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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尽劫灰望云阶:薛允升遗著《秋审略例》的散佚与重现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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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薛允升作为清末律学大家,影响深远,著述宏富。然因其著作散佚较多,研究寥寥,以致今人对其了解十分有限。本文根据新近发现的薛氏遗著《秋审略例》,推阐其法学文献特质、版本内容流变,并结合该书之散佚与重现的曲折过程,试图揭示清末刑部法律知识的形成凝练,以及传播传承的历史一角。

 

关键词:薛允升 秋审略例 秋审 刑部

Abstract:As one of the most famous jurists in late Qing, although Xue Yunsheng has a very wide and deep influence and too many legal writings, seemingly, he is very unfamiliar to modern persons for rare academic research about him and so little his books has left. According to a new finding of Xue's book, Qiushen Lueli (Collected Slightly Cases for Autumn Assize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its special legal liter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rehology of versions contents. Furthermore, we will discuss the forming process of the excellent legal knowledge in the highest Ministry of penalty, and discover the historical partial truth how this kind of scarce legal knowledge was diffused and inherited by Xue's colleagues and disciples.

Key words:Xue Yunsheng, Qiushen Lueli, the Autumn Assizes, the Ministry of penalty

 

一、薛允升及其遗稿

 

薛允升为清朝同光之际律学大家,当时声望地位,远在沈家本之上,然因其去世稍早,与清末法律改革的"世纪工程"失之交臂。薛氏身殁距今已逾百年,对其功业事迹传述、研究者竟属寥寥,以致今人对其了解殊为有限。在现今近代法史研究热潮不减的情况下,对于这位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大人物,实有加深发掘之必要。今据姚永朴《光禄大夫刑部尚书薛公状》1 ,可将薛氏生平大致梳理如下:

薛允升,字克猷,号云阶,世居陕西长安县沣水西之马务村。咸丰六年(1856),成进士,授主事,分刑部。寻丁忧归,服阙,补刑部四川司主事,洊升郎中。同治十一年(1872),俸满截取,记名以繁缺知府用。十二年,授江西饶州府知府。光绪三年(1877),擢四川成绵龙茂道,调署建昌道。四年,升山西按察使。五年,迁山东布政使,署漕运总督。其外任凡七年。六年,召为刑部右侍郎,转左侍郎。历礼、兵、工三部,而在兵部为久。……十九年,授刑部尚书。二十四年,因疾奏请开缺。二十五年,重赴鹿鸣宴,赏加二品顶戴。二十六年,拳匪肇乱,两宫幸长安,时公归里,赴行在,复召用为刑部左侍郎,寻授尚书,以老辞,不允。二十七年(1901)九月回銮,随扈北行,卒于河南旅次,优诏悯惜,赐祭葬如例。2

对于薛氏湛深的律学研究、律学素养,乃至高超的司法水平,在前人笔述中,亦早有定论。原京师大学堂第一任管学大臣孙家鼐,曾与薛氏"同官京师","时相过从",并于庚子之变后,"二人南北分驰,相继踉跄赴行在,因得至公乡,把袂对泣",在其所撰《皇清诰授光禄大夫紫禁城骑马重赴鹿鸣筵宴刑部尚书云阶薛公墓志铭》中,对薛氏给以高度概括:

典谳法垂四十年,故生平长于听讼治狱,研究律例,晰及毫芒。……公初筮仕,念刑名关人生命,非他曹比,律例浩繁,不博考精研,无由练达,朝夕手钞,分类编辑,积百数十册。……公视刑律为身心性命之学,老病闲居不废,其精勤实数十年如一日。

其在司曹也,初主四川司稿,继充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历任堂上,皆倚重之,名次在后,实即主持秋审事。及部中现审案,岁不下数千百起,均归一手核定,故终岁无片刻闲。即封印后,亦逐日入署。每归必携文稿一大束,镫下披阅。由是以清勤结主知,历外未久,即召还部。3

而在其寅僚沈家本的笔下,则有更为专业之评价,其言曰:

长安薛云阶大司寇自官西曹,即研精律学,于历代之沿革,穷源竟委,观其会通。凡今律今例之可疑者,逐条为之考论,其彼此抵捂及先后歧异者,言之尤详,积成巨册百余。……司寇复以卷帙繁重,手自芟削,勒成定本,编为《汉律辑存》、《唐明律合刻》、《读例存疑》、《服制备考》各若干卷,洵律学之大成,而读律者之圭臬也。

今方奏明修改律例,一笔一削,将奉此编(家红按:即《读例存疑》)为准绳,庶几轻重密疏罔弗当,而向之抵捂而歧异者,咸顜若画一,无复有疑义之存,司谳者胥得所遵守焉,固不仅群玉册府之珍藏,为足荣贵也。4

再者,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部为进呈《读例存疑》所上奏疏中,对薛氏深邃的律学素养褒扬尤高,其中有云:

原任刑部尚书薛允升律学深邃,固所谓今之名法专家者也。该故尚书,耄而好学,博览群书,谙习掌故,研究功令之学,融会贯通,久为中外推服。自部属荐升卿贰,前后官刑部垂四十年。退食余暇,积生平之学问心得,著有《读例存疑》共五十四卷、《汉律辑存》六卷、《唐明律合编》四十卷、《服制备考》四卷,具征实学。5

揆诸上述几段文字,若言薛允升在他所生活的时代具有"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的律学水平,自无疑义。薛允升之所以赢得当时无数法律专家的推崇,自然不会是浪得虚名,实有两大原因:一则在于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精辟的律学见解和高超的司法技能,赢得同僚的高度认可;二则在于他以生平所学、司法经验所积累,撰有大量高水平的律学著作,留供时人研读参考。在此,笔者所欲提请读者关注的,是薛氏著述和遗稿方面的问题,尽其生平,究竟有多少著述?这恐怕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今谨结合前人所述,试探其大概。

薛氏故后,专门记述其生平文字,目前所能见者,并不算多。除上述姚永朴《光禄大夫刑部尚书薛公状》和孙家鼐《皇清诰授光禄大夫紫禁城骑马重赴鹿鸣筵宴刑部尚书云阶薛公墓志铭》两篇外,大致尚有五篇:(1)《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二,列传二百二十九,薛允升传;(2)《清国史》(嘉业堂钞本)第一一册,新办国史大臣传,薛允升列传;(3)《清史列传》卷六十一,新办大臣传五,薛允升;(4)《续修陕西通志稿》卷七十四,人物一,薛允升;(5)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卷三,薛赵二大司寇合传。上述七篇文字中,皆有对薛氏著述的记载,已经编次成书者,计有如下五种:6

 

 

 

 

 

 

 

 

 

 

 

 

 

 

 

 

 

 

 

 

 

 

 

 

 

 

 

 

 

 

 

 

 

 

 

 

 

 

 

 

 

 

 

 

 

 

 

 

 

 

 

 

 

 

 

 

 

 

 

 

 

 

 

 

 

 

 

 

 

 

 

 

 

 

 

  书 名 卷 数 刊印情况
1 读例存疑 54 已刊
2 唐明律合编(刻) 40 已刊
3 汉律辑存 6 未刊
4 汉律决事比 4 未刊
5 服制备考 4 未刊

 

此外,薛著《读例存疑》卷首"例言"之末,缀以"按语",其中提及"一《定例汇编》,一《服制备考》,均俟续刊"7 。笔者推测,该"按语"似为沈家本等人在校刊过程中所加。是以,薛氏当时还有一待刊之《定例汇编》,目前虽未见该书,亦不知其卷次内容如何,以及后来究否刊行,但薛氏此书曾经存在,则是可以肯定的。再,田涛先生曾经发现薛允升遗稿若干,以《唐明清三律汇编》命名,撰有一篇绍介文字(《薛允升遗稿──〈唐明清三律汇编〉发现始末》),并将该书整理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但揆其介绍文字,若言其为成书定稿,证据尚显不足,逻辑上也难坐实,8 姑且存而不论。

然在上述已知薛氏著述的情况之外,沈家本的两篇文章--《读例存疑序》和《薛大司寇遗稿序》,对于揭开薛氏著述概貌及其遗稿的去向,实具有关键的参考价值,因此值得我们仔细阅读。沈家本在《读例存疑序》中,先是介绍说,薛允升"于历代之沿革,穷源竟委,观其会通,凡今律今例之可疑者,逐条为之考论,其彼此抵捂及先后歧异者,言之尤详,积成巨册百余"。对于编纂这百余本"巨册"的浩瀚工作,沈家本自言"尝与编纂之役,爬罗剔掘,参订再三",因而当属可信。但是,薛允升因为这百余巨册"卷帙繁重",不甚满意,乃"手自芟削,勒成定本",最后得以成书四种:《汉律辑存》、《唐明律合刻》、《读例存疑》、《服制备考》,各若干卷。对于这四种成书,刑部同人乃为"醵资"即凑集款项,筹划刊刻出版,但"甫议鸠工",猝遭庚子之变,事遂中辍。在国事蜩螗,危如累卵之际,薛允升"踉跄赴行在",沈家本则被联军软禁在保定,直到旧历年底。次年二月下旬,沈家本脱离险境,也赶到了长安。9 故人见面,感慨生离死别之余,沈家本特意向薛允升问及著述的情况,"询知所著书,惟《汉律辑存》一种存亡未卜,余编无恙"。参阅《薛大司寇遗稿序》可知,《汉律辑存》一书"庚子逸于京师,传闻为某舍人所获,秘不肯出",是以"存亡未卜"。至此可知,薛允升此时所存著作,剩有三种(《唐明律合刻》、《读例存疑》、《服制备考》),当属完稿或接近定稿。

其后,和议达成,辛丑八月二十四日銮舆启程返京,沈家本等人先期出发,临行前,薛允升"谆谆以所著书相托"。九月,二人再次在开封相遇,更"约于京邸商榷此事"。然而,人算不如天算,薛允升在沈家本走后,十月初便在河南罹疾逝世,终未能实现与沈家本的前约。因为薛允升的遽然离世,直接影响到他剩下几部书的出版工作。其中《读例存疑》的命运算是最好的,因有刑部同人"携来京师,亟谋刊行",尤其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协作下,得以在光绪二十九年进呈御览,正式出版。据沈家本所记,《唐明律合编》、《服制备考》,则被方连轸携往皖江10 ,"有力任校刊者,又在若存若亡之间"。11 言外之意,沈家本对于《唐明律合编》、《服制备考》的未卜命运充满担忧之情。果不其然,《唐明律合编》直到徐世昌从董康手中借得其书,加以刊刻(1922年,退耕堂本),方才称得上良善之本;而《服制备考》一书,辗转经过多人之手,历经无数风雨,最终落在上海市图书馆,至今亦未付梓。

由上可知,薛允升生前大致仅有四部手订之书:《读例存疑》、《唐明律合编》、《汉律辑存》、《服制备考》。但是,区区这四部书,究非薛氏著述之全部,或曰仅是冰山一角而已。一方面,我们可以尽情去想象,沈家本所谓薛氏"积成巨册百余",应该是多么壮观的一个场面!另一方面,薛允升尚有若干遗稿,为同僚假借传抄,但似乎薛氏对此并不在意,而且也不视之为平生重要之著作,因而在其生前并未特别加以编定。这一方面,颇耐人玩味,我们可以从沈家本《薛大司寇遗稿序》中略窥其端倪。

在该序文中,沈家本先讲,薛允升"自释褐即为理官,讲求法家之学,生平精力,毕瘁于此",接着列举上述薛氏四种已经编订之书;忽然笔锋一转,言道:"若是编,则仅有同官传钞之本,盖非公所甚注意者";进而谈到,叙雪堂同人--即刑部同事为薛允升遗著的刊刻之事,皆"不惜心力以董其成";再又慨叹薛氏其他著述之命运,"自来著述之传不传,若有数存乎其间",担心如果薛允升的著述"无人为之表章而剞劂之,则亦将不传";尽管薛氏之著作可传者甚多,但不能尽传已成定局,则对于"是编"--即《薛大司寇遗稿》之刊刻,虽非薛氏"精意所存",终究可以略补心中之遗憾。

据沈家本序文可知,《薛大司寇遗稿》共有两卷,"前卷乃宪牍之圭臬,后卷亦一代之典章所系也"。今笔者未见其书,亦不见有其他研究者论及,仅据沈氏概括之言臆测,大致该书所收内容,应涉及当时刑部公文之写作,以及刑部相关之规章制度。再者,前段所引文字中"若是编,则仅有同官传钞之本,盖非公所甚注意者"一语很值得重视。由此可以推知,薛允升确有一些稿本之类的书籍,自己不甚注意,或根本未打算刊刻成书,却受到刑部同僚的推重,加以传钞,辗转流传--《薛大司寇遗稿》即属于此类书稿之汇集。但是,薛允升此类遗稿究竟有多少?都包括哪些内容?看来,我们又将一如往常地陷入"文献不足,杞不足征"的窘境了,徒唤奈何!

 

二、《秋审略例》的散佚与重现

 

人世的机缘真是难测,学术研究有时亦是如此。有的材料暗藏重要的学术信息,成天摆在案头手边,却不曾措意及之,兀自顾着向外寻求,"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踏破铁鞋,却全无觅处。一旦机缘来临,竟柳暗花明,豁然心胸,蓦然发现原来它就在距离自己最近的地方。壬辰盛夏中的某一天,偶见有人于书肆叫卖一本名为《秋审略例》的小册子,颇引起笔者的注意。虽然发现该书出售的信息较迟,该书业已"名花有主",但最后还是以情动之,从买家手中丐得一份复印件。之所以会对该书如此"费尽心机",原因是笔者在看到此书后,联想起此前撰写《清代的死刑监候》一书时,曾经遇到几种同名文献,并大大怀疑此书即为当年薛允升的散佚之作。

其实,在当年的研究中,笔者所发现并可以肯定为薛允升遗稿者,已经有一种,即为《秋审分类批辞》。该书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古籍特藏部,一函一册,封面右上题"己亥中春",右下题"云亭竽吏重订"。未知该书何时入藏,料想编目人员在登记时,未审"云亭竽吏"为何许人也,便将该书著作者标为"云亭竽吏"。据该书末页所粘签云:

云阶大司寇,余丙戌朝考阅卷老师也。己亥年师右迁宗人府丞,余尝从问字,师遂出昔年手订秋审分类批辞两册授余曰,此秋审程式也。余珍而藏之。每值看秋谳时,置之案头,奉为枕中秘。今师已归道山,披此编如亲面命云尔。己酉仲冬,门人郭昭谨识。12

由此判断,该《秋审分类批辞》原系薛允升手订之稿,当无疑义;而且,"云亭竽吏"似为薛允升在"云阶"之外的一个自号。进而,我们还大致可以推测出此书原委:郭昭于丙戌年即光绪十二年(1886)参加"朝考",也就是殿试后进行的遴选考试,其最优异者选为庶吉士,余则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当年,正逢薛允升充作朝考阅卷官,按照科举时代的惯例,郭自然可称为薛之"门人"。其后,己亥年即光绪二十五年(1899)薛因故左迁宗人府丞13 ,郭又曾向薛问字,薛乃将亲自手订之《秋审分类批辞》赠送与郭。揆其"重订"字样,可知该书成书早在光绪二十五年之前,而于当年得以"重订",并于同年赠予郭昭。此后,该书即为郭昭保存使用。迨郭昭撰写粘签时,已是己酉仲冬,即宣统元年(1909)的冬天了。另据郭昭粘签所云,该书原为"两册",现存仅为一册,但首尾大致齐全,或许是在郭昭或其他藏家手中之时,将两册合订为一册,亦未可知。不管怎样,《秋审分类批辞》作为薛允升亲手所订之原稿,弥足珍贵。但该书从内容上属于"秋审条款附成案"类秋审文献,笔者曾于《清代的死刑监候》下篇对这类文献的基本内容、特点进行论列14 ,在此不再赘述。如今还要从头说起,聚焦到薛允升的另外一部遗著--《秋审略例》。

薛氏遗著《秋审略例》亦为前此研究清代死刑监候的过程中,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特藏部首次发现,并加以初步研究。在该书卷首,江联葑所撰序言谓:

《秋审略例》四卷,吾师长安薛云阶大司寇所编纂,同曹办秋谳者莫不互相传抄,奉为圭臬者也。……师夙明律义,实朝野所共推,而研究精微,著述甚富。辛卯秋,联葑以门荫入刑曹,主贵州司稿,兼办秋审。虽严寒酷暑,师必入直,朝夕追随者八年,愧未能得其万一。……拳匪事起,都门猝遭兵燹。师之稿本存否未知,而联葑行箧仅携手钞略例两卷,其三四卷亦为寮友假观者所失矣。……爰将一、二卷先行排印,复寓书京友,访觅三、四卷。15

据此序言,则知薛氏遗稿中,尚有一部四卷本的《秋审略例》,被"同曹办秋谳者莫不互相传抄,奉为圭臬",大致即属于前面沈家本所谓"非公所甚注意者"之列。而且,江氏刊印此书,尚在《薛大司寇遗稿》之前,更参以卷次数目,基本可以判定:《秋审略例》与《薛大司寇遗稿》(尤其前卷所谓"宪牍之圭臬"者)之间,虽不排除有部分内容相似或相同,但此二书绝非一书。

对于这篇序文再加玩味,可知该书之流传刊刻充满了曲折。试略析之:先是该书经由薛允升编纂成书,在刑部--尤其同办秋审人员之中互相传抄,奉为圭臬。江联葑于辛卯即光绪十七年(1891)秋天,以门荫之资格进入刑部,在贵州司任主稿,兼参与秋审工作,得以"朝夕追随"薛允升八年--大致截止到薛允升左迁宗人府丞,似乎比前面的郭昭时间更久。虽江氏自言,对于业师精微之律学"愧未能得其万一",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他与其他一些僚属一样,也将四卷本《秋审略例》尽行抄录下来,藏诸行箧。后来,因为庚子之变,在薛氏原稿"存否未知"、自己的抄本亦仅存一、二两卷的情况下,为保存业师之遗笔,率先将前两卷交付排印。江氏于文末虽言"复寓书京友,访觅三、四卷",但后来究否觅到,无法知晓;想必是没有找到,因为目前所见江氏印本,只有残存的两卷之本。此外,在北大图书馆中藏还有另外一个抄本《秋审略例》,虽言四卷,其实际内容也只有一、二两卷,而且与江氏印本基本相同,料想是江氏印本的一个抄本,暂不具论。

光绪二十年江联葑刊印的薛氏遗著《秋审略例》,虽然只存一、二两卷,已属十分难得。不惟如此,其一,江氏序文透露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即薛允升的这部书稿曾被多人传抄过;其二,他在刊印之时,难能可贵的是,保留了三、四两卷的目录。前者对于我们寻找到该书的其他抄本,提供了一线希望,后者则为我们寻找和辨识该书之版本内容,提供了最为直接可靠的线索。笔者当年即存有如此侥幸心理,顺手将江氏印本《秋审略例》的全书目录予以抄录,如下表所示:

 

 

 

 

 

 

 

 

 

 

 

 

 

 

 

 

 

 

 

 

 

 

 

 

 

 

 

 

 

 

 

 

 

 

 

 

 

 

 

 

 

 

 

卷 次 目 录
卷一 (1)册首(2)全式(3)分司(4)前除笔(5)年籍(6)标首
(7)总论(8)服制(9)罪名(10)会看(11)案原(12)案身
卷二 (1)报验(2)部驳(3)查笔
卷三 (1)查笔
卷四 (1)除笔(2)出牌(3)恩旨(4)留养(5)病限(6)纶音
(7)监候(8)部尾

 

在从前买家手中得到《秋审略例》的那一册复印件后,笔者首先便将目录摘出,大致如下:

(1)后除笔(2)出牌(3)恩旨一(4)恩旨二(5)留养(6)病限(7)纶音(8)监候(9)部尾一(10)部尾二(11)部尾三(12)部尾四(13)部尾五(14)部尾六(15)秋朝审截止日期附事宜

将之与江氏印本《秋审略例》的目录两相对照,推想此一册目录,当与前书第四卷目录较为接近。其中,复印件目录,第(1)部分名为"后除笔",而前书第四卷第(1)部分虽名为"除笔",但第一卷中已有(4)"前除笔",则此"除笔"抑或可称为"后除笔";第(2)部分"出牌",两书字面完全相同;第(3)(4)部分,合之称为"恩旨"或无不可,则与前书第(3)部分亦大致相仿;第(5)至(8)部分名称,则与前书第(4)至(7)部分相同;第(9)至(14)部分,合之称为"部尾",似无不可,则与前书第(8)部分相同;余下第(15)(16)两部分,则属前书目录所无。据此初步推断,复印件与该书第四卷应该存在极为密切的内容关联。

由此更使笔者联想到,若干年前曾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见到一套稿本《秋曹稿式》。该书四册一函,钤有"长白熙桢藏书之印",以元、亨、利、贞为序进行编次。卷首两篇序文皆撰于光绪丙戌,即光绪十二年(1886)。考其形制,当时即推测该书很可能是薛允升《秋审略例》的一个完整抄本,但未遽下定论。16 于是,重又回到图书馆,将该书借出来,连同其他相类的几种文献(如《秋审类辑》、《秋审所见集》),逐一将之与前得一册复印件,以及江氏印本《秋审略例》进行比对。结果,有了惊人的发现:(1)此一册复印件与《秋曹稿式》"贞"册(即第四册),从目录到内容大致一样;(2)《秋审所见集》(共五册)中含有《秋审略例》两册,其第二册内容与前得复印件的内容亦基本相同,可以判断,系出一源。不仅如此,后在友人协助下,又从东洋文化研究所古籍善本图书中获见两书--《秋审略例》以及《秋审》(东洋本)。前者与江氏所印《秋审略例》完全同名,四卷四册,也以元、亨、利、贞进行编次--与《秋曹稿式》相同;后者虽名为《秋审》,其实也和前者一样,为四卷四册之本。更令人感到兴奋的是,经过详细的内容比对发现,此二书在目录上与前述薛氏遗著《秋审略例》,以及熙桢之《秋曹稿式》,基本一致;在内容上,更与《秋曹稿式》如出一辙。现将江氏所印《秋审略例》与后此发现之三种文献的卷次目录,汇为一表。如下:

 

 

 

 

 

 

 

 

 

 

 

 

 

 

 

 

 

 

 

 

 

 

 

 

 

 

 

 

 

 

 

 

 

 

 

 

 

 

 

 

 

 

 

 

 

 

 

 

 

 

 

 

 

 

 

 

 

 

 

 

 

 

 

 

 

 

 

 

 

 

 

 

 

  《秋审略例》
(江氏印本)
《秋曹稿式》
(熙桢稿本)
《秋审略例》
(东洋本)
《秋 审》
(东洋本)
卷一 (1)册首(2)全式(3)分司(4)前除笔(5)年籍(6)标首(7)总论(8)服制(9)罪名(10)会看(11)案原(12)案身 (1)册首(2)全式(3)分司(4)前除笔(5)年籍(6)标首(7)总论(8)服制(9)罪名(10)会看(11)案原(12)案身 (1)册首(2)全式(3)分司(4)前除笔(5)年籍(6)标首(7)总论(8)服制(9)罪名(10)会看(11)案原(12)案身 (1)册首(2)全式(3)分司(4)前除笔(5)年籍(6)标首(7)总论(8)服制(9)罪名(10)会看(11)案原(12)案身
卷二 (1)报验(2)部驳(3)查笔 (1)报验(2)部驳(3)查笔 (1)报验(2)部驳(3)查笔 (1)报验(2)部驳(3)查笔
卷三 (1)查笔 (1)查笔 (1)查笔 (1)查笔
卷四 (1)除笔(2)出牌(3)恩旨(4)留养(5)病限(6)纶音(7)监候(8)部尾 (1)后除笔(2)出牌(3)恩旨(4)留养(5)病限(6)纶音(7)监候(8)部尾(9)截止日期(10)秋审事宜 (1)除笔(2)出牌(3)恩旨(4)留养(5)病限(6)纶音(7)监候(8)部尾(9)秋审截止日期(10)秋审事宜 (1)除笔(2)出牌(3)恩旨(4)留养(5)病限(6)纶音(7)监候(8)部尾(9)截止日期附事宜

 

根据上表,显而易见,上列四书的目录几乎是完全相同的;而且,经过比对,我们可以判定,后列三书绝对地大同小异--如果忽略其间抄掇内容之偶有讹误或者失序,则可以判定它们原来就是同一部书。虽然江氏所印《秋审略例》仅有一、二两卷,但是,一则该书前两卷与其他三书之前两卷内容尽属雷同;二则,该书全部目录,与其他三书更是严丝合缝。面临这样的一个多部书"严重雷同"的现象,我们应该可以给出基本的结论了,那就是:后列三书皆属薛氏遗著《秋审略例》的完整抄本。

这样的发现,不仅为笔者若干年前的疑问找到相对可靠的答案;更为我们认识薛允升的律学著作,以及当时刑部的其他一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材料基础。由此我们不禁重又想到沈家本《薛大司寇遗稿序》中所言--"自来著述之传与不传,若有数存乎其间","公书流落人间者,安知不传于数十年之后?"17 薛允升本人对于此类同僚传抄而去之书本不甚注意,可能也未想着编订出版,在其死后,原稿更如泥牛入海,湮没无踪;但竟因同僚有意无意之传抄行为,终使薛氏之著述得以保存,辗转流传。逆想当年薛氏临死之际,因为庚子之变,所手订之四部书稿已然面临"若存若亡"之危局,若敝帚自珍,将这些书稿束之高阁,深固闭守,拒绝寅僚之传抄,则在薛氏故后,此类书籍势必亦随之星散,真不知向何处寻去了!古人常云"文物有灵",恰因薛氏当年有"公诸同好"之心,使一部书稿化身多份,似有神灵佑护,不仅得存乎天壤之间,更在百余年后重现于世人面前。

 

三、历尽劫灰望云阶

 

历史真是充满吊诡,当年薛允升手订四部书稿,龂龂以刊布为念,最终除《读例存疑》、《唐明律合编》外,其余皆如石沉大海,不得其传;而"非公所甚注意"之书,经过辗转传抄,历尽劫灰,竟得以流传,并在今日被揭发出来。既然我们有幸将之发现,就有必要加以珍惜和利用,否则真是浪费了我们的好运气了。

首先,我们有必要利用目前发现的几个《秋审略例》全本,结合江氏所印之书,探讨一下该书的性质和成书原因。据江联葑《秋审略例序》中所言,该书在编纂完成后,"同曹办秋谳者莫不互相传抄,奉为圭臬"18 ,可见,该书对于办理"秋谳"即秋审(包括朝审)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更具体来说,正如笔者在以前研究中所指出的,该书乃是为撰拟"秋审略节",以及相关司法操作而编纂的技术指导用书。19 然而,为什么要编纂此类指导用书?关键在于秋审司法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技术水平的高标准;而秋审司法技术水平的高标准,在"秋审略节"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据当时人记述,秋审略节:

较原稿为简,较题本之贴黄为详。初、覆看皆系各司员充其选,总看则秋审处坐办提调专责。有不可紊乱之准绳,亦有极费经营之变化。删支字,汰冗词,层析分明,起结呼应,乃臻完善。20

正因为秋审在公文程式方面要求如此之高,一方面,凡能精于此道者,尤为难得,"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21 。一旦"秋审之法精通,则奏稿、驳稿并一切公牍,直可行所无事"22 。另一方面,对于初办秋审者,设置了很高的专业技术门槛。据英瑞在其编纂的《秋审类辑》序言中自述,他于光绪十二年进入刑部,"初观略节,几于目迷五色"。此后,花费大量功夫,找来以往的秋审略节,仔细推敲,加之从同僚沈曾植处借得一个类似《秋审略例》的抄本,"反复校对,稍有领悟"。此英瑞,曾任刑部员外郎,并继沈家本之后担任过大理院正卿。英瑞面对秋审略节,况且"目迷五色",则对于其他一般人物,要熟练掌握秋审略节的司法技能,其难度可以想见。所以,薛允升《秋审略例》一书的编纂,可谓应需而生;以薛氏丰富的秋审司法实践经验凝炼而成的心血之作,自然会引起同僚们的极大关注,"莫不互相传抄,奉为圭臬"。23

东洋本《秋审略例》首卷书题下标有小字若干,云:"窃取晋山阳王辅嗣《周易略例》之义",具见薛氏编纂此书的用心所在。所谓"晋山阳王辅嗣"即晋代著名的玄学家王弼(226-249),所撰《周易略例》共有七篇文章,对《周易》的解析方法独出一格。唐代邢璹高度评价该书,"大则总一部之指归,小则明六爻之得失,承乘逆顺之理,应变情伪之端,用有行藏,辞有险易,观之者可以经纬天地,探测鬼神,匡济邦家,推辟咎悔,虽人非上圣,亦近代一贤臣"24 ,并且亲自为之作注。该书卷首,对于命名之由有很好的交代:

略例者,举释纲目之名,统明文理之称。略不具也,例举并也。辅嗣以先儒注《易》二十余家,虽小有异同,而迭相祖述,惟此所见特殊,故作略例,以辨诸家之惑,错综文理,略录之也。25

藉此反观薛允升《秋审略例》之得名,显然于"举释纲目""统明文理"之外,亦含有为同僚们辨明笼罩在秋审略节上之迷惑的深意。

再者,我们考察该书的成书年代。此处却有不小的难题,因为在该书传抄过程中,除一些常见的抄写讹误外,至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其一,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理解,调整内容条目之前后顺序,甚至参以己见,径改部分原文;酌改条目标题,亦不鲜见。最为严重者,还可能会废去原来书名,自己命名。典型的例子,就是熙桢所藏的稿本《秋曹稿式》,将之与江联葑的印本相较,可知原书名实为《秋审略例》,并非《秋曹稿式》,且原书各卷亦未以元、亨、利、贞为序编次。但是,这种做法,未必是熙桢故意篡夺薛氏的著作成果,部分原因可能在于,他并不了解该书的原始出处--因为我们在该书卷首庆麟的序文中看到,他将该书称作"摘例一编",而在该书正文卷首书题,又仅标以"秋审"的字样。其二,抄者在传抄过程中,可能会在原书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或个人心得,将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续录上去。通过前面的比较,这种情况在第四卷末--即书尾的部分表现较为明显。类如东洋本《秋审略例》卷末抄录有"红格字式",列举收录了刑部公文书写过程中所应特别注意或需要改写的文字规范。其中规定,"凡有年岁及年月日各项数目,俱要大写,一起一案,一时,一款,一并,一项,一推,一拉,一送,并律例文内数目,皆要小写。……其犯名及死者之名,如系俗字,俱各从俗写;有正体者,仍写正体。"再,为求避讳,一些犯名及死者之名俱要改写,如:"天"改为"添","祖"改为"组","宗"改为"棕","清"改为"青","国"改为"帼",等等。但这些内容并不是每种抄本中都有,所以,我们大致可以结合该书的主体内容--尤其是前三卷,来寻绎该书的成书年代。经过细核发现:该书内容文字,多略去具体人名、时间、地点;只有少数几处标明了时间,有"同治几年几月"的字样;并且在卷一"先请王命正法式"题下,又注引同治八年江苏省苏如柱一案。由此,我们认为,该书取材时间,大致应在同治一朝;同时考虑到上述诸书卷末所加内容--究否为薛氏原书包含之部分,实难下一武断判语,为保守起见,我们谨将该书成书年代断在同治、光绪之间。

进而,我们回想起董康关于秋审略节的一段话:"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云阶、沈家本子敦、英瑞凤冈,皆一时之矫矫者。"26 其中,董康不仅道出了刑部僚属的一个秘密,即在办理秋审过程中,刑部分有陕、豫两派27 ;而且,更为重要的,他明确指出了,两派之分际实在于对秋审司法的不同见解。其中所涉人物,如薛允升、沈家本、英瑞等人,目前所见,皆有关于秋审的重要著述。如:沈家本有十卷本《秋谳须知》,英瑞有十二卷本《秋审类辑》,薛允升则至少有目前所发现的两种--四卷本《秋审略例》和原本两册的《秋审分类批辞》。但是,同光之际,刑部陕豫两派的代表人物究竟有哪些?他们是具体根据什么分成两派的?对于秋审究竟有哪些不同的司法见解和风格?虽然,薛允升蔚为陕派大家,自无疑义;但是,沈家本、英瑞等人,又属于其中哪一派呢?28 这些问题,看来只能等待更多更有价值的材料出现,才能得到解决了,也或许永远得不到确切的答案;但是,不管怎样,薛允升《秋审略例》以及相关书籍的发现,为我们揭露清代同光之际刑部陕豫两派的真面目,提供了新的可能。

最后,我们有必要跳出狭隘的门派之见,重来回顾一下薛允升及其著述的曲折命运。前已知道,薛允升于光绪二十四年将两册《秋审分类批辞》交给了门人郭昭,其间不知经历多少故事,最终进入北大图书馆,得以永久庋藏;《秋审略例》则经过另外一个门人江联葑之手,不仅被抄录,而且得以付梓流传,目前所能发现该书之抄录全本,更不下三四种。由此我们产生两个疑问:(1)薛允升当时送给他人,以及被他人抄录之书,究竟有多少种?(2)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辗转抄录了《秋审略例》?想必这两个问题是无法得到确解的。但是,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薛允升作为当时刑部"名法大家",经过自己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总结出来的智慧成果,作为一种相对稀缺的法律知识,通过私人赠送或者转录传抄的方式,或在师生之间延续传承,或在刑部同僚之间广为传播。另一方面,在这些法律知识的传承或传播过程中,我们透过当时人的文字完全可以感受到他们对这种法律知识的渴望和珍视。虽然用最为原始的抄录方式,费时费力,但很多人都在竞相传抄,以备现实之需。像《秋审略例》这种文献的出现,以及传抄的行为本身,无疑说明了时人对于秋审司法的重视。就像江联葑警告清末的读者那样:若将此书"仅作文法之程式观,则末矣"。29 如今,这些书摆在面前,我们自然也不能"仅作公文之程式观"了!

对于我们今人来说,显然已经无法完全测知当时作者的良苦用心,也已无法全盘了解当时的司法状况,因为这些书作为传统律学的智慧结晶,字里行间所折射出来的,是当时炫目的司法技巧、严格的文法规范,以及很多待解之谜;但不管怎样,油然而生的仰望之心和敬佩之情,却总是难免的。

〔本文刊于(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主编:《法制史研究》第二十四期,2013年12月。原为繁体,今改为简体。〕

注释:

1据姚氏在该文末所记,该文直接材料来源为薛允升之子薛浚所撰"行述",于宣统三年(1911)从京师书肆得之,"爰撮其大要,并参以见闻,稍加论次,上之史馆",因而内容当较为接近原始。

2姚永朴:《光禄大夫刑部尚书薛公状》,《碑传集补》卷四,清代传记丛刊本,台湾明文书局,1986年。

3孙家鼐:《皇清诰授光禄大夫紫禁城骑马重赴鹿鸣筵宴刑部尚书云阶薛公墓志铭》,《碑传集补》卷四,清代传记丛刊本,明文书局,1986年。

4沈家本:《读例存疑序》,《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六,中华书局,1985年。

5《光绪二十九年刑部进呈御览奏疏》,《读例存疑》卷首,黄静嘉编校本,成文出版社,1970年。

6本文初成后,蒙师友见告,其中《汉律辑存》现存于台湾傅斯年图书馆,《服制备考》则存于上海市图书馆,皆为未刊之稿,殊为难得。

7薛允升:《读例存疑》卷首,《读例存疑例言》。1960年代末黄静嘉先生在编校《读例存疑》过程中即已发现该书曾经存在,似亦未曾寓目;而其在《清季法学大家薛允升先生传》一文中,则将"例言"之按语误记为"总论之末",参见氏著《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页262。

8田氏所发现者,自有其宝贵价值。然其在该文中言"另外一部薛氏手稿旧题《汇编》,内容不清",并未注明立论根据,想亦来自《读例存疑例言》之按语。倘若如此,则该书本有定名《定例汇编》,何须标新立异,另起名目?再者,有清一代律学典籍,名为《定例汇编》者不乏其例,料想薛氏所撰之《定例汇编》,体例内容亦应仿佛。田氏自可以其所发现者,与前人早已成书之《定例汇编》两相比对,鱼珠自明,又何其不审如是?

9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页94。

10沈家本在《读例存疑序》中言及,"《唐明律合编》诸稿,方坤吾太守连轸携往皖江";又于《薛大司寇遗稿序》中,将《唐明律合编》与《服制备考》连书,似方连轸所携之稿,即为这两部书。据查,方连轸为同治十三年甲戌科三甲,曾于刑部任职,外放安徽安庆府知府,后因故革职。

11沈家本:《薛大司寇遗稿序》,《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六。

12云亭竽吏:《秋审分类批辞》卷末,郭昭粘签,清代稿本。

13据姚永朴《光禄大夫刑部尚书薛公状》载,光绪二十三年"御史张仲炘奏称,玉田县绅民贿买御史溥松,奏参该县苛派差徭,事成于公从子济,公又为筹销弭策,有旨令大学士徐桐按验,覆奏无实,犹以不知远嫌降三级调用,补宗人府府丞。"

14孙家红:《清代的死刑监候》,下篇,清代死刑监候的司法特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页184-210。

15江联葑:《秋审略例序》,《秋审略例》卷首,光绪二十七年铅印本。

16孙家红:《清代的死刑监候》,下篇,页164-165。

17沈家本:《薛大司寇遗稿序》,《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六。

18江联葑:《秋审略例序》,《秋审略例》卷首。

19孙家红:《清代的死刑监候》,下篇,页167-170。

20 英瑞:《秋审类辑》自序,《秋审类辑》卷首。

21董康:《清秋审条例》绪言,《清秋审条例》卷首。

22吉同钧:《新订秋审条款讲义》序,《新订秋审条款讲义》卷首。

23在薛氏《秋审略例》之前,还有乾隆三十七年刘统勋所撰"摘叙秋审略节条款十八则",虽较简略,影响亦甚大。参见拙著《清代的死刑监候》,页162、422-423。

24邢璹:《周易略例序》,《周易略例》卷首。

25王弼:《周易略例》卷首,邢璹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影印明万历新安程氏"汉魏丛书"本。

26董康:《清秋审条例》卷首,绪言。

27其实,早在沈家本为吉同钧所写《大清律例讲义序》中,业已道出陕、豫两派的分别;但沈氏言,两派之分歧出现,在光绪之初;董氏则言在于同、光之际。究竟陕豫两派的真相如何,尚须做更多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

28 可能有人会想当然地将沈家本归入陕派,但是有两点事实不容忽视:其一,沈家本并非薛允升之门人,从其给吉同钧的序文中可以读出,他自己并不以薛允升的"门人"自居;其二,沈家本关于秋审的名著《秋谳须知》,实有部分内容来自其父沈丙莹之手泽。笔者即曾亲见在沈丙莹所录《秋审旧式》上,有大量沈家本的批注、补写的痕迹,并且基本可以判定,该《秋审旧式》实为《秋谳须知》的一个知识来源。

29江联葑:《秋审略例序》,《秋审略例》卷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