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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指数与精细化治理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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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新闻发布会暨司法公开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举行。会议的重头戏是"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的发布。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情调研室(以下简称"法学所国情室")主任田禾研究员和副主任吕艳滨教授担纲的"浙江阳光司法指数课题组",基于实地调研、数据汇集、理论分析,并在计算机软件的辅助下,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开发出了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阳光司法"指标体系,并完成了对浙江103家法院的首次测评。这次测评包括审务公开、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保障机制5个方面,是全国首部地方法院的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报告。

法学所国情室长期关注司法公开,已连续3年针对全国法院开展测评。但针对一个省100余三级法院进行"集体测评",这不仅是法学所的第一次,也是全国首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实施"阳光司法指数体系"为抓手,委托权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客观检测和量化评估,对其只协助、不插手、不干预、完全信任,任其放手施为,而且最后不护短、不藏拙,对最终表现的并不算佳的测评"成绩"——比如省高院也参加测评,但排名落后,以及各级法院单项排名鲜有超过80分者——充分公开,在人民法院、整个政法系统甚至政府系统都具有首创性质和示范效应,在中国的法学研究史和中国司法史上也有其重要意义。

公开透明已经是现代法治公认的原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建立透明政府、实现阳光司法,也一直是各国法治的不懈追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阳光司法并不仅仅是一种理想和美好的愿望,更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与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展现。

然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阳光浴"却并不是想当然的。除了理念与制度的支持外,也只有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并逐步精细化、学术界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与分析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展出体现国家数目字管理能力的指标化体系。

一、国家治理的精细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情调研室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共同担当的"浙江阳光司法指数",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治与法治发展,治理逐渐精细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体现。

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对比资本主义制度与明代中国在统治技术上的差异时,曾经提出过"数目字管理"的论断,其核心指的是决策更多地依赖于数字,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量化信息,比如,市场价格、信用评级,或者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它大大提高了信息收集、整理、加工、传递、贮存的效率,增加了信息的可比性,使决策过程中有准确翔实的数据作为依据,降低了人与人之间沟通、协调和合作的成本,避免了单纯依靠经验判断甚至拍脑袋"估算"的误差,促进了分工的发展,从而大幅度地提高了社会经济运行和内部管理的效率。

当然,黄仁宇先生虽然觉得遗憾,但他并不能强求我们在明代就实现"数目字管理"。因为数目字管理既能够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它本身也是社会现代化的产物。它必须依赖于整个社会的数字敏感性观念、可靠的统计与会计技术,尤其是资本主义下大规模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内在结构性需求,而非仅靠主观愿望即可实现。数目字管理并不仅仅是数据化或者数字化,数字化或者数据化仅仅是数目字管理的前提和重要条件,但并不能充分保证数目字管理的实现。

因此,在传统社会,由于缺乏足够的国家能力与技术支撑,数目字管理是不可能的,往往主要是定性的道德或意识形态判断。定性判断当然重要,道德和意识形态判断也有价值,但却是不足够的。而数目字管理恰恰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它体现了国家治理中的一整套观念、制度、技术和投入保障的体系。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尤其是全球化的商品贸易时代以来,一方面物质财富与各种金融、财会及统计技术手段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对政府服务的质量、市场对交易主体判断的敏锐与准确,也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为数目字管理的实现既提供了保障,有提出了需求。所以,不是说有了一些统计数据,或者说对某些司法档案进行的数字化整理和存档,就实现数目字管理了。故而,数目字管理具有策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治理水平的重要意义。阳光司法指数等法治指标作为一项法治评价,正是数目字管理的体现,一方面它体现了社会、经济以及理论发展的水平;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精细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具体言之,法治指数测评是社会指标运动的一部分,既是社会发展对国家治理水平提升的呼吁,也是政府自身或者社会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测量。

二、法治评价指标发展的国际概况

这种重视量化的现代社会评估或社会评价指标,20世纪60年代发源于美国,当时被称为社会指标运动。1966年,鲍尔(R.A.Bauer)主编《社会指标》一书,标志着社会指标运动的开始。后来,又有《评估:方法与技术》、《社会变迁的指标》、《迈向社会报告》等一系列成果出现。美国政府甚至出版了专门的出版物《社会指标》。当时,他们的政府与研究单位都参与到了这个运动之中,利用社会指标来测量社会民主程度、社会福利程度、人的主观生活态度等,并以之来分析和描述社会变迁趋势。法治评价相关指标与这个运动是相伴而生的,例如立法评价、行政评价、司法评价,以及法律实效评价和法治环境评价等,都是社会指标运动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反过来,相关的法治评价指标,又促进了社会指标。

具体到法治指标体系。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M.Evan)构建了一个法治指标体系,利用70个具体指标,来描述当时美国法治政府的运行状况。此后,美国和西欧、北欧一些国家,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21世纪之后,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的便利,这个工作扩展到了国际层面。世界正义工程(theWorldJusticeProject)的诞生,是一个重要标志。世界正义工程在2006年成立,2009年成为非政府组织,并获得盖茨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和个人的赞助。在此过程中,世界正义工程开始开发一套旨在促进全球统一规范适用、衡量各国发至成都的法治指数,发布了2010、2011以及2012-2013年度等三份年度报告。开始时,这个体系将行政、立法与执法的一套复杂过程,化约为联合国公约的13个核心原则,每个原则具体量化为3-7个具体指标,形成了一套有60项指标的体系。而根据最新的年度报告,其"法治指数"把抽象的法治概念或定义发展成为一套具有9个一级指标和48个二级指标的体系,并转化为数百个具体的问题。其他如世界银行开发的"善治指标"、全球治理指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所开发的一套所谓腐败认知指数、清廉指数等,虽然都有其各自的问题,需要我们清醒地去看待,但也都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意义。

就我国而言,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先注意到这个问题。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举办了一期"社会经济指标研究班"。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以及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成为领头羊,田禾研究员担纲的《法治蓝皮书》,已经取得了非常重大的反响;在实践部门,浙江和湖南则走走前列,浙江某些地方首开先例,提出地方的区域法治指数。今天所发布的浙江阳光司法指数,则是这项研究最新的重大成果。

三、贡献与可能的问题

到今天为止,我国以及有不少研究机构、媒体和高校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政府治理、法治发展以及司法状况的指数或指标,取得了不少成绩,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指数的研制与发布机关不独立,发布的指数天然存在公信力短板;限于经费、样本以及统计、分析工具与手段的缺陷,许多指标体系及最终的测量指数科学性欠缺,甚至得出荒唐的结论;以及许多指标测量单位不具有基本的资质和能力,甚至将之视为牟利的工具等,导致了指数的异化。

但法学所国情调研室所发布的这一系列重要的浙江阳光司法指数,从其指标体系的开发来看,虽然难称完美,但极具科学性和说服力,因而也具有公信力。整体而言,这套指标体系已经基本实现了全面化、体系化、常规化、专业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等七个方面,也即,其样本以及指标覆盖是全面的,各个指标是具有内在关联因而自成体系的,对许多样本与数据始终坚持追踪因而做到了常规性测量,而且测量的技术和手段专业、科学,并且测评过程受到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的保障。实务部门与研究机构能够如此深度合作,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这也体现了我们的体制优势。这项指标体系的开发、研究与成果,必定会为中国法治与法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系列阳光司法指数,对于推进阳光司法、促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让司法直接面对人民,其贡献自不待言。由于在这些方面研究已经很多,兹不赘言。

但有一点特别值得关注,就是阳光司法在司法便民、司法为民上的作用。浙江省高级法院齐院长曾指出,阳光司法实现了查阅档案上的从"翻箱倒柜"到"鼠标点点"的转变,这个非常重要。不仅方便普通民众,也方便了学者研究。学者做研究,资料是基本功,以前傅斯年曾言:"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而司法公开,大大降低了学者研究的工作量,现在是"一台电脑一杯茶,万千数据任获取"。另外,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得到更多的便利。

而且"浙江阳光司法指数课题组"的研究,实际上也在引领法学研究方法与问题上的范式革新。以前学者做研究,主要是规范研究和理论推演,当然非常重要。但如果做得不好,一台电脑几本书,躲进小楼成一统,就成了书生之见。下笔纵有千言,胸中实无一策;不是空对空,就是屠龙术。但阳光司法指数的这种量化的、实证的研究则不同,他们有更敏锐的实践体验、更强大的问题针对性;因为理论是在实践检验中得到创新和发展的。

当然,如果细究,我们还可以发现他们更多的贡献,尤其是历史档案性的贡献。比如,这套数据不仅是浙江高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奉献给今天这个时代和公众的成果,还是留给历史和我们后人的丰厚礼物。后人如果要了解和研究这个时代,这些数据显然是绕不过的。当然,这套阳光司法指数及其指标体系可能还并不完美,也行还存在某些值得改进的余地。以后,课题组肯定还会开发出更科学、合理、全面和体系化的指标体系。

而从实践部门来看,同样也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比如既然我们有庭审公开,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实现法院某些场所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可接近性?法院很多资讯和数据公开了,但法庭审理的公开是否能够首先得到保证?这个阳光司法指数是全国首例,肯定对司法公开会有推动,但会不会最后成了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法院的"应试能力"提高了,而实质性的公开未必有多大深入?比如,在不存在配套鼓励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裁判文书公开会不会导致逆淘汰,使法官们更大程度上简化说理,免得说多错多?

所以,司法公开和阳光司法应该是一套制度体系的相互配合与形成合力。一方面,我们要不断地给法院和实务部门更多的压力,但同时也要能够给他们动力。不仅要提要求、加压力,也要给支持。比如,能否实行法官助理或实习生制度?在目前案多人少,法官"压力山大"的情况下,通过选拔一些法学院受过一定学术训练的研究生,作为法官助理或者实习助手,作为旁听人员听审,然后通过法官出思想、观点和提纲,实习生出初稿,法官改定,来制作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不仅会减轻法官压力,还能促进法学教育,而且显然还能提高判决书质量和司法公开的质量,何乐而不为呢?

原为在"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新闻发布会暨司法公开研讨会"上的发言,修订后刊发于齐奇、李林、朱深远、田禾主编之《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方志出版社2014年2月版,第146-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