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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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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侗族,1963年6月出生,湖南新晃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中共党员。现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先后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报告题目为《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贵州世居少数民族为视角》,合作导师为夏勇教授、陈泽宪教授,2005年5月至2008年5月在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博士后报告题目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选择——发展循环经济》,合作导师为张明玉教授。

主要著作有:《民族法学前沿问题研究》、《民族法律文化散论》、《民族法学通论》、《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及对策研究》等个人专著13部,合著35部、主编23部。

主要论文有:《刑事责任年龄新探》、《民族法观念更新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若干问题》、《邓小平同志民族法制建设思想初探》、《胡锦涛同志民族法制思想研究》、《论罪名》、《盗窃罪刑罚适用问题研究》、《西部大开发刑事法治问题研究》、《习仲勋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述评》、《习近平民族宗教工作思想研究》等,其中20余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后期资助课题6项、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学术成果中有20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一、二、三、四等奖项。

主要荣誉有:1999年被评为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全国首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第四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2004年“十大教育英才”,贵州省十大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2005年被评为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2007年被评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8年和2011年入选“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2012年被评为贵州省核心专家;2014年被评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015年被评为“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专著《民族法学通论》2000年获贵州省第三届哲学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依法治省方略研究》2002年获贵州省第四届哲学社科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知易行难——法治演讲录》2010年获国家民委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著作类三等奖、《民族法学前沿问题研究》2012年获贵州省第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研究——以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为视角》2014年12月被中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评为“中国博士后优秀学术成果”等。

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国家民委第二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理事、中国民族研究团体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暨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世界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