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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报告1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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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背景

 

在中国,最早提出追续权的,是已故中国美协主席吴作人先生。1990年9月17日版权法颁布之后不久,在国家版权局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吴先生郑重提出,对追续权进行研究2 。在版权法中是否要规定这项权利,学术界的多数观点持肯定态度。例如,郭寿康教授撰文认为,由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追续权的规定是一种非限定性的,服从互惠原则,这对尚未规定这项权利的我国作者不利。"不论价格如何飞涨,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外艺术商大发其财而不能得到按照该国法律本可以取得的求偿,这显然对维护我国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大为不利。"3 我国的一些艺术工作者,在近几年的人大、政协会议上,也多次提出追续权立法问题。4 于是,在2012年起由国家版权局主持进行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第一次增加了关于追续权的规定。5 这项权利的提出,引起了业界较大反响,特别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强烈反对在立法中匆忙规定这项权利。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中国艺术市场刚刚起步,极不规范,立法草案中专门针对艺术品拍卖的追续权制度,有可能给中国艺术市场带来灭顶之灾。

二、调研准备

为了对中国艺术市场有一个基本了解,以便回应各方关切,为立法者建言献策,笔者应中国版权协会追续权研讨会(2013年7月)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邀请,组织了一项针对追续权立法及实施可行性调研。调研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设计调研范围和调研问题。首先,追续权制度,源自艺术市场。艺术家是艺术作品生产者,在一般情况下,艺术家只需要把作品卖出去,就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和艺术再生产。追续权是针对(通过第一次出卖行为)已经进入市场的作品的再次买卖(转卖)而言的,它要求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从转卖的差价,通常是从高于第一次或者前次卖价的溢价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提成费),给予艺术家本人或其继承人,目的是让艺术家或其后人,能够分享作品转卖收益。这项制度,将涉及至少五个人群,即艺术家、艺术家继承人、拍卖企业、画廊和艺术品收藏人。因此,有关调研,需要至少弄清楚这五个人群的基本情况、他们对追续权的认识和态度。由于有关调研必然涉及被调研/采访对象的个人信息,例如性别、年轻、从业经历、主营业务,以及他们对相关立法的认识,相关法律实施后可能对其生活和职业的影响,等等,因此,调研在多数情况下采用一对一和面对面采访的方式进行。为此,调研团队根据不同人群设计了不同的调研问题/问卷,并派出若干调研人员深入艺术市场开展工作。

三、调研过程

本调研过程分为两段:第一段,2013年6-7月,主要对北京的部分藏家、画家、画廊、画家继承人、拍卖企业五部分人群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采访,通过提问、录音等形式获取信息。采访调研并不顺利。所获得的有效信息,只有针对画家和画廊的数据,勉强达到制作图表和进行分析的要求。第二段,2013年10-11月,限于时间,面对面的采访已经难以完成,于是,有关调研,只能通过电话、电邮等通讯技术手段,重点向拍卖企业发出及回收调查问卷,获取信息。经过两个阶段的调研,课题组筛选出有效问卷涉及画家的38份、画廊的17份、拍卖企业20份,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有关数据图表和分析报告。对藏家和艺术家继承人的调研没有达到制作图表要求,对这两部分人群采集的信息,下一节末尾有一个简要评述。

四、数据图表和分析

(一)对北京部分艺术家的调研及分析

1、艺术家基本信息。从调研情况看,70后年轻艺术家(年龄在43岁以下)比例超过一半(54%),老艺术家(年龄在64岁及以上)比例占16%。性别比例,男性居多为78%,女性为22%。

 

 

2、第一次卖画时间及作品涨幅。有超过一半的艺术家第一次卖画年龄在20-29岁,30-39岁的占31%,50岁以上的占12%。有大约60%的艺术家作品的现卖价(当下第一手卖价)跟初次卖价比较,上涨1-2倍,涨幅超过2倍的不到10%。也就是说,多数艺术家的作品,其卖价是平稳上涨,不是大起大落。

 

 

3、艺术家经营艺术品情况,有41%艺术家拥有自己的工作室,有27%艺术家自营画廊,跟画廊合作的艺术家有13%,签约艺术家只占8%。这个情况表明,绝大多数艺术家都是通过自己的工作室、自营画廊经营销售作品。这种"自产自销"的"私营"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艺术家对作品价格的期待,满足艺术家经济收入需求,但是,这种模式也给艺术市场的有序发展以及对作品的流转记录带来严重障碍。

 

 

4、艺术家年收入。年收入在10万以下的艺术家占比约为31%,年收入10万以上的占比约为69%,20万以上的占比约为46%。大多数艺术家的年收入处在社会平均值6 之上。

 

 

5、艺术家年总收入与实际卖画收入大致相似。说明多数艺术家主要以卖画为生。

 

 

6、缴税情况。每年都缴税的艺术家只有3%,偶尔缴税的占比为30%,从不缴税的艺术家为多数,占比为67%。在艺术作品交易过程中,艺术家普遍不提供票据和凭证,占比为46%,提供过凭证的占比仅为23%。

 

 

7、对作品转卖的知晓和认知,知道的占比为70%,不知道的占比为30%。根据艺术家自己的观察,其作品的转卖差价普遍在2倍以上,并且转手间隔时间很短,主要集中在3个月之内。艺术家普遍认为,画价增值部分不归己所有合理,能够接受。认为这是市场各司其职的结果。

 

 

8、对追续权的了解程度。艺术家普遍对"追续权"不了解,对这项权利很了解的为零,听说过的占比为34%,从不知晓的占比为66%。绝大多数艺术家从没有遇到过立法机构向其征询意见。

 

 

9、追续权提成费收集机构,艺术家普遍认同由"专门机构"收集提成费,占比为63%,认为由拍卖行代收的占比为16%,只有4%艺术家认为应由版权集体组织收集。

 

 

10、对追续权的认可程度。实际卖画年收入在20-50万的艺术家,认为提成费对自己的作用最低。对于实际卖画年收入不足20万的艺术家而言,随着年收入的上升,对提成费作用的认可度同比上升。高收入艺术家同样也认可提成费的作用。

 

 

艺术家普遍对追续权持比较认可态度。当卖画收入满意度在2分时,对追续权的认可度最低。此后逐步上升。当满意度超过3分时,对追续权的认可度最高。实际卖画收入在10-50万之间的艺术家,对追续权的认可度略低于年收入不足10万和年收入高于50万的艺术家。

 

 

11、艺术市场在近20年的变化。过去卖画跟现在卖画(在价格上、在个人收入方面)有什么不同?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一些艺术家认为,价格上涨了,通胀是一部分原因。另外有些艺术家的画价与国际基本保持同幅上涨。在金融危机后艺术市场的萧条对艺术家收入也有负面影响。一般来说,当作品获得市场认可后,艺术家就能在价格上争取多一些话语权。另外,有些艺术家表示,以前的画是按张卖,现在按平尺,计量单位不同了。

12、对画商和买家的态度。有三分之一的艺术家都表示曾受到过画商或买家的欺压。一般来说,在刚出道时被压价的多,当作品占有一定市场后受到的欺压就少。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作品成熟了,艺术家的话语权更大,另一方面艺术家逐渐和画商以及藏家形成一定程度的朋友关系。

但是对于签约画廊的艺术家而言,他们通常在信息上处于弱势,对于自己的作品进入市场后的信息知道的比较少。画廊不公开这些信息是主因之一。而对于知名画家而言,决定权则完全由自己掌控。

13、对作品被转卖及转卖价的态度。多数画家认为,作品已经卖出去,转卖及转卖价格跟自己无关。市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画廊、画商、批评家、策展人等各司其事。不太关心转卖的价格事宜。但是有些艺术家会关心自己的作品被哪些藏家所购买。

有些画家表示,画价越高,自己越高兴。作品也是一件商品,画价的上涨有助于自身新作品的市场价格,同时画价上涨也是一种变相的宣传,对画家有益。也有的画家表示顾虑,担心自己画作的价格炒得太高,适得其反。

14、不支持追续权立法的原因。一部分原因在于艺术家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质疑,尤其是对执法环节的质疑。认为应在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之下,再进行追续权的设立。另一部分原因是,目前中国的艺术市场太混乱,还不是实施追续权的适当时机。

有些艺术家认为,市场中的各个部分各司其职,比如买家前期投入很多,画廊的宣传有助提升画家名气等,增值部分是他们应得的。另外,还有人认为追续权的实施对知名画家有作用,而对普通画家没有什么作用。

15、其他意见。有艺术家认为,追续权的建立很有道理。比如文学作品、图书、音像作品出版有这样的权利,艺术家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

有艺术家认为,提成费不一定就是固定的比例,可以考虑分段。还有建议在保证艺术家生存的前提之下,提成费的一部分用于公益或者继续创作。

有艺术家认为,真正的艺术家不会因为有没有这样的提成费而对自己的创作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但从理论上而言,这是艺术家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如劳动报酬权一样。从短期看,追续权的实施对艺术市场的影响将是弊大于利。但从长期来看,是好的。

(二)对北京部分画廊的调研及分析

1、关于画廊经营时间,主要是通过目前在北京经营艺术品业务的画廊从业时间,了解在艺术市场中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80%以上画廊经营时间超过3年。只有不到30%的画廊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大多数画廊进入艺术市场的时间不长。

 

 

2、关于画廊盈利情况。在画廊实际经营中,艺术品代销(51%)与转卖(48%)几乎各占一半。转卖艺术品份额较高,这说明画廊通过先行买断作品,然后转手出售,也有利可图。不过,在回答交易偏好时,画廊更偏好于代销(71%),选择转卖的只占29%。代销风险小应当是主因。

 

 

3、关于转卖时间,大多画廊转卖艺术品时间是在5年以内,有超过1/3画廊有利即抛,只有不到10%画廊转卖艺术品时间超过10年。艺术品转卖期短,甚至有利即抛,说明市场心态不够稳定,这跟欧洲艺术市场长线投资以期获利的情况很不一样。

 

 

4、关于艺术品转卖价格涨幅,多集中于0.5-1倍(70%),涨幅超过3倍的不到10%。

 

 

5、盈亏状况。在画廊经营中,营利画廊占87%,有13%亏损。

 

 

6、转卖作品的创作年代。转卖作品多集中于当代作品,比重高达91%,现代作品为6%,古代作品为3%。

 

 

7、对追续权了解程度。大多画廊(53%)对追续权不了解,少部分(35%)听说过,很了解的画廊仅占12%。在调研的10家画廊中,无一被立法机构征询过追续权事宜。

 

 

8、追续权对画廊业务的影响。画廊对追续权影响作品价格的担心程度,正负两面都占有一定比重。总体而言,不担心的占41%,担心的占35%。有超过一半的画廊(53%)认为追续权立法对艺术市场有负面影响,认为正面的只有29%,有18%画廊持一般态度。

 

 

9、对提成费比例的态度,多数画廊(60%)支持提成费比例为5%。

 

 

10、画廊对立法规定"追续权"的支持态度,有53%支持,反对的占35%,持一般态度的占12%,支持的比例大于反对的。

 

 

(三)对全国部分拍卖企业的调研及分析

1、成交艺术作品的创造年代。在拍卖成交的艺术作品中,古代作品占比为19%,现代作品占比为49%,当代作品占比为32%。

 

 

2、在拍卖成交的艺术作品中,在世艺术家的年龄结构。30-50岁的占比为23.68%,50-80岁的占比为73.68%,80岁以上的占比为2.63%。

 

 

3、对追续权的了解程度,大多数拍卖企业听说过追续权占比72%,很了解的跟一无所知的占比一样为14%。

 

 

4、没有一家拍卖企业接受过相关立法机构的意见征询。

 

 

5、追续权对拍卖市场的影响程度。当我们询问:追续权意味着增加了买家/藏家的成本,或减少了买家/藏家转卖的收益,以及对拍卖企业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您会不会担心因此会对艺术品拍卖有一定消极影响?表示担心和很担心的占比为71.43%,表示一般及不担心的占比为28.57%,说明拍卖企业对实行追续权给拍卖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的担心程度较大。

 

 

6、追续权对中国艺术市场的影响程度,选择正面的比例为28.57%,选择没什么影响的比例为19.05%,选择负面的比例为52.38%,超过一半拍卖企业认为实行追续权会给中国艺术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7、关于追续权提成比例,赞成提成比例在1-3%的占比25%,赞成提成比例3-5%的占比12%,大多数拍卖企业认为如果规定追续权,提成费比例宜根据成交价格按照阶梯比例计算。

 

 

8、关于由哪一方负担提成费,认为应由买家负担的为25%,认为应由卖家负担的为19%,认为应共同负担的为56%。

 

 

9、对提成费再次分配的态度。在回答:如果要求从转卖作品增加的部分提取出一部分用来鼓励艺术创作,您怎样看?选择赞成的占比只有14.28%,选择不赞成的占比为42.86%,选择一般的占比为42.86%。拍卖企业对将提成费部分用于鼓励艺术创作的赞成度偏低。

 

 

10、对追续权立法的态度。表示支持的占比为14.28%,选择一般的占比为28.57%,表示反对的比例超过一半,占比为57.15%。

 

 

(四)对个别藏家和继承人的采访及分析

1、对藏家的调研及分析。艺术市场离不开藏家,藏家是艺术市场当中最重要的一类人群。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人去购买和收藏艺术品,就没有市场。中国艺术市场是从上个世纪末才起步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安定,经济获得发展,人们的收入和文化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在这种形势下,一些艺术爱好者及富裕起来的人们,开始购买、收藏艺术作品,形成一个不容小觑的收藏群体。

对于艺术品收藏,多数人回答是出于爱好,以投资为目的的仅占少数。对于是否转卖,多数人的选择是,一般不会转卖,只有在需要调整藏品结构,或者收藏趣味发生变化时才会出售,只有个别藏家把购买艺术作品作为投资手段之一,在有可能获利时转卖。在回答艺术作品价格上涨的原因时,多数藏家认为是市场原因使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藏家作出了贡献,也有少数藏家认为作品价格上涨,跟画家的实力有关。

关于对追续权的认识,多数被采访藏家对这项权利不了解,也没有人向其征询意见。在回答,如果从转卖作品的价款中提出一部分给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对这个问题,少数人认为有一定合理性,但提成比例不宜高,可以提成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但是多数藏家表示反对。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一件作品在卖出后就发生了物权转移,画家就不应再追索。更有几位藏家指出,中国水墨画跟西方油画很不同,水墨画制作容易、数量众多,没有编号,没有销售记录,很难实行追续权;现在画家的道德水平普遍不高,有些已经成名的画家拒不承认自己早年水平较低的画,或者在与藏家关系交恶后,拒不承认画的真实性,导致藏家蒙受巨大损失。绝大多数藏家不支持追续权,有的人甚至表示,如果规定这项权利,就不再从拍卖行买画。

2、对继承人的调研及分析。由于艺术作品价格上涨多发生在艺术家去世以后,因此,多数国家规定追续权可在一定期限内,由艺术家继承人继承,从而使艺术家后人,能够分享其父辈的艺术作品在市场上的利益。中国的追续权草稿,也持这种立场。但是,当我们深入市场,经过对艺术家继承人的采访,发现这种立法初衷跟现实有较大脱节。

曾经担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著名画家吴作人先生的继承人,跟我们道出了他对追续权立法的担忧。他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拍卖时,很多作品真假难辨,有许多是假的,甚至假的作品比真的多,目前市场上被转卖的吴作人的作品假的就比真的多。现在艺术市场有一个特点,一张画出来以后,看中的就收起来了,经常被卖来卖去的作品是极少数的。很多交易,都是黑箱操作,没有记录,很难统计,不知道有哪件作品卖了。这跟西方不一样。西方艺术作品流转有序,有档案可查。如果我们法律中规定了追续权,要实施就有障碍,我们缺少一个有序的作品流通登记机制,没有办法追踪作品去向。这里还有一个陷阱:某人收了一件赝品,跟我谈他要拍卖,我告诉他那件作品是赝品,他不相信。这个时候,谁来鉴定真伪?如果他拍卖完了,把钱交给我,我能不能拿这个钱?我明明知道这是个赝品,如果我拿了,不就等于承认了它是真的?

其实,在我们调研的艺术市场的五个群体当中,都不约而同地对在现阶段建立并实施追续权的担忧。其中首要的,是作品流转无序的问题。拍卖行缺少跟艺术家或其继承人联系沟通的方式、渠道,也缺少对作品进行真伪鉴定的机构,相应的配套法律也没有。在目前艺术品拍卖会上假的作品比真的作品多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有效实施追续权。即使把提成费给艺术家或其继承人送去,他们也不敢要,因为被拍卖的作品可能是赝品或者是有疑问的。拍卖行说它不管真伪,它不负责。所以,如果规定追续权,必然涉及对诸如拍卖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调整。

五、初步结论

(一)中国艺术市场尚不具备实施追续权的社会环境

从调研收集整理的信息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在中国建立追续权制度,将会面对如下几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第一,当下中国艺术家的生存状态,跟追续权诞生之时7 艺术家的处境相比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大约有三分之二艺术家的年收入已经超过10万元,处于全社会平均收入之上,追续权产生时艺术家所处的穷困潦倒亟需救济的情况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追续权理据不足。第二,艺术家普遍不缴税,作品首次出售极不规范,转售提成无以为据。第三,画廊经营有利即抛的策略,使得艺术作品转卖过于频繁,追续权报酬提取殊为不易。第四,中国藏家购买艺术品多出于爱好,以投资为目的的藏家为少数。藏家群体并不稳定,他们对市场的细微变化非常敏感。追续权制度无疑将增加其购买成本,这对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藏家群体负面影响较大。第五,艺术市场赝品横行,艺术家及其继承人躲避唯恐不及,更不必说接收来路不明的"追续权提成费"。第六,传统中国水墨画是中国艺术市场中的一个主要类别,这类作品的生产跟西方油画的生产存在较大差异,数量巨大,容易仿制/假冒,鉴定困难,流转无序,作品创作者跟作品的买家、卖家之间难以建立起良性互动信任关系。第七,有关拍卖、税收、财产继承等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不具备有利于实施追续权的法治环境。

(二)正确看待艺术作品转卖价的上涨跟艺术家创作的关系

2013年7月,中国版权协会组织了一次追续权立法专题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本文作者和来自英格兰的一位艺术市场专家分别介绍了各自国家艺术市场的情况和对中国版权法引入追续权制度的观点。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艺术作品转卖价的上涨跟艺术家的创作有无关系。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到追续权立法。作品如果跟价格无关,则所谓转售作品提成费便无由谈起。如果创作跟价格有关,则要回答艺术家的创作跟作品转卖价格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这种关系跟版权主要调整对作品的复制利用有怎样的联系?

一般来说,版权是对艺术家的创作作品加以利用的垄断权。这里说的利用,主要指借助复制技术,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就版权规则而言,无创作即无版权。同理,无复制,版权也无由产生。当艺术作品第一次卖出后,在随后的转卖中,作品有可能升值,也有可能贬值。作品升值,价格上涨,这个新的价格的确离不开作品,但是它确实跟复制无关。因此,从作品转卖不涉及复制这个角度谈,也可以说,作品(转卖)价格的上涨跟艺术家的创作没有关系。

实际上,这种价格上涨,跟艺术作品进入市场后的宣传、推销、包装诸多因素有关,跟该该作品之上所凝结的历史、文化、艺术内涵有关,跟该作品所处的社会环境、法治状况、文化氛围、社会整体财富水平等有关。因此,艺术作品转卖时价格上涨不能都归功于艺术家一己之身。如果说,艺术家为该财富的增长做出的贡献需要补偿,那么,同样作出贡献的藏家、买家甚至拍卖企业,也应当有份。

(三)追续权立法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上述调研结果及分析仅仅是在有限时间内,针对中国北京的部分艺术市场从业人员进行的。我们必须承认这项调查的有限性。虽然我们希望这项调研能够帮助立法者认识到在中国建立追续权制度所面对的诸多问题,不要匆忙出台这项有可能导致中国艺术市场倾覆的立法,但是,我们更希望的是对相关立法乃至整个版权立法和实施,进行更深入研究。

"惠益分享"8 ,鼓励创作,追续权的理念也许是美好的。但是,一个美好的理念,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环境才能够很好实施。就目前已经建立了追续权制度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追续权的美好理念是否带来积极效果尚有待验证。例如,2001年欧盟委员会在《追续权指令》中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之前,建立追续权制度9 。自2006年欧盟实施追续权之后,欧洲艺术市场在全球份额占比便开始下降10 。有分析指出,虽然这个下降的原因尚待分析,但是,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即欧洲艺术品交易份额的下降跟实施追续权有关11 。我们没有看到追续权给欧洲艺术家带来多少实惠,反而看到其对欧盟的艺术市场有较大负面影响。在欧洲尚且看不到实施追续权的好处,在中国更不宜匆忙引入追续权。

最近几年,欧盟在与一些国家进行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对追续权加以规定12 。目前,欧盟和美国也正在进行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其中也涉及追续权问题。欧盟要求美国修改其版权法,在美国版权法当中加入追续权条款13 。对此,美国至今都没有给出肯定答复。这从一个侧面证实,作为曾经的艺术市场第一大国,美国对追续权立法是相当谨慎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项制度能够给它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之前,它绝不愿意轻易地落入欧洲人已经布置好的美丽"陷阱"。

注释:

1本调研课题由周林主持完成。中央美术学院王苒、施珺、张雨心、马知遥、董娜、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赵昆华、北京科技大学吕继峰等研究生参加了采访、调研及数据分析工作,有关图表由施珺制作。作者在此向这些同学表示感谢。因本文发表可能引发的任何责任由作者一个人承担。

2吴作人先生的发言,参见《法制日报》1990年10月3日第3版。

3郭寿康:谈美术作品的追续权,载《郭寿康文集》第127-129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4参阅董清风:追续权入法?谁动了谁的奶酪?,载《艺术版权》2013年1月号第10-21页。

5参阅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

6根据2013年6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

7追续权诞生于1920年的法国,当时,法国艺术家贫困潦倒的窘境是催生这项权利的主要原因。参见Liliane de Pierredon-Fawcett: The Droit de Suite in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perty, published by Center for Law and the Arts, Columbi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1991, p1-6.

8"惠益分享"原本是国际上在解决遗传资源的利用与补偿时所使用的一个概念,笔者在2013年7月中国版权协会的"追续权研讨会"上,提出在追续权立法中引入这个概念,或可为这项立法找到一个适当理由。笔者认为,在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中,如果艺术作品的购买人在以后的转卖中获得了高额利润,他/她从中拿出一小部分,回馈给包括原初创作者在内的市场各相关方,倒不失为一个美好的愿景。

9参阅: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copyright/resale-right/index_en.htm

10参阅:Marielle Gallo: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 of the resale Right Directive (2001/84/EC)(2012/2038(INI)). 例如,在艺术市场上,现代艺术部分,在2006-2012年期间,欧盟丢失了12%的全球份额。

11参阅:Dr. Clare McAndrew:艺术家追续权经济学研究,此文曾编入中国版权协会2013年7月16日"追续权研讨会"会议资料。

12例如,参阅欧盟与韩国的自贸协议谈判内容:http://eeas.europa.eu/delegations/south_korea/documents/eu_south_korea/presenter_1_ipr_110620_pedro_en.pdf;欧盟跟印度的自贸协议谈判内容:http://cis-india.org/a2k/blog/india-eu-fta-copyright-issues

13目前美国版权法尚未规定追续权。美国只有个别州的法律规定追续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