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本书的第一版问世于2008年,反映了我国当时的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和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时至今日,无论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还是学术界对于很多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应当反映在新一版的《知识产权法》中。
首先是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变化。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于2009年10月开始实施。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于2014年5月开始实施。这两部法律的修订,一是强化了对于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一是强化了对于市场竞争关系的维护,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至于另一部涉及广泛利益群体的《著作权法》,也于2011年开始修订。本书作者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还接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分别起草了《著作权法》修订的专家建议稿。在汇聚各方意见和方案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除此之外,为了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保护创新成果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0月再次启动了《专利法》的修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13年1月向国务院提交了《专利法》修订草案。目前,这两个修订草案都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层面上进行讨论。
其次是学术界对于一些知识产权问题认识的变化。在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学术界对于相关学术问题的探讨,是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围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而进行的。与此相应,一系列学术探索的成果,以及由此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反映在了已经修改的《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草案之中。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强调了商标的实际使用,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混淆的可能性,都反映了学术界对于相关问题的探讨成果。就前者而言,学术界认为,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记,才可以称之为商标。那些获得了行政机关的“注册”,但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注册商标”,显然不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标。就后者而言,学术界一致认为,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他人未经许可对于相同或者近似标记的使用,只有在造成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意义上,才属于商标侵权。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除了关注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同类或者类似,更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两个问题,对于行政部门主导的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异化现象,学术界也一直认为应当回到解决纠纷、个案有效的原则上,防止为了解决纠纷而认定的驰名商标成为一种“身份”。在这方面,学术界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由司法或者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限于本案,商标所有人不得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尽管商标行政部门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方案,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商标法》修正案的时候,最终还是接受了学术界的建议。
在《著作权法》修订的过程中,学术界依据以往的探索成果,提出了一系列修订建议。例如,计算机软件一直被当作一种特殊的受保护客体,我国甚至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然而,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的法律,计算机程序是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的。这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就很值得怀疑了。又如,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相关权的保护客体中有一个录像制品。然而,从技术的层面上看,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都是滚动的画面加上伴音(或者没有伴音),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具有独创性并构成作品,后者不具有独创性而属于录像制品。与此同时,国际上保护相关权的国际公约,如《罗马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的《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都没有保护录像制品的要求。这样,我国《著作权法》是否有必要保护录像制品,就很值得讨论了。从目前来看,学术界提出的《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建议,删除录像制品保护的建议,已经获得了立法机关和产业界的认可。
在最近一轮的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中,是否应当在《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论。面对知识产权维权难和赔偿低的现实,面对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的现实,大多数专家学者提出了采纳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建议。即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将侵权者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提高两到三倍,让侵权者意识到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损害赔偿金额,不如寻求许可和支付合理的费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已经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拟议中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订草案,也做了大体相同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问。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还是知识产权学术的发展,都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密切相关。科学技术的突破和发展,商业模式的变迁和创新,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同时也促使学术界重新认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由此出发,面向现实、解决问题,成了知识产权法学的鲜明特征。大体说来,已经完成修订的《商标法》,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以及学术界有关法律修订的思考和修订建议的提出,都遵循了面向现实、解决问题的原则。
科学技术的发展、商业模式的变迁不会停顿。这是知识产权规则创新和学术探索的源泉。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再次修订《知识产权法》一书,适时反映制度创新和学术探索的最新成果。
李明德
2014年5月于北京
(《知识产权法》,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二版,全书共计42万字,李明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