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不管是不可移动文物,还是可移动文物,都是中华文化发展的见证者、承载者,也是中华文化的讲述者,在历史和文化传播层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启迪后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2023年10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次修法,是继2002年文物保护法全面修订后的又一次重要修订。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就文物保护法修改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在此次文物保护法修改中加大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
“轻”可移动文物保护现象不容忽视
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中华文化的载体,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定位存在很大差异。”孙宪忠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文物保护立法思想上存在着“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轻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问题。
这种区别保护,不仅体现在文物保护法中,也体现在相关文物保护政策措施中。孙宪忠举例说,比如,在专项措施层面,我国文物保护的各项措施大多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展开,对于可移动文物的专项保护措施较少,对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力度和范围也远远不及不可移动文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过三次普查工作,正在开展第四次普查,但针对可移动文物仅开展过一次普查。
孙宪忠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目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存在不少问题。“全国可移动文物为1.08亿件(套),但国有博物馆只有4000多万件(套),大量的可移动文物在私人手中收藏。由于私藏文物的目的多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并非发挥可移动文物的文化功能,这也就导致我国更多关注可移动文物的经济价值,对于其文化价值发扬关注不足。”
“事实上,可移动文物发挥的作用并不比不可移动文物小,甚至借助于它的可移动性,把一些特殊的中华文化介绍到其他地方,扩展文而化之的效能。”孙宪忠说。
应以保护文物文化价值为首要任务
“可以说,目前我国针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调查、研究还有很大欠缺,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范也明显不足。”孙宪忠说。
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完善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保护规划、经费保障以及水下文物的保护制度等;加强馆藏文物的利用,明确了馆藏文物的登记认定,增加了对文物文创产品的支持,健全了馆藏文物的调拨、借用交换制度等;规范文物的流通,细化了可流通文物的类型,完善了文物流通的市场监管。
在孙宪忠看来,此次文物保护法修改主要关注的还是不可移动文物,而不是可移动文物。
“重视不可移动文物当然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可移动文物保护。”孙宪忠认为,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轻视使得可移动文物的文化价值被大为忽略。此次文物保护法修改,应当转变对可移动文物的态度,重视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尤其是对其文化价值的保护。
建议在立法体例上作出调整
在孙宪忠看来,文物保护法应当以保护文物的文化价值为首要任务,将文化价值保护贯穿文物保护法修改的始终。
基于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思想,孙宪忠建议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时,首先要在立法体例上作出调整。具体来说,将“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作为并列两章,并在“可移动文物”一章设立“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两节。“‘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法中独立成章,意味着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并列的保护对象存在,这是强调可移动文物保护、赋予可移动文物同等法律地位的体现。将‘馆藏文物’与‘民间收藏文物’作为‘可移动文物’的子概念,文物保护法立法体例会更加科学,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孙宪忠说。
其次,建议进一步细化出土文物移交制度。“当前,我国新出土的众多文物并未及时移交,而是被留存在考古工作单位,这就使得新出土文物的博物展览功能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孙宪忠认为,目前修订草案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规定极易被滥用,建议附加期限,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在完成研究之后应当及时移交文物,防止不移交文物现象的发生。
再次,建议增加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条件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众多的文物收藏单位并不具有妥善保管文物的物质条件,亦不具备对文物进行研究、阐释的人员条件和资料条件,这极不利于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孙宪忠指出,虽然《博物馆条例》对博物馆的收藏条件作了规定,但是纪念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却不受该条例的规制,文物保护条件的规范仍显不足。因此,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应当增加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与文物保护的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场所、研究资料、专业人员以及制度预案”,以实现对于可移动文物的妥善保护。
最后,建议增加文物的所有权行使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国有文物单位收藏的文物统一属于国家所有。在孙宪忠看来,这一规定导致某些文物收藏单位以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名义,在借用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之后不予归还,造成目前文物协调、流通困难。鉴于此,他建议文物保护法可以参照民法典,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对于其收藏的文物,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将文物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交由文物收藏单位。
“在有明确的权利基础和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文物收藏单位要回文物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文物收藏单位权利明确之后,文物的调拨、出借、交换会更加顺畅,更有利于发挥文物的博物展览功能。”孙宪忠说。
来源:《法治日报》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