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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孙珺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学思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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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包括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在内的,具有时代内涵、中国特色、实践价值的完整科学思想方法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原创性方法论贡献。“七大思维”的形成过程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密不可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大思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到了充分地运用并进行了极大的创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性、完整性与科学性奠定了方法论基础。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涵的科学思想方法,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理论特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要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提供科学思想方法。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论。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强调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这强调了我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方法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要运用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中国的问题,而不是要背诵和重复其具体结论和词句,更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当成一成不变的教条。”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不断发展并创新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才能得出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科学认识,形成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更好指导中国实践。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时代内涵、中国特色、实践价值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方法论。我们要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拓展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首先要把握好、坚持好、运用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方法论。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是以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与底线思维这“七大思维”所构成的一套完整系统的科学思想方法体系。“七大思维”科学思想方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方法论,自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方法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大思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着充分的运用与体现,不但为丰富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依据,也为建设法治中国实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引。全面系统梳理、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涵的“七大思维”,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内容与理论特质,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七大思维”科学思想方法体系的形成逻辑

 

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方法论。思想方法是认识世界的方法,是人们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路径与方式;工作方法是改造世界的方法,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目的所采取的办法与手段。思想方法是工作方法的前提与基础,人类实践目标提出的是否正确、能否实现,都离不开科学思想方法的指导,因此科学思想方法在科学方法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不论是认识世界还是改造世界,我们都要首先解决主观与客观的关系问题,也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只有以实事求是的科学世界观作为指导,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进而准确反映客观存在,才能使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和实践相结合,进而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形成了完整的科学思想方法体系,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不但大力倡导,而且身体力行,带头运用科学思想方法谋划和推动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科学思想方法的具体内容。通过多年实践的丰富与发展,最终形成了“七大思维”科学思想方法体系。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掌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并首次概括提出了“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与“底线思维”。同年刘云山同志在省部级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体现了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贯穿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提出,要“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继续强调了上述五种思维方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也沿用了这五种思维方法。

2019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领导干部要把握贯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在原有五种思维方法基础上增加了历史思维,进而形成六种思维方法。20207月,王沪宁同志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出版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要树立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历史思维、创新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论的新发展”。在中共中央宣传部主编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一书中,专设一章“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并强调这是“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该章特别强调“要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等科学思维能力,“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02210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善于通过历史看现实、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提供科学思想方法。”至此,科学思想方法的“七大思维”体系正式形成。

科学思想方法的内容从最初概括提出的战略、创新、辩证与底线“四大思维”到最终归纳总结为战略、历史、辩证、系统、创新、法治与底线“七大思维”,其逻辑结构逐步清晰与明确、学理化与体系化特征愈发明显。这一方法论体系的形成前后经历十年时间,这十年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历史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影响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解决“七大领域重大风险”“四大考验”与“四大危险”为问题导向,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七大思维”的科学思想方法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方法论,贯穿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七大思维”并非是相互割裂独立的个体,而是具有逻辑连贯性与价值同一性、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整体,是我们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总钥匙”。在掌握并运用这些具体思维时,需要整体把握,不可偏废。

“七大思维”科学思想方法体系的最终形成,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必然结果,充分检验和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科学力量、真理力量和实践力量,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中国化新的飞跃。正是在方法论上的继承与创新,才使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体系完备且涵义丰富的理论体系。

 

二、“七大思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断总结、提炼而形成的。没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产生。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观点、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鲜明的继承性、重大的原创性和强烈的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杰出贡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丰富的思想理论基础。因此,“七大思维”的科学思想方法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七大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揭示了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依然是指导我们共产党人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年的法治探索、实践与思考中,继承并坚持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充分运用“七大思维”的科学思想方法,明确揭示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厉行法治的必然性、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真正厘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本质区别,清晰解答了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中困扰我们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与重要问题,准确把握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规律,指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方向。正是在方法论上的继承与创新,才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体系完备且涵义丰富的法治理论体系。“七大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方法论依托,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七大思维”是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路径

科学思想方法是认识规律的集中体现,因此任何科学方法本身都代表着对某一领域的正确认识,能够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正确的方向与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继承了中华法系有关治国理政的智慧和经验,而且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而且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不仅涵摄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建设理论,而且概括了新时代全党全国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实践经验;既验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又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要完整、全面、准确领会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要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所使用的科学思想方法进行认真总结和研究。“七大思维”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研究提供了重要路径与正确方向。

(三)“七大思维”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指引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的动力、认识的检验标准。坚持实践第一、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掌握科学方法论并有效运用于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项看家本领和基本功。科学思想方法本身代表着对某一领域的正确认识,是认识规律、掌握规律的基本方法,能够为该领域的实践提供正确的方向与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这些实践经验里蕴含的科学思想方法给了我们重要的方法论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题是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明确的目标与任务、措施与手段,体现出鲜明的实践性。“七大思维”的科学思想方法为我们正确认识、准确把握这一主题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方法,是我们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方法遵循与行动方法指南。我们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要正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学思想方法,并将其充分运用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去。

 

三、“七大思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具体运用与创新

 

法治是人类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明成果,现代法治更是符合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系统的思想观点和理论形式,而且以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客观反映了法治建设的规律与趋势,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色。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它不仅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且强调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深化实践,同时还要通过实践不断验证理论、发展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坚持科学的思想方法,从而正确指导法治中国实践。“七大思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并进行了极大的创新,部分思维也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首先提出并逐步完善的。“七大思维”的科学思想方法体系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一)以战略思维确立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地位

战略思维,是指从长远和全局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思考和处理问题,注重总揽全局,观大势、谋大事,意味着在时间维度上的长远考虑、空间维度上的全局谋划、系统维度上的整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战略上判断得准确,战略上谋划得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事业就大有希望。”战略思维永远是中国共产党人应该树立的思维方式,“全党要提高战略思维能力,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站在时代前沿和战略全局的高度观察和思考中国问题,从政治上认识和判断中国所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其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写入“八个明确”,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列入“十四个坚持”,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设立这样的机构,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举措。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中国共产党从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党的二十大更是以专门章节重点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无疑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高到了更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上。

我们之所以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因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方略。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必须依靠法治。一个现代化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只有把法治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只有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置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谋划、推进,才能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行稳致远。

(二)以历史思维审视法治中国建设的源流与镜鉴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现实的个人的物质生产实践出发,用历史唯物主义思维方法阐明了物质生产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恩格斯指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我们比其他任何一个先前的哲学学派,甚至比黑格尔,都更重视历史。”马克思指出,历史唯物主义是“唯一的唯物主义方法,因而也是唯一的科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历史的传承和发展,要求人们在认识和看待事物时要把事物看成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正确认识历史进程和历史发展的未来趋势,并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作出客观评价和行动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一向重视历史思维,并在继承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贯穿始终地运用历史思维。他多次深刻指出历史思维的重要性,如“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重视历史、研究历史、借鉴历史,可以给人类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开创明天的智慧”;“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法治重要意义时,特别注重引用和总结大量中外历史的法治事实、典故、人物、警句及结论等,从历史的视角进行阐述。如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过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者,治之端也。”用这些典故来“典”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秉承唯物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以史为鉴、以史为师,在全面考察了人类历史上法治强国的成功经验后指出,无论是从30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王国到罗马帝国,还是从秦始皇统一六国到汉高祖刘邦一统天下,再到唐太宗开创大唐盛世,无一不证明法治是使国家强盛的必由之路。他深刻总结了近代中国积贫积弱、落后挨打的历史教训,总结了我国建国以后的法治建设历程与经验教训,进一步论证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吸收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例如他指出,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注重法治的国家,也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有着坚实的历史逻辑与镜鉴。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只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历史思维的方法论,尊重历史、研究历史,深刻总结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把握中国和世界法治的发展规律,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与历史趋势,才能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把握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践行法治建设的目标与要求,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更好走向未来。

(三)以辩证思维阐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世界观和方法论。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它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既对立又统一的两方面,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本质内容和发展变化的根本源泉,是世界的根本规律。由对立统一规律概括出的矛盾分析方法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的展开,是人们认识事物和现象及其本质规律的重要思维方法,是分析矛盾、解决问题的科学思维方法。这一思维要求注重矛盾分析,注重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注重全面、联系和发展地看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坚持运用辩证思维思考和探索中国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就是辩证思维作用的结果与实践的运用。

人类法治发展历程中,政治与法治、党与法等关系始终是法治理论中的重要范畴,也是法治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如果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不能正确把握和处理这些重大关系,就会在认识上产生误区,在行为上产生偏差,进而影响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运用辩证思维,系统阐明了法治建设中诸如政治与法治、党与法等若干对重大关系。如关于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一论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视域下探讨了法治建设中国化的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特点,如果按照西方法治建设的惯性思维来思考中国的政治与法治关系问题,难免产生水土不服的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政治思维和法治模式,而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制度与文化。我们所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又如关于党与法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权大还是法大才是真命题。他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论断为全党明确了政治方向、坚定了政治信念、丰富了政治理论、厘清了政治误区、走出了政治陷阱。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德治、秩序与活力、维稳与维权、发展与安全等重大关系都有精到的论断,如“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如“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如“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如“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些重大关系的阐释与处理,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握对立的方法论精髓,进一步明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进一步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坚持辩证思维,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使命、基本目标、重点任务、现实状况、未来走向,准确把握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若干重大法治关系。要注重运用“两点论”与“重点论”,深入系统地分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矛盾关系,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进而找出能够权衡利弊、趋利避害、化解风险、解决矛盾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

(四)以系统思维明确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任务和推进方略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能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着眼于整体,正确认识和处理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系统思维是从系统与要素的关系上把握事物的关联性、秩序性、整体性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治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每一个法治要素在其中都有特定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法治要素之间也具有特定的结构。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具有系统思维,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谋划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注重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调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充分考虑国际国内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结合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顶层设计与系统谋划。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目标就是站在系统与要素的高度,关注法治各要素的关联性、整体性所提出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线图、施工图与时间表。这充分体现了系统思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将相互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子系统。系统的整体功能并不等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功能的简单相加,即整体不等于部分的总和。这五个子系统应当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作用。任何一个子系统缺失或者存在问题,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任务、总抓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谋划,加强法治顶层设计和规划,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纵横交织、内外统筹、上下贯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法治理念真正融入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融入治党治国治军的各个环节,融入内政外交国防的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法治布局的系统性、严密性全面加强。

(五)以创新思维不断开拓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

创新思维是与时俱进、求新求变、以新颖独创的方法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人类特有的高级思维活动与精神过程,是人类一切创新活动的精神之根、思想之源。创新思维本质上是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相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也是中国共产党人思想方法的核心。创新思维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打破以往的思维定式,善于因时制宜,超越过时陈规,破除种种迷信,冲破思想束缚,推陈出新,破旧立新,努力总结新思想、提炼新理论、运用新方法、探索新思路、形成新格局、引导新实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创新能力,从根本上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

习近平总书记是创新思维的积极倡导者,更是率先践行者。他在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创新思维,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最终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历史性贡献,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实现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命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开创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命题,这一法治体系不仅涵括法的创制、实施、监督、保障等法治运行全过程,还特别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实现了对我国传统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首次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指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创造性提出以“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核心理念的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方略;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厘清了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明确了必须正确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科学方法论;在中国语境下创新发展了公平、正义、民主、平等、人权等这些人类法治基本价值的内涵与外延等等。这些都是创新思维在法治领域中充分运用的最直接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建设的具体问题上也非常重视创新思维的运用,他多次要求,要创新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法治监督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等等。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挑战与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创新思维,要有新思考、新谋划与新调整,寻找法治建设新思路、打开法治建设新局面、提升法治建设新水平、形成法治建设新格局。

(六)以法治思维保障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思维是一种强调合法性、确定性的规则思维方式。既定的规则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与标准,会告诉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遵循的程序,人们会根据确定的规范与标准来预期自己的行为以及后果,从而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权、保护人权,因此法治思维也是一种权利义务思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需慎为”就是这种思维的最好体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因此法治思维还是一种程序思维。法治思维要求人们根据规则和程序办事,而不以决策者的注意力和判断力为转移,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才能确保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有了法治思维,人们才会理性地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也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与实现,领导干部对待法治的态度直接影响社会对待法治的态度,领导干部践行法治的力度直接影响人民依法办事的程度,因此,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够起到表率、示范与引导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如“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为了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一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厉行法治必然性、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认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的自觉性。二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摒弃“官本位”思维、人治思维与特权思维,决不能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必须要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三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四要把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法治保护人民权益的核心目标统一起来,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五要加强学习与实践,通过不断的法治实践和严格自律培养强化自己的法治思维。

(七)以底线思维应对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切事物及其发展过程,都包含着矛盾的对立统一,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不能只关注积极因素与有利因素,忽视消极因素与不利因素,不对消极因素与不利因素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早作出应对,否则消极因素与不利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导致事物向相反的方向倒退。因此我们在追求“好”的结果的同时必须要有“坏”的打算,这就是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又一重要思维方法,它充分体现了普遍联系与矛盾分析原理,充分考虑面临的各种问题、困难与挑战,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估算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立足实际设定最低目标、争取最大期望值,根据预期进行调整并妥善解决问题。底线思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方法论之一,是新时代我们党和国家应对各种国际国内风险和挑战的重要思维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具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与清醒的底线思维,他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各种风险我们都要防控,但重点要防控那些可能迟滞或中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全局性风险,这是我一直强调底线思维的根本含义。”我国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影响世界和周边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我国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面临许多严峻挑战,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在现代社会,各种风险不仅层出不穷、连环叠加,而且扩散速度快,防控难度大。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只有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提高防控能力,从被动应对风险转为主动预防风险,加强对社会治理风险的前瞻和预判,才能着力防范化解各种潜在社会风险,既防范难以预测的“黑天鹅”事件,也防范隐蔽无形的“灰犀牛”事件。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与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如果不及时有效解决,就会严重阻碍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要求“政法队伍必须始终坚守政治纪律的底线”;要求司法人员“要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任何时候都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线”等等。坚持底线思维,首先就要严守原则,不仅要划清底线,更要对底线心怀敬畏,坚守底线,不能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底线在政治上是生死线,在政治方向上,在大是大非上,丝毫不能偏离,丝毫不能动摇;底线在价值上是最低标准,要毫无例外地遵守,不可逾越警戒线;底线在发展上是最低目标,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不能搞变通。强调底线思维,并不意味着消极应对,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预测风险、守住底线,才能掌握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动权。

 

四、结语

 

我国要持续推进并最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就要以高质量的法治建设来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产生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又完全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根本的是学习其中所贯穿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转化为自己的科学思想方法,进而正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指导工作。“七大思维”的科学思想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法论,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钥匙,我们必须深刻领悟、自觉践行。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科学思想方法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体系化构建,按照基本的哲学逻辑和方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观点贯穿起来,使其彼此互相联系,形成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能够系统、完整地呈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价值,进一步丰富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好指导法治中国实践。

 

来源:《法治研究》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