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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定副研究员:“纵论法律世界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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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理网 发表于2008年3月27日 编辑:孟涛

2008年3月24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研究》编辑谢海定博士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主题为"法律世界中的人"的精彩讲座。法学院2007级博士生汪公文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法理学2007级博士生李建新主持了本次讲座。

"法律世界中的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话题之一,是针对"法律如何抽象地界定人"、"法律中的人应当如何行为"、"法律如何设定和分配角色"等问题而引发的。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都是独特而各具个性的,现代法律要求其自身普遍适用于每一个特殊的个人,因此,这就产生了法律如何规定"人"这一适用对象的问题。"人"被法律规定以后,紧接着就出现"法律中的人应当如何行为"这一问题。法律中的"人"都被分配了特定的角色,法律如何设定、分配角色的问题,也因而成为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在本次讲座中,谢海定副研究员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深思熟虑的回答。

谢海定副研究员首先指出,法律调控是经过"类型化"技术而实现的。被"类型化"的对象有三种:主体的类型化、行为的类型化以及资源的类型化。主体的类型化,就是本次讲座中所谈到的"法律世界中的人"。对于"人"这一主体,有三个考察视角:哲学伦理学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和法学的视角。哲学伦理学关于"人"的观点,直接改造了法学中的"人"的观点:中世纪晚期以来,哲学伦理学的主流观点认为,人都是平等的。这种观点决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中的人"的观点。

在社会学的视角下,"人"都是特殊的主体。在法学的视角下,"人"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抽象化改造:人的情感性的身体成分尽可能地被剥离掉了,留下的则是被视为人的本质构成成分:理性和意志。"理性"是指人的判断功能,"意志"则是指人的决断功能。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这两种成分,因此在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到了现代社会,这一观点得到了修正,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等特殊的"人"也为法律所认可并规定。

谢海定副研究员进而论述了"法律角色"这一概念,认为"法律角色"是法律的核心概念,其他的法律概念,比如"法律关系"等只是这一概念的延伸。"法律角色"本身就蕴涵着"法律中的人应当如何行为"这一内容,因此,对"法律角色"的研究,同时就回答了"法律中的人应当如何行为"以及"法律如何设定和分配法律角色"这些问题。谢海定博士指出,这些问题非常需要大家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在评论阶段,汪公文副教授谈到了自己的感受,从中国传统法哲学以及西方哲学对比的角度进一步补充、丰富了"法律中的人"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合理的批评与质疑。谢海定副研究员做了适当的回应。民法学博士生刘亮、宪法学博士后郑磊等也分别从民法、宪法和法理学的角度,谈到了自己关于"法律中的人"的具体认识。参加本次讲座的同学们都感到自己受到了启发,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胜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