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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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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问世,是法在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我们回过头认真回顾和审视我国经济法学的新发展时,我们发现,当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创新。因此,只有通过认真地检讨和反思,才能不断弘扬经济法理念,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促进我国经济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检讨和反思一:经济法学现在该研究什么?时至今日,一些学者仍停留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上,仍在不厌其烦地论证经济法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造成对有限学术资源的巨大浪费。经济法理论的创立,表现了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在我国,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至今,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官方正式认可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尽管现在仍有一些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事实上经济法学界内部对此问题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所以过多纠缠于此,只能徒耗精力。虽然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能还缺乏深刻、正确的理解,但对于经济法的作用却都已经有了非常直观的感觉和认识,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本身为经济法的存在必要性和必然性作出了最好的诠释。目前国内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来看,任何法都是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服务的,它总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都只能调整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机制和功能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它们都不可能对现代市场经济中表现为纵向和横向、宏观和微观、集中与民主、市场与计划等对立统一关系,在系统考虑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地进行调整。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法的部门都不是只简单调整一种社会关系,那种认为一个法的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看法,既不符合法的历史也不符合法的现实。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直接体现纵向管理因素的横向流转和协作关系予以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所以,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对象上说,我们应该加强对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如对反垄断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避免无休止地争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陷入与民法、行政法的"圈地"泥潭,我们要重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指导,在具体制度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刻理解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
    检讨和反思二:经济法≠经济+法。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七分经济、三分法律"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些研究成果干脆就是"两张皮"。众所周知,经济法的出现绝不只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它更重要的意义是在法的历史上真正实现了法与经济的全方位的结合,改变了法制活动和法学研究的思路和规则,使法从高悬的圣殿上走了下来,贴近经济的实地。就经济法而言,经济价值、经济利益、经济效益等概念范畴以及经济分析方法、经济管理规则等的引入,使之与法律和法学实现了科学的结合。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是我国经济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长期教导学生说,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贯彻"实事求是"的方针,"实事"就是从实际出发,"求是"就是寻求客观规律,"实事求是"是用我们民族的语言所表述的唯物辩证法或辨证唯物主义。我们都明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道理和原理,但仍有很多人在真正用到这一原理的时候,却忘了理论应该联系实际,把经济与法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经济法学是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发展中的学科,其理论研究必须重视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性和经济法律的整体性特征,必须借助于新的方法论来进行。一方面,要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整体性上认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对象系统,把握理论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向和细节;另一方面,要运用控制论和信息论的方法,研究如何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节、控制和监督,注重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给出。这些对研究经济立法的可行性和完善化,研究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的适法性及改善措施,科学地总结经济守法状况、经济违法和犯罪形势以及发展趋势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涉及诸多科学领域,除法学中的其他学科之外,其与经济学以及管理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等都密切相关,这些领域各自具有多门类、多结构的特点。因此,把原来属于不同领域的科学思想和材料,在新的条件下综合、加工、整理和研究时,就必须确定它们的性质、地位和功能,使之具有本学科所要求的本质规定性和表现形式。否则,把各类不同性质的概念、范畴和基本理论,以及各不相同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简单罗列、混杂在一起,必然会造成学科混乱,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检讨和反思三:中国经济法≠外国经济法。在对国外现有的制度研究上,一些人忽视矛盾论、分合论的对立统一方法,盲目照抄照搬,缺乏对我国国情的仔细研究,对经济法的本土化问题重视不够。现代经济法是"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并存并用的产物,是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以及协调解决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法律部门。生产社会化和国民经济体系化,使各国经济立法有着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但是,各国的经济基础不同,其经济立法的目的、作用机制、实施后果等不可能完全一致,同一理论可能受着不同的规律支配。因此,经济法律制度不能简单地从一国移植到另一国。简单移植,南橘北枳,无法达到发展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采取的态度是批判地借鉴,这里的"批"是"批评","判"是"判断",那种认为"批判"就是全盘否定的观点,是一种先验性的误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应当表现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张显时代发展特征,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法"理论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法"理论,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实际上,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直接面对着各国经济法理论的现成研究成果,合理借鉴这些成果是避免走"老路"、走"弯路"的重要途径。任何科学的发展都具有继承性的特征,但继承是通过扬弃实现的,站在世界性成果起点之上的我国经济法理论,不可能全部抛弃各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既有成果,相反,它必须在吸收和改造其中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制度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获取新的进步。在当前的经济法研究中,应该重视辨证方法、历史方法以及比较方法的运用,尤其应加强对各国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加强对各国经济法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其国家制度、政治经济条件、法律意识、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和习惯、地理环境、国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等,防止"一概排斥"和"一概照搬"两种错误倾向。
    检讨和反思四:经济法学研究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有些学者不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喜欢关起门来自言自语,自我欣赏,自我陶醉,所研究问题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和任何事物一样,经济法这种社会现象的本身是丰富多彩的。毛泽东主席在其《实践论》中曾经说过,"知识的问题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骄傲,决定的需要的倒是其反面--诚实和谦逊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深入实际,了解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动力和源泉,它们不断地给经济法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课题,并为经济法理论研究提供和积累新资料、新素材、新经验。经济法理论要不断地回答这些课题,就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通过图表、数据和实例增强结论的说服力。经济法理论中的社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的状况和趋势;经济法律、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果;经济法律制度的社会作用;经济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经济法理论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等状况的适应程度等等。法律是形式,法律所规定的对象是内容,内容决定形式,离开了内容,形式便无从谈起。因此,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开放,了解新情况、新问题,保持经济法理论与时俱进的学术品格。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实态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实态只是一知半解,则肯定无法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从根本上说,法是由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我们研究经济法必须从国民经济运行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研究经济法调整的规律性;从法与经济的关联性出发,研究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的统一性及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法;从矛盾的观点出发,研究国民经济本身的矛盾、经济规律与经济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的解决途径、手段和方式;从历史性、社会性出发,研究利益关系、阶级关系以及不同利益群体或不同阶级对法的要求,研究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研究经济法体系的社会规定性等。
    检讨和反思五:经济行政法的思想要不得。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一些学者的行政法倾向仍比较严重。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根本立场问题。持经济行政法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的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经济行政法的创始人是前苏联的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他在1963年提出了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经济行政法从根本上否定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客观性,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和典型内容,如反垄断法、国有企业法或公共企业法等,都无法囊括到经济法的名下。如果说经济行政法思想主要见于民法学者之中的话,在经济法学者内部,则有一种观点与其十分貌似,该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这种观点代表着我国的官方观点,虽然其与经济行政法在形式上颇为相似,但它和经济行政法所不同的是,它把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也纳入了纵向经济关系的范畴,并且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直接来源,就是我国立法机关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所明确提出的,"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与商品关系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愈益得到普遍认同,以至于许多学者趋向于认同官方的这种观点,并进一步予以阐发。尽管这种观点与经济行政法在本质上不同,但毕竟二者之间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因此,虽然目前为止理论界对经济法的认识仍未达成最终共识,但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仍必须反对把经济法进行经济行政法化,因为经济行政法的思想对经济法的发展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其最大的危害在于,会把经济法直接沦为行政法,使经济法丧失自我、自取灭亡,对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完全起到的是消极作用,所以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注意防止和避免这种研究倾向,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倾向所带来的危害。
    检讨和反思六:经济法学的方法论研究要注意些什么?方法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经济法学研究能否坚持科学的研究方法,将直接影响整个研究过程和研究结论的严密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发展和丰富是经济法学科新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近年来,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学者们开始注重运用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以及法律史、法学史等方法,从多角度、多维度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基本概念等理论进行新的诠释,从而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学的地位。但是,客观地说,学者们在运用法哲学方法去研究经济法的时候,忽视了经济法对法哲学的理论贡献研究。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有限的,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科之间的交流,而且影响了经济法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这是我们在运用法哲学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时今后应当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就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来说,这种研究深入揭示了经济学和经济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克服了法律和经济两张皮现象,通过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使经济法学者的思维更加缜密,研究成果更具有科学性。但是,运用这种方法分析时,有些研究成果所依据的资料和数据并未经过严格调查或科学统计,因此其效果不得不打上折扣。应该强调的是,运用该方法时必须避免把效益作为经济法唯一的目标,因为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必须把法的价值目标置于经济法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进行考量。就其中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来说,该方法对经济法的属性、主体、本土资源、法本位等基础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然而,该类方法研究中似乎更多的只是引入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学说,而对具体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诸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却较少涉入,这说明在该种研究方法上还存在某些不成熟。另外,该研究方法的哲学基础是实证定义,这种哲学理念往往对价值不甚关注,这也是我们采用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必须尽量注意的地方。就经济法学说史研究方法来说,该类研究成果便于对我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对我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评估,对未来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这对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需说明的是,运用该方法的研究中,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还明显不够。
    总之,经济法理论是世界法学领域的新成果,是法学发展合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立法发展规律的表现。通过检讨和反思,我们对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有了更加清醒和全面的认识。"十一五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标志着我国进一步迈向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由脱法的计划向法治的规划进行转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研究经济法必须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正确的认识,对经济法领域的特殊矛盾有正确的把握,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方法有科学的运用,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吸收和借鉴中外经济法学的一切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勇于创新,才能不断促进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