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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法治法理思想,并形成了思想深刻、内容完整、体系宏大、逻辑严密的法治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具体包括法治概念论、法治本质论、法治目的论、法治精神论、法治规范论、法治体系论、法治方法论、法治教育论、法治信仰论、法治自信论、法治文化论等。前五论阐明了法治内在与外在的理论与制度的本体问题,概念论阐释法治是什么,本质论诠释法治的政治方向与定位,目的论解决法治的意义与归属,精神论阐明法治的灵魂何谓,规范论则为作为理想、理念、价值的法治找到安身立命的制度载体。因此,前五论关乎法治的内在道德与外在规范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原理。后六论阐释了法治的全过程、全领域的运行过程及其规律,解决法治的目的、精神、本质、规范何以实现以及怎样实现的战略、战术与策略问题:体系论确立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与法治运行规律,方法论解决了法治战略目标如何实现的路径、方法、方式问题,教育论解决了法治何以使人尊法守法用法的问题,信仰论解决了人们对待法治的根本道德态度、道德习惯与道德义务问题,自信论解决了人们对待本国法治的信心与内在认同问题,文化论阐释了法治的意识形态构成与人文精神积淀。
自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后,我国法学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成果日臻丰富。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而得到的研究成果多达5387项。这些研究成果多集中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世界观、方法论、基本特征、核心要义、时代精神、国家主权、宪法理论、立法理论、人权价值、政法理论、生态文明、法治政府、监察法治、依规治党、依法治军、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司法公平、法学教育等内容的研究论述,却鲜有学者运用“体系化学理化”研究方法,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体系做出系统、完整与全面的阐释。事实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够形成,就在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法治法理思想,并形成了思想深刻、内容完整、体系宏大、逻辑严密的法治理论体系。为此,笔者运用体系化学理化研究方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体系概括为“法治十一论”,这就是:法治概念论、法治本质论、法治目的论、法治精神论、法治规范论、法治体系论、法治方法论、法治教育论、法治信仰论、法治自信论、法治文化论。前五论阐释法治内在与外在的理论与制度的本体问题:概念论阐释法治是什么,本质论诠释法治的政治方向与定位,目的论解决法治的意义与归属,精神论阐明法治的灵魂,规范论则为作为理想、理念、价值的法治找到安身立命的制度载体。因此,前五论关乎法治的内在道德与外在规范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原理。后六论阐释法治的全过程、全领域的运行过程及其规律,即解决法治的目的、精神、本质、规范何以实现以及怎样实现的战略、战术与策略问题。体系论确立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与法治运行规律,方法论解决了法治战略目标如何实现的路径、方法、方式问题,教育论解决了法治何以使人尊法守法用法的问题,信仰论解决了人们对待法治的根本道德态度、道德习惯与道德义务问题,自信论解决了人们对待本国法治的信心与内在认同问题,文化论阐释了法治文化的构成与人文精神积淀。“法治十一论”构成了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从学理与机理上阐释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体系,才能更加深刻理解、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灵魂与精髓。
一、法治概念论
众所周知,最早给“法治”下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因此,“法治”的元命题有二:一是人们普遍服从法律;二是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含义表达的人人受制于法律、服从与遵守法律的理念跨越时空,具有全球性之普世意义。后人关于法治的理解无非是基于亚氏法治概念的补正与扩展。20世纪英国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对法治概念所做的阐释就基于服从法律的含义。他认为,“法治”一词意味着法律的统治,从广义上说,意味着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从狭义上说,意味着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并遵从法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之上的,契合法治的普遍规律与精神实质。习近平同志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而是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因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毕竟“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因此,习近平同志早在浙江工作时就对“法治”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同志再次就“法治”概念做出了更加规范、鲜明的概括。他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同时,习近平同志将“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升华为“全民守法”,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从习近平同志对“法治”概念的理解分析看,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运用法律的准绳尺度衡量、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其中的“法律”虽未言明良善与否,但从习近平同志关于“良法善治”的论述便可获得答案。习近平同志所说的“法律”实际上是“良法”,如习近平同志主张“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他多次强调立法质量,认为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立法要遵循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而“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上述习近平同志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论述,实际上就是对已成立的法律作为良法而提出的具体的实质性标准,这些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尊重客观规律;二是体现道德理念与人文关怀;三是合乎宪法精神;四是反映人民意愿与愿望。此外,习近平同志还对立法质量提出了具体的形式性要求,即立法需具有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的“内在道德”要求。我们完全可以说,只要立法满足了上述实质性标准与形式标准,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良法。从该意义上,习近平同志关于“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及要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的主张,都表明习近平同志所界定的法治概念是以良法为基础与前提的。质言之,习近平同志所说的“法治”之“法”实际上包含着“良好的法律”之意蕴。因此,当我们分析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概念时就会发现,习近平同志非常精准地把握了现代法治的精髓与实质,他的法治概念论既包括了形式法治,又蕴含实质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从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其法治概念实际上包含着规范之治、规矩之治、程序之治与制度之治四重基本理念。规范之治是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要素,它包括规则与原则规范。法律规范既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规矩之治是法治的第二重含义。“规”与“矩”源自华夏始祖伏羲女娲手持的曲尺圆规。“规”是用来测量天空的,“矩”是用来测量大地的;规矩是指尺度、标准、法度。所以,孟子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韩非子也说“万物莫不有规矩”。习近平同志将法律喻为“规矩”:“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这个最大的规矩就是法律。因此,法律之治也是规矩之治。程序之治是法治的第三重含义。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依据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分野。法律之治的核心是遵循法定程序,程序是开启公权力运行的钥匙,守法律、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要义;要“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制度之治是法治的第四重含义。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规范,其功能是增进秩序。一项规则规范的确立就意味着一项制度的确立,因此,法律规范体系就是制度体系。正是在该意义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由于“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因此“制度稳则国家稳”;“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要“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在于其实施,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综上,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概念,不仅科学地阐明了什么是法治,而且精准地抓住了法治概念的实质,强调了法治就是规范之治、规矩之治、程序之治与制度之治的法治本质内涵,突出了法治的形式性价值与实质性价值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本质论
法治虽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但不同国家的法治,其本质亦各不相同。习近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可以说,政治决定了法治的本质、模式与理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的法治到底有何本质不同?习近平同志从两个方面做出了明确回答: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首先,党的领导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就在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创立、发展、完善都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的;没有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就无从谈起。所以,习近平同志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在建构我国法治秩序过程中,必须保障党的领导这一核心与灵魂。如何认识和看待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将两者之间的关系做了凝练与深刻的概括,这就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关系的一致性意味着两者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依靠、相互包含的;“两个必须”意味着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灵魂与指南针,失去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党的领导之所以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就在于“四个依靠”: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予以确立;党的政策必须依靠法治予以法律化;党参与国家政权的领导与管理依靠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依靠法治得以保障。另外,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还必须认清与处理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习近平同志尖锐地指出,这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之所以是个“伪命题”,就正如徐显明教授所指出的,“设问党大还是法大,就如同设问火车头大还是铁轨大一样,也是荒谬的”。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因此,习近平同志精准把握了党与法治关系的本质,揭示了“党大还是法大”的内在逻辑机理,使广大民众认清了其中设置的某种政治陷阱,避免出现认识论上的错误。其次,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问题。每一个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将法治国家作为其建设的目标,然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中,选择什么样的具体道路,确实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所决定。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决定了他们的法治建设必然走资本主义法治道路,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综上所述,法治本质论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而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政治方向,决定了我们应当坚持和发展怎样的法治这一根本问题。
三、法治目的论
法治的目的何在?在法理意义上,法治的目的有二:一是限制国家权力;二是保障人民、公民权利。法治的终极目的归根到底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之所以通过法治限制权力,是因为法治优先于人治,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与治理社会,在法治之下,所有的权力都受到限制,从而维护人民的权益和公民的权利。从该意义上,无论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还是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都表明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与权利。习近平同志不仅强调权力制约权力,亦反复强调权利制约权力,他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上指明了法治的根本目的所在:“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法治目的在于限制权力与保障人民权益的思想,一直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这一思想最终形成了权力监督与“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目的论。第一,法治目的在于限制权力。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以法律规制公共权力,这是法治目的的普遍共识。习近平同志深刻认识到:“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同志结合我国实际,对为什么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原理做出了十分透彻的阐明。他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批评的那样,“只要手中有点权,就要想方设法捞点好处”;因此,“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他引用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一句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由此得出结论:“如果权力没有约束,结果必然是这样。”特别是习近平同志提出了“监督者要接受监督的问题”,他认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将监督者亦纳入监督制约的对象的观点是极其深刻的法治思想,它解决了监督者自身何以监督的核心问题。因此,“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为了惩治权力腐败,习近平同志提出了“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思想。他说:“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习近平同志的这一观点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我们党政治上坚决反对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但也绝不主张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行使,而是主张合理分解权力,通过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单位、个人行使,从而形成一套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对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超越与升华。因此,习近平同志告诫各位领导干部:“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第二,法治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如果说权力监督是法治目的的话,也只能是初级目的,通过法治制约权力,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手段,因此,保障人民权益才是法治的终极目的,它是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的最终标准。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目的论的要点在于:第一,保障人民权益;第二,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第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四、法治精神论
法治精神,顾名思义,就是秉持和坚守法治的精神,是法治的目的、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是法治思想凝聚而成的文明精神,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必须弘扬的时代精神以及所具有的内在信仰。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大以后多次强调弘扬法治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精神具体包括公平正义、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公平正义。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来进行。”习近平同志从执法、司法、社会制度等多维度阐释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针对法治领域改革,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行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人提出的严格标准要求,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评判与检验公权力行为是否具有公平性的最基本的标准。因此,他要求司法干警“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毕竟,“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与法治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还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制度正义是法治的基石,只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法治最可靠的基础。第二,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灵魂,厉行法治必须形成和树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的良好氛围,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和社会成员都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依照我国宪法序言、《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习近平同志关于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论述,宪法法律至上的含义包括: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效力最高,意味着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者无效。宪法至上性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了宪制基础。第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服从宪法,以宪法办事。遵循宪法、服从宪法的义务性规范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了宪法依据。第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是对违宪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保障了宪法法律的至上地位。第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职权法定,宪法法律无授权不可为,从而确立了公权力行使的疆界。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重在约束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宪法法律的限制,一切人包括执政党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应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以法律为治国理政最大规矩,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与精神;二是指在已制定出来的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立法质量,其中一个标准就是要求制定出来的每一项立法都要合乎宪法精神,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宪法的核心精神,它构成了宪法根本权利的基础。弗里德曼指出,唯有一个基本前提构成了现代权力清单中大部分内容的基础,这一信条在于,所有人类在公共政策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合乎平等精神,就是违背宪法原则与精神。即使这样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也会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予以依法纠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平等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它要求人人受制于法律之治,人人不会因身份和门第关系而享有特殊的权益,同时人人有自由和同等的机会发展天赋的人格。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与应有之义,它的对立面是特权与差级权利。只要社会还存在着法律之外的特权,存在着法律上的等级身份,就没有法治。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法治原则,它反对一切形式的法外特权。《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5款又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同志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前平等的法治精神“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五、法治规范论
法治作为人类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首先是作为一种理想出现的,然而法治理想必须通过具体的法规范作为载体,否则法治理想是无法转化为现实的。法治作为一种规范,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规范性的。首先,法治借助人权文件而获得规范性。开创法治先河的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59条确立了法治的“正当程序”规范:“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61条确立了司法审查的法治原则。1789年8月26日法国议会通过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确立了权利一律平等(第1条)、法不禁止即自由(第5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6条)、法律正当程序(第7条)、罪刑法定(第8条)、无罪推定(第9条)、观点与言论自由(第10条)、税收法定(第14条)等近现代法治原则。这些法治原则就是以规范的形式确立的。其次,随着近代国家宪法的出现,法治作为人权文件中的“原则规范”通过宪法法律化而成为法规范即宪法规范。如美国1791年宪法《权利法案》确立宪法保留(第1条)、正当法律程序(第4条、第5条)等法治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其序言,从而使得法治原则成为宪法原则。现行法国宪法(即1958年宪法)序言仍然确认1789年《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的法治原则作为宪法原则规范。现行德国宪法(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确立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与基本权利约束公权力原则(第1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条)、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第19条)、公权力遵循法定程序或法律规范(第20条)等法治原则规范。此类法治原则规范均出现在各国宪法文本之中。最后,法治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获得了其规范性。现代国家的法律都确立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正当程序等法治规范。法治作为我国的宪法原则规范,首次出现于1954年《宪法》,该《宪法》第85条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第78条)等法治原则规范。1982年《宪法》序言、第5条、第33条第2款均以“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治原则”。概括之,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法治规范具体表现为: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四方面的内容就构成了中国宪法上实质性的“法治规范”。而明确将“法治”作为原则规范载入我国宪法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5条第1款规范内容,由此作为一种体现现代性的“法治”理想变成了我国宪法中的原则规范。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是一种“规范”的法治。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重申了《宪法》序言与《宪法》第5条作为规范性法治的内容。2018年1月19日、2月24日、8月24日,习近平同志分别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以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都对上述《宪法》序言与第5条的法治规范内容作了重申。习近平同志针对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指出要“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此外,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规范意义上的法治原则,如“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律、重程序”“职权法定”“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等等。法治规范是具体建设法治、厉行法治、实现法治的最重要的方式。法治不能仅仅作为一种理想,只有作为一种规范事实或制度事实才能发挥法治应有的保障作用。
六、法治体系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它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念的升华与超越。法律体系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实践,则赋予法律体系概念以新的含义:法律体系被看作是制度、社会政治价值观载体、被赋予保障法律规范和谐统一的功能、被看作法律平衡发展的指标。然而,无论如何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永远处于不断完善与建设的过程之中,因为法律的基础是实践,实践是一种无止境的发展过程,发展就会出现新问题,而新问题就需要法律的规制。问题在于,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都必须严格地被遵守、被实施,才能发挥其调整、指引、规范的作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完备之后的重要使命就是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这一重大任务就超出了法律体系自身的架构及其功能,它需要借助更高一级的理论体系予以完成,而这一理论体系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体系”。目前学术界关于法治体系的论述不少,但总感觉有些问题并未说清楚:一是五大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二是一国法治体系为什么包括党内法规体系?三是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共同作为法治目标,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关于五大体系之间的内在关系问题,如果我们把法治体系比作一座“大厦”,那么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石”,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栋梁”,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监理”,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指挥部”与“后勤部”,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拱顶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它不仅解决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立法体系数量完备建设,而且要解决所立之法是否为“良法”“善法”的立法质量问题;只有法律规范完备、齐全且所立之法是“良法”,才能达成“善治”之法治理想。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关键性工程,是支撑法治体系能够建构起来的“四梁八柱”。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不仅要“高效”,更要“公正”,没有公正、高效的法律实施,就无法实现法治。从该意义上说,法治的生命也在于法律的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监工”与“监理”,法治监督不仅仅是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而且是对与法律实施相关的一切主体的监督,更关键的是对所有公权力机关及其人员的法治监督。法治监督体系实则是权力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自我革命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法治监督最重要的命脉,在中国的法治监督体系中,什么时候把“关键少数”的权力约束住了,法治监督就什么时候建设完善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指挥系统”与“后勤保障系统”,法治的运行、实施、监督如何,最关键是依靠政治、思想、组织、制度、运行等保障环节。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是法治的政治保障,政治保障决定法治的性质、方向与定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的制度保障,它保障法治始终走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的思想保障,它保障正确的法治实践;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它保障法治的尊严、权威和实效;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以及有效实施是法治的运行保障,它保障法治的实际效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拱顶石”,法治不仅包括国家法治,还包括党内法治。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918.5万名,其中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可见,只有把全体党员管理好、治理好,法治建设才能建设好。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从法治体系而言,法律是对全体人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无论是法律规范体系还是党内法规体系都是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这也就回答了法治体系为何需要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的问题。正是由于“五大体系”构成了完整的法治体系,而且法治体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因而党中央才把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以一体建设。可以说,法治体系形成之日,就是法治国家实现之时。就两个目标而言,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属于手段性目标;法治国家是宪法确立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总目标,属于目的性目标。法治体系的目标建设目的在于最终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现代化目标。这就是我们正确处理两个目标所应持有的态度与基本立场。
七、法治方法论
法治方法论是关于法治如何实现的路径、方式与方法的理论。法治何以实现以及其实现的基本路径、方式与方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都能够找到正确的答案。我们认为,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是法治实现的宪法方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是法治的战略布局,其本身就是运用法治思维方法与法治方式的典范。法治之法,首先是宪法;法治作为法之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这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因此,宪法就是执政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如果治国不首先依宪,那就意味着抛弃了立国之本,背离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背离了全体人民所获得的根本性的全社会共识,依法治国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更无从谈起。可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无论依宪治国或执政,都是将“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属于宪法方法论范畴。换言之,执政党治国理政要运用宪法思维与宪法方式,并保证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则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实现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内的中国式现代化,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推进国内与国际两种治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的法律方法,它侧重于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同志在各种场合反复重申并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建设问题。中央文件以及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法治思维”始终与国家公职人员与领导干部联系在一起,注重提高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因此,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它特别要求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思考法律问题、分析并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这是法治思维与强调运用法律规则处理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区别。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的方式具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与方法。有学者指出:“法治方式是根据法律,在充分思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决断,是一种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治国理政的方法是与人治思维的思维方式相对立的,人治往往依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法也改变了,因而人治思维往往反复无常,靠不住。另外,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中国走向世界,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总之,法治方法论是保证法治得以实行的中介与桥梁,没有方法论的法治,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就失去了沟通与连接的纽带,法治理想就难以通向法治现实。
八、法治教育论
法治教育是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的环节,法治教育直接关乎全社会成员能否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道德风俗习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教育的论述十分丰富,对全社会成员的法治教育尤其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视,不仅确立了法治教育的目标,而且对法治教育的对象、路径、方式、评价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我国新时代法治教育指明了方向。法治教育的目的,一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二是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实现全民守法。法治教育的对象始终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法治教育要注重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少年强则国家强。习近平同志指出:“未来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也必然出自今天的青年,青年从现在起就应该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因此,“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从1985年第一个《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到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的近40年,党和国家在坚持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的过程中,始终将国家公务员与青少年作为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因而把握住了法治教育的关键与核心。法治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公民教育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在法治教育形式上,《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将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至“六五”普法期间12月4日又被定为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或国家宪法日成为开展法治教育的新形式。“七五”普法时期,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的“七进”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八五”普法规划则提出,在新市民仪式、青少年成人仪式、学生毕业仪式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以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等普及宪法教育的新形式;同时,还提出探索设立“法学+教育学”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等项目以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在法治教育评价上,强调将依法办事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标准,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所以,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多次指出:“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提出“制定国家法治宣传教育法”的立法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也提出“推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为全民普法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因此,为了更有效实施法治教育,尽快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乃是当务之急。
九、法治信仰论
信仰是社会心理中的最高境界,法治信仰就是法治成为人们内心的一种精神信仰,社会共同体成员对法治的精神、价值、观念发自内心地崇尚、遵从和认可。法治信仰,自古有之。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可见,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的“全部遵循”,同时人民所普遍遵循的法律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良法——“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如何让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信仰,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信仰论要回答的根本问题。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所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因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习近平同志早在浙江主政时就提出了法治信仰问题,他说:“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执法机关“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与方略,它本身蕴含着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尊严等内在价值与精神,这种内在性的精神与价值必须获得全体民众的体认与获得感,而这种体认与获得感绝不是抽象的,而是具化的、实践的。只有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亲身体验中逐步积累对法治的认同与信任,从而才可能在内心产生对法治的信仰情感;只有社会成员由衷地信仰法治,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才能使公职人员“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所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为此,习近平同志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提出了法治信仰的基本要求与规范。在立法上,通过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在执法上,要求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涉及群众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感受,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切忌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要求“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必须严格执法,取信于民。在司法上,要求裁判者“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不公,人心就不服。因此,法治信仰必须从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做起,执法者与司法者“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信仰法治是一种内心情感与精神寄托,它表现为对良法与善治的信赖与信任,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权力行使者的公正、廉洁、无私执法司法形象。全社会能否弘扬法治精神、信仰法治,领导干部是关键。因此,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少数。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必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他们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习近平同志要求领导干部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领导干部心中有法、思必找法、行必依法,才能坚守法治、信仰法治,从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信任法治,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信仰法治的氛围。
十、法治自信论
“法治自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出现的一个学术概念,该术语源于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来的“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法治自信”是对“三个自信”概念的扩展与延伸。随着2016年6月29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正式在“三个自信”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尤其是在庆祝建党95周年的讲话中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定“四个自信”之后,“法治自信”概念的内涵亦随之丰富和发展。因此,当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的最新要求后,“法治自信”从一个学术概念变成一个具有深刻意义的政治概念和术语,它实质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自信”理论在我国法治领域的实际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律法规制度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的凝练与涵摄概念,是一个统领性的属概念与上位概念。有学者认为:“法治自信”这一极具原创性标识性概念的提出,表明我们对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我们增强法治理论自信、法治道路自信、法律制度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创造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开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新境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实践,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因此,法治自信论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内容与新内涵。法治自信的底气源自政党自信、国家自信与民族自信。政党自信是由党的先进性和党规党纪所决定的;国家自信源自“今天的中国处于1840年以来最好的时期,今天的中国有1840年以来最好的制度,今天的中国是全球各主要国家中发展最好的国家”的事实判断;民族自信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以来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包容性强的民族文化以及铸就的坚忍不拔、威武不屈、顽强奋斗的民族精神气节与民族性格。因此,诚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当今世界,要说哪个政党、哪个国家、哪个民族能够自信的话,那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是最有理由自信的。”政党自信、国家自信与民族自信缔造出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全体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政党自信、国家自信、民族自信的根本所在,也是“四个自信”的根本所在。“四个自信”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就是“法治自信”,因此,法治自信实质上是人们自己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创造的法治道路、法律法规制度、法治理论、法治文化以及法治历史实践的内心确信与认同,具体包括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律法规制度自信、法治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法治道路确保法治建设不走错路、不走到邪路上去,法治道路的正确性将保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顺利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正确性、有效性的保障,法治理论的科学性、实践性与思想性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出了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并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比较完备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它为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找到了答案。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规制度,都是党和国家的制度体系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依据。法律法规制度保证了法治的形式、程序价值与精神实质价值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西方各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价值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柱与人文底蕴。对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律法规制度、法治文化的自信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心确信与认同,因此,法治自信最终体现了对政党、国家、民族的自信。只有树立法治自信,才能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展示法治中国的国际形象,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十一、法治文化论
“法治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共同概念、共同话题,法治文化论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文化问题,围绕法治文化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概念、判断和观点,形成了‘法治文化论’。”法治何以成为一种文化?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法治固然是一种人人普遍服从良法、接受良法之治的产物,关键是何以让每一个人从其内心自愿接受法律的统治并成为在生活中普遍遵循的规则与生活方式。马怀德指出,唯有让法治成为民众的习惯,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形成一种文化,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只有当法治上升为一种“文化”的时候,法治的精神、价值与理念才能成为一种内化于心的法治实践。从该意义上说,法治文化不是可观察的法律行为,而是人们“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人们用它们来解释经验,生成行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之中。戈登指出:“如果把人类的生活比喻为一枚硬币的话,那么一面是‘社会结构’,另一面就是‘文化’。”因此,法治文化多表现为法治意识、行为方式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社会风尚习惯。法治文化应着眼于法治思维意识、法治行为方式与法治社会风尚等方面的建设。习近平同志从上述各方面对法治文化做出了科学的论述,全面回答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与基本内容,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文化论。首先,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法治文明特别是法治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具备法治观念的重要性,要求“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其次,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将法治作为自己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是“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定、办事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十一个坚持就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因此,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深化基层依法治理,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二十大报告也指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最后,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道德风尚,是法治文化形成的标志。法治文化形成的重要标志就是看一个社会成员是否将法治作为一种日常生活习惯与生活方式,因为这是法治社会风尚养成的关键。习近平同志早在浙江主政时就曾引用卢梭的话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并指出,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所以,习近平同志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也提出,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只有形成了这种法治氛围与环境,法治风尚才能形成。由此可见,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培育是法治建设的前提,缺乏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就不可能具有法治思维,更不会以法治方式处理并解决问题,进而不可能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风尚。总之,法治文化是法治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基础,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同志关于文化自信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思想,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十二、结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理论体系是极富原创性、时代性、继承性、民族性、系统性、专业性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它集古今中外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之大成,既具有现代法治理论的共同特征,更具有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它不仅深刻包含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更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体系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等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它本身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的法治学科体系、法治学术体系、法治话语体系,对于推进建设和创新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自主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极具重大的、方向性的指导意义。
来源:《交大法学》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