进行了初步探讨。最后,笔者认为,从中日目前的主张及其证据来看,双方的论据都不是无隙可击的,都存在弱点。

2. 赫夫林

2000年,赫夫林(William B.Heflin)发表了《钓鱼岛争端:日本、中国、海洋相隔》一文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专门加以探讨。101 与1972年的美国学者厄普顿类似,赫夫林在分别介绍了中日双方的主权论据以后,列举了国际法院的一些案例,认为发现只能赋予国家主权一种初始权力,接下来还需要事实的占领行为或对特定领土行使权力的展示。他同时指出,尽管与有居民岛屿相比,国家在维护无居民岛屿的权威上要求更低,但国家仍然应该对相对抗的行为进行及时地反对,对于事实的占领行为,国际法院可能会考虑当事方是否存在默认等等。102 最后,作者指出,在1895年1月14日日本"阁议"之前,钓鱼岛不是无主地,因为中国对之拥有长期的初始权力,而中国这种初始权力没有固化为事实权力,因为中国没有和平地持续地对岛屿行使足够的权力。例如日本在1883至1887年在钓鱼岛展开调查,并于1895年1月14日树立标桩,中国都没有反对。事实上,赫夫林所引用的这些情况与事实不符,1895年1月14日日本的所谓"阁议"不但是秘密的,其所称的标桩根本就没有立。这个在井上清的书里面早有考证,而中国对这些秘密进行的事实不可能知道。此外,作者同样认为中国在二战后对钓鱼岛的行为也存在没有反对的情况,并据此认定日本从1895年到1945年间和平和持续地对钓鱼岛行使了100余年的主权了。赫夫林的这一观点与事实相去更远,1895年后先后经历了殖民主义与二战,所谓日本对于钓鱼岛和平与持续地行使主权显然是不成立的。

3. 布兰切特

布兰切特(Jean-Marc F.Blanchard)亦在2000年发表文章专门分析了钓鱼岛争端中美国的战后角色(1945-1971年),以期从美国的态度来分析钓鱼岛主权的倾向性。103 作者在文中首先通过历史的考证和梳理,系统阐述了美国自1945年开始占领琉球的源起、背景、具体政策以及区域划分。他认为美国是按照日本遗留下来的资料与地图来划分最初的军事占领区的,所以一开始就把钓鱼岛归入了"琉球",这种界限划分从1945年到1951年《旧金山和约》再到1971年《冲绳返还协定》,一直延续下来。同时,美国虽然真正需要的只是琉球最大的岛屿冲绳岛,但因为军事战略的需要,不得不将"琉球"作为一个整体,所有区域一并占领。104 他认为,从历史记录来看,至少在1971年公开撤离之前,美国从言词和行动上都是支持日本对钓鱼岛的主张的。特别是,美国海军与日本自卫队联合在该水域巡逻,而且,美日海军每年还给最早开发钓鱼岛的日本人的儿子每年支付11000美元的租金,并对使用其中一个岛屿用作射击场而给予补偿,直到1978年。105

(三)2000年以后

2002年以后,中日以外其他学者有关钓鱼岛的文章进一步丰富,并且所关注的问题更为具体化,论证方法也更为技术化。本文选取李苏康、艾德姆·邓克和卡洛斯·莫洛索斯开为代表人物。

1. 李瑞国

李瑞国(Seokwoo Lee)首先在2002年发表了一篇《中国、日本与台湾间的钓鱼岛争端》的文章,针对中日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提出所有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历史证据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如何,即:在中国提出的证据材料显示的时间里(譬如十四世纪,以及十九世纪,笔者注),在东亚、特别是在中国,是否存在领土取得的法律概念或体系?假如存在这样的体系或概念,那么它们对于判定钓鱼岛在当时的法律地位有何意义?与此相关,即使存在这样的一个体系,那接下来许多年的法律与事实发展,特别是在钓鱼岛区域的事实变化又形成了一种什么样的影响?106 但是,李在文章中却并没有对这几个问题作出回答,反而是用现在的国际法理论比较了中日各方的立场与证据,最后又从《旧金山和约》解释的角度分析了涉及钓鱼岛问题的条款,认为中国在二战后到1969年之间的反应是迟钝的,并提出在《旧金山和约》的起草和整个谈判期间,中国没有提出钓鱼岛的问题,可能构成一种(领土)放弃的强烈暗示。107 同年,李又发表了一篇文章《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与东亚的领土争端》,该文从和约解释的角度分别分析了日本与俄罗斯的库页岛、与中国的钓鱼岛以及与韩国的独岛纠纷。关于钓鱼岛问题,他指出:有关钓鱼岛,不论是中文名字或是任何西方名字,都没有出现在旧金山和约中,也没有出现在旧金山和约的任何草案中;《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并没有定义领土,而是将它放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以美国为唯一行政当局;事实是,关于琉球诸岛的边界在条约协商之前从来没有在法律上定义过。而且,琉球的诸岛区域的确切边界与界线在利益各方与诉求者间存在争端。从《旧金山和约》的草案、特别是早期的草案来看,日本需要放弃处于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的所有权利与权利资格,这个(放弃)区域包括了争议的钓鱼岛。108 从而提出了战后日本"收回"琉球的国际法疑点。

2. 艾德姆·邓克

艾德姆·邓克(Erdem Denk)在2005年发表文章,专门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十九世纪的《马关条约》是否包含钓鱼岛的问题。他认为,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钓鱼岛是否由《马关条约》割让给了日本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他认为对于条约中的地理表述的解释至关重要。在运了了国际习惯法之通常含义解释,以及条约的目的与意图解释规则后,他认为,从现有的材料看,中国的证据也许确实能证明在1895年时,中国已拥有钓鱼岛的主权,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钓鱼岛与台湾存在联系,因而它不包含在《马关条约》所约定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之中,从而其法律地位也未受到《马关条约》的影响。109 邓克在条约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上运用了现代国际法的具体理论,其解释技巧与论证方法上尽管具有技术性的借鉴意义,但他对中国在十九世纪的国家主权地位以及国际法实践没有专门分析,因而对当时钓鱼岛与台湾之间的安全利益之理解有失偏颇,其结论的得出也缺乏说服力。

3.3.3 卡洛斯·莫洛索斯开

卡洛斯·莫洛索斯开(Carlos Ramos Mrosovsky)在2007年发表文章,指出了当前中日双方提出的国际法理论解释不足的问题,从而认为国际法对于解决钓鱼岛争端没有用处。110 他在引用中国的观点时认为:"中国船员在十四世纪前把它们作为航标,中国从来没有尝试要在那些岛屿上居住,也没有正式将它们标记为领土。"对于日本的法律主张,他总结为三项:即先占(occupation and discovery)、主权的有效行使(effectiv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和中国的默认(Chinese acquiescence)。在简单比较了中日双方的论据后,他认为,如果放到国际法院之类的机构来评判的话,日本的理论依据可能更强一点。国为,日本占有和管理岛屿,并有机会通过不同的政府行为来宣示主权。相反,中国运用岛屿来作为航行参考标志,或是渔民的到访,这类行为是否能视作主权权利的实施是不确定的。中国历史上对钓鱼岛的最有力的政府权力实践是将它们纳入沿海防卫区和太后将其赏赐给盛医生。111 即便是1895年时,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存在争议,莫也提出钓鱼岛在法律上与《马关条约》的割让无关,因为"甲午战争后直到1931年日本再次侵入中国,以及从1945年到1971年,加起来共62年间,没有任何哪怕是轻微的关于中国主张的记录",这样,可以认为中国是对日本在这些岛屿上的主权默认的"。112 然而,他也提到,到底钓鱼岛的主权应该属于哪个国家,现在的国际法可能无法提供清楚答案。113

(四)比较与总结

综合比较四十年来海内外学界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状况,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学术研究的起步,中国大陆相对滞后

中国台湾和日本在1970年代初便各自有一些学术论著面世,其研究进展基本与争端的发生同步。只是,相对来说,日本的研究团队成员更多,观点更具多样性,而从研究成果的数量与资料编纂的情况来看,台湾与日本之间差别不明显。中国大陆公开出版钓鱼岛问题的学术专著始于1990年代,并且在2000年以后,著作的数量才明显增多。而中日以外的英文研究领域,亦与争端发生同步,美国在70年代初就有学术文章面世,但数量不多。

2.理论方法上,中国大陆一直缺乏国际法专著

在理论论证的方法或视角上,中日双方都既有历史考证研究,又有国际法的论辩成果。只是,相对说来,中国的国际法专业论证集中在台湾学界,大陆学界至今没有一本专门论证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专著出台,有些书本冠名为国际法、或法理研究,但其方法与概念或理论的运用上,均缺乏国际法的专业性与系统性,而主要是历史考证、或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的论著。而且,从各自观点的论辩上看,日本学界对中国观点的反驳主要是从国际法之识别与认定的角度展开,而中国的回应主要是从历史证据的数量与内容上展开,因为概念术语与方法的不一致,导致中日学界没有展开真正的对话,双方出现自说自话的情况。同时,从中日以外其他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其论证方法基本上全是对专业国际法的运用,因而更多地支持日本有关领土占领意愿的观点,对中国历史证据的国际法价值认识不足,理解上也存在偏颇。

3. 有关钓鱼岛的战后问题,中国学界回应不足

19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历史考证成果的丰富,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钓鱼岛列屿的证据多不胜数,使日本的"无主地"理论越来越难以成立,从而日本以及西方学界一些学者也指出"1895年前可能钓鱼岛确实不是无主地"。于是,日本以及西方学界将其反驳中国立场的重点转向了战后,多位学者强调中国在战后对美国"施政"的"默认"或"不反对",或"消极",从而使"中国放弃/默认论"、"日本有效控制论"大行其道。而对这些战后论据,中国两岸的学界都缺少系统的回应或理论上的解释,一定意义上,这也成为美国认可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管理权",进一步干预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理由之一。

总之,加强对钓鱼岛主权问题的专业国际法研究,加强对钓鱼岛战后问题的专门研究,是我国在钓鱼岛研究领域面临的较为迫切的两个课题。规范性与确定性是法律的首要特点,并因为这种特点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国际法首先是一套规范体系,虽然它因为没有确定的立法机构与执行机关而存在特殊性,但国家在交往过程中基本上还是遵行着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并且实际发挥着作用。114 所以,面对争端,国际法专业的规范性分析可以助益于客观分析、理性对话。而全面解释、系统回应钓鱼岛争端演变中的战后问题,可以弥补西方学界在认识上的偏差,消除理论上的分歧,更有利于丰富中国的主权论据。

(注:本文已发表在《日本蓝皮书:日本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此后作者稍作修改。)

注释:

1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2钓鱼岛或是钓鱼岛列屿的全称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因其中钓鱼岛最大,故也简称为钓鱼岛(Diaoyu islands/islets)。中国台湾往往将钓鱼岛称为钓鱼台岛、钓鱼台列屿(Diaoyu Tai islands)。学界著作中,也将其简称为钓鱼列屿。例如吴天颖(1994)和鞠德源(2001)的书中都采用过"钓鱼列屿"的名字,但鞠德源在2006年的《钓鱼岛正名:钓鱼岛列屿的历史主权及国际法渊源》一书中改用了"钓鱼岛列屿"的名称。在英语中,Diaoyu往往也写成T'iaoyu,这是按照Wade-Giles system 的注音方法,现在已经很少使用,而多按照汉语拼音的注音来翻译。日本将钓鱼岛列屿称为尖阁诸/列岛,实践中,尖阁诸岛也被写为尖阁列岛、尖阁群岛,日本认为诸岛、列岛、群岛的意思在沿革上有微妙差别,但并无权威论证,学界常常混用,其英文译法为Senkaku islands,或是Senkaku Gunto或 Sento Shosho等。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以钓鱼岛或钓鱼岛列屿(Diaoyu islands)作为简称,下文除特别说明,不再另行标注。中国的官方表述及英文译名综合参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25日发布;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wjb/eng_search.jsp2012年10月8日最后访问;以及,中国递交联合国文件United Nations Documents,A/51/645/Add.1;中国台湾的表述参见:"中华民国'外交部''网站发布的《"中华民国"对钓鱼台列屿主权争议的立场与主张》等文件,http://www.mofa.gov.tw/Official/Home/ListOnecolumn,2012年7月29日最后访问;日本的官方表述参见: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senkaku/qa_1010.htm,日本外务省网站,《尖阁诸岛问答》(中文版),2012年11月1日最后访问。

3其他还有:梁嘉彬:《论隋书'流求'与台湾琉球日本海行记录-琉球及东南诸海岛与中国》,东海大学出版社1965年3月版;方豪:"《日本一鉴》和所记钓鱼屿",载《东方杂志》1971年10月第5卷第4期;以及沙学浚、沙见林等学者亦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了钓鱼岛的一些史地考证成果。

4[台]杨仲揆:《中国、琉球、钓鱼岛》,[台湾]友联研究所,1972年版。

5 [台]丘宏达:"从国际法观点论钓鱼台列屿问题",载[台湾]《大学杂志》1971年1月(民国六十年元月号)。也收录于杨仲揆:《中国、琉球、钓鱼岛》之附录,[台湾]友联研究所1972年版,第181-190页。

6[台]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要问题的论据分析"与"中国对于钓鱼台屿主权的论据分析"二文均收录在孙淡宁编:《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另有:丘宏达:"琉球问题研究"和"钓鱼台列屿问题研究",载《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4月版;丘宏达:《钓鱼台列屿主权争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1991年1月版。

7 Hungdah Chiu, An analysis of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T'iaoyutai Islets (Senkaku Gunto), Chinese (Taiwan) Year Book Int'l L & Aff. 9 1996-1997.This paper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A study of the question of the sovereignty dispute over the T'iaoyutai Islets and the methods of its settlement, Taipe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1991.

/丘原文是:"钓鱼台列屿最早为我国人所发现并命名,在十五世纪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次提到钓鱼台,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并指出"在日本窃据台湾以前,我国就有使用该岛屿的记录,而日本窃据以后,我国迄今仍然如此"。[台]丘宏达:"中国对于钓鱼台屿主权的论据分析",载《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第61页。

9[台]丘宏达:"中国对于钓鱼台屿主权的论据分析",载《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第61页。

10 [台]丘宏达:"中国对于钓鱼台屿主权的论据分析",载《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第61页。

11 [台]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要问题的论据分析",载《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第46,49页。

12[台]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要问题的论据分析",载《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第31页。

13[台]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要问题的论据分析",载《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第44页。

14 [台]丘宏达:"日本对于钓鱼台列屿主要问题的论据分析",载《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第37页。

15同上,第72页,丘在文中将大陆架称为大陆礁层,本文为方便起见,统一称为大陆架。

16同上。

17YingJeou Ma, The East Asian Seabed Controversy Revisited: Relevance (Or Irrelevance) of the Tiao-yu-Tai (Senkaku) Islands Territorial Dispute, 2 Chinese (Taiwan) Y.B. Int'l L. & Aff. 1 1982.

18 K.T.Chao, East China Sea: Boundary Problems Relating to The Tiao-yu-tai Islands, Chinese Taiwan Y.B. Int'l L. & Aff. 45 1982.

19Ying-jeou Ma,with a Forward by Professor Louis B.Sohn, Legal Problems of Seabed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East China Sea, Publised by Baltimore: Occasional Papers/Reprints Series in Contemportary Asian Studies, Inc., 1984.

20[台]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岛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台湾正中出版社1986年版。1996年,马英九综合若干关于钓鱼岛的最新学术论文,又出版了《钓鱼岛列屿主权争议回顾与展望》一书。马的学术观点主要体现在《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岛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一书中。

21台湾海外出版社编辑并出版:《钓鱼岛列屿问题》,1971年版。

22[台]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编辑并出版:《钓鱼台列屿问题资料汇编》,1972年版。

23《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4月版。

24 "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中朝海底资源",载《人民日报》1970年12月4日第2版。

25 "美日反动派必须缩回侵略魔爪",载《人民日报》1970年12月5日第3版。

26 "决不容许美日反动派掠夺我国海底资源",载《人民日报》1970年12月29 日第4版。

27 "中国领土主权不容侵犯",载《人民日报》1971年5月1日第10版。

28 "我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载《人民日报》1972年1月1日第1版。

29 "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不容侵占",载《人民日报》1972年5月4日版。

30 孙淡宁编:《明报月刊》所载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出版社1979年版。

31 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兼质日本奥原敏雄教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本书中,吴将钓鱼岛列屿称为"钓鱼列屿",为了行文方便,本文统一用"钓鱼岛"或"钓鱼岛列屿"作为简称,概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参见前注2。

32钟平:"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人民日报》1996年10月18日第1版。

33 刘江永:"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载《日本学刊》1996年第6期。

34林琳:"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4期。

35张植荣主编:《中日关系与钓鱼台问题研究论集》,[香港]励志出版社,1999年版。

36 Taiwan Law Society, International Law Conference on the Dispute over Diaoyu/Senkaku Islands, first published in 1997 by Taiwan Law Society and Taiw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

37[台]张启雄主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3年(第二十二期)。

38[台]刘锡江主编:《钓鱼台列屿附近海洋环境与资源之研究》,[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93年版。

39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辩》,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0鞠德源:《钓鱼岛正名:钓鱼岛列屿的历史主权及国际法渊源》,昆仑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1 [台]林田富:《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和《再论钓鱼岛列屿主权争议》,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

42 [台]林田富:《再论钓鱼岛列屿主权争议》,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页。

43 [台]林田富:《再论钓鱼岛列屿主权争议》,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页。

44[台]林田富:《再论钓鱼岛列屿主权争议》,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2页。

45郑海麟:《从历史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海峡学术出版社2003年版和《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中华书局出版社2007年北京第1版。

46 [台]杨麟书:《钓鱼台战云密布:非打不可》,[台]元神馆出版社有限公司2010年版。

47[台]杨麟书:《钓鱼台战云密布:非打不可》,[台]元神馆出版社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78页。

48 [台]杨麟书:《钓鱼台战云密布:非打不可》,[台]元神馆出版社有限公司2010年版,前言部分。

49张植荣,王俊峰着:《东海油争: 钓鱼岛争端的历史、法理与未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50 金永明:《东海问题解决路径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1张新军:《权利对抗构造中的争端:东海大陆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52[日]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香港]励志出版社2001年版。

53 顿世新 (国台办) :《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4胡元斌:《宣示主权:大陆香港保钓人士登上钓鱼岛》,(2010)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

55 [台]廖坤荣主编:《中共外交策略之运用: 南海与钓鱼台主权争议个案专案》 [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2003年版。

56[台]"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编纂的《钓鱼岛主权争议与护渔问题》,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2005年。

57[台]龚忠武:《春雷之后 : 觉醒·决裂·认同·回归(1972-1978)》( 分一、二、三卷),[台湾]人间出版社 2006年版。

58[台]张钧凯:《马英九与保钓运动:兼论马政府时期的钓鱼台问题》[台湾]文英堂出版社2010年版。

59[台]谢小芩、刘容生:《启蒙·狂飙·反思: 保钓运动四十年》,[台湾]国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0[日]井上清,《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历史和归属问题》,三联书店出版社1973年版,原稿在日本出版于1972年。

61[日]井上清著,贾俊琪、于伟译:《钓鱼岛 : 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稿在日本出版于1996年。

62"钓鱼群岛不是像台湾那样根据和约公然从清朝抢过来的,而是乘着战胜之机,不缔结任何条约,也不进行谈判,偷偷从清朝窃取过来的",井上清:《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63其主要观点体现在:[日]奧原敏雄「尖閣列島の領有権問題」『季刊·沖縄?尖閣列島特集』56號,1971年;「尖閣列島と領有權歸屬問題」『朝日アジアレビュー』,1972年;「明代および清代における尖閣列島の法的地位」『季刊·沖縄?尖閣列島特集』63號,1972年;《日本对尖阁列岛领有权不容动摇---揭穿井上清虚构历史的论文》,载《日本及日本人》1972年新春号;「尖閣列島問題と井上清論文」『朝日アジアレビュー』通巻一三號(新春),1973年。「尖閣列島領有權的根據」『中央公論?特集』93卷7號,1978年。等等。

64 [日]奥原敏雄:「尖閣列島と領有權歸屬問題」『朝日アジアレビュー』,1972年第2号。

65[日]奥原敏雄:《日本对尖阁列岛领有权不容动摇---揭穿井上清虚构历史的论文》,载《日本及日本人》1972年新春号。

66[日]奥原敏雄:《日本对尖阁列岛领有权不容动摇---揭穿井上清虚构历史的论文》,载《日本及日本人》1972年新春号。

67 [日]奥原敏雄「尖閣列島領有權的根據」『中央公論?特集』93卷7號,1978年。

68[日]綠間榮『尖閣列島』ひるぎ社ひるぎ社1984年版,第53页。

69 [日]綠間榮『尖閣列島』ひるぎ社1984年版,第54、90页。

70 [日]喜舎場一隆「尖閣諸島と冊封使録」『季刊·沖縄』63號,1972年。

71明报出版社编:《明报月刊载钓鱼岛岛资料》1979年版,第114页。

72『尖阁诸岛、琉球、中国-日中国际关系史』三和书籍,2002年12月,第15-18页。

73[日]入江啟四郎「日清講和と尖閣列島の地位」『季刊·沖縄』63號,1972年;「尖閣列島海洋開發の基盤」『季刊·沖縄』56號,1971年。

74 [日]尾崎重義「尖閣諸島の帰屬について」『レファレンス』261號,1972年;「尖閣諸島の國際法上の

地位」『築波法政』18號,1995年。

75 [日]胜沼致一「尖阁列岛领土问题的历史与法理」『法学志林』1973年。

76 [日]大畑笃四郎:"钓鱼岛列岛问题的省思",载程家瑞编:《钓鱼岛列屿之法律地位》,(台湾)第一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东吴大学出版社,第198页。

77[日]大畑笃四郎:"钓鱼岛列岛问题的省思",载程家瑞编:《钓鱼岛列屿之法律地位》,(台湾)第一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东吴大学出版社,第198页。

78[日]大畑笃四郎:"钓鱼岛列岛问题的省思",载程家瑞编:《钓鱼岛列屿之法律地位》,(台湾)第一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东吴大学出版社,第199页。

79[日]中村胜范:"美日安保条约与尖阁列岛",载程家瑞编:《钓鱼岛列屿之法律地位》,(台湾)第一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东吴大学出版社,第77页。

80[日]中村胜范:"美日安保条约与尖阁列岛",载程家瑞编:《钓鱼岛列屿之法律地位》,(台湾)第一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东吴大学出版社,第80页。

81 [日]中村胜范:"美日安保条约与尖阁列岛",载程家瑞编:《钓鱼岛列屿之法律地位》,(台湾)第一届钓鱼岛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东吴大学出版社,第76页。

82 Unryu Suganuma, Sovereign rights and territorial space in sino-Japanese relations-irredentism and the Diaoyu/Senkaku islands, published jointly by the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and the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000.US.

83[日]水上千之『経済水域の排他的な省』有信堂,2006年。

84[日]山本草二『國際法』有斐閣,1994年。

85[日]芹田健太郎『島の領有と経済水域の境界画定』有信堂,1999年。

86 [日]松井芳郎着,林诗梅译:"日本对钓鱼台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与分析",载《1997钓鱼台国际法研讨会论文与讨论纪实汇编》,台湾法学会,台湾国际法学会1997年12月版。

87 Shigeyoshi Ozaki,Territorial Issues on the East China Sea A Japanese Position,3 J. E. Asia & Int'l L. 151 2010

88 其观点主要参考以下论文:Hiromichi Moteki, The Senkaku Islands Constitute an Intrinsic Part of Japan, a translation of Chapter 2 of Why China Is Aiming to Seize the Senkaku Islands, edited by Fujioka Nobukatsu and Kase Hideaki, and issued by Jiyuu-sha, Tokyo in 2010. The translation was done by the Society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Historical Fact.http://www.sdh-fact.com20110306

89[日]村田忠禧『尖閣列島?釣魚島問題をどう見るか―試される二十一世紀に生きるわれわれの英知』日本僑報社,2004。

90 [日]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勵志出版社、刀水書房2001年9月版。

91[日]『2009年度尖閣研究』,尖閣諸島文獻資料編纂會2009年编。

92[日]『尖閣諸島海域の漁業に関する調査報告』,尖閣諸島文獻資料編纂會2010年8月编。

93 [日]芹田健太郎『日本の領土』中央公論新社, 2002年。

94鉴于语言的限制,本文仅将英文研究领域的著述作为中日以外其他研究的探讨对象。

95 Peter N. Upt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Sino-Japanese Controversy over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of the Senkaku Islands,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52 B.U. L. Rev. 763 1972.

96Tao Cheng,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Tiao-yu-tai (Senkaku) Islands and the Law of Territorial Acquisition, 14 VA. J. INT'L L.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4, p.255.

97Hanyi Shaw, The Diaoyutai/Senkaku Islands Dispute: Its History and an Analysis of the Ownership Claims of the PRC, ROC, and Japan, Baltimore, MD.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Maryland, 1999. p.148.

98Hanyi Shaw, Revisiting The Diaoyutai/Senkaku Islands Dispute: Examining Legal Claims and New Historical Evidenc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raditional East Asian World Order, 26 Chinese (Taiwan) Y.B. Int'l L. & Aff. 95 2008.

99Hanyi Shaw, Revisiting The Diaoyutai/Senkaku Islands Dispute: Examining Legal Claims and New Historical Evidenc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raditional East Asian World Order, 26 Chinese (Taiwan) Y.B. Int'l L. & Aff. 95 2008.p.147.

100 Hanyi Shaw, Revisiting The Diaoyutai/Senkaku Islands Dispute: Examining Legal Claims and New Historical Evidenc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raditional East Asian World Order, 26 Chinese (Taiwan) Y.B. Int'l L. & Aff. 95 2008.p.155.

101William B.Heflin,Diayou/Senkaku Islands Dispute: Japan and China, Oceans Apart,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1 APLPJ [i] 2000.

102William B.Heflin,Diayou/Senkaku Islands Dispute: Japan and China, Oceans Apart,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1 APLPJ [i] 2000, p.16-17.

103Jean-Marc F.Jean-Marc F.Blanchard, The U.S. Role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Diaoyu(Senkaku)Islands, 1945-1971.The China Quarterly,2000. The U.S. Role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Diaoyu(Senkaku)Islands, 1945-1971.The China Quarterly,2000.

104Jean-Marc F.Blanchard, The U.S. Role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Diaoyu(Senkaku)Islands, 1945-1971.The China Quarterly,2000. P.104.

105 Jean-Marc F.Blanchard, The U.S. Role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Diaoyu(Senkaku)Islands, 1945-1971.The China Quarterly,2000. p.97.

106 Seokwoo Lee, Territorial disputes among Japan, China and Taiwan concerning the Senkaku islands, Boundary and Territory Briefing, Vol. 3. No.7. University of Durham. p.9.

107 Seokwoo Lee, Territorial disputes among Japan, China and Taiwan concerning the Senkaku islands, Boundary and Territory Briefing, Vol. 3. No.7. University of Durham. P.22-25.

108 Seokwoo Lee, Territorial disputes among Japan, China and Taiwan concerning the Senkaku islands, Boundary and Territory Briefing, Vol. 3. No.7. University of Durham. P.127.

109 Erdem Denk, Interpreting a geographical expression in a nineteenth century cession treaty and the Senkaku/Diaoyu islands disput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 20, No.1. 2005. p.98-99.

110Carlos Ramos Mrosovsky,International law's unhelpful role in the Senkaku islands, 29 U. Pa. J. Int'l L. 903 2007-2008

111 Carlos Ramos Mrosovsky,International law's unhelpful role in the Senkaku islands, 29 U. Pa. J. Int'l L. 903 2007-2008. p.929.

112 Carlos Ramos Mrosovsky,International law's unhelpful role in the Senkaku islands, 29 U. Pa. J. Int'l L. 903 2007-2008. p.929.

113 Carlos Ramos Mrosovsky,International law's unhelpful role in the Senkaku islands, 29 U. Pa. J. Int'l L. 903 2007-2008. p.931.

114 例如:国际法委员会前委员、著名国际法学者汤姆斯凯特认为各国政府实际上是认可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到国际法约束的。Tomuschat C. International Law: Ensur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on the Eve of a New Century. Rdc, 1999, p. 48-49. 美国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著名教授路易斯-亨金也指出各国事实上还是遵守那些最为重要的原则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愿意卷入战争。Louis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y, 2nd ed., Council om Foreign Policies, New York, 1979, p.3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