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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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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天津日报》,理论创新版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站在历史新起点上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基于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新精神新要求,我们可从以下方面来把握和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的认识。

一、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依法治国的实质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把权力关进宪法和法律编制的笼子里;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相对于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在法治思维下,“全面”就是要求推进依法治国应当面面俱到,而不能片面褊狭;应当环环相扣,而不能相互脱节;应当层层相叠,而不能顾此失彼;应当是整体、系统和统一的,而不能是局部、分散和对立的。“全面”要求把依法治国事业视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方面要素与外部方面要素,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整体系统的有效推进。在法治建设的内部方面,应当尽可能地把法治精神、法治价值、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整合起来,把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一起来,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有效护法统一起来,把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系统地整合依法治国的各个要素,全面地畅通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真正形成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系统工程,切实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实践中得以全面展开和具体落实。在法治建设外部方面,应当把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党的领导三者统一起来认识,而不是把法治与人民民主对立起来,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提出“法大还是人大大、法大还是党大”等问题。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体制之中。应当把推进依法治国与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法治实践中,在法治的轨道上和社会主义宪法框架下,实现积极稳妥改革政治体制的基本目标,在发展人民民主、推进各项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治环境。应当把推进依法治国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内化为“五位一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突显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未来中国是法治中国等的价值取向,使法治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真正成为现代化建设的助推器和保护神。应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小康”。

法治思维下的“推进”,应当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不能倒退回撤;应当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而不能消极懈怠;应当扎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纸上谈兵;应当义无反顾前行,而不能使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而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的法治发展之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发展方向,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人治和专制,防止依法治国的停滞和倒退。任何时候,如果放弃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背弃了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无从谈起。

二、全面认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主要任务和实践过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主要追求和发展愿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把法治普遍原理原则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面加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法治国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坚持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创新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维护法治权威,努力培育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就是要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加快”上下功夫。这里的“加快”,既指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应当加快,也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加快。因为,没有过程的加快就不可能有实现目标的快速;没有推进依法治国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速度,就不可能有加快建成法治中国整体目标的实现。所以,“加快”表面上看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速度要求,而实质上却是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要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伟大事业,既不能一步三摇、慢慢悠悠,更不能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复辟。“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一要有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追求,包括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二要有评价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指标体系;三要有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四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使推进依法治国和建成法治中国的时间尽量提速、提前,从而“加快”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应当指出的是,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这个命题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里的“加快”,既不能脱离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水平,也不能脱离法治自身完善发展的主要轨迹和基本规律,更不能脱离亿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尊崇和遵守。相对于改革时期经济社会变动不居、变迁活跃的发展特点而言,法治具有某种滞后性和保守性,因此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一定要从法治发展战略高度把握好其加快的速度和力度,否则欲速则不达。

三、准确把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精神

党的十八大在坚持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历史新起点上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科学立法,就是要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防止立法腐败。坚持科学立法:一要转变被动立法的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通过法律的立、改、废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二要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保障公众广泛有效的立法参与,增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而不是体现某些行政部门或某些特殊集团群体的利益,实现立法的“分配正义”。三要推动立法工作的改革创新和攻坚克难,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勇于并善于通过立法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而不是避重就轻、拈易怕难、互相推诿、彼此扯皮,死抱部门利益不放。四要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中的作用,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保障国家利益和推动我国和平发展中的作用,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为我国改革开放创造更为有利的国际法治环境。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应当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改革重点,从两个大的方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一方面,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机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明确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地方事权的范围,完善政府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等,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解决产生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不执法、乱执法以及钓鱼执法、粗暴执法、寻租性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中国式执法等执法不严的体制、机制和程序问题。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此外,还要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公开行政行为,严惩行政腐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国有企业监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环节的腐败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现公正司法,应当努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努力解决司法的政治化、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问题,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要果断决策,下决心走出“先独立”还是“先公正”的怪圈,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二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顺司法的外部关系,包括司法与党委、司法与政法委、司法与人大、司法与政府、司法与新闻媒体、司法与社会组织等的关系,使司法不仅不受各种权力的干扰,而且不受金钱、人情、关系等的干扰,从司法辖区划分、政法体制机制和人财物等方面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三要根据宪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全面改革司法的内部体制,包括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司法活动的规范、评价、监督和问责等,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独立履行法律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四要努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等等。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实现全民守法,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身作则是关键,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工作者严格依法办事是重点,全体公民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是基础。全民守法,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要守法,要努力提升公民守法的层次和境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学法与守法的关系,做到知行统一,学以致用。这里的关键是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二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现维权与守法的统一。在任何情况下,公民争取权利的“维权”努力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地进行,决不允许以违法犯罪的方式、破坏法治和秩序的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等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三是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做到守法与有德的统一。从公民积极守法的角度来看,公民不仅要独善其身,还要兼善天下,努力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自觉守法,努力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