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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批评之于法治的意义
邓子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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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中国法律评论》面世了,这是法律共同体热情期待的。它的创刊号没有辜负这种期待,清新中透出雅致,在林林总总的法律刊物中,不落窠臼,别有洞天。

 

中国目前的文化生态,决定了法律评论大致瞄准两个方向:一是指出立法疏失,比如说刑法中缺少恐吓罪而多余聚众淫乱罪;二是褒贬司法运作,比如说原本是奸淫幼女的却被认定为嫖宿幼女。这些评论由全社会共同参与,无论对错,都是对法治的关注与检视,最终服务于法治理性的培养和法治效能的提升。

而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共同体内部却越来越缺乏批评的能力,大家安常处顺,一切陈陈相因。翻看任何一本法学期刊,在在处处,千篇一律,皆持平之论,绝少鞭辟入里的批评,“尝鼎一脔,他可知矣”。赫胥黎曾言:“对一个国家民族而言,专制和蛊惑无论如何都不是政府的必然选择,自由和秩序也决非不可融会,敬畏应当服从知识,自由讨论是真理和国家真正统一的生命。”

《中国法律评论》这回没让我们失望,它大含细入,兼收并蓄,善于吸取大腕能量,又注意培植青年才俊。尤为可贵者,它开辟了“批评”栏目,发凡起例,以一篇《为什么偶像走向黄昏?——朱苏力、冯象、黄宗智法学析论》,让某些在法学界高视阔步的人当场出彩,并最终找到了推进法治的另一种方式:直截了当地反击那些唱法治反调的人。

这些人以苏力为代表,他们在法律界登堂入室,却为人治高唱入云。令人瞠乎其后的,还不是他们消解法治观点的“说法”,而是他们的不诚恳,在一番“认真对待人治”的刺刺不休之后,普遍的句式却是“我并不是说我不赞成法治”。苏力将“法治优于人治”指斥为“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之后又虚与委蛇地声称自己“并不是要为人治张目”。

可是,在《为什么偶像走向黄昏》一文中我们看到,无论是早年的延安黄碟案,电影《色·戒》删节事件,还是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苏力都“对阻碍法治的语境表示充分理解,而不是对法治推动力的语境进行充分理解”。所以,在苏力这位法学教授那里,没有法,只有说法。

薄王风光之际,虎视眈眈,其欲逐逐,而“偶像”们却无不以“人民公敌论”批评法律人“站到多数老百姓对立面”上,直接以人民代言人高自标置,间接支持着薄王对法律人的打压。他们似乎突然不理解法律人为什么替坏人说话,全然忘记了在法院确定有罪之前,一个人是无罪的。薄王事件后来的炸耳惊雷,让苏力们大有羝羊触藩之感。而作为“语境法学家”,苏力床头金尽,他的“本土资源”正在发生变化:虽然步履艰难,但是,中国大陆已经义无反顾地“走在法治的大道上”(肖扬大法官《中国法律评论》创刊词)。

套用苏力的句式,“我并不是说”苏力们有什么险恶用心,也许他们真的是希望通过另类的思考来扫视我们的法治死角,从而丰富我们的制度实践。我们不能重回文革期间一元化观念的老路,不能压制哪怕是怪诞的怀疑精神与乖张的批判态度,否则我们就自我解除了保卫学术生命的武器。不过,真诚的批评意味着,我们不能总是佛眼相看,你好我好,逢人说项。苏力们的观点之所以不可取,恰恰在于语境上出了问题。在一个未经法治深度熏陶的国度,以后现代的姿态批评法治、善待人治,无异于引足救经,从井救人。

批评就是批评,既察察明切,又温温和畅,是不容易做到的。指名道姓的直白式批判,赢来的多半只是“人们的异样眼光或者被批判者长时间的沉默无言,足以制造一个抽象肯定赞赏批判,具体否定贬低批判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强大气场”。基于这一洞察,波普尔告诫说:“理性批判并不是针对个人的。它不去批判相信某一理论的个人,它只批判理论本身。我们必须尊重个人以及由个人所创造的观念,即使这些观念错了。”而我在本文中对苏力等人的批评,或许也逃不出夫子自道的可笑。因此,与花间喝道、唐突西施相比,我更喜欢酒酣耳热之际“沸腾于餐桌上的批评”。

 

文章登载于《法治周末》4月10日第24版,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