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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语境下,以“黄色”形容和定义某些低俗、色情行为或现象,属于一种民间的语言习俗,通俗易懂,流传甚广。不过,“黄色”、“下流”等用语通常是口语化、非正式的,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在一些指导性或宣传性的政府文件和新闻报道中也可见到,但在法律法规等非常正式、对规范性有很高要求的官方文件中一般不用,而采用“淫秽”、“色情”、“低俗”等术语。
对“黄色下流”、“扫黄打非”等提法基于个人的不同理解而加以反对和批评是无可厚非的,但要把这种意见上升为一种政府政策或指导性行为则不妥当。
首先,这种用法已经约定俗成,而且对社会无害。通过政府行为或动用公共资源去改变一种无害的、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既无必要,实际上也做不到。如果政府真的采取措施要求社会不使用“黄色下流”、“扫黄打非”等词反而有可能招致普遍的社会批评。
其次,反对“扫黄打非”等提法的理由比较牵强。“黄色”作为一种色彩,是中性的,在一定的语境下黄色可引申为“高贵”、代表至高无上的皇权等;同样,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下黄色也可引申为指称淫秽、色情、下流等。同样的道理,红色是一种色彩,在一定的语境下,可引申为代表“革命”,在某些语境下,也用来指代“暴力”、“色情”等,如“红灯区”中的“红”字即与色情联系在一起。在什么语境下“黄色”代表色情、淫秽、下流,一般情况下均可辨别,不会产生误解。如某人穿“黄色衣服”,不会有人认为这里的黄色代表色情,而某人在读一本“黄色杂志”,一般人都清楚这是指一本色情刊物。很少有人因为黄色具有这方面的引申涵义,而认为黄色总体上具有贬义,更不会把“扫黄打非”与西方人对“黄种人”的污蔑、对中华民族的不尊重或崇洋媚外联系在一起,也不会对黄河有负面看法。我们会因为中文里有“黄色下流”、“扫黄打非”等用语,我们又是黄种人,从而觉得受到侮辱或感到自惭形秽吗?对“扫黄打非”中的“黄”,私下里乱联系一番,作为一种“调侃”是可以的,因为个人好恶一定要对“扫黄打非”中的“黄”上纲上线,做十分牵强、毫无道理的政治化解读,就不合适了。
“黄色下流”、“扫黄打非”等语词在立法中一般不用,并不是因为任何政治或意识形态上的原因,而是因为立法技术方面的缘故。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一般不用口语化的语词或文件用语。
总之,认为“扫黄打非”的提法犯了某种政治禁忌应当禁用或少用的观点,是非常主观和偏激的一种言论,这种“禁忌”完全是想象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当然,提出这种观点本身仍然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对这种观点以及其他比较个别化的言论(如最近有人认为汉语里的“奸”字涉嫌歧视和侮辱妇女,应当禁用等),政府应当包容,但不能真的接受。一般而言,对于社会约定俗成的用语,政府文件和新闻报道适当引用不仅可行,而且也是难以避免的。就“扫黄打非”而言,尽管比较口语化,作为法律用语不一定合适,但这个词是在实践中自然形成的,是人民群众的一种创造,其涵义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人民群众普通接受,实在没有修改的必要,实际上也很难改。(2010年3月24日通过谢寿光社长报新闻出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