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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一席谈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一席谈
李林 阮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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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阮占江

 

对话时间:2007年11月18日

对话地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楼

对话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

李林,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等省市依法治市(省)法制宣传方面的顾问。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擅长法治与人权理论、比较立法学和宪政理论。现有《立法机关比较研究》、《比较立法制度》等二十多部著作。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

主持人: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应该说,这是公民意识教育的词眼首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出现。作为一位长期研究法理学和立法学的学者,您如何看待这一提法背后蕴涵的法律价值信息?

李林: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意义上,公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公民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人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体。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本身是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是在适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公民意识教育都很重视。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在1960年就颁布了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使用《好公民》教材。《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初步、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经济义务、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德国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集体观念教育,权威感教育、民族感教育和劳作教育等。日本公民意识教育的宗旨是:具备成为符合民主主义原则的国民自觉意识,持有成为社会及国家未来建设者而努力的态度,培养起关心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的良好修养,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而自主行动的能力。在国际上甚至提出了"世界公民教育",国际政治社会化和教育研究委员会在1992年的圆桌会议上,把"制度转换中的政治意识和公民教育"列为主题。我国香港教育署推出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规定公民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在内容、形式、途径、模式等诸方面都有详尽的要求。我国台湾省在高中设有"公民与道德"课,以公民道德为经,公民知识为纬,范围包括教育、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

一般来讲,公民意识教育是指培养公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知识和技能。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合格的社会公民,即"社会人"、"政治人";从法学的意义上是指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己拥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参与权等。这是人之为人最起码的尊严。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是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必须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知感,提高公民对国家和宪法的认同,增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信念与信心,让全体公民懂得,保卫国家、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根本义务。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即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公民。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

主持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李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意味着:一是执政党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二是更加突显执政党对于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重视,对于夯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视;三是充分表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四是更加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要求,是要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三大理念”分别从国家制度、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角度,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因此,从法治文化角度来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治文化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发展途径。全体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的普遍确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土壤的形成,预示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深入推进。

法治精神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十七大报告还明确提到要弘扬法治精神。那么,请您谈谈,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弘扬法治精神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

李林: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法治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资格与行为、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对公民意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法治精神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对于国家而言,其核心是“良法善治”的治理精神;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核心是自由平等的权利精神;对于社会而言,其核心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精神。现代公民意识必然包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紧密关联的范畴,弘扬法治精神需要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作为一种基础、手段和前提,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则需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作为一种内容和目标,两者相互作用的共同对象就是公民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

主持人:今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在您看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间有何逻辑关联?

李林: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要举措。首先,公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在法律上就是公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公民的公民意识愈强烈成熟,其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就愈发挥得充分到位。其次,公民是现代国家的要素,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每一个公民民主政治素质的好坏、自由平等意识的多少、法治正义理念的强弱、公民道德水平的高低,都会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第三,公民意识教育包括了对公民的国家意识、道德观念、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义务与责任意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上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民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在公民意识教育中,有些内容是与正在进行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有些内容则是法治宣传教育所没有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更好地夯实依法治国的思想文化、道德伦理、政治理念的基础,有利于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

主持人:那么,今后我们应该怎样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呢?这其中有什么着力点吗?

李林: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着力实施:一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学习借鉴外国和我国港澳台的经验,加强对我国公民意识及公民意识教育的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施方案;二要分阶段并针对不同的公民对象,编写适应不同公民群体需要的公民意识教育的教材、手册;三要采取丰富多彩的有效形式、从多种层次上展开公民意识教育;四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领导和统筹规划,科学整合现有的教育资源,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各种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五要持之以恒,长期坚持,世代相传,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公民意识教育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对干部的公民意识教育,强化四个意识:强化公仆意识,使干部铭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永远是仆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强化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强化服务意识,使干部铭记公仆的理念就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行为准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责任意识,使干部铭记掌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义务和责任,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如果滥用权力,将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公民意识教育,要在干部中牢固树立五种观念:一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二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四是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监督的法治观念;五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