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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涉外法治范畴的结构论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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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外法治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板块,是对外开放和对外关系领域法治建设的总称,具有国家主权性、集中统一性、顶层设计性、系统推进性、主体协同性等运行属性。涉外法治的主体工程是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包括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有力有效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和推动建设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体系。涉外法治的支撑系统是涉外法治体系高质量高效率运行的重要保障,包括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协调联动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更有效力的对外法治传播体系。

关键词: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引言

 

涉外法治范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原创性范畴,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板块结构划分上的原创性贡献。这一范畴打破传统的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二分法,将国家法治体系中有关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等活动集成整合起来,构造出一个有其自身规律特点的独立法治板块。这一独立法治板块的确立,既有坚实而深厚的法治实践基础,更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全球化和法治化深度交织交融的时代,涉外关系领域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非常稠密、法律规制相当紧实的领域。涉外法治新大陆已经在法治版图上形成,涉外法治新范畴的提出恰逢其时。从理论意义上看,涉外法治范畴的提出,有利于精细划分法治体系结构的复杂构造,深入研究涉外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和基本原理,构建起专门化、系统化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从现实意义上看,涉外法治范畴的提出,有利于推动涉外法治建设的统筹谋划、统一部署、一体推进,增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整体性、协同性,提高涉外法治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不过,从学术化建构、学理化证立的规范性要求上说,提出新范畴的一项前提性、基础性工作是,清晰厘定该范畴的内涵外延、属性特征、结构功能,从而论证该范畴的不可替代性、理论适切性、实践必要性。涉外法治是一个实操性、实践性很强的范畴,应当从操作性角度作出自洽的结构性诠释。自2019年正式提出涉外法治范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2021年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2023年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等会议上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从法治建设实践角度深刻论述了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政策举措、路径方法,为涉外法治范畴的学术化建构、学理化证立提供了权威性指引。

近年来,法学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从学术化角度持续论证阐释和打磨锤炼涉外法治范畴,产出了一批有份量的研究成果。不过,由于研究者多为国际法学者,对这一横空出世的新范畴的阐释,难免不带有国际法中心主义的烙印。比如,纠结于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试图厘清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既相互关联又不可替代的复杂关系。这当然是涉外法治范畴研究所不能回避的重要理论问题,但不能停留于此。笔者认为,对涉外法治范畴的学理化证立,必须回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结构论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为蓝本,不仅原创性地提出了法治体系范畴,而且对法治体系的板块结构进行了多维度、多层面的划分,提出了一整套具有系统性、精细性、严谨性的法治结构理论。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贯穿到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各领域,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各领域的法治建设任务,确立了法治体系之下众多相对独立的法治板块,如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文化法治、生态法治、国家安全法治、网络法治、军队法治、涉外法治等。每一个法治板块都是对相应领域法治建设实践的抽象化概括,都有其自身的目标任务、体系结构、规律特点。涉外法治就是众多法治板块之一,是对涉外关系领域法治建设实践的概念化界定。因此,对涉外法治范畴的学术化建构、学理化证立,应从其作为法治体系之下相对独立的法治板块入手,精准揭示其内涵外延、属性特征、结构功能。这正是本文对涉外法治范畴的结构论诠释的宗旨和意图之所在。

 

涉外法治的语义分析

 

总体而言,大多数学者都是以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二元划分为参照系来阐释涉外法治范畴的内涵外延,因而研究重心在于揭示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例如,黄进教授提出,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结合部分、交叉部分、重叠部分。对我国而言,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仍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而对国际社会而言,可以把涉外法治部分,视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张龑教授认为,涉外法治是一种介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的双向互动的法治形态,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积极层面是指主权国家以法治的方式和程序参与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的一系列法律活动;消极层面是指反对霸权主义,以具体法治的方式反制抽象法治。霍政欣教授主张,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和国际法治的向内投射,既包括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涉及外国与国际事项的部分,也包括中国通过参与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合作而融入国际法治体系的部分。

也有一些学者在讨论涉外法治和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调整对象和工作任务的角度来阐释涉外法治的内涵外延。例如,黄惠康教授认为,涉外法治概指一国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机制、规则、活动的总称和集合,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何志鹏教授从作业机制出发将涉外法治工作划分为国内法治的域外延伸、域外法律的国内管控、国际法治的本土化、本土法治的国际化。

上述研究阐释工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还需进一步说明涉外法治的内外结构构造。因此,本文从法治板块结构角度对涉外法治范畴进行概念分析,既把涉外法治视为是国家法治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板块,也把涉外法治视为是由若干具体法治板块构成的相对独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涉外法治建设时,把对外开放法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加以强调,纳入到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中。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涉外法治建设就是从对外开放法治建设起步的,并以对外开放法治持续保障和促进对外开放进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部分,对对外开放法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举措。因此,对外开放法治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涉外法治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板块,是对外开放和对外关系领域法治建设的总称。具体而言,涉外法治包括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法治板块:

一是对外开放法治。这是指有关人员、资本、货物、技术等要素“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法治。“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先后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为“外资三法”,奠定了对外开放法治建设的基石。当今,面对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需求,无论是大规模引进来,还是大规模走出去,都需要建设更完备、更合理、更高效的对外开放法治体系。

二是对外关系法治。这是指有关对外缔结条约、对外执法司法、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适用等方面的法治。在这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对外关系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关系法治的焦点难点是国内法域外适用和外国法域内适用。近年来,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战”,我国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快构建外国法不当适用的阻断反制机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从未来发展看,构建起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我国国家实力相适应的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和外国法阻断反制机制,仍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的重大课题。

三是国际法治建设。这是指有关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规则实施、国际纠纷解决的法治。尽管当前国际法治体系还较为脆弱并处于深刻变动之中,但每一个国家都无可逃避地置身于这个体系之中,都是这个体系的主动的抑或被动的参与者。而且,虽然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治上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主权国家依然是国际法治建设最重要的行为体。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是许多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既包括按照国际惯例遵守和执行国际法,又包括按照本国意志影响或型塑国际法和国际法治。随着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上的角色从追随者、适应者向引领者、贡献者转变,推动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发展成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涉外法治的运行属性

 

涉外法治作为以涉外事务为规制对象的法治板块,具有区别于其他法治板块的鲜明特征和重要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这一重要论述实际上揭示了涉外法治在运行上的不少重要属性,如顶层设计性、系统推进性、主体协同性等。

第一,国家主权性。涉外法治涉及许多与国家主权相关的事务,具有较明显的国家主权属性。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独立自立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两个方面。对内主权体现为现代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管理权,包括对境内一切人、地、物、事的管理权。对外主权体现为现代国家独立处理其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涉外法治事务既涉及到对内主权,如对进入其领土的外国人、外国企业的依法管理,更涉及到对外主权,如与其他国家开展执法司法合作。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涉外法治工作的底线原则是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国家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等根本利益。

第二,集中统一性。涉外法治工作所牵涉到的国家外交工作,属于中央事权、体现国家意志,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形成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外交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坚持外交大权在党中央。”“外交大权在党中央,党中央对外交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我国对外关系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既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鲜明特征,也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最大优势。只有坚持和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地方涉外法治工作力量资源,产生集体共识和集体行动,形成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

第三,顶层设计性。由于涉外法治领域的改革、立法、签订条约等事项涉及到国家主权、中央事权,应由中央层面部署或实施。一是涉外法治领域的重要改革任务应由党中央作出顶层设计。新时代以来,涉外法治领域的改革任务都是由党中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出专门部署。例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专门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部署,还在第七部分“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第十三部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现代化”等其他部分提出了一系列涉外法治建设任务。二是涉外领域的重要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比如,阻断外国法不当适用的立法,因涉及到对外国法效力的评估和处置,属于法律体系中位阶较高的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但是,2021年《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由商务部公布并实施,效力位阶较低,必然累及其适用面和执行力。

第四,系统推进性。涉外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重点环节所构成。这些重点环节之间关联性、制约性强,必须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决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其中,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前提性、起始性环节。涉外立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可行性,将直接影响到涉外执法、司法、守法的质量和效果。涉外执法、司法、守法、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反映国家涉外法治的硬实力和影响力。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话语传播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保障条件,对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支撑功能。

第五,主体协同性。涉外法治建设的主体众多,涉及到政党、人大、政府、司法、军队、地方、民间等各类力量,联动性协作性要求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党、政府、人大、政协、军队、地方、民间等要强化统筹协调,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局面。”我国对外关系法明确规定了党和国家机构在对外工作上的法定职权,确立了对外工作大协同格局的基本框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这就是,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类主体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紧密合作、协同行动,形成涉外法治建设大协同格局。具体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制定涉外领域基础性、骨干性法律,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法治交流与合作;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国务院依法管理对外事务,制定涉外行政法规,领导全国涉外执法工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开展涉外军事法治交流与合作;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办理外交事务,依法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地方根据中央授权依法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涉外法治的主体工程

 

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主体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可概括为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有力有效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和推动建设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体系。

(一)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是法治的先导,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先导工程。“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立法,国家立法机关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制定了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总体而言,与日益增长的涉外法治规范需求相比,我国涉外领域立法还较为滞后,国际合作与对外斗争的一些领域还无法可依,不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实用性较弱。因此,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一是着眼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强涉外经贸立法,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制度,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当前,我国进入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阶段,需要加快推进涉外经贸立法,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决定》提出的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不少改革举措,都涉及到涉外经贸立法任务。例如,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援外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制定对外投资法、对外援助法等法律,构建起“走出去”的完备法律制度;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要求制定或修改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构建起“引进来”的完备法律制度。

二是着眼于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加快制定或完善打击跨国犯罪、反垄断、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等领域涉外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条款。当前,无论是保护我国日益增长的海外利益,还是打击日益增多的跨国违法犯罪,都需要出台专门法律制度,为有序开展涉外执法司法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决定》提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反跨境腐败法,就是一部推进反腐败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专门立法。

三是着眼于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坚持以法斗法、以法制法,加快对外斗争领域立法,充实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越来越注重运用立法手段插手干预我国事务,遏制打压我国发展。美国近几届国会反华排华法案数量持续增长,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以及人权、宗教、网络、科技、金融等领域进行干涉或打压,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决定》重申,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这就要求,以我国已出台的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打造更多涉外法律斗争的利器。

(二)构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由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纠纷解决、涉外守法等构成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直接决定一国涉外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

一是完善涉外执法体系。当前,影响我国安全稳定的不少违法犯罪问题源头在境外,例如电信诈骗、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网络攻击等犯罪。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80%以上。只有加强涉外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执法安全合作,协调推动依法打击境外违法犯罪活动,才能从源头上铲除祸根,有效保障国内安宁。同时,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挑起的法律战,我国行政机关应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制度机制,依法阻断和反制相关国家法不当适用的行动,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是完善涉外纠纷解决体系。涉外司法、仲裁、调解机制的国际影响力小、办理案件量少,是我国涉外纠纷解决体系的突出短板。从国内统计数据看,与涉外民商事纠纷快速增长的态势相比,我国涉外审判、仲裁案件数量偏少。例如,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4万件、海事案件1.6万件,约占全国民商事案件数量的0.1%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办理涉外案件3100余件,约占全国仲裁案件的0.5%。因此,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完善涉外司法、仲裁、调解制度,创新涉外送达、域外法律查明、域外调查取证等机制,提高涉外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打造一批有国际美誉度和公信力的涉外司法、仲裁、调解机构,让更多跨国民商事纠纷在中国解决。

三是完善涉外守法机制。涉外守法,既包括境外中国公民、企业遵守当地法,也包括在华外国公民、企业遵守中国法。近年来,一些中国公民、企业因不了解、不遵守所在国法律而遭受损失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境外的中国企业应普遍推行企业合规机制,建立专门的企业合规或法务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流程合规审查,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境外运营的各种法律风险。

(三)构建有力有效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

依法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能力是检验国家涉外法治实力的试金石。面对日益严峻的海外利益保护问题,我们不可能像近代西方列强那样搞法律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而是要在尊重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政府和市场力量保护我国海外利益。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海外利益保护的供给机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主体提供的领事保护和协助,另一类是由律师事务所、安保公司等市场主体提供的法律和安全服务。只有持续做大做强这两类供给机制,才能建成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法治安全链。

一是健全领事保护和协助机制。领事保护与协助是维护境外中国公民、机构合法权益的主渠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因此,应进一步充实我国驻外外交机构的法律和安全专业力量,如警务联络官、法务参赞、安全官员等,提高法律和安全事务处理能力;应进一步完善海外利益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事前预防、事中保护、事后处置的能力。

二是加快培育全球律师事务所品牌。涉外法律服务的充分供给是筑牢我国海外利益法治安全链的重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我国企业的大量涉外法律业务都被欧美律师承接,不仅意味着法律服务市场蛋糕被别人分走了,还会导致我国企业的很多数据信息被别人掌握。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培养出一大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还需要培育出一大批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和美誉度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品牌。

三是加快推进我国安保业走出去。同涉外法律服务一样,涉外安保服务供给不足是制约我国海外利益保护能力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我国私营安保业起步晚、发展慢,政府依赖性强,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低。面对境外中国企业日益强劲的安保服务需求,应加快实施安保业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战略,提高安保公司在海外复杂环境下安保服务能力。应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强大的海外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先进的技术和装备设施、重大安全风险快速应对处置能力的的安保公司,增强中国安保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推动建设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体系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局部武装冲突不断,全球进入动荡变革期。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以和平解决国际冲突、建设国际公正秩序为根本使命的国际法治建设,既显得更加迫切,又面临严峻挑战。近年来,西方国家因国内矛盾增多而内顾倾向加剧,有意或无意推卸国际法治建设的责任,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滞后。我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应肩负起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供给者的重任,积极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实施机制建设,推动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是坚定不移地捍卫国际法治。从武力到外交再到法治是国际关系文明进步的根本标志。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有力推进者和重要贡献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国际法治价值理念的更新。国际法治的价值理念,事关创建什么样的国际法律制度、构建什么样的国际法律秩序等国际法治建设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持续深化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新价值新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世界观、秩序观、价值观,是建设何种国际法治、怎样建设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深刻指明了国际法治文明进步的时代潮流和发展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系列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新价值新理念的组合体。“概括地讲,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努力目标,以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为实现路径,以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普遍遵循,以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为基本支撑,以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战略引领,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实践平台,推动各国携手应对挑战、实现共同繁荣,推动世界走向和平、安全、繁荣、进步的光明前景。”比如,其中的“三大全球倡议”提出了新的全球发展观、全球安全观、全球文明观,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治新价值新理念。在推进国际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全面落实“三大全球倡议”,推动破解全球公共治理难题,创新国际法律制度和机制,构建更加美好的国际法律秩序。

三是全方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无论是国内法治,还是国际法治,法治之精髓均在于良法善治。国际法治就是以国际良法保障全球善治。因而,制定国际良法是国际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这既包括变旧法,又包括立新法。黄进教授指出:“大变局就是大变法,要变既有之法,要变陈旧之法,要变过时之法。”这就要求,我们深入检视既有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对那些陈旧过时的规则和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方案,推进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同时,对于那些急需提供国际法解决方案的全球性公共治理问题,我们要在凝聚国际共识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认可度、公信度高的中国方案,在国际良法制定上发挥更大领导力和话语权。

四是积极推进国际法治实施机制建设。缺乏权威高效的国际法治实施机制,特别是有效的国际执法和司法机制,一直是困扰国际法治建设的瓶颈性难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作出了战略性部署,强调推动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机制更好发挥作用,扩大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影响力。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时,我国应更加注重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法治实施机制建设,在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涉外法治的支撑系统

 

涉外法治体系的高质量高效率运行,离不开涉外法治理论、人才、队伍、文化建设的有力跟进和坚实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时,特别强调了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队伍建设、对外法治传播等支撑系统的建设。

(一)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一国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既是该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也是该国关于世界法治格局和国际法治建设的理论构想和行动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涉及到涉外法治基础理论、对外开放法、区域国别法、比较法、国际法等研究工作,因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开展有规划有组织的集群性研究,努力在涉外法治基础理论研究、对外开放法治研究、区域国别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国际法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大批原创性、突破性理论成果。

一是加强涉外法治基础理论研究。以系统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思想为起点,深入探讨涉外法治的概念和性质、涉外法治的理念和原则、涉外法治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涉外法治体系的结构和功能、涉外法治运行的过程和环节、涉外法治的重点法律制度等问题,构建起凝聚中国智慧、反映时代潮流的涉外法治基础理论。

二是加强对外开放法研究。“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就要求,立足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时代使命,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对外开放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涉外经贸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对外开放法律规范体系。

三是加强区域国别法研究。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有不少学者从事欧盟法、东盟法、非洲法等区域法研究和美国法、德国法、英国法、法国法、日本法等国别法研究。在涉外法治建设特别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的有力驱动下,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区域国别法学的新学科范畴。当前,随着我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领头羊,经济文化交流网络扩展到全球,海外利益遍布全世界,我国区域国别法研究不能再局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应覆盖世界上所有区域和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区域国别法研究不可能由少数几所法学院校完成,而需要由全国法学院校分工协作。这就要求国家层面对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分工进行必要的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而且,为适应培养区域国别法实务型人才的需要,区域国别法研究应当从传统的概貌性、知识性介绍转变为系统性、应用性研究,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加强比较法研究。比较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对于深入考察世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世界法律格局的变化性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法律地图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东亚法、非洲法、拉美法、伊斯兰法、东盟法、南亚法等区域法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持续上升。我国比较法研究,既应持续深化各部门法、领域法层面的微观比较研究,更应加强全球法律总体格局层面的宏观比较研究,深入考察全球法律发展新动态新趋势,绘制更具解释力、穿透力的世界法律新地图。

五是加强国际法研究。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已取得长足进展和重要成就,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法治发展的实践需求仍有不匹配。一方面,应善于运用国际法的话语系统和概念工具,对党中央提出的全球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行学理化体系化研究,提炼出国际法新范畴、新命题、新观点,构建独树一帜、世界认可、更有回应力解释力变革力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为国际法治发展提供中国理论。另一方面,应聚焦全球性公共治理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有组织地开展原创性攻坚性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实效性的国际法解决方案,为国际法治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二)建立协调联动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与常规法治人才培养相比,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特殊性、不确定性。从供给端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提供政治+业务、理论+实务、法律+外语、境内+境外等多环节培养、多场景训练,因而教育周期更长、成本更高。从需求端来看,涉外法治人才需求分散在各级党政机关、境内外企业、纠纷解决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组织等各类单位,具有多样化、碎片化、小众化、多变性特点,因而需要多院校分工协作才能满足市场需求。从市场体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市场存在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搜寻成本高、自发调节难等问题,更需要政府的统筹规划和中介组织的中介服务。可以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革命性变革,需要创新法学教育体制机制。

第一,建立多方协同育人的复合型培养机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协同育人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三类协同育人机制:一是法学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协同育人,共同建设涉外法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教师团队、就业体系,提高学生的实战实践能力。特别是围绕实战型人才培养定位,共同开展涉外法治技能训练、涉外法治案例分析、涉外法律实务前沿、涉外诊所式法律教育等课程板块建设,构建实践导向型的课程和教学体系。二是法学院校和外语院校协同育人,将法律教育和外语教育融合起来,提升学生的语言交流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三是境内培养和境外培养有机衔接,选派学生到境外法学院学习、到境外法律机构实训,在境外法律场景下见世面、经风雨。特别是国际组织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紧密合作,畅通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通道,让学生获得国际组织工作的亲身体验和实践知识。

第二,建立多元互补的专业化教师队伍。法学院校要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建设一支由专职教师、实务教师、海外教师组成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首先,组建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熟悉法治实践、专业素质精湛的校内专任教师队伍,负责承担校内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其次,从外事部门、司法机构、法律服务机构,选聘一批专业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和专家,担任校外实务教师,负责承担实务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学生业务实习。再次,依托国家、地方、校院等各类外专项目,以全职、兼职、短期讲学等多种形式引入海外法律法学专家,参与课程教学和专业指导工作。

第三,建立产学研用融合的教育联动机制。涉外法治教育更需要打通产学研用各环节。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全国性的涉外法治产学研用交流机制,组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单位、实务部门、用人单位定期研讨会商,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针政策、任务举措。为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单位、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的难题,逐步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可搭建全国性的涉外法治人才供需服务平台,汇总全国高校人才供给信息和用人单位人才需求信息。根据人才市场需求情况,还可适时协调有关单位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涉外法治人才推荐会或招聘会。

(三)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由涉外执法人员、涉外司法人员、涉外法务人员、涉外律师、涉外仲裁员等构成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力量,直接影响涉外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特别是在涉外法治舞台上实战经验多、业务能力强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匮乏,是制约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突出短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因此,应将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优先议程加以持续推进。

一是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这主要是加快健全涉外法律职业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等制度,形成有效的职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涉外法治人才教育成本高、工作岗位准入门槛高,只有建立健全职业激励机制,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涉外法律职业。例如,可探索在党政机关、驻外机构、国有企业建立独立的涉外法务职务序列,设置较高的准入条件,给予较高的薪酬待遇。

二是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这主要是对现有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持续深入开展专业培训、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业务能力。20249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首次举办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培训班,对涉外法治工作队伍进行集中培训。在未来,涉外法治工作队伍集中培训应当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加强国际组织法治人才培育和推荐工作。国际组织法治人才短缺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队伍的突出弱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推荐更多优秀涉外法律人才到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际仲裁机构任职,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首先,加强国际组织法治人才储备。从现有法治工作队伍中专业功底深、外语素质高、对外交流多的法律职业人员中遴选出一批优秀人才,加以重点培养,形成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国际组织后备人才梯队。其次,加强国际组织法治人才输送。有组织地推荐优秀法律职业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支持优秀法律职业人才竞选国际组织重要职务,让国际法治舞台有更多中国面孔、中国声音、中国元素。

(四)构建更有效力的对外法治传播体系

构建更有效力的对外法治传播体系,向世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让世界更好地理解中国法治,是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中国法治国际话语权和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这就要求,加强对外法治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各种对外法治传播机制,构建更具吸引力、穿透力的对外法治传播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金名片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法治感兴趣,希望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经验,希望了解我国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提供的中国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凝聚中国智慧、彰显中国气派的大国法治话语体系,是中国法治对外传播最闪亮最耀眼的金名片。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传播工作,既有利于让各国人民更深入地了解、接纳、借鉴中国法治成功经验,也有助于推动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因此,应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外传播作为对外法治传播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积极回应有关国家对中国法治的主要关切,有针对性地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中国法治经验。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出版机构的对外法治传播功能。报刊社、出版社等法律出版机构是发表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也是开展对外法治传播的重要渠道。法律类出版社通过与国际出版机构合作,或者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在境外出版发行中国法治研究著作,有利于推动中国法治理论和经验的国际传播。法律法学类报刊社通过面向全球建设外文版或创设外文报刊,刊发高质量的中国法治研究成果,能够起到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释中国法治思想的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法学院校的对外法治传播功能。法学学术机构是专门从事法学知识生产、法律人才培养、法学学术交流的实体,拥有专家学者密布、知识信息密集、对外交流密切等专业优势。法学院校还具有通过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推动中国法治话语和理论对外传播的便利条件。在新形势下,应更加重视发挥好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各类力量润物细无声的传播功能,鼓励和支持其通过举办国际论坛、国际研讨会、招收外国法学留学生、派遣专家赴国外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组织专家在境外发表出版研究成果等方式,以更广范围、更大力度、更具成效地传播中国法治话语。

四是充分发挥法律实务界的对外法治传播功能。法律实务界为外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法律实务专家在国际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都是推动我国法治话语对外传播的重要路径。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在长期涉外法治实践上,熟悉世界各国法治话语,深谙如何把中国法治理论转化为国际上听得懂、易接受的法治话语。因此,应组织涉外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专家,总结对外法治传播的有效经验,提出涉外法治话语创新的方案。

五是推进对外法律翻译规范化。中国法治理论和经验的国际传播,必须借助于英语、法语等国际通用语言,因而对外法律翻译是对外法治传播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不少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法治概念,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缺乏统一、精准、权威的译法。同一个法治概念可能在不同的作者、不同的文章中有不同的甚至错误的译法,容易导致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在跨国传播中失真、走样,甚至造成国际上对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误解、误读。因此,建议由中国法学会等权威机构牵头,成立对外法律翻译的高层次专家委员会,专门研究中国法治重要概念和范畴的翻译问题,提出权威性的标准化译法。

 

结语

 

从当今国际竞争看,涉外法治是国家法治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法治强国的基本标志之一是,既具有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强大实力,又拥有提供全球公共法治产品和服务的强大能力。从目前情况看,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短板,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紧迫任务。特别是在当前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通过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全球法治议题的引领和攻坚能力,国际规则制定的组织和主导能力,逐步提升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话语权。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