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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投资企业的财产权利的改革走向问题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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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施天涛 徐晓松 余菁 甘培忠 杨帆 赵农 张曙光

茅于轼:

今天是天则所第390次双周学术报告会,我们坚持了两个礼拜一次,坚持了十几年了。今天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这个会,更感谢孙博士来跟我们探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请孙宪忠博士讲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接下来我们有专门的专家来评论和自由发言,下面请孙博士发言。

孙宪忠:

首先非常感谢张老师对我的邀请,也很感谢这些朋友,北大、清华、政法,还有经济所的同事,今天跟我共同来讨论这个问题。

从我们法学的角度上,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物权法理论,也涉及到商法、公司法等等,设计很多方面的问题,所以我想今天我也发挥一下抛砖引玉的作用,谈一谈我自己的一些想法,也许能给各位能有些启发。

一、从《物权法》引起的风波谈起

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题目呢?实际上在我们《物权法》的起草中,直接地涉及到过这个问题的,而且正是因为这个问题,还曾经引起过一个比较大的风波,就是政府投资或国家投资所形成的企业权利,以及企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过去的立法中,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但在现在的立法中间,这个问题就不好解决,因为这个问题还引起了政治性的风波。我自己本人也参加过《物权法》(起草),这个《物权法》立法的设想,曾经被我们法学界的一些朋友称为有所谓严重的资产阶级倾向,或者又被批判为违宪,这又进一步导致了很大的问题。结果后来2008年制订《企业国有资产法》,或者叫《国有企业资产法》时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倒退,或者可以说成理论倒退或者是制度倒退。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很有研究价值。就目前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存在着立法和现实不一致的情况现在进一步加剧了。有些人根据立法上的一些旧的做法来限制进一步改革,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个大问题,很有研究价值。所以有一次申请国家项目时,我报的这个题目,希望来讨论这个问题。今天的这个文档是我做的一部分内容,它是一个论纲性的东西,还不是清晰,我先把我的一些思路在这里跟大家谈一谈。

二、一个案例:中央、地方的掣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

我先通过几个案例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大家可以分析一下问题都在哪里。

我在1995年回国以后,有一次坐火车,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个例子,河北郑州有一个的中原制药厂,这个中原制药厂原来是要建设成为中国制药业的航空母舰,因为河南、山东这一带生产的玉米很好,而玉米能够提炼维生素C片,原来说中国人缺少维生素C,所以要在这里建设世界上最大的维生素C片生产基地,保证中国每个老百姓将来每天都能够吃到两片,能够达到强身健体的作用。但这个企业的投资到1995年的7、8月份就失败了。这个企业经过了大概有十几年的建设,征地4000多亩,后来还从联合国和世界银行搞了一些贷款,但还是破产了。但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上午还把机器拉到线上去给检查团展示,轰隆隆的转了两分钟,然后等这些人离开以后,到饭店吃饭的时候,又把闸都关下来,这个项目就停工了。不能再继续了,为什么这样呢?因为这个项目投资必须有后续资金,而后续资金老是到不了位。最后征了这么多地,农民也不能种庄稼了,最后生产的只是兔子和野草。化工机器设备开始10多年以前进口,10多年后这些机械也老化了,有一些原材料经过10多年以后也不能用了。贷款贷了好多钱,大概每年还款的利息就有上百亿人民币,所以这个投资造成的损失极其严重。

那为什么这个投资后续资金到不了位呢?为什么投资失败了呢?我看这个材料以后,发信其中有个核心的问题,这个企业在法律上定义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十中央所属的企业,在后期资金的追加过程中间,这个中原药厂就提出来需要追加资金,河南省郑州市就向中央提报告要钱,中央说不能再给你们钱了,已经给你们一大笔钱来建这个厂,已经给你们投资了这么多钱,再给你们钱别人会有意见的,剩下的钱应该你们河南省自己去投。但河北省郑州市却说,这个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央企,是国家企业,为什么要我们河南省郑州市来投资呢?于是他们就不投。这样两家就为了这个追加投资互相扯皮,扯着扯着就把这样一个企业给扯黄了。最后就导致了这样一个局面。

三、国家拥有统一、唯一的所有权?

这里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出在投资问题上。表面上是全民所有制,国家统一投资,而在实际生活中是不是这样的呢?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例子,当然这个问题还在国家投资改革以前出现的案子,在我们立法中间涉及到这样的问题,也有好几次。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原来的《物权法》中,我们曾经有这样一个想法,就是说按照《民法》上自然人和法人的制度,建立所有权和物权的完整体系,不再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这样的非法学性的说法。但是我们学术界的一些朋友,甚至是我们《民法》学界的一些朋友,他们认为这个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制传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应该必须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的区分,而且他们认为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最核心、最高的、最典型的体现。在国家所有权上,应该是由统一的国家来行使所有权,而且国家是这个所有权唯一的主体,它是全体劳动人民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一个体现,所以在法律上面就必须要强化国家统一、唯一所有权。但后来我们社科院的立法方案就没有按照所谓的统一、唯一所有权。我作为这个课题组的一个比较核心的成员,我坚决反对统一、唯一主义学说,我们后来没有采用这些提法。后来有其他教授反对我们这样做,针对我们那个方案,后来发生了很大的争执。

后来全国人大就委托这样一个大学,让他们也来编制物权法所有权的草案,他们编制的这个所有权的方案还是要坚持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唯一性,坚持国家所有权对企业、对一般公共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对所有的资产,这样统一的所有权,作为国家所有权唯一性的特征。

后来我记得是2001年底,在小汤山那儿,我们就讨论这个问题,后来他们就强调他们这个方案在社会主义理论上是多么的完善,多少好。但是当时在立法过程中间,我是坚决反对这个方案的。从95年开始我们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分税制,而且国家后来又提出来要实现现代企业制度,那在现代企业改制情况下,投资来源有多种渠道,是不是只能是国家统一的、唯一的在企业投资呢?而且形成的企业是不是还能够叫做国家统一、唯一的所有权呢?所以当时就发生了很大争执。在这个问题上,当然还有其它的问题,主要就是某些大学的老师,他们还认为国家统一唯一的所有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所以这种所有权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的、特别的保护。

其实国家所有权的唯一性和统一性这个特点,在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改变。为什么当时会发生这样的争议呢?从一般人角度来讲,好像只要财产所有权是国家的,那么它在道义上就是一定是光明磊落的,就一定是纯洁无私的。但实际上这种观念却没有想到从法律上来讲,在投资这个关系上,国家所有权就存在一个国家直接经营的问题,国家直接经营的情况下,又存在国家对经营负责的问题。在一些老师跟我争论的过程中,有一个老法官就站起来支持我,说:"我认为宪忠说的是对的"。因为那时他正好碰到这样一个案子,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是挺有意思的,在这里把这个案子跟人家再简单地说一下,我觉得很能说明国家统一性和唯一性方面的问题。

四、统一、唯一的国家所有权遇到的国际尴尬

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埃及都是属于穆斯林的区域,他们之间有一些经济上的合作。咱们宁夏有一个食品出口公司向埃及出口羊肉,为什么人家从穆斯林地区出口羊肉呢?因为这个羊肉要经过人家念个经,念了经以后,人家穆斯林就认为这个肉是纯洁的肉、干净的肉了,就能吃了。但是我们把这个肉出口到埃及以后,埃及人却把很多肉都扔到海里去了,为什么呢?埃及人发现很多肉没有念经的标志,人家就认为你这个肉是"不洁之肉,不可食也",就不要。但是我们宁夏这边人又跟人家讲了,说我们这个肉是符合联合国什么什么绿色标准的,没有什么洁不洁的问题。跟人家讲这个道理,后来双方就发生了争议了。人家就要求我们宁夏的食品公司,把钱退回来。但是宁夏食品公司就不给人家钱,这中间还发生了很长时间的争议。

这个时候,刚好我们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有两艘大集装箱到埃及亚历山港区域,需要过去,结果它刚一下了港口,埃及法院的法官就拿着传票来了,宣布把这两艘船查封了,中远就说,我们跟你没有任何的争议,我们到这儿是来装货的,跟你没什么争议,为什么要扣我们的船啊?人家埃及法院的法官,这个时候就把中国《宪法》第十一条,拿出来,把中国的《民法通则》拿出来,把我们有些人学的法律著作拿出来,人家说,从法律上来讲,你们所有公有制企业的财产都是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一个主体所拥有的财产,从法律上来说,不管宁夏食品公司,还是你什么中远集团公司都是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主体上所拥有的财产。既然是同一个人拥有的财产,我们用你们这些财产,抵偿你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有什么讲不过去的呢?就好比一个公司欠了我的钱,我再用这个公司的资产来抵账,有什么不可以的呢?这样就把中国远洋集团运输公司的这两艘集装箱给扣在那儿了。其中还有些过程我就不再多说了。

其中核心的问题我觉得就出在这里,从投资的关系,其实是十分清楚的。无论政府投资也罢,国家投资也罢,其本身只是一个股东财产,对不对?宁夏的公司既使是中央政府投资,政府也只是股东,或者只是股东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还有其它的投资股东。企业作为一个公司来讲,它是有限责任,股东不对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从《民法通则》上讲,这是很简单道里。但为什么我们最后就导致了由国家来给别人直接承担责任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就是我们在法律上,非得强制地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他所有资产享有统一的、唯一的所有权,就是这个道理。

当时我跟别人开玩笑,我说应该把这些老师派到埃及去,给人家埃及法官讲一讲他们的道理,像所谓两权分立啊,什么分离法等之类的,都跟人家埃及人讲一讲。全世界认可的道理,跟我们国内中国人自己所认可的道理是不一样的。中国人长期是封闭起来的,在一个封闭的圈子里头,基本上能够自圆其说,不用不太考虑国际公认法律的道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也在很多地方做了好多说服性的工作。

所以后来在2004年的时候,《物权法》75条就明确写出来,按照投资比例来处理投资人和企业的关系。但这第75条颁布之后,在政治上引起了很大的风波,北大、人大几位教授都坚决反对这个精神,认为这导致全民所有制资产的私有化,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后来就把这个条文给删除了。这个《物权法》,以及后来某某部的规定,并没有完全满足某些思想比较极端的人的想法,在2008年的时候,我们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在这个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间,明确强调国家对它所有的资产拥有统一、唯一的所有权,又坚持这个观点。所以这点上,我还是要把这个项目做下去,更加深入的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五、政府与企业之间角色关系的演变

我这个论文,刚才讲的是思路总的过程,我现在大体上把我的想法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首先,我进行了一个历史过程的梳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这个企业是依靠国家行政拨款的方式设立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坚持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是,企业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同时又是在履行对国家的义务,比如说企业订货,企业订货会根据出售、销售方面的合同去享受到法律上的权利,本来这是一个权利。但是从当时的经济体制角度来看,这样一个权利在法律上同时又是在履行对国家的义务。所以这个权利本身又是义务,这个义务和权利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在我们当时的体制下,就是因为企业有权利,又同时是企业的义务这样一个特点,我们就把这种权利、义务的混合体叫做企业的经济权限,而没有在法律上把它叫做权利。因此,进一步,企业本身和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再区分,把政府部门叫做经济管理机关,而把企业叫做经济运营机关,即把企业完全机关化,这是政府投资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结果。这种体制,我们都知道斯大林当时完全给予肯定。在斯大林时代有一个很著名法学家叫温涅西科托夫,他对这个理论做了非常全面的诠释,在他1842年的著作里头就提出来,国家所有权就是这样统一的、唯一的由政府来行使。他的目的还是要把企业变成国家行政权所操纵的对方。这样的话,国家直接执行对于经济的行政操控。

那么,到了我们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我们已经意识到原来,行政拨款设立企业、企业只是在法律上享有经济权限等这样的方式在当时就行不通了,所以在改革初期就开始实行所谓放权让利的改革。在原来法律体制下,把所有的财产经营都交给上级政府,但从1979年到1983年开始放权让利,具体来说把企业经营的利润3%留给企业,由企业自己获得法律上的经营积极性。这个放权让利让企业认识到自己独立经营的意义。但是后来经过体制改革,尤其是到了后期以后,就发现企业的独立性在经营中间是越来越必要了。在法律上,虽然我们还是要把它当成一个企业,当时法律上的企业是国家所有权的一个客体,企业不是主体,不是经营权利的拥有者,而是国家所有权所支配一个的对象。所以从1983年1987年开始实行的时候,就实行了企业利改税的改革,实行利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把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系统里头剥离出去,认为企业也是一个经营的主体,然后把国家强制性交的利润等等,全部改称叫做税收了。那么征税大家都知道是政府在行使行政权,跟原来财产权那样一种计划操作完全不一样了。这个利改税的改革当时也贯彻了一阵子。

但是这个利改税还是没有解决企业财产权利的问题,而且当时为了强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征,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征收的税收要远远高于其它企业所征的税收,我们大家都知道当时企业所得税,其它企业是33%,但是公有制企业是55%,就是绝大部分税收还是要交给政府,这样一来,企业的负债率就急剧地增加。后来导致了很严重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间,又觉得利改税改不通了,后来我们又实行拨款改贷款的做法。就是从企业投资体制角度来讲,特别是在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把企业看成法律上的一个主体,既然这个公有制企业不是我们国家行政机构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主体,那为什么还要占用我们国家政府投资的钱呢?所以这个钱就不能是拨款了。所以从87年开始,我们又实现了拨款改贷款这样一个制度,政府给企业投资统统改成了贷款,这样就把企业从"政府束缚我"的一个地位,把它独立出来,变成一个法律上的主体,或者说变成一个独立自由的经营者。但是这个贷款,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来政府设立的企业,你给它的钱怎么能叫贷款呢?叫贷款的到后来还是要还的。当时这个拨改贷以后,企业的债务一下子急剧增加,我们大家都知道,到了93年,94年左右,都出现了严重的企业债务危机,当时叫三角帐嘛,互相之间都欠债,因为大家都欠国有银行的的债,本来是投资进去的钱,结果后来都变成贷款了,就造成了这样的问题。

六、理顺投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才逐渐明确清晰

后来我们还有进行过承包制等其他做法的改革,但不是很成功。92年后,我们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后,建成了市场经济体制。94年之后,我们才终于认识到,设立公有制企业的投资关系必须建立起来。这个时候,当时大家都知道,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引入到了国企改革中,把政府变成股东,把企业变成完全独立自主的法人。

相对来讲,我们从1995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它的一个基本背景就是把各种各样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分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的企业。从原来最初的投资关系上,把企业就区分成为不同投资人的产物。在这样一个情况下,中央也成立了专门行使自己股东权的机构,国资委,地方也是成立了地方的国资委。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一种改革以后,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除了企业能够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典型民商法主体以后,企业自己也可以投资了。

在现实生活中间,我们大家都知道,公有制企业实际上也有自己的子公司,也有自己的分子公司等等,在现实生活中间,我遇到公司最多的就有6个层级的公司,从总公司到下边6个层级不同的投资,有些层级在组合过程中间也跟别人合作,有股份性质的,也有合伙性质的,下边这些公司总共就有6个层次的级别,实际上这样一个关系要是从我们经济学,尤其是从会计学这样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很清楚的。那就是政府作为一个股东,那么他自己享有的权利,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仅仅就是一个股东上一个权利,他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从公司分红,或者说派董事去做法律监督,或者派董事来做经营决策。但是投资人并不是直接的来操纵企业,或者说对企业的资产享有所有权。而企业自己本身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他对全部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然后还对别人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同时另一方面,企业自己本人也可以作为一个投资人,然后在下面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也是这样一个操作,所有从我们民商法角度来看,这种股权所有权的结构在经济学、会计学的意义上是非常清晰的。

七、经典法学理论的障碍:两权分立

但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法学上还存在若干个比较大的障碍,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在法学上的障碍分析一下。

首先,最大的障碍中国50年代初的时候,接受了公有制实现方式的整套理论。公有制实现方式,大体上大家都很熟悉,我就不把这个问题讲得很细了。我只简单介绍一下,公有制实现方式理论,是按照所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学说,按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树的矛盾,得出的一个理论:全民所有制是生产力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个产物。那么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就表现成为国家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既然体现了历史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所以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就必须得到坚决维持。这就是斯大林所支持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学说,他认为这种学说是历史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重大利益、长远利益的密切结合,所以国家所有权是不可以摇动的,谁要是否定这一点的,那就是违背了社会主义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企业到底享有什么权利呢?在早先行政拨款的情况下,企业就没有《民法》上的权利,而只有一个行政权限,我们过去叫经营的权限。这个经营权限实际上不是我们《民法》上的词,它是《行政法》上的词,企业过去只有行政权限。

后来到了利改税的时候,到了拨改贷的时候,企业权利用了一个叫自主权。后来到《民法通则》颁布的时候,就把这个权利叫经营权了,企业只有一个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企业是个资产,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还是要由国家来统一的行使这个统一权。企业行使经营权,国家享有所有权,这就是当时被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俘虏企业的根本特征,这个特征就叫两权分立学说。这个学说被认为是经典的社会主义理论。

我们在1999年、2000年开始起草《物权法》的时候,曾经有一个老师当时还是跟我发生了很剧烈的辩论,他说要坚持两权分立,这就是社会主义,不坚持两权分立,就不是社会主义。当时还吵得很厉害,又拍桌子,摔板凳。在两权分立的情况下,企业这样一种权利到后来看,在实现生活中间,我们就发现越来越是难以自圆其说了,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都是调拨资产,这个倒好说,而且你要不从事其他方面经营,就是公有制企业跟企业之间做经营的话,这个问题有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反正都是公有制企业,公民所有制企业,那个企业卖给那个企业,反正经营权也好办了。但问题是,在中国当时就已经实现了改革开放了,公有制也都要从国外进口生产,而且也是要把产品卖给国外。而且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之间,你的集体所有制也要从公有制企业这里去买自己原料产品。而其他公有制企业也到公有制企业去卖自己产品。大家看一下,在这种跨越所有制的情况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就出现矛盾了。因为企业拥有经营权,但是你向别人卖的东西在你的工厂里头你有经营权,为什么出了你的工厂的大门,交到别人的手里的时候,这个企业上的经营权就变成所有权呢?其实我们大家都是知道,经营从经济学,或者从其他法学角度来讲,可能都是买产品,但是从我们法学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买的就是所有权。因为我们有了所有权以后,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乃至永久的使用或者占有。比如说我买房子,别人可能就说买个二居室、四居室、别墅等等,但是从我们法学上来说,归根到底其实买的是所有权,他有了所有权以后,才能够永久的占有这个房子。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能够承认你,保护你,所以买所有权才是在我们来看法律上经营的本质。

那在两权分立的情况下,我就看到这样的问题了,比如说你在国外买了一个飞机,人家外国人卖给你的是所有权,为什么这个所有权进入到航空公司以后,这个所有权就移转到国家那儿去了呢?然后企业只有经营权呢?为什么你企业生产了一个汽车,卖给农民的时候,你自己企业只有经营权,为什么卖给别人,别人就买了所有权了呢?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企业投资的问题。设立这个企业,它作为《民法》上的主体,实际上它自己还是要做投资的,比如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它下面还要设立很多新的公司,那这个企业也是经营权,那个企业也是经营权,从会计学,从其他层面上,尤其从法律上明确一个秩序的时候,我们就发现在法学上产生了很大的问题。、对这样一个问题,两权分立这个学说在《物权法》开始起草的时候,我们坚决认为这个两权分立是不能做的,两权分立这个理论我们不能坚持的,虽然当时有些老师坚持这个两权分立是所谓的社会主义的典型理论,但是我们认为这个理论是不可以采纳的。

八、应该坚持《民商法》的原则: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所有权人

那么采纳的应该是在95年、96年以后,按照企业投资性,按照政府投资企业这样一个思路重新建立我们的《物权法》的思路,所谓政府投资企业,就是说按照《民商法》上投资这样一个法律上原理来建立法律上的原则。说到《公司法》,小宋他们都是《公司法》的专家了,我们1993年的《公司法》上有这么一个条文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公司法》第10条有这样一个规定。但是后来到90年代初,我们再次修改《公司法》的时候就把这个条文删除了,说明当时《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清晰的,政府作为一个股东就不能够再作为一个所有权人,这个问题在当时是比较清晰的,所以我们《物权法》的起草,我们应该坚持这样一个理论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大胆的承认《企业法》所有权的理论。作为一个法人,对自己法律上所拥有的财产拥有一个独立自主支配的、统一的权利,这就是法人所有权。这个法人所有权实际上在《公司法》中属于一个长期性的东西,而且从《民商法》总体角度来宾看,它也是一个非常科学的东西,就是投资人享有股权,而投资形成的企业,它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法人所拥有的最终处分权,我们说这个所有权的本质就是独立自主的处分权,这样一个结论就建立起来了。

后来在物权立法的时候,我刚才说到大概在2004年的时候,法律还采用了我们这样一个设想。后来在2005年通过政治风波又把这个条文删除了,后来在《物权法》第67条了和68条中间,虽然也提到了投资关系,但是所有权的问题坚决不提了,后来又到的2008年通过的国有《物权法》的时候,又再次明确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财产还是拥有所有权的,最后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关系。

九、法律规定与经济活动背离

通过这样一个结构,总体分析上来看,我觉得从现实生活中看来,现在我有一个不太满意的地方,就是现实里的情形和我们法律上的规定是完全不一样的。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建立这个企业都是能够有独立自主的法人所有权。比如说这个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实际上它还不是由中央的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它虽然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它不是中央国资委投资的企业,它还有其它的股份。然后在它下边还有很多其它的公司,他下边的公司也有好多级别,最典型的就是南方航空集团,南方航空集团是中国自己本身投资的一个集团,它的投资占到南方航空拿51%的股份,49%的股份是在国际方面。南方航空公司本身又在下边设立的很多不同级别的公司,比如说它的三级公司就有30多家,包括餐饮、饭店、交通,甚至出租汽车等等,包括这样一些经营。要是我们投资关系这个角度来,从会计学、经济学角度看,我们知道你的股份是多少,他的股份是多少,然后你根据自己的股份来参加股东大会,最后投票,也分红等等。但是企业自己本身的经营由企业自己的法人治理结构来构建,然后它设立下面的公司也是按照这个方法,去一步一步的解决。

但是现在从法律上来讲,这个做法还是很难得到支持。在法律上来讲,按照2008年的方案,我们现在还是国家统一对它拥有这个所有权。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奥运会都开完了,其中在奥运会开的过程中间就曾经出现这样问题,在东直门的交通枢纽工程,原来说这个东直门这个交通枢纽工程要在2005年就基本上建设完成,到2007年的4、5月份开始运转,当时说因为奥运会项目很大,来的人很多,当时说要设立一个五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要做路面交通、13号线的交通,总之要在那个地方要做一个很大的交通枢纽。原来在国际上报的时候,到2007年5月就要建成,但是大家都知道,到2008年上半年的时候,那个地方还是一个大坑,根本就没有做什么建筑,后来因为中央对这个问题重视了,慢慢才把这个做起来,甚至其它的设施到现在都没有搞好,为什么呢?城建集团得到了一块地,城建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的,是北京市的企业。但是城建集团有地以后,他盖房子又没有钱了,他又从香港去募集资金,从民间募集资金,成立一个所谓的大的项目公司,成立了项目公司以后,又分包成立小的公司,小的公司也是各自去募集资金等等,到最后中间出了问题了,本来要处理这个问题的话,那你就得按照我们《民商法》的规定,根据你的股份来承担你的责任,但是当时北京市就不同意,因为要是这样处理的话,北京市集团觉得自己这个城建集团承担的责任太大,要算的话,实际投资人你只有土地,实际上城建集团没有拿什么钱,拿钱最多的是香港人,这样从市场价格一计算的话,可能这个项目股权操作等等就要成为外资来控股了,或者境外资金来控股了,后来北京市就发了一句话,就说这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都是国家所有权的财产,为什么能这样子来做呢?就这样子横敲了一杠,搞得这个项目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因为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国家财产的话,那政府就作为一个所有权的权利人来行使这个财产的控制权了,你看这个项目到现在也没有进行得很好。

十、结语

最后,我想简单地说一句话,从理论和实践的考核上来说,我对两权分离的做法是不同意的,因为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不管是政府投资的企业,还是民间投资的企业,都是市场经济企业,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哪一家企业,它是历史发展的高级阶段了,或者代表着低级阶段,从政治上给企业划分一个级别,然后让大家盲目的去搞政治崇拜,这是不对的。

第二,政府投资所形成的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问题还是应该按照《民商法》的角度来判断。应该按照股权所有权的操作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在这个材料里也举了例子,我就不再多说了。

第三,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我们不能强调国家唯一、统一所有权。因为现实生活中,投资并不是统一的国家投资,中央有中央的投资,地方有地方的投资,应该承认投资人就享有他自己独立的权利,你也不能坚持国家统一投资的机构,把这个资产都叫国家去清理。这样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做不到,也违背了地方的利益,尤其是现在有些地方的投资权利已经是非常多了。

谢谢各位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