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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的法治期许:寻求法治的生活方式
邓子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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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德恩里科说:“每个人都有一个博大的襟怀:通过法治来构建并维系一个和谐社会,通过彼此努力和共同参与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是我们的襟怀,也是我们寻求的生活方式。”寻求法治的生活方式,就是逐步习惯于按照为人通晓的规则行事,尤其是掌管权力的人,更应遵循既定规则。为此,需要抵御贤人智者的诱惑,舍弃立等可取的高效。法治的好处是在与人治的比较中,经过人类历史的检验而彰显出来的。从未有过不犯错误的领袖,也未曾有过确保圣人被遴选的机制。

 

我们只能考虑,将日常的的生活治理委托给某个我们信任的普通人,不可指望尧舜之治,也不必担心桀纣乱法。“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者亦不为桀纣。抱法则治,背法则乱。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对韩非子的上述言论,梁启超评论道:“此皆对于贤人政治彻底的攻击。以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决不是长治久安之计。”

法治是一种远见,强调从长计议,反对急功近利。一如红灯停绿灯行,遇有绿灯方向没车、红灯这边排队的情况,肯定会牺牲某些效率,但从长远看,遵守交通规则可以避免陷入混乱,使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从秩序中受益。对交通规则遵守的程度,可以直观地反映社会的法治状况。因此,法治的生活方式,不妨从改变“中国式过马路”开始。

法治具有可预测性。寻求法治的生活方式,意味着人们最大限度地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在率性的人治之下,国民将生活在惶恐不安中。尤其是当有权者胡作非为时,警察会随心所欲踢开国民的家门翻箱倒柜,或者肆无忌惮闯入洗浴中心拍摄夫妻洗澡。因此,公民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预期,与法治对权力的限制成反比。历史经验表明,权力者的自我监督或者内部监督是不靠谱的,需要靠法治,尤其是程序的、形式的法治。

假设一个情境:我们无法阻止某人拥有杀人特权,并且仅有两种限制方案:一是只准杀坏人,不准杀好人;二是好人坏人随便杀,但必须先在400米操场上跑一圈,才能动手杀一个人。前一方案属于实体性的,充满正义感,“看上去很美”;后一方案属于程序性的,甚至不区分好人坏人,“简直荒谬可笑”。但仔细想想就会明白,即使满怀正义感,好人坏人的判断也是只属于那个有杀人特权的人,只有后一种方案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有效控制权力的恣意滥用和自我粉饰。

各种制度都有达成公正的可能,但只有法治使公正看得见。法官要想公布判决,就必须能够论证,他遵循了公认的法律准则,并且按照逻辑连贯和客观中立的方式推出了结论。当然,一旦法治式微,法官、法律就失去公信力,判决将永无既判力,争议永无了局,全社会为安抚或者压制某些人而疲于奔命。无需否认,法官每次断案时都在某种程度上造法,但习惯了法治生活方式的人容易判断,法官的造法是否不再是对法的有限补充,而是超出了宪法、法律明确预设的范围,进而形成对法官的监督。

法治的生活方式虽不可能根除社会矛盾,但是,冲突即使发生,也将在法律中得到解决,而独立于外来的政治压力和经济动机。这就是法治的要义和精髓。各种社会制度,无一例外地一直备受政治干预和经济诱惑,于是,屈从于政治,唯经济马首是瞻,只要结果,不考虑手段,成为非法治的标志。在政治正确和经济优先面前,产权、古迹,连同逻辑、道义、公正都不堪一击。不过,在法治发育较好的社会,这些情况会最大限度地得到控制。

不必讳言过去若干年中国法治的艰难,甚至有阶段性、区域性的倒退,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30年来法治的总体进步,并且前进的趋势一如改革开放已经不可逆转。接下来需要真诚的行动。首先是政府必须守法,其次是公民必须自制,任何人都应当真心接受规则带来的某些不便。制度的设计应当使老实诚信的人受益,使违法取巧的人受损。政府不能总是懒政敷衍,一切矛盾只想以突袭的方式一“限”了之,从而激发恐慌性需求,促成公众的“灾民心态”。说到底,我们批评的,不是各种限令本身,而是这些限令几乎都是以非法治的方式出炉的。被限制不是国民希望的状态,可预期的、崇尚规则的法治的生活方式才是值得期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