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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国际法所2024年“海外名家论坛”第一讲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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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推出“海外名家论坛”,计划邀请海外知名法学专家到两所进行学术讲座,深化中外学术交流,推动中外法治文明交流互鉴。

202412日,“海外名家论坛”第一讲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卜元石教授主讲,题目为“连带责任的诉讼实现:实体与程序法的中德比较”。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三十余位学者参加讲座。

 

 

在讲座开始前,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研究员在致辞中表示,举办“海外名家论坛”,旨在使两所学者能够及时掌握国外学术动态,深化中外学术交流,推动中外法治文明交流互鉴。今天是“海外名家论坛”第一讲,非常高兴邀请到德国弗莱堡大学卜元石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卜元石教授对中德两国民法都有深厚学术造诣,对中德两国的法学交流作出了重要贡献,欢迎卜元石教授常来两所开展学术交流,推动中德法学交流不断深入。

 

 

讲座中,卜元石教授首先指出,对“连带责任”的比较研究需要了解两国的相关概念及其异同,因为不同国家的相似概念可能具备不同的功能意义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走向。紧接着,卜元石教授比较了中德两国民法在多数人之债责任形态上的不同,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她指出,中国民法上的复数债务人责任形态较多,特别是在侵权法中,对外责任有明显的按份化倾向。与之不同,德国民法上复数债务人责任形态比较少,按份之债应用很少,可以认为存在强烈的对外责任连带化倾向。就中德连带责任制度差异的原因,卜元石教授认为有三方面:一是两国法律对多数人责任下因果关系的认识不同。德国学理认为在多数人侵权的情况下,每一个加害人原则上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因果关系,要求多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当然之理。中国学理上则存在比较独特的原因力理论,认为不同的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不同的原因力,进而可以在对外损害赔偿责任上区分责任比例。二是两国的法文化不同。中国法对连带债务制度比较谨慎,认为构成连带债务必须具有很强的正当理由。而在德国法上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德国民法典对连带债务的发生持开放态度。三是德国有比较成熟的保险制度,由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比较发达,损害赔偿最终通常由保险公司支付,成立连带责任不会给当事人造成过重负担。

 

 

 

随后,卜元石教授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中德两国在连带债务诉讼构造上的差异。中国主流观点认为涉及连带责任的案件属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纠纷一次解决的倾向,认为这样便于查明事实、避免前后矛盾的判决、节省司法资源。在德国法上,当涉及连带债务时,针对外部关系的诉讼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原告原则上可以选择起诉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除非该选择构成权利滥用。并且,法院在外部关系诉讼中认定连带债务成立与否,不影响在内部关系诉讼中认定连带债务成立与否。至于如何防止矛盾判决的问题,德国民事诉讼法通过诉讼告知等制度工具予以解决。

最后,卜元石教授还从“域外文献的引介与程序法比较的特殊性”“德日理论、术语的差异与本土文献的利用”“法治与规则的稳定性、明确性是解决程序法问题的根本”三个方面作了引申讨论。她强调,新时代加强中外法学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不同国家相互学习借鉴。对国外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应力求准确全面,精准把握其精神实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吸收其有益成分,为我所用。此外,学者在研究本土问题时,应重视本土文献的梳理,唯有如此方能形成良性的学术互动,推动本土法学的进步。

朱广新研究员在主持讲座时感谢卜元石教授的精彩演讲。他认为,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中德法律各有优势。中国在广泛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过程中,根据本国实践,建立了自己的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中国法学应当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和法治实践,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讲座开始前,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研究员会见了来访的卜元石教授。双方回顾了德国弗莱堡大学和两所友好交往的历史,并就未来继续开展交流合作交换了意见。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张锦贵、研究员朱广新、助理研究员余佳楠、蔡睿参加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