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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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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创造性地阐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的基本原理,彰显了鲜明的人民立场,深入分析作为现实的个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对于法的现象存在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人民主体性的根本原则,强调必须依法确认与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习近平法治实践论注重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论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实践领域的基本问题,从而表达了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加快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实践论;权利要求;问题导向;实践场域

 

一、引言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百年历程表明,每一次历史性飞跃的形成与发展,每一个重大理论成果的取得,都充分反映了那个时代国家与社会发展进程的理论需求,体现了那个时代法律与法治实践的现实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正处在一个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大变革时代,“也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创新如火如荼、层出不穷,形成了重点突破、深化拓展的崭新局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集成创新的时代产物,习近平法治思想聆听时代的声音,探索实践的需要,紧跟科学的发展,悉心把握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时代主题,系统总结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创性的丰富实践经验,坚持在法治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创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实践论,引领着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澎湃向前。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而法治实践的人民主体性则是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根本立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突出现实的个人能动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及其对法的现象的深刻影响,坚持从现实的个人的实践出发,深入探讨人类实践活动中法的现象运动变化的基本规律,强调法的现象从本质意义上讲乃是现实的个人实践活动的历史性展开,从而赋予法的实践以鲜明的人的主体性品格,开辟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的广阔天地。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创造性地阐述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的基本原理,深刻地把握作为现实的个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对于法治现象存在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从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中认识法治实践的人民主体性的基本准则,从而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实践论在21世纪的发展做出原创性的理论贡献。

一方面,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现实的个人的实践活动首先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其中凝结着一定的法权关系,彰显着人的主体性的内在法则。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拓展,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作用更加重要。习近平深刻分析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现实的个人的实践活动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是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历史责任之所在。因之,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恪守人民主体性原则,通过现实的人对自然界的能动作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使自然以人的方式而存在,自然成为“社会的自然”,人则成为主体,进而以此为基本准则,深入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实践活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的法治体制、制度和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习近平指出:“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 “绿色发展,就其要义而言,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个规律谁也无法抗拒。”因之,恪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绿色发展实践中的能动的主体性作用,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坚持人民主体性原则推进绿色发展实践活动,清晰地表达了以人民为中心与生态环境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旨在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由此,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绿色发展实践活动。习近平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人民主体性原则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实践活动,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调整功能,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制度体系,为促进绿色发展实践活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强有力举措,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实践,取得了重要进展。面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艰巨任务,坚持人民主体性原则,不断满足人民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新需求,进一步加大绿色发展法治实践力度,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切实解决环境保护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

另一方面,现实的个人在实践过程中不仅同自然发生着密切联系,实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进而成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产生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存在物。现实的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结成的社会交往关系,深刻地体现了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调整与治理的价值取向。在这里,个人的每一个行为及其后果,不仅对自己,而且对他人、集体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决不能把个人看成是离开社会而孤立自求的人。与此同时,社会发展只有通过能动性的个人的建设性活动才能实现。个人是真正现实的主体,也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决不能把国家与社会看成是凌驾于个人之上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个人的特殊机体,而应当充分激发和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体按照一定的方向和目标,创设正规化的与非正规化的行为规则体系,以便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之中,这是社会治理活动形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与法治发展关系密切,法治化是以人民主体性原则为准绳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在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法律现实中的比重不断增长,社会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一定社会自由和权利,是社会治理实践活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必须运用授权性规范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治理实践的深入展开,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历史性变革,从而构建良法善治的基础。时下,人们愈益注意到社会的活力问题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其实,社会的活力不仅是经济领域的议题,也不仅仅是社会生活领域的论题,而且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议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有效激发社会的活力,建构有利于深化社会治理实践活动的现代善治秩序,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一个重大问题。诚如习近平所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及自治功能,保持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生机与活力,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功能目标。因之,深化社会治理实践活动、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就是要加快建设和形成以人民主体性为要义的活力与秩序有机统一的法理型社会。

很显然,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规律基本原理的核心要求,恪守人民主体性的根本原则,“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据此深入探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权关系以及社会治理的法治机制,应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各环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和法治改革事业,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力量源泉,有力推动新时代法治实践活动的深入展开。

 

二、法治实践论的权利要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权利论的基本原理,一定社会的权利现象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权利现象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深入分析了构成权利现象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认为一定社会中现存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利现象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指出权利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权利现象的性质、享受的主体及其范围等等是各不相同的。权利现象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只有在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中,社会主体的广泛权利才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且得到切实保障。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法权要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践行人民主体性的根本原则,就必然要求法治发展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的发展权益,并且将这一根本要求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各环节。

习近平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践行人民主体性原则、推进法治实践的根本要求。按照这一要求,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始终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决定性因素。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益是社会主体的行为目标和内在动力,也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深厚根源。法治实践的基本社会功用,就在于法律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形成一定的法治秩序,进而达到调整关系、促进发展的目的。因此,在当代中国,利益是决定最广大人民对法治实践是否赞成、是否拥护、是否满意的概括性因素。法治实践必须把维护人民的发展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通过一定法治机制,设定必要的法律规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全面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

践行人民主体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实践活动,就必须依法确认与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要深入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进程,加快健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制度体系,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之中。在立法工作中,“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立法实践,就必须把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提为重要立法议程。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准确地认识和反映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努力把握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内在必然性及其发展趋势,进而把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在法律上表达好,使之更好地弘扬人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着眼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正确认识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内在必然性,加大民生立法工作力度,合理平衡和调节不同方面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引导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显然,这样的法律就是良法。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执法工作中,要始终把握维护人民权益的法治价值准则,全面贯彻落实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法治要求,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当下社会深刻转型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现象愈益突出,这对执法实践活动中的群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强调,“涉及群众的问题,要明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从而切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司法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发展权益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最高标准,“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新时代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责就在于坚持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扎实做好司法领域中的群众工作,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从而切实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人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法权现象,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权要求。人权的确认和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保障。“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在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团结带领人民为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进行坚韧奋斗,现行宪法明确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宪制原则,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有效施行治国理政,“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高度重视和加强人权法治实践,使新时代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新征程,要“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人权普遍性原则和本国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根据国情条件和人民愿望来发展人权事业,悉心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人权领域的具体样态,深刻认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价值意义,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的权利基础。

 

三、法治实践论的问题导向

 

马克思曾经提出这样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却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因此,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或法治实践,都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时代所提出的种种问题。法律或法治实践决不能醉心于淡漠的自我直观,也不能成为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的主观遐想,而必须密切深入生动的现实生活,回应变革时代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使之成为时代精神的体现。

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正处在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进而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这一历史进程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法治实践论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强调大变革进程中的法治实践,必须贯彻人民主体性原则,高度正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论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六个坚持”,其中之一即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今天我们所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解决问题的艰巨程度明显加大,给理论创新提出了全新要求。我们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在法治实践领域,“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法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法治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周密谋划部署,推出针对性强的法治实践举措,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推进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一是围绕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当代中国建设的核心问题,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按照“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思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体制、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的机制和程序。二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宪法意识薄弱、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程序不健全影响宪法权威的状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程序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深入推进新时代宪法实践工作,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促进宪法监督水平稳步提高。三是针对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状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完善立法体制的重要任务,强调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进和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四是针对行政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提上重要议程,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求租的空间,“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五是针对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状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从而有力推动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因之,恪守人民主体性原则,树立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弘扬法治实践的求真务实精神,构成了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鲜明特点,指引着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发展。

 

四、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基本场域

 

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将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加以总体把握,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论原则,科学分析国家治理领域基本要素的不断变动、转型发展及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深刻阐述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通过法治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更加有效地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不仅如此,法治对于增强国家治理效能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功能取向,乃在于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习近平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因此,要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显然,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鲜明理论特质,即在于精辟阐述法治乃是中国之治的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制度保障,明确将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效能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从而为开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新征程指明了方向。由此,本文着重从科学立法实践、严格执法实践、公正司法实践、全民守法实践等若干层面,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基本场域及其丰富内容,从中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所作出的原则性贡献。

(一)科学立法实践

面对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战略任务,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阐述新时代立法实践领域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精辟揭示新时代中国立法实践的基本逻辑,有力推动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的创新发展。

第一,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习近平深刻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以后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调“我们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面对着社会转型时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立法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鲜明地展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法治发展规律认识的崭新飞跃。在现代社会,法治社会是一个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国家法治现代化水准的基本制度。法治体系的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体系内在和谐一致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建设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实践先行。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立法实践,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贯穿于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于实施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不可或缺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二,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的主导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这一状况的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足有关。因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的主导作用,已经成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进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抉择。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的主导作用做了具体制度设计与安排。习近平进一步强调,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这就为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体制的发展机制指明了方向。这些年来,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加快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人大专门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的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实践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第三,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国家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走向。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东方大国,东中西部各个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存在着明显差异,必然影响或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基于这一国情特点,“八二宪法”确立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建立了统一性与分层性相衔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立法体制。面对大变革时代对立法实践的需求,习近平强调,“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之关键”“优化立法职权配置”“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任务,立法体制必须适应这一新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使之在推动治国理政基础性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20153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在第72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后的《立法法》还授权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至此,地方立法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20183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关规定上升为宪法规定。修改后的《宪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20233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立法体制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还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第81条)。新《立法法》还确立了协同立法的原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第83条)。与此同时,新《立法法》还对经济特区立法体制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第84条)。因此,在当代中国,从地方没有立法权,到赋予省一级地方立法权,再到少数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进而到所有设区的市均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人大的完整立法体系。这是一个与国家现代化和法治发展进程相适应的循序渐进、逐步放开的过程,是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深刻反映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二)严格执法实践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政府。在当代中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必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因此,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实践,无疑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问题从总体上得到了解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应该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在严格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是法律实施和执法的重要主体。“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因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将严格执法实践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在现代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代中国,严格执法实践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习近平强调,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针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严格制约政府内部权力行使,实行分事设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权力与责任内在相关。在这里,重要的是要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

二是切实解决严格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习近平从法治角度深入分析了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于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因此,推进严格执法实践,必须强化问题意识,抓住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解决。要以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严格执法工作力度,切实整治执法不规范、乱作为以及“一刀切”执法、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推进严格执法实践,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强化执法实践中的敢于担当意识。“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三是要不断提升严格执法实践的公信力。在现代社会,执法活动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确立和维护执法公信力,对于增强政府与行政公信力至关重要。习近平列举了我国古代徙木立信的典故,藉以强调执法必严、执法公信的重要性,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因此,要坚持系统观念,将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不仅要强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而且要强调严格执法,执法活动不能畸轻畸重。“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信有很大关系。”要树立文明执法观点,深入做好执法实践中的群众工作,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强化公正执法理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严格执法实践,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公开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开中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三)公正司法实践

关于公正司法实践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对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公正司法实践作出新的重要部署,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为推动新时代公正司法实践、推进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

首先,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社会公平正义是衡量和评价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尺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在当代中国,坚持公正司法实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习近平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着眼于创造公正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与司法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正司法的现象和问题,努力使司法领域在公正司法实践、维护公平正义上持续取得新的进展。(1)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准则的集中体现。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准则,必然要求大力弘扬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主旋律,把严格公正司法摆在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的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公正司法实践的要求落实到人民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2)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司法实践,必须紧紧围绕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要求建立健全完备的司法制度和机制,而且要求通过司法活动,以实际行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彰显严格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3)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这对当代中国司法实践领域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与司法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愈益成为司法发展领域的主要矛盾。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显著增长,不仅对司法程序公正更加关切,对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关注程度空前提高,而且对司法实体公正的要求更是明显增强,更加期盼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因此,新时代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悉心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其次,不断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衡量公正司法水准的重要社会评价尺度。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状况不断改善,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日渐提高。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司法状况的意见还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司法公信力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切实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已经成为新时代推动人民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习近平强调:“‘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因之,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让司法更加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同。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现途径和可靠基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密不可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而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如果不能够坚持做到公正司法,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机关,从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持之以恒地抓,加强促进公正司法实践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良知,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司法为民,引导广大司法工作者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二是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定力,做尊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三是要加强公正司法制度建设,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四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司法廉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司法队伍的廉洁状况,直接关系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改善。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廉洁的行为,乃至出现司法腐败案件,就不可避免地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严重损害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切实加强廉洁司法建设,是新时代人民司法实践的重要任务。要“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最后,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强劲动力。严格公正司法事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大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公正司法实践的体制、制度和机制,为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注入了强劲的动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一是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要从中国的司法国情条件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坚定不移地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坚定不移地走适合自己的司法发展道路,决不能罔顾国情特点照抄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模式,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二是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得到明显提升。习近平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尊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三是坚持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新需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司法改革的显著特点,就是强化司法改革的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立足点,由此统筹规划司法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项目。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上,要继续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得失,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可程度,努力使司法体制改革合乎民心、顺乎民意。

(四)全民守法实践

在法治实践体系中,守法实践是基础性环节,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当代中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就是深入开展全民守法实践,大力营造全社会信仰法律的法治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深刻阐述全民守法实践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系统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者职责”。显然,推进全民守法实践,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基础性环节。因之,必须将全民守法实践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加以谋划和推进。(1)深刻认识全民守法实践的内在要求。在现代社会,法律要发挥调整关系、保障权利、维护秩序的治国理政的功能作用,就必须使法律得到全社会的信任,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地信仰法治、践行法治。习近平列述分析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有关论述,指出:“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这里,习近平具体分析了在法治信仰问题上的中国国情特点,认为“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不仅如此,习近平还联系当下转型社会中的“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在这里,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法治机关要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对于法治机关来说,“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因之,树立法治信仰、维护法治权威,是推进全民守法实践的内在要求。(2)要把握全民守法实践的重点任务。我国是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东方大国,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区域之间法治发展的差异性较为明显,加之固有的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给推进全民守法实践带来不可避免的复杂性。因之,必须从我国国情特点出发,将全民普法工作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长期的重大战略性任务,悉心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民群众的普法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普法工作规划,明确普法工作重点,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广泛传播法治知识,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习近平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是推进普法工作、深化全民守法实践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因之,习近平指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民法典》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涉及《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诸多方面,形成了和谐协调、有机统一的集大成的民事法律体系,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实施好《民法典》,就必须让《民法典》走进人民群众身边,走进人民群众心里。因之,推进全民守法实践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加大《民法典》普法工作力度,传播《民法典》知识,培养民事法治意识。诚如习近平所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3)要完善全民守法实践的工作机制。在我国,深入持久开展普法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民守法实践机制。一是要切实加强普法工作的战略统筹。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从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出发,作出在全体人民中开展法制(治)宣传教育的重大战略决策,迄今已经进行了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波澜壮阔的“送法下乡”的生动法治实践,这对于进一步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二是建立和落实普法责任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摆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位置,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进而推动群众性的法治文化活动的深入展开。普法责任制的建立与推行,有力提升了普法工作实践的实际成效。三是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进而“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促进全民守法实践的内嵌机制。在现代社会,公民法治意识的确立,不仅需要公民自身对于法治权威的自觉体认,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必要的法治意识内嵌化机制的建构。诚如习近平所强调:“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五、小结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基于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活动规律的科学把握,创造性地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实践论,悉心阐释作为现实个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在法治现象运动过程中的决定性意义,进而确证人民主体性的根本准则及其法治实践取向。由此,习近平法治实践论不仅深入探讨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通过人对自然界的能动作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而且注重研究人与社会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现实的个人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基础,要坚持以人民主体性原则推进社会治理实践,充分激发和调动社会主体的能动性、积极性与创造热忱,运用法治机制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与权利,以期构建良法善治的有机社会秩序。习近平法治实践论体现了深刻的权利要求。一定社会的权利现象乃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与保障。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创造性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权利理论,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深刻阐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基本要求,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坚持问题导向。当代中国社会与法治的大变革进程,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法治问题,呼唤着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强化问题意识,聆听时代的声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关法治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国内与国际相贯通,深入论述真正解决问题的法治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强调要把解决实际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法治实践成效的基本标准,推动新时代法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

如果说实践是一个能动的对象化的过程,那么,法治实践活动则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法治对象化的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随着当代中国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面临着全新的境况。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论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使命,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之,要不断提高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科学立法实践领域,要抓住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严格执法实践领域,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公正司法实践领域,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民守法实践领域,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从而为推进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作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