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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刘 迪 本报记者
■ 嘉 宾: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单晓光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就知识产权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发展的客观规律、丰富内涵和重要作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新时代。如何读懂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单晓光:回顾我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们经历的是一条从被动应对国际压力,到主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际标准,从被动到主动,再到积极主动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之路。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也相应经历着从量上的腾飞到质上的稳步提升。
我国一直在努力完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既为了满足国际规则的变迁和提升,又在不断适应我国国情变化。今天我国已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增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3世界知识产权指示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在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量上稳居榜首。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申请量均接近或超过全球半数,自2019年来连续4年居世界首位。我国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也在不断攀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3全球创新指数报告》表明,中国已位居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第12位。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力量,我们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的治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
李明德: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规则。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作品、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各类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都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类智力活动成果,只有在近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才有了获得保护的必要性,并且产生了相应的财产权利。例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各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从而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空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走好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首先应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而为知识产权规则的运用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崔国斌: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始于四十年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当初,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动力在于,吸引外资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帮助中国融入国际社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如今,中国已然成为全球经济的领导者之一。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供给的角度看,我们迎来了内部需求超过外部压力的新时代。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变化。中国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只要一如既往地推进改革开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就能不断进步完善,最终全面激发中国社会全民创新的巨大潜力,提升全人类的社会福祉。
主持人:如何把握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单晓光: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的生产力。加强科技创新,就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就是激励对创新的投入,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地朝着激励对创新的最大投入、推动创新的广泛应用传播的方向砥砺前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唯有二者的协调共进,创新的产出才会源源不断,创新的应用传播才会有广阔的天地。
事实上,无论是人类最初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制度,还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都包含了保护创新和推进创新的应用传播两个方面的协调统一。惟其如此,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和最大的作用,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经济的贡献也才会有效凸显。只有既能不断激励创新的涌现,又能大力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这也才是我们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始终不应忘却的初衷。
崔国斌: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是科技创新,代表性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等。显然,这些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者,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避免竞争者搭便车。国家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时,通常会多管齐下,从各个方面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比如,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其他政策支持,等等。其中,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政府而言,应该是“性价比”最高的激励措施。政府仅仅需要耗费有限的政府资源维持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机制的有效运作;企业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营利前景的吸引,就会自动产生投资和创新的动机,并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推进国家新质生产力发展战略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政府工具箱里最应被重视的政策选项。
李明德: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聚焦创新,充分运用创新成果,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创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也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作品、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业秘密,都是创新成果。至于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商标权和各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则是文学艺术领域和工商业领域中的创新成果在财产权意义上的体现。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保护创新成果,进而鼓励创新,并且将创新成果运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全面而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
主持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扩大对外开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单晓光:中国需要且有能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建立与新科技革命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助力占领新科技革命制高点,是我们努力构建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奋斗目标。为此,要注重衔接国际规则,推动形成体现中国特色、接轨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需要从两方面发力:一方面,要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帮助国内优势企业进行海外维权,让企业及时了解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进展;另一方面,要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的对话与交流活动,将中国方案融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方能牢牢把握自身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中的发展命运,建设科技强国,弄潮新时代。
崔国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方面,至关重要。中国在短短几十年里取得的巨大科技进步,对于发达国家形成实质性的竞争压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采取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甚至转向地缘政治的对抗。不过,从长远而言,中国和发达国家终究要寻找到和平竞争的共存之道,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下,鼓励并接受双方企业在共同市场上的动态竞争,并保护各国企业的创新成果。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市场规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是规范企业之间合理竞争秩序的基础设施;在国际间,知识产权制度也应该成为国家间科技竞争的“比赛规则”,也是保证国家之间和平竞争的制度保障。
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持现有国际贸易秩序的支柱,因此,要确保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以免陷入贸易保护主义的陷阱。当然,这里并不否认在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国家竞争工具的可能性。所幸的是,完全的“脱钩断链”并非政策目标,也有损共同利益,这是各方的共识。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盘不会松动。
李明德:知识产权是国际规则,是世界各国一体遵守的货物贸易规则和服务贸易规则。我国自1978年实行对外开放,开始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这就要求我们时刻关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发展动向,在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基础之上,保障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时,在世界各国遵守相应的国际贸易规则,包括知识产权规则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进行无障碍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只有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严格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力地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是数据资源大国,也是数字经济大国。如何进一步推进上海高水平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单晓光:我国作为数据资源的大国,面临着以数字技术发展为特征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带来的数据、人工智能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立足本土国情,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相关制度安排,为全球数据治理体系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的中国方案,加快推进数字强国建设,已是当务之急。为此,必须以全球化的视角,深入研究数据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依托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数据资源与应用场景的独特优势定位,形成数据知识产权的中国方案,积极参与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助力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我们知道,数字技术创新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标志性颠覆式创新。上海要有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气魄,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探索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加快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尽快迈进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水平领先的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才会从纸上蓝图变为现实。
李明德:随着计算机时代和互联网络时代的到来,数字化和数字经济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作品、表演、录音和广播,例如专利技术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各种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都可以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在我们的面前。除此之外,传统的生产者信息、销售者信息、消费者信息,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甚至是政府信息和个人隐私,也可以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这样,通过计算机的数字化和互联网络的广泛传播,数据就成为社会财富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相应,也就有了数字经济的概念,甚至有了数据财产的概念。
然而从发展数字经济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是赋予数据以财产权,而是让数据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即使是知识产权赋予了作者以著作权,赋予了发明者以专利权,赋予了商业标识的所有者以商标权,仍然是鼓励作者、发明者和商业主体将有关的作品、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在了解这些信息或者数据的基础之上,从事进一步的创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正在建设的“国际数字之都”,应当从如何发挥数据的作用入手,促进数据的公开和流通,让数据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过程中,在服务的提供和消费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生产要素的作用。
崔国斌:上海作为中国数字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在数据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个人认为,上海在落实“数据二十条”时,应该优先考虑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框架下推进“国际数字之都”建设。
实际上,现有立法已经为数据产权的保护和交易提供了基本准则,基本消除了数据产权的保护和交易方面明显的制度障碍。在全新的国家层面的立法出现之前,地方政府只需要明确现有的负责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等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然后依据现有法律加强与数据产权保护有关的行政执法,就可以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数据产业的发展。
在“国际数字之都“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文化创意行业的创新积极性。现有的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比较模糊,或对平台相对有利;同时,知识产权人通过司法诉讼维权的成本高昂。相关的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行政监管,对于那些放任用户侵权行为的服务商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引导其优化商业模式,朝着尊重知识产权的可持续方向发展。此外,在数据产权保护方面,人民法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法院应该在关键的数据个案中准确适用现有的法律,澄清社会在数据产权方面的模糊认识,引导企业选择正确的数据产权保护和交易策略。
这对于上海吸引创新企业参与打造“上海交易,全球交付”新数据产业,提升上海的数据品牌形象,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来源:《文汇报》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