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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看守所本质
王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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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10期

 

2010年2月21日,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在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王亚辉讯问过程中,王亚辉突感身体不适,办案民警紧急将其送往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曾解释,王亚辉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而之后的调查显示,相关民警涉嫌刑讯逼供。

这一事件被人们称为又一个“躲猫猫”事件。为什么要说“又”呢?“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王亚辉与“躲猫猫突然而死”的李荞明,一个死在河南鲁山县看守所,另一个死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一个死于警察的刑讯逼供,一个死于看守所中的“牢头狱霸”。差别似乎十分明显。

但王亚辉“喝水而死”确实可以类比李荞明“躲猫猫而死”,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其共同点:两个死者都是犯罪嫌疑人;他们都死在看守所;看守所和相关警察都对其死亡负有责任;两人死后有关部门都提供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死亡原因的说法……

不仅如此,人们对这两起悲剧事件的情绪也是相同的——愤怒,既愤怒于看守所及相关责任人对被关押人员生命的漠视,也愤怒于有关部门为推卸责任而编造的匪夷所思的死亡原因。这是对死者和生者的双重伤害——既拷打肉体(被害人因而致死),又考验智商(有人会因此发晕)。

又一次发生在看守所中的恶性事件促使人们不断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悲剧事件不断上演?

对比如今已经很少听说如此暴力的监狱,疑问可能更多。看守所中关押的大多数是尚处于诉讼过程中的被刑事追诉之人(已因生效裁判被判短期自由刑的人员虽然也关押在看守所,但数量极少),监狱中关押的则是已被法院生效裁判宣告有罪并服刑之人。

比较而言,似乎可以推论,警察对已被判决的罪犯的“仇恨”,应该超过对处于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定罪之人,但为什么对后者下手如此之重?看守所中关押的一般是被拘留、逮捕之人,因而关押期限不长,与监狱中多有被长期关押的罪犯相比,应当更难以形成“牢头狱霸”。然而,实际情况却令人吃惊。据悉,在“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部署2009年4月20日至9月30日进行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活动。该项活动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在本次检查中,共清理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

人们因此很容易想象,看守所问题会是何等严重。毕竟,由于此类暴力而死人的事情过于极端,只是冰山的一角。完全有理由怀疑,看守所里实际发生的暴力现象,远超过已经被揭露的事件。人们因此也易于得出这样的结论:部分看守所监管不力,有的警察素质不高。由此,相关的对策研究也就此展开:修改有关看守所的法律、法规,完善管理规定,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研究中有人提出,应当在看守所普遍实行电子监控,对审讯录音录像,不仅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也便于事后查究。为了预防刑讯逼供,不断有人呼吁应当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因为刑讯逼供毕竟是见不得人的违法犯罪勾当,有律师在场,当然会迫使其收敛。

还有人提出,看守所不应再由公安机关管理,应当如同监狱那样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这样想当然是有道理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讯问,“素质不高”的警察到看守所讯问时刑讯逼供,缺乏监管,这与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体制,脱不了干系。诸如此类的意见不一而足,使人深感句句在理。

不过,在我看来,这些意见中,最紧迫并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要还原看守所的本质,并据此需要将看守职能与侦查职能作必要的分离。

看守所原本是为看守而设,对那些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被拘留、逮捕之人予以关押,是看守所的基本职能。“看守”不仅意味着要防止发生逃跑、串供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而且意味着要保障被关押人员包括生命与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看守所原本并无侦查破案的职能,侦查职能与看守职能应予分离。

侦查职能和看守职能由不同的机关分担,是分离的第一步。显然,分离之后,负责侦查的警察到看守所去审讯,如果再想要刑讯逼供,那就是“到别人家里去打人了”,总是多有不便。因此,从预防刑讯逼供的角度来看,这虽然有点消极,但应该会产生一定的效果。此其一。

其二,看守所负有看管的职责,与审讯破案的职责虽是两种职责,但均应是不容忽视、更不能放弃的职责。然而,由同一个主体承担这两种职责时,该主体会有权衡取舍的机会。当某些公安机关的警察认为通过审讯破案是个更加紧迫、重要的任务时,看守的职责就很容易因侦查破案的积极性而被“牺牲”。

因此,不论是从消极的方面,还是从积极的方面,侦查职能和看守职能由不同的机关分担,对预防刑讯逼供都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当然,还原看守所的本质,使看守职能与侦查职能分离,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例如,应当改变现在侦查机关仍十分流行的审讯破案方式。显然,如果我们的侦查人员将侦查破案的重点放在艰苦细致地收集物证等其他证据,而不是着重“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巴。如果案件侦查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不是“加大审讯力度”,那么,还会有刑讯逼供的必要吗?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