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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权利实现的两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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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感谢论坛组办人给我这样一个难得的发言机会。我今天要谈的题目是"法律与社会:权利实现的两条途径"。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一论题的由来。去年十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一本书《法律的政治分析》。在书的前言,我粗略分析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现代权利话语"与"传统德性话语"、"现实利益话语"之间的关系。今天我讲的法律与社会,可以说是现代权利话语与现实利益话语之间关系问题的延伸。我的看法是,权利的实现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完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来保障权利,这在现代社会是保障权利的必经之路;二是通过经济和社会发展来促进权利,并通过社会公正来维护权利,这在现代社会是实现权利的根本途径。
    我今天要特别谈到的是,法律与社会是权利实现的两条途径,也是治理的两种基本方式。我个人以为,有一种"法律的治理方式",也有一种"社会的治理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也相反相成。按照这样一种分析思路,可以说,我国在治理方式上正经历着从社会的治理方式向法律的治理方式的转变。在此转变中,法律的治理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社会的治理方式仍然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的治理方式相互作用。"社会的治理方式"与"法律的治理方式"的重要区别在于,"社会的治理方式"侧重于实践论,注重社会发展和分配正义,更加关注社会分配的实质内容,强调把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综合起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法律的治理方式"则侧重于制度论,注重制度安排和法治建设,其形式化程度相对较高,强调主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举例来说,过去马锡五式的"大众审判"形式就是一种"社会的治理方式",现在各式各样的社会纠纷调解也是"社会的治理方式",它们都对官僚机构和正规司法体制有一种排斥。
    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看,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线,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国家治理的一种转向。这种转向在法律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大体上,建国后的前三十年,我国法律比较少,而且不起主要作用;建国后的近三十年,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法律数量与日俱增,而且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越来越起到重要作用。我国的刑法、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提出并被写入宪法的。可以说,从忽视法制到重视法治,这是建国前后三十年的一个显著变化。
    对于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学者们提出的分析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从革命到建设",二是"从阶级斗争到权利本位",三是"从统治到治理"。这三种解释模式基本上都是一种"马上打天下,马上未必能治天下"的传统解释模式,它们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力,要么适合于建国前后的对比,要么适合于改革开放前后的对比。不过,这些模式似乎还不足以用来解释治理方式的转变。在前两种解释模式中,暴力革命、阶级斗争都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斗争形式,并不足以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常规的社会治理方式。在第三种解释模式中,虽然从价值取向上可以看到统治与治理的区分,但统治和治理总是两种并存的政治形式,统治是基于一定治理形式上的统治,治理也是一定统治形式下的治理,似乎并不适合在时间上作从前到后的表述。
    我倾向于用"社会VS法律"或者"实践VS制度"或者"社会-实践VS法律-制度"来解释治理方式的转变。我的看法是,在今后的法治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应该特别注意协调好"社会的治理方式"与"法律的治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注意协调好权利实现的法律途径与权利实现的社会途径之间的关系,在不断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高度重视政治体制安排和法律制度建设,努力在治理上寻求法律与社会、制度与实践的结合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