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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6年会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研讨会”综述
管育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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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0-12日,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6年会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研讨会"在北京九华山庄国际保健俱乐部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方法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报刊杂志社等单位近150名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记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的主题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完善。中国经济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向现代的知识经济转型的时期,国家也据此而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发展知识经济或者建设创新型国家,其主要特征就是以智力创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相应,对于智力创新成果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就在发展知识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又是关键之所在,它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智力创新活动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即采取了专业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的"双轨制",这一体制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曾经发挥过重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原先设立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制度的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现阶段该体制的运行一方面难以适应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还使我国政府不断承受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如何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有理有据地提出完善的建议,是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还将此议题列为战略制定所研究的二十个子课题之一。为此,本次年会将"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拟定为主题。这一主题获得各地知识产权研究者的积极回应,研究会秘书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收到了40余篇论文,从中选出了29篇编入年会论文集。

    开幕式上,与会者首先对刚刚去世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郑成思教授的不幸去世表示了哀悼。各位理事表示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将继承郑成思教授的遗愿,进一步繁荣知识产权法研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研讨会拟定的主要议题包括:1、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改革及其职能设计;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4、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问题。

    

    

一、"'双轨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1、"改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研究"子课题介绍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20个子课题之一。因执法问题涉及机构改革,比较敏感,不宜交给可能与之有利益关系的部门;社科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研究机构,地位相对超脱,与所涉及的问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由社科院牵头、由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在法学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了这一课题。课题组在国内各地走访了许多单位,广泛吸收听取了各方意见;同时还到相关国家进行考察,了解学习国外有益经验。因此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想当然的空穴来风,而是将各方意见归纳总结并提炼的结果。

    2、论将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作为一种竞争工具

    知识产权的话语权掌握在强者的手中。不拥有权利将会一直处于观望的旁观者和被动的受打击者地位。面对国外权利人一再利用知识产权执法话题向中国政府施压、国内企业一再在海外陷入被打压状态的困境,中国企业应当想办法利用制度上允许的技巧,将战火拉到自己家门口,至少减少法律制度运用的支出成本,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谈判砝码;而作为政府,则应考虑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矛盾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一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行政解决机制。如依据美国国内贸易法的337条款,对影响美国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启动一种快速解决机制。而我国企业目前面临的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利用知识产权建构技术或贸易壁垒的行为时却缺乏相应的快速行政救济机制,其结果往往是经过在域外长年的法律诉累而导致整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的消亡,这是我们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3、"双轨制"的历史缘由及作用

    知识产权是私权。民事保护是最基本的保护制度。考察我国的立法史,我们看到在制定知识产权法时不可能在其中加入具体的刑事保护条款,这是今后修改的刑法的任务;但是当时的确存在着比较普遍而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触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权交给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从这一点说,双轨制是我们的特点,但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谈不上值得称耀的优点。特别是我们看到这种行政执法在国际上的确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执法体制,而叫好的多为发达国家,说明这种体制符合的是他们的而非我国的利益。现在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一点并没有完全理解,有的甚至将其作为权力来源来抢位,这是值得注意的;另一方面,专家学者们能站在比较客观的立场上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作出切实的评价。知识产权强势在国外权利人那里,我国政府为什么要花费那么大的成本为他们服务呢?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双轨制"有其贡献和优点,但也要看到其不利方面。借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契机,我们应当想办法解决"双轨制"的不利因素,最终捍卫国家的利益。

    行政执法应当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不宜正面宣传过多。另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应当谨慎。司法保护中关键的是审理时限过长和司法解释的效力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4、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这是北京高院2005年的一个重点课题。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对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裁定所提起的诉讼纠纷的审理,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处理。2000年以后,随着法律的修改,两委所有的决定均可以起诉接受司法审查,这类案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凡涉及民事纠纷的由民三庭审理,不涉及的由行政庭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审级过多。在确权案件中,要经过授权、复审、法院两审四个程序;无效案件一般经过后三个程序;这导致一个案件耗时过长。第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解决方式很有限。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能撤销发回重作,不能直接变更;有时法院对明显错误的裁决也只能撤销,两委重新作出后可能当事人仍然不服,又起诉,形成循环诉讼。第三,两委地位处境比较尴尬。两委在确权时地位居中,类似裁判者(尤其在有双方当事人参与的持续力),但一旦到法院则成了被告,有时心理难以适应。第四,两委作为行政机关不断到法院应诉,大量消耗了公共行政资源。目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积压严重;在此情况下还不得不分出应诉人员应付诉讼,法院也不得不一再与其协调开庭时间。第五,对两类案件没有科学区分,即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一律按行政诉讼法处理。第六,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当事人实际争议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般是某一客体是否符合法律保护要件,而法院审理的重点则是两委的决定是否合法。

    案件分由不同审判庭的理由也不尽科学,而且不同庭的审理侧重点、标准、方式都不一样,有时对同一个或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不一样。另外还有审判力量分散等问题。对以上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都不够,应重视和研究知识产权确权机制问题。

    

    

二、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1、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民刑冲突及其解决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问题。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源于其客体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客体有所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格外引人关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三审合一的一体化审判模式设置理念是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吸收两名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加合议庭;但实际上这种模式是比较虚的,因为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几乎没有这两类案件。后来法院向"公检法联席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将这两类案件从基层法院提到中级法院来审理。另外由于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的限制,这三类案件合一难度较大,刑事案件还仍由刑事庭审理,但吸收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加,案号应由"刑字"改为"刑知字"。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管辖问题,即三大诉讼法的不同规定造成的知识产权管辖的复杂性及同一事实案件的管辖冲突。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审判要求的高度专业性,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只有少数的基层法院可以审判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而知识产权案件的这种特殊性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级别管辖上加以区别对待,而是依然遵循着一般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范,即按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因此,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存在着不合理性。我们不应忽视诉讼法或知识产权法中关于程序规定的冲突或缺漏。

    关于"现刑后民"的司法惯例,不宜适用到知识产权案件。因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际上是极为严重的民事侵权发展而来,不应是刑事附带民事而应是相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提出,要求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而知识产权侵害的直接损失往往难以举证,当事人可能更多地选择另外提起民事侵害赔偿诉讼。假使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事判决如果要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必然会导致两起错案,而如果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又会和生效刑事判决相矛盾。因此根据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的特点,在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该遵循"确权--侵权--犯罪"的司法认知逻辑。

    2、地方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的试行情况汇报

    2006年7月1日起,在广东的广州、深圳、佛山三个地区中选一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由省高院部署并组织、监督实施。各试点法院组建一个特殊的知识产权审判组,以知识产权民事法官为主,增加了刑事和行政法官,由它统一承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任务。这三个地区都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区域,本来就已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所选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案件外)的审理权。截止到2006年9月份,3个月来三个基层法院的特别知识产权庭共受理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133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8件;已经审结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3件。初步显示出积极的效果。

    搭建"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平台,关键要确保机构、人员、能力三落实。此外还要在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庭职能专业化、加强法院内部分工和诉讼管辖协调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在"三审合一"审判中要融会贯通运用三大诉讼法的程序规则。要不断探索,使行政与民事之间、刑事与民事之间的程序衔接更加顺畅,司法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更加协调,坚持相互独立又相互协助、尊重在先裁判、维护司法统一,推动审判程序的高效协调运行,体现"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人民法院"三审合一"审判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必须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做到既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又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既鼓励知识的创作又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利用。要作到这点,关键是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执法统一原则、平等保护原则、适度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等。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通过司法调解,引导当事人进行利益补偿和协商,把违法侵权关系转变为许可使用关系或者其他互利合作关系,做到定争止纷,案结事了。

    3、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及现有执法体制的评价

    改革刚刚开始,成效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专家学者的建议甚至法院内部的改革都有些自娱自乐,还需更大范围的执法机构和领导阶层的参与和支持。另外,知识产权案件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也不能因此忽视与更大层面上的制度相协调。建议此类会议研讨邀请更广泛的人员参加,如民事诉讼、刑事、行政方面的人。对行政执法,在无法一时取消的情况下,可以试图明确其处理范围,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对于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不一致的问题和处理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提法,应慎重考虑。法制实施效果不一致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不是违背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原理,就不应强求通过统一审理机构来解决。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有关问题探讨

 

    1、关于是否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应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纳入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程序规范中行政机关应当通过透明程序确保不以冗长繁琐的程序增加相对人的负担。另外,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如确权)应采取简洁的程序,而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如处罚)则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还有,完善行政保护并不等于扩大行政职权或增设行政机构。政府承诺太多,必然要通过加强行政机构的执法来实现,而行政执法的强化也必然带来如何防止权力滥用的问题。行政机关不应去争权,权力大了责任也就增大了,如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实施地方长官问责制,这样的结局也许是行政机关不愿看到的。在目前国内外局势下,一味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不明智的。

    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强调意思自治,权利的实施和救济以司法为主,应少一些行政干预。公共资源应为广大纳税人而不是少数权利人的利益服务。尤其是外国权利人深知找外国政府查处侵权行为、为其提供全程保护的好处:即少花钱、办大事、办好事、办不好还可以横加指责。因此,虽然行政保护有其优点,即快速、见效明显,对制止那些明显而严重的侵权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还要补充的一点是要对行政执法实行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

    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必不可少

    行政执法在外国也同样存在,只不过是制度设计方面与我们有所区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并不仅仅是保护外国人的权利,它保护所有权利人。招商引资总体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则是这其中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最终保护的是我国有志于创新的企业。

    另一方面,就目前我国的执法现状来说,没有行政执法是不行的。来自执法部门的同志看到,反对行政执法或建议弱化性执法的都是学者,这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的。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分离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问题表现在:第一,执法主体分散化,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局、检验检疫局、农林业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海关、公安部门等,造成的都不管或争着管的执法困境。第二,执法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厘定。第三,执法信息的及时交流机制仍待健全。

    建议逐步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如整合部分执法机构、实现执法职能的统一与高效。另外还要强化执法协调机构的功能抓紧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基本法,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四、小组讨论及成果

 

    11月12日是分组讨论。与会者分为三个小组,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知识产权执法其它相关议题"三个主题进行讨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讨论小组的参加者主要是知识产权学者。大家仔细地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就其改革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鉴于思考的角度和重点不一致,大家对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究竟应保护到什么程度以及目前最需要建立的行政保护措施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面对当前我国企业屡屡受到国外权利人以知识产权为由的压制和打击,在行政方面我们最紧要的任务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应灵活调节现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启动机制,以使其免受权利人滥用。针对更为敏感的"行政保护队伍的整合"问题,讨论者则一致认为学者们所期待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式是理想化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法制度的作用;然而,由于涉及国家的机构体制改革,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的各种方案无论涉及多大范围的变动,其可行性的确是个未知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讨论小组主要讨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置及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来自北京、四川、陕西、广东、上海及江西的法官们与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社科院法学所的学者们一起探讨了"法制的统一性"、"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性"及"三审合一"等问题。讨论者对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中明显不协调的一些方面达成了一致,如至少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一审管辖法院的级别不甚相同,加上各类审判庭在判决理念上的差异,容易给人以法制不统一的印象,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法官们据此提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如以三审合一的模式使民事判决可以直接变更知识产权的实体性内容,而不仅仅是打回行政机关就同一案件事实重新走一遍程序、刑事案件审理所认定的问题可以直接为其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请知识产权民事法官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等等。但是,也有讨论者认为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应当慎重,要兼顾法制大环境,避免与现有立法可能产生的冲突。有学者认为应当理性地对待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尊重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设计框架。当然,理性地对待相应的改革不等于不进行总结并做出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规律的价值取向;应当充分利用三大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倡导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立。

    "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综合议题"讨论小组则讨论的一些总体性的议题,比如知识产权的性质及其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执法"双轨制"的优缺点、地方性知识产权执法的经验、司法与行政执法之外的可替代保护措施,等等。参与讨论的多为学者和研究人员,大家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指出改革现有体制的必要性和实际困难;同时建议除了完善现有机制外,还应拓展思路,引进并完善新的权利救济措施,知识产权案件的仲裁(ADR)就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尝试。

    此次分组讨论的议程是基于以往年会的经验而特意设置的。在以往年会中,发言人、点评人通常是研究经验和资历均比较丰富的理事,由于时间关系,许多想表达意见的理事及其他非理事的年轻参会者难以获得发言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参会者通常对某一个议题更感兴趣但却因会议同意安排大会发言而难以获得充分的相关信息。因此,分组讨论是解决时间紧张、兴趣多样的最好方式。事实证明,分组讨论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与会者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流,加深了对相关议题及其他研究者的了解。在最后举行的小组讨论汇报和研讨会的总结中,大家对今年年会研讨会的成功表示认同。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6年会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研讨会"已按既定日程圆满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保护体制"的讨论不仅为研究者所关心,也吸引了所有来自司法机关的与会者,大家交换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看法,已具有相应改革经验的法院则更详细地介绍了自己的心得体会,气氛热烈、问题探讨比较深入而富有成效。而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因改善执法体制必然涉及行政机构改革,话题敏感,讨论得出的结论相对含糊,而且没有第一线与会者的参与;诚如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学者自嘲时所言的:目前进行的相关探讨只是知识产权法学者的自娱自乐,来自实务部门声音相对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