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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讲《条例》系列活动”之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学习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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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两所召开职工大会。根据两所联合党委统一部署和安排,第六党支部董坤同志围绕《条例》第七章分享学习体会。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违纪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董坤同志重点和大家分享了关于第七章修订内容的学习体会。条例第七章共增设了2条,修改了7条。修改内容涵盖以下四个方面:强化党员的诚实作证义务;增设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纪律要求;学术称号授予纳入了纪律规范;严格执行因私出国纪律规范。从新增内容看,《条例》中新增的第八十条把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纳入到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愈来愈严的态度和趋向。第八十五条提到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实落地,推动严格执纪,防止纪律松绑。新修订的第八十六条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权权交易,即不得为对方或对方的亲属、工作人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发生此类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新修订的第九十一条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个人事宜时,如果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及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该条文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个人事宜进行权力寻租或获取不正当利益。《条例》第七章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规范,确保他们能够公正执行公务,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党的形象和纯洁性。同时,这也体现了党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