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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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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民守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全民守法的学理内涵、基本任务、关键举措和社会基础等,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要求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提升全民法治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全民守法,要在关键领域采用关键举措,狠抓“关键少数”带头守法,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推动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道德是法律的基石,必须夯实全民守法的社会基础,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是新时代推进全民守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然引领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民守法;法治社会;法治思维;法治素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其重要环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新十六字方针”及相应的“坚持”是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同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环节各有其侧重的内涵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守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全民守法的意义内涵、基本任务、关键举措和社会基础,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是新时代推进全民守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全民守法的意义和内涵

 

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对全面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坚持全民守法,就要推动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引导所有社会成员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一)全民守法的重要意义

全社会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如果一个社会的多数人对法律缺乏信任和信心,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么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

第一,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是一个社会的法治化状态,是公权力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表现为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管理者与社会成员的关系等多方面的法治化。 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关系依照法律设定或认可的方式协调,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规定运行,社会矛盾依据合法手段解决,各种公共事务依法处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将“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置于重要位置,通过设置多种举措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力图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推进全民守法,有利于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养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矛盾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习惯,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二,全民守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保证。法律权威不仅源于国家强制力,更源于宪法和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和地位。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如果人们对法律缺乏信任,不相信可以依靠法律维护权益、解决问题,而是认为托关系、找门路更有效,通过上访、媒体曝光能更快解决问题,甚至采取聚众闹事、自杀要挟等极端行为,那就与法治社会的需求相距甚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让人们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维护法律权威,前提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衷心尊重,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真诚信赖。为此,必须推进全民守法,增强全体人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主动意识,培养全社会对法治的坚定信念。

第三,全民守法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现实需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定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既然我国法律反映人民意志和愿望、保障人民权益,那就需要得到严格执行,需要全体人民共同遵守。例如,我国《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全民守法也是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是人民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实现的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则具体体现为保障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宪法法律规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以落实。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获得救济。推进全民守法,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才能确保人民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二)全民守法的基本内涵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法律制定出来后,除了通过司法和执法的方式予以执行外,主要依靠各类主体的遵守。通过人们主动遵循法律的要求、践行法律的意志,法律才能够得以实施。全民守法,要求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遵守法律。这不仅要求公民个人必须守法,而且《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概括而言,全民守法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

第一,个人。守法的个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虽然不在我国领域内但从事涉及我国及我国公民相关利益的活动的个人。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公民必须遵守本国法律,这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任何国家境内,都有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存在,他们也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这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也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普遍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活动的影响方式和影响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无线电、互联网等新技术,人们不需要身处其地就能对特定地域内的秩序和对象施加影响。任何个人运用这些技术从事活动,对我国及我国公民的利益产生影响,即使是身处我国境外的非中国公民,也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例如,202292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既适用于打击在中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也适用于治理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还适用于打击、治理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二,社会组织。除了个人化的行动,人们还会集合成各种各样的组织开展社会活动。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的类型多样, 对人类和社会的影响不断加深。社会组织作为守法主体是社会和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组织作为守法主体,主要由于它是相对特定的行动主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例如,公司作为守法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参与经济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此意义上,社会组织与个人一样,既有相对独立的意志,也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理应遵守法律。

第三,国家。国家作为守法主体,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发展。国家的意志一般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机构、人员的活动来得以实现,因此,国家往往具体化为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政府部门、公务员等主体,这些主体在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质言之,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守法是国家守法的具体表现。

守法的内容,就是守法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和范围。守法内容由一国的法律体系决定,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守法的内容不尽相同。从历史上看,守法的内容从单一向多元不断发展,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都可以作为守法的内容。在我国,守法内容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即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外,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对有关个人和组织也具有约束力,这类法律文件同样属于守法的范围。

坚持全民守法,就要在全社会厉行法治,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尊崇法律,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使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思想理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为此,一是在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依靠法律、始终不渝地信仰法律、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二是要积极培养法治思维,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断提升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三是要提高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人们遵守法律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自觉,主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同心协力推进法治建设。

全民守法要求守法主体正确认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正确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个人应当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依法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应严格依法进行,以法律规定为界限,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法律义务的履行,应当严格依法,遵循义务法定原则,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违反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规定了各项具体义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全民守法,在履行法律义务方面不太容易有误解,而在依法行使权利方面常常存在误区。人们容易误以为权利是绝对的,不受法律、纪律或道德的约束,从而导致权利行使不当,甚至滥用权利。总体而言,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权利行使目的的正当性。行使法律权利,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在实质上符合法治精神,契合宪法法律确立的法治原则。故意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权利的权利行使,不具有目的正当性,背离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例如,宪法法律虽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人不能将宗教信仰自由权用于宣传邪教思想。

第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而有其相应的法律限度。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行使权利超过限度,就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权利行使方式的法定性。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权利行使的方式还可分为直接行使(权利主体本人行使)和间接行使(代理行使)。权利行使方式具有法定性,要求行使权利的方式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权利主体有权运用法律进行救济,但必须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

第四,权利行使的正当程序。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循。例如,诉讼法对诉讼程序作了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诉讼主体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理合法的权利诉求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是法治社会的常态,也是促进全民守法的积极反馈力量。

 

二、推进全民守法的基本任务

 

推进全民守法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只有培养法治思维,正确理解和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处理事务;只有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用权、依法维权的能力,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将法律规范作为处理事务、判断是非的准绳,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可以提高人们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与法治思维相对的是人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大体而言,法治思维和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平等、民主、公正、人权等价值,是一种正当性思维;人治思维迷信个别人的权威,蕴含着不平等和特权,是一种恣意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思维,强调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人治思维在本质上相信人高于法、权大于法,片面强调依赖个人魅力、才智、德性,是一种特权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规则与法律方法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是一种逻辑思维;人治思维相信个人意志和情感进行治理,奉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为最高权威,是一种专断思维。第四,法治思维符合事理和法理,主张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尊重事物规律,是一种科学思维;人治思维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难以排除非理性因素,是一种非理性思维。

法治思维是融法律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思维方式,是基于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信念判断是非、权衡利弊、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理念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理念表现为对法治的尊崇和对法律的敬畏,规则意识表现为用法律规则来看待问题、处理事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很好地诠释了法治思维的真谛。

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必然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守法治底线,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用权、依法维权;必然要求反对人治思维、特权思维,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分析问题、处理事务,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当理想目标、思想感情、利益关系、行为模式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要求发生冲突时,人们能够服从法律,作出合法的选择和行为。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程序正当等内容。

第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是具有最高权威的社会规范。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因为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相对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优先适用性,不遵守法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的不可违抗性。

第二,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资本和特权者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为人民执政、为人民用权、为人民谋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党的高级干部有相当的领导权、决策权、指挥权,如果立场不稳、‘三观’不正、自律不严,很容易在政治上、政策上走偏,不知不觉甚至心甘情愿地成为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代言人,那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制约包括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具体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指各种社会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地被分配和占有,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救济公平等范畴。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法律制度和执法司法案件虽然不是法治的全部,却往往会镂刻上时代的印迹——正是一项项与人民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一个个身边的执法司法案件,构筑起人们法治信仰的基石。法治的公平正义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立法公正是公平正义的起点,体现为科学有效的法律供给,社会各方面事务有法可依。尤其是立法要不断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规范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实现公平。执法公正,重点是要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既要对违法行为严格尺度、依法处理,让违法者知法敬法畏法,又要让执法有力度有温度,而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司法公正,就是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体现平等、正当、公平、正义,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和惩罚。司法权的运行符合国情,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权责一致原则,不受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的作用。

第四,权利保障。权利保障主要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它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过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保障权利的有效机制。科学立法为权利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执法为权利保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环境,公正司法为权利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为权利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从政府职能、行政制度、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及法治思维等方面推进,切实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完善基本权利保障的司法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推进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法定权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第五,程序正当。程序是事物发展的次序、脉络及方法方式,也是做事需要遵循的步骤和进程。只有按照科学的程序做事,才能保障基本秩序。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的过程。法律程序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在法治社会,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多方面。

(二)提升全民法治素养

推进全民守法,需要提高人们的守法能力,因此需要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这是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客观需要。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要从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多方面用力,推动全体社会成员尊重法律权威、学习法律知识、养成守法习惯、提高用法能力。

第一,尊重法律权威。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在我国,人民具有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也是社会行为准则。尊重法律权威,强调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就要将宪法和法律切实置于最高地位;就要信仰法律,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就要遵守法律,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就要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就要维护法律,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做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守护者。

第二,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提升法治素养的前提。国家将全民普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迄今已经完成七个法治宣传教育(或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目前正在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构建了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培育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越来越成体系。国家不断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职业群体以案释法活动。人们还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报刊、收听法治广播、收看电视和视频法治节目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总之,公民学习法律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多元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人们可以了解、掌握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提高用法律维权、通过法律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参与法治实践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脱离了生动的实践,法治素养就成了空中楼阁。参与各种法治实践活动,可以加深法律认识,学会用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主要方式一是参与国家或地方立法的征求意见活动,以此深入思考理解法律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法治思维方式。二是参与人民陪审、听证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了解法律案件,增长法律知识,参与或监督公权力运行,锻炼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三是旁听司法审判。作为普通公民旁听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案件,可以了解案件的审判过程,深入理解司法实践。

第三,养成守法习惯。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社会成员的基本准则。守法习惯的养成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以身作则,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为涵养法治意识、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个人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养成守法习惯,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更要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并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在不同的场合和场景中,遵守各种纪律、制度、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文明;增强尊重他人的意识,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尤其是隐私、名誉、人身等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个人信息、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其中关键有两点:一是增强规则意识。养成规则意识、坚持守法守规是法治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养。参与社会活动,采取社会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都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守住法律底线。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是触犯法律底线的具体表现;普通公民偷税漏税,也是触犯法律底线的具体表现。每个人都应该形成底线思维,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第四,提高用法能力。学法是为了用法,并通过用法来弘扬法治、推进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通过运用法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维护自身权利。增强权利意识,用法处理纠纷,依法护权维权。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既要有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又要掌握维护权利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在自力救济、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中作出合理合法选择。二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每个人还应运用法律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畏缩恐惧、袖手旁观,而应敢于揭露、勇于抵制,还要善于斗争,依靠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完善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立法,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法律倡导美德善行,褒奖善行义举,这必然会对公民运用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产生激励作用,在社会上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

 

三、推进全民守法的关键举措

 

推进全民守法,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人人参与,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全民守法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关系的每个领域,都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形成规则意识、遵守服从法律。全民守法需要全面推进,同时要在一些关键领域采取关键举措,主要包括狠抓“关键少数”带头守法、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推动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一)狠抓“关键少数”带头守法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因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以吏为师”的传统。在中国传统社会,官吏不仅是管理者,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他们通过自身的言行,为人们树立遵守法律的榜样。同时,他们通过法律教育,使人们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与中国传统社会类似,当代中国的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担当关键示范角色,发挥以上率下的作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掌握法律、厉行法治,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持续推进治国理政各项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制度化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养成法治习惯。“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教育引导他们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 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门槛”,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将法治素养不合格者剔除出领导干部队伍。“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

第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法律,掌握法定权力应当如何运行、怎样用好权力,才能在工作中正确用权、合法作为。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不学法、不懂法,缺乏规矩意识、法律思维,最后违法乱纪、胡作非为,走向腐败的深渊。领导干部都应该成为综合型、复合型干部,具备综合性的知识体系,法律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学法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法治培训,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都应当在相应的干部教育体系中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学法的内容丰富,一是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吃透基本精神、熟知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党厉行法治、推进法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二是要学习好党章和宪法,了解党的性质和宗旨、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内容,掌握国家的主要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增强党员干部党性观念、党规意识,增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维护党章,维护宪法;三是学习与自己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按照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考虑是否合法。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领导干部守法,更要强调遵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才能防微杜渐,酿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因此,需要发挥法律和党内法规的互补性作用,统筹推进干部守法与党员守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 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纪律特权、法外开恩。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用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遵循法律和制度。很多腐败滥权的领导干部,都学过法律知识,其之所以知法违法或犯罪,是因为不能依法用法,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处理问题,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心中无法。当今社会,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待不断高涨,如果领导干部继续秉持人治思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那么必然脱离时代脱离人民,扭曲掌权用权的边界。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一是要守法律规则、重法律程序;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原则,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遵循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主动接受监督,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正确行使权力。

“关键少数”带头守法,要靠制度建设加以保证。我国目前已经建立或提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建立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制度;国家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了公职律师;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必须继续健全、严格遵循执行这些制度,使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制度硬约束。

(二)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培养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青少年处于“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基础阶段,是培养法治素养的关键时期。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涵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历史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业已构建了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体系,明确从义务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都要加强法治教育,这彰显了国民教育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此后,国家加快推进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相关制度建设,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并在其它课程教学和学习活动中渗透法治教育的内容。

青少年法治教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力图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认同、道路认同、制度认同。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结合,使青少年理解法治的道德底蕴。法治教育以宪法教育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为重点,培养青少年的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通过普及法治知识,促使青少年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促使青少年明晰行为规则,增强分辨是非能力,规范行为习惯,养成守法意识。在此过程中,提高青少年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青少年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

学校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主体。法治教育要从小抓起,贯穿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中小学阶段开设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法治教育要占相当比重;大学要把法治教育纳入通识教育范畴,开设法治相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法治课程要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贴近青少年生活实际,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教学重点和方法,以提高教育效果。应当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模式,注重知行统一,更多采取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课堂教学要与法治热点事件、现实案例、常见法律问题紧密结合,多采取交流互动、演讲比赛、主题辩论、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实践性、趣味性,使法治内容更加容易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为此要加强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家庭的协调配合,密切学校与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联系,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教育部门主导、学校主责、法治工作部门积极参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教育格局。建设社会法治教育网络,全方位拓展法治教育空间,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载体和形式。广泛组织和动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和参与法治教育工作,为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开展专题法治教育活动。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法治实践,推动学生在真实的法治场景中学习。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参与社区法治宣传和服务活动。推动出版发行弘扬法治精神的图书、期刊、网络游戏、动漫作品、视频节目等青少年法治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上的优质法治资源,形成法治教育的社会合力和良好氛围。完善家校合作机制,推动家庭与学校形成开展法治教育的合力,引导家长提高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家长及时督促改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预防违法行为。

(三)推动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一个大原则。合规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等的要求。企业合规涉及税务、财务、劳动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隐私和数据安全、产品质量标准、反腐败、跨国经营等多方面。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引发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防控合规风险。其重要功能包括:第一,合规管理可以保证企业的持续经营。当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合规,就可以避免罚款、停业整顿、缩小经营范围、禁业等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声誉,积累品牌效应,使企业获得长期发展。第二,合规管理可以优化企业工作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合规管理要求企业符合监管规定、行业标准,从而提高生产运行的规范化,降低错误率,降低成本。第三,合规管理可以敦促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提高合规意识。企业运营要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必然要提高员工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从而有助于维护合法权益,营造依法办事的工作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企业合规经营管理,指出:“国企、民企、外企都要依法合规经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8年,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等七部委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2022年,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从总体上讲,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合规管理相关主体职责得以明确,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然而,还有诸多方面需要持续用力:一是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推动所有企业制定合规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二是建立规范合规管理流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合规审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都应当建立科学的流程和机制,并嵌入信息化手段,利用大数据技术实行监测。三是加强合规审查。企业应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应有明确的合规审查意见;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审查标准,定期对审查意见进行评估评价。四是常态化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并强化问责。对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约谈、责成整改、停业整顿等方式追究企业责任,并追溯责任源头,对相关个人严格依法处罚。

我国企业越来越走向世界,在海外拓展市场必然遭遇风险挑战,面临的涉外法治问题十分复杂。跨国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利益纷争,需要在法治层面用规则说话,靠法律维护企业权益,因此更需加强涉外的企业合规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企业走出去都会面临经营管理合规的问题。要强化企业合规意识,走出去的企业在合规方面不授人以柄才能行稳致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在第十三章“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中提出:“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境外政治、经济、安全等各类风险。”

 

四、夯实全民守法的社会基础

 

法律不是以自身为基础,而是以社会为基础,从社会出发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同理,尊法守法不可能仅从法律中获得力量,而应从社会基础中寻求支撑。道德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广泛性和基础性的,是法律的基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诚实守信本来属于道德范畴,但由于它已形成一套普遍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成为一种“体制化”的道德,并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单列讨论。

(一)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种基本规范,也是社会秩序的两大支柱。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规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干涉人们的内心世界。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为此,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道德驱使是促进人们守法的重要原因。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受所处的环境、自身的情况影响,有着复杂多样的缘由,包括自身利益、惧怕惩罚、社会压力等,而道德驱使是其中最为日常和普遍的守法缘由之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绝大部分人遵守法律,不是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而是因为道德自觉和习惯。虽然道德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但它内化于个人意识之中,与社会观念高度契合,从而深刻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在道德驱使下,人们视守法为理所当然。例如,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细致规定了赡养的方式、标准等具体法律义务和违法责任。然而,绝大多数人赡养老人,不是仅仅出于法律规定,而是源于“孝顺”的道德规范要求和内心自觉。在道德作用下,人们普遍具有尊老养老的作为自觉。在日常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十分紧密,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保障,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当人们遵守特定的道德义务时,他们的行为往往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公民道德建设是增强法治观念、推进全民守法的重要手段。“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以道德促进法治观念养成,以道德推进全民守法。第一,完善道德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把孝老爱亲、敬业奉献、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美德善行的倡导落实为道德评价效果,强化道德的教育、评价、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正向效应,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第二,用社会规范强化道德实施效果。将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社团章程、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扩大道德规范的实施机制和教育效果,把道德建设融入日常生活和社会自治环节,弘扬公序良俗,强化规则意识,涵养法治观念。第三,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将一些底线的法治要求融入道德建设内容,使道德体系同法律规范衔接协调;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法治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手段,可以增强道德的法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用法律促进道德建设,引领道德风尚。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律承载道德内容,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以及实践中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同时,执法和司法过程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发挥惩恶扬善功能,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在立法中明确对严重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治理,把依法解决问题与加强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同时受到道德谴责。

(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诚信是社会文明和法治观念的道德根基。所谓“诚”,是真诚、诚实;所谓“信”,是守信、信用。“诚”是“信”的内在依据,“信”是“诚”的外在体现。“诚信”是内在道德修养与外在行为准则的统一。诚信在人际关系、社会秩序、治国理政等方面都具有极端重要性。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所谓“不信不立,不诚不行”;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是建立社会信任关系的根据,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诚信是治国理政的道德准则,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前提,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重要保证。诚信是增强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石。诚信的缺失,必然导致法治观念缺乏,从而导致道德沦丧、社会冷漠、商业欺诈、腐败横行、犯罪高发,法治社会也就失去了道德基石。法治观念是人们在对法律和法治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追随法治价值、采取合法行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法治观念本质上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敬畏,其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的背后蕴含着国家对人民的信用、人民对国家的信任、人与人的互相信任,这就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必须坚守诚信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来源。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可以为全民守法营造良好环境。离开了社会诚信,法治观念难以确立,法治精神难以弘扬。层出不穷的失信行为不仅会损害道德生态,还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遵从。因此“守法”“诚信”常常相提并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提到“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与法治建设密切关联,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信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信用监管体制机制持续建立健全。尽管如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存在不少问题:征信系统的覆盖面仍然不够,信用记录缺失现象广泛存在;守法诚信激励不足,违法失信成本过低;社会诚信意识尚存差距,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偷税漏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学术不端等现象仍不少见,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需要继续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完善守法诚信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基础保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安全工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点工程、核心工程。

守法诚信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规范,是企业、组织和公民立足社会的基本底线。守法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加强守法诚信教育,又要强化制度约束。要扩大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信息记录的征集使用,使信用状况记录完整、公开可查、透明可核。要建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把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作为各种政策优惠的前提条件,形成弘扬诚信的利益机制和政策导向,推动全社会形成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在褒奖守法诚信的同时,还应该惩戒违法失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因此,要不断完善违法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等,建立合法有效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专项整治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形成失信必有后果的制度机制和社会氛围。同时要强化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严重失信、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全社会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阐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代法治建设方针,其中关于“全民守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全民守法的学理内涵、基本任务、关键举措和社会基础,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全民守法”是具有高度中国特色的概念和命题,源自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是执政党基于法治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法治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是自觉把握法治“中国经验”的理论提炼,是坚定“法治自信”的理论成果。 它回应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推进全民守法的时代任务和实践难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根中国大地、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成果,是面向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回应全民守法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以更高标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前瞻性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已经成为推进全民守法的科学指导思想,是新时代推进全民守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然引领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建设。

 

来源:《法学》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