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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法治体系
刘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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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洪岩

 

中国式现代化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目标,同时坚持独立自主、自强自立的理论创新。在生态法学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环境法”与“生态法”的基础理论和理念之争。传统环境法的理论范式,源自工业化时代的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强调对自然环境的占有和支配。这一理论基于基督教文化中的“万物皆为上帝的造物”理念,认为万物在人类面前除了工具价值,别无他用。因此,随着工业化的深度发展,全球性的资源耗竭和生态危机也随之而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的环境法理论和理念经历了从苏联到欧美的借鉴和变迁,其底层逻辑同样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然而,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恶化,环境法的理念和价值底层亟需根本性变革。中国环境法哲学基础和研究范式不仅要借鉴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更应从本国的历史和文化出发,走向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生态中心主义”。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强调“天人合一”与“道法自然”的理念,这些理念提供了独特的生态法治哲学基础。基于此,我们应构建起整体主义的生态法体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关注环境保护,更强调生态系统整体的健康与平衡,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观,以适应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