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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重点案例评析选题会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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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日下午,《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举办重点案例评析选题会。本次会议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朱利江教授、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宋岩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洋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刘央讲师和牛津大学法律系曹越博士生主讲,《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主任曲相霏研究员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国际法研究》主编莫纪宏研究员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应关注国际法前沿问题,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国际法实践的多角度考察,尤其要对国际司法机构的功能、地位和运作加以深入研究,服务于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及三大体系建设。国际法案例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对于国际法的演进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司法机构迅速扩张,不仅发展出了独特的国际司法体系,甚至在一些国际组织内部也形成了复杂的内部司法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案例。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密切关注和研究国际法重点案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际法研究》将重点案例评析作为2024年的重点选题之一。期待大家充分交流,畅所欲言,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莫纪宏书记

 

朱利江教授指出,国际法的案例研究对于充分阐释国际法的效力及边界至关重要,其重要性应当得到国内期刊界的足够重视。国际法的案例研究可以采取个案研究和串案研究两种路径,对国家关切的重要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就当前比较前沿、热点的案例选题而言,可以重点围绕国际法院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国际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下条约解释型参与诉讼系列案件开展研究。

 

 

朱利江教授

 

宋岩副教授认为,国际法的案例研究对于教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都十分重要,并对案例选题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以制度为导向,将相关案件串联起来,例如围绕对世义务、《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等进行研究。二是以案件为导向,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研究相同当事国之间的系列案件,例如查戈斯群岛系列案件、乌克兰诉俄罗斯系列案件、伊朗诉美国系列案件等。

 

 

宋岩副教授

 

刘洋博士认为,可考虑通过栏目树立标杆,打出品牌,在精细深入分析案件方面发掘优秀研究。因此可以考虑个案分析优于制度(串案)综合分析,当前优先考虑个案研究。不过在个案分析中,特定的教义学说仍需要回到串案语境来考察。相较于串案研究,个案研究还可以从多角度开展深度剖析。一个案件利于以小见大,程序、判例以及机构和政治的语境都可以纳入分析的视野。所以除了国际法院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个案研究还可以关注司法行为和司法政治问题。从栏目策划的角度,如果不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对抗性案件优先于咨询意见案。不过,巴勒斯坦咨询意见案、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在学理上和实践中涉及较多系统性、复杂性的问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刘洋博士

 

刘央讲师认为,国际法案例研究可以从案例或问题出发。从案例出发,以乌克兰和俄罗斯的案件为例,可以围绕《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下的第三方介入程序、国际法院判例对属事管辖权的发展、诉讼策略的包装等方面展开。从问题出发,可以将一系列具有相关问题的案例进行串联研究,例如围绕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等问题展开研究。

 

 

刘央讲师

 

曹越博士生指出,专门性案例研究可以考虑乌克兰诉俄罗斯案、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案等时效性较新的判决。以俄乌案为例,其不仅涉及多个关于属事管辖权的较热门和反映实践的话题,如包装诉讼情境中对明显难以违反条约的争端以及条约以外的外部法律问题的管辖权、对要求宣告不违法的“反向”诉讼的管辖权等,而且涉及第三国大规模参与诉讼的可受理性、临时措施的出台标准和效力等其他重要的程序问题。此外,争端存在的认定、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以及习惯法的识别等问题,都值得研究。

 

 

曹越博士生

 

《国际法研究》副主编孙世彦研究员倾向于以制度、现象或问题为导向开展案例研究。他指出,国际法院在对世义务、公益诉讼等领域已经走了较长的路。除了关注国际法院如何通过其工作处理国际争端,还可以关注其他国家参与诉讼、提交意见和干涉的目的和动机,以促进其政治、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利益。尽管这超出了经典的国际法研究,但也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孙世彦研究员

 

在本次研讨中,各位专家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探讨了国际法案例的选取标准、开展研究的方式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呈现模式。与会专家认为,如何选取案例、选取哪些案例、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例研究、如何开展更有意义的案例研究,尤其是如何结合中国在国际社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发挥学者建言献策的作用,对于推动中国国际法研究的繁荣发展、为国家处理重大国际事务提供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研究》责任编辑李庆明研究员、郝鲁怡研究员、孙南翔副研究员、何田田副研究员、谭观福助理研究员、林强助理研究员、王惠茹助理研究员、沈倩助理研究员及其他师生参与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