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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民事陪审团制度
叶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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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下的司法改革浪潮中,陪审制的改革是一个颇受热议的话题。本文拟就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民事陪审团制度提供一点资料,也许会给我国陪审制的改革带来某些启示。

 

从我自身从国外影视作品的体验中,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以至我几乎忽视了一个事实,即陪审制实际上最先是在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想起来不禁有些惭愧。大约从公元8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团,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法官提出的问题。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方法,偶尔使用这种调查团。1

把争议交给一组邻居来决定的临时做法,也是日耳曼地方法的一个特色。此外,12世纪的教会法院也偶尔将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12人组成的团体裁决。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弗里)曾在安茹河诺曼底的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调查团。

因此,当亨利二世登上王位时(1154---1189年在位),这一观念,即传唤一伙人------12人被认为是合适的数目,甚至可能是一种魔法的数目-----在庄严的宣誓程序下提供情况,甚至对一个案件做出判决,就决不是新的东西(尽管它没有被广泛地实行)。2

亨利二世的创新在于,他把陪审调查团的使用与他的新"司法化的"令状制结合起来。由此,公众可以在王室管辖范围内的某类型民事案件中,将陪审调查团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1164年《克拉伦登宪章》第9条授权使用陪审调查团,确定某土地是由教会持有的特殊土地还是俗人的保有土地。1166年另一次王室会议规定,如果原告占有的土地新近由被告侵占,原告提出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这样的案件应由陪审调查团审理。3

其他问题也逐渐开始被认为适合于由陪审团来决定。1176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土地持有人死亡时谁有权占有该土地,应由陪审团来决定。1179年,准许陪审团对根据"权利令状"----产生充分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先占----的被告享有选择权,可选择通过决斗来裁判。4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四点内容:第一,在王室法官面前正式使用陪审团来判决案件,首次出现在英格兰法的民事案件中。而仅仅在两代之后刑事法律中也采用了这种做法。第二,陪审团并不审理证据,而只是基于审判前他们所知道的情况回答某个问题和事实。第三,因为陪审员是当事人的邻居,并且事先知道法官将会对他们提出什么问题,他们回答问题无需经过审判中询问证人的过程。第四,在王室法官的指导下,陪审团意见对案件的裁决,比地方和封建会议裁决,在政治上更受欢迎。5

总之,陪审团审判首先是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的。与使用陪审团起诉相比,亨利二世没有把陪审团审判扩展到刑事案件,只是后来在宗教势力的干预下它才扩展到刑事案件中。([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545页)这样比在民事诉讼中运用陪审制晚了几十年。

从上述陪审制的起源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有益的启示呢?我想有如下几点:其一,陪审制的设立不必拘泥于特定的地域。在城市可以设立于社区法院;在农村可以设立于乡村法庭。也可以组成临时的陪审团,由巡回法庭法官主持审判。第二,陪审制在民事诉讼中是可以广泛适用的。不过,由基层的人民组成的陪审团所审理的案件,应当是他们所熟悉的民事纠纷。这样可以避开他们的知识短处,即他们并不熟知法律;也可以避开目前一些法官不熟知证据规则的短处。第三,陪审制的发展是渐进的,不要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急于否定,需要指导陪审团工作的法官不断总结经验,为这项制度的完善和推广积累中国式的经验和规则。

注释:

1[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541页。

2[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541页。

3[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541页。

4[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542页。

5[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5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