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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坚持正确人权观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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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我们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持续推进人权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的新期待新需求,提出了一系列人权法治保障的新理念新任务新举措,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总蓝图和施工图。

 

一、坚持正确人权观

 

人权观主要回答什么是人权、发展哪些人权、如何发展人权等根本性问题,是人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和人权实践的基本遵循。在新时代新征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必须坚持正确人权观。《决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这种正确人权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并深刻论述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深刻阐释人权的本质和特征,强调人权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深刻回答了人权的根本性问题,科学揭示了人权发展的普遍性规律,为中国共产党开辟人权发展新道路、创造人权文明新形态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是对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的科学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集中体现。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六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①“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深刻指明了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地位、根本方向、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坚持依法平等保障人权

 

坚持依法平等保障人权是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实践的鲜明特征和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依法保障人权时反复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决定》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提出了依法平等保障人权的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和显著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又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都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人,不允许进行偏袒性或歧视性的差别对待。《决定》强调,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健全法律制定、执行和适用上平等对待的制度机制,防止因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二是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是依法平等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④《决定》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出发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就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健全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平等长久保护的机制,完善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制度。

 

三、加强对公民社会权的法治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环境权等社会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决定》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出发,加强对公民社会权的全方位保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在保障受教育权上,《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

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培训权、休息权等权利,是事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在保障就业权上,《决定》提出,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在保障劳动报酬权上,《决定》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在保障职业培训权上,《决定》提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住房权是公民获得具有良好居住条件的住宅的权利,是保障人的基本尊严和体面生活的基本人权。在保障住房权上,《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健康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既具有消极权利的属性,即身体和心理健康不受非法侵犯,又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即身体和心理健康得到有效保护。《决定》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位置,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对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推动公共卫生体系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积极权利意义上的健康权的措施,包括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能力,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

环境权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使用权、损害救济权等权利。《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法治建设举措。从立法上看,《决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从执法上看,《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决定》提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四、全面保障各类特定群体权利

 

加强对各类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是中国人权法治保障体系的显著特色。《决定》从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进城落户农民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重要措施,推动构建更加健全有效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

加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是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重点任务。《决定》提出,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立法,为破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难题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加强对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重点人群的权益保障,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顽症痼疾的治理,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家庭保护协作联动机制。

加强残疾人权利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决定》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面对残疾人从生存到发展、从物质到精神、从就业到收入等方面对更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应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保护,出台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就业等政策措施,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群体尊严感、获得感、幸福感。

加强老年人权利保障是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到来的紧迫任务。在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部分,《决定》对加强老年人就业权、养老服务权等权益保障作出一系列部署。例如,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加强进城农民工和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必须解决的人权保障问题。为了保证农业人口安心进城、放心落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等合法权益”⑤“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⑥。《决定》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角度,提出了加强进城农民工和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措施。例如,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完善农民工就业支持体系,健全农民工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五、加强对外关系领域人权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人员、资本、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跨国大规模流动,如何依法保护境外本国公民合法权利和境内外国人合法权利,成为人权法治保障的新课题新任务。我国对外关系法对这两方面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37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决定》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角度对加强这两方面权利保障作出了重要部署。

关于加强我国公民、组织海外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决定》提出,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这要求:一是健全涉外合规机制,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健全领事保护和协助机制,充实我国驻外外交机构的法治与安全力量,如驻外警务联络官、法务参赞、安全官员等,完善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系,切实提高领事保护和协助能力;三是完善涉外执法司法体系,加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四是加快推进律师业和安保业走出去,提高海外复杂环境下法律服务、安保服务能力,为境外中国公民、组织提供高质量法律和安保服务。

关于加强外国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决定》提出,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这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外商投资权益的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有效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完善境外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健全境外人员生活便利化制度,打通境外人员来华工作和生活的痛点堵点卡点。

 

六、构建全过程人权法治保障体系

 

以人权保障措施实施的时间节点为分类标准,人权保障机制可分为事前保护机制、事中干预机制、事后救济机制。《决定》从事前保护、事中干预、事后救济三个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新任务新举措,织密织牢全过程人权法治保障网络。

一是加强人权事前保护。事前保护机制是指防止权利遭受侵害的机制。在传统应对型法治模式下,人权保障的主要机制是事后救济机制;在新型预防型法治模式下,人权保障的主要机制是事前保护机制。从事后救济到事前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人权事前保护的新任务新举措。例如,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从而防范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从而引导境外中国公民、组织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海外利益损害风险。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从而有效防控生物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疫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不受威胁。

二是完善人权事后救济机制。事后救济机制是权利侵害发生后的补救机制。《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人权事后救济机制的任务举措。例如,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以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起诉权、上诉权。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通过优化国家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费用保障、决定执行等制度,提高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及时性。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以有效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是完善人权全过程保护机制。全过程保护机制是指事前保护、事中干预、事后救济相衔接的机制。针对滥用强制措施侵犯社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现象,《决定》提出,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在这一全过程保护机制中,事前审查工作机制体现为在强制措施采取前的报告、批准、决定机制,事中监督工作机制体现为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非法侵害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事后纠正工作机制体现为对违法或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以及损害赔偿机制。

 

七、健全人权法治保障的公共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体系在人权保障中至关重要,各项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各类公共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决定》提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同时,《决定》还提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政务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人口服务体系、育幼服务体系、志愿服务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等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其中,政务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人权法治保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政务服务体系是依法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基础工程。《决定》提出,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就是进一步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统一标准,推动全国范围内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材料提交、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方面标准统一。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就是实现政务服务语言、行为、流程、评价规范化,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就是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做到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成本最小化。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治基础设施。只有借助于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决定》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这就要求,整合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学专家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构建起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流程、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

 

注释:

①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7页。

②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8页。

③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7页。

④习近平:《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9年2月2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4页。

⑤习近平:《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载《求是》2023年第6期,第14页。

⑥习近平:《做好城市工作的基本思路》(2015年12月20日),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416页。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5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