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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周航: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机制的体系化展开
主题研讨:数据权利前沿问题
时建中:数据分层确权的法理构造——基于流通效率与利益平衡的视角
申卫星: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素华: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理论前沿
李昊: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构造
江海洋:论通过司法解释的犯罪化:授权立法性质之证成
夏伟:论“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法治逻辑
冯文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为合法经营”情形的认定
郑曦: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转型
张红哲: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审查机制之重塑
程皓楠:论行政诉讼的裁判时机成熟
环球评论
仲琦:日本高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退休、就业促进与养老金制度的体系化展开
国际法研究
汤诤:数据主权的博弈与理论重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机制的体系化展开
周航,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
内容提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确立了联合审查机制,这一新机制是对原审查机制的优化。联合审查机制对于涉及不同机关审查机构职责的共性问题,有纾解审查力量分散、审查标准不一致、审查强度和实效欠佳等功能。作为嵌入到既有审查机制体系中的新机制,联合审查机制有不同于其他审查机制的适用条件和特征,运行方式相对也更明确。联合审查机制总体上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立足该机制的特性和备案审查制度的一般规定明确其适用对象、运行程序以及如何处理不同审查机构职责的关系等具体规则。在宏观层面,应当确定联合审查机制实施的保障路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协调各方的作用,确保人大在联合审查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共性问题的提出机制,并构建联合审查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以确保联合审查机制有效运行。
关键词: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标准;监督权
主题研讨:数据权利前沿问题
数据分层确权的法理构造
——基于流通效率与利益平衡的视角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实验室)教授。
内容提要:数据产权制度的模糊性导致数据要素市场面临供给侧激励不足、流通端动力匮乏与利用端价值受限的三重困境,其根源在于现行权利配置未能适配数据的双重属性。数据应分层确权,通过主体、客体、内容与权利强度的四维解构,构建兼顾数据要素流通效率与多元利益平衡的框架。主体分层以“内容主体—行为主体”二元界分厘清权益归属,明晰权益边界。客体分层通过“关于”类数据与“控制或处理”类数据的分类实现精准治理,既强化原生信息利益保护,又激励行为主体积极处理数据。权利内容分层依托“三权分置”解构权能模块,适配数据形态演进。权利强度分层通过梯度化设计,在数据双重利益与流通效率之间建立动态平衡。这一体系突破了“重流通轻安全”或“重保护轻利用”的二元对立,系统回应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核心矛盾。
关键词:数据产权;分层确权;流通效率;利益平衡
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生成过程中最主要两类主体,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数据产权配置的逻辑起点。从权利维度观察,其数据权益配置呈现出对数权与对人权的双层结构。数据来源者对原创数据、操作数据等享有持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对数权,是数据来源者的一阶权利,同时配备向数据处理者主张获取或复制转移数据的对人权作为二阶权利。数据处理者通过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现各类数据利用场景的权能组合配置,达至不同维度内对数据的利用支配,并以平行持有下的内部关系调和权能冲突。从义务维度观察,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负有协助义务及保障、克制义务,同时数据来源者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之间互相负有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的义务。
关键词: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对数权;对人权;平行持有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涉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否实现。这一制度的构建涉及登记的功能定位、客体、效力、登记内容审查以及登记机构的设立与准入等诸多内容和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看似独立,实则环环相扣,互为基础。登记的功能定位反映了数据的本质属性与制度内核;登记对象与内容的选择则决定了应采效力对抗主义。在明确区分登记行为和为登记服务的行为的基础上,登记对象和内容的实质审查由登记服务机构承担,登记机构仅负责形式审查,但受“红旗规则”的制约。登记机构的设置宜采数据局与数据交易所的协作并轨制,相应机构的设立在当下以行政审批为宜。与此同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还应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在登记客体、效力体系以及治理规则上保持协同,共同助力全国统一数据登记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数据产权;登记客体;登记效力;登记审查
理论前沿
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构造
李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第三人精神损害可以基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而引发,虽然在形态上可以作不同区分,但实质上均为第三人遭受的反射损害,在我国法上可以基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通过区分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第三人)进行统一建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以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受重伤以及第三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直接受害人应扩张至死产的胎儿。间接受害人(第三人)则应纳入胎儿,其范围还应当突破近亲属范围的限制,而以其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亲近关系为基准进行确定,人身亲近关系的程度可以作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主要参考因素。同时,应当确立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为复数情形的具体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此外,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还受到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与有过失的影响。
关键词:第三人精神损害;遗属慰抚金;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与有过失
论通过司法解释的犯罪化:授权立法性质之证成
江海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犯罪化可以分为立法的犯罪化和司法的犯罪化,对犯罪化的研究不能忽视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的犯罪化。我国犯罪化的真实模式是由刑事立法首先确定框架,再由刑事司法解释具体填充、细化的双层规范动态犯罪化模式。学界对通过司法解释犯罪化的批评观点,并未关注到法官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鉴于我国刑法中存在数量众多的一般性条款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立足于方法论视角,认为司法解释只要在可能文义框架内皆为狭义“解释”的观点并不具有合理性。应承认部分司法解释属于法律续造,并根据解释者的创造性程度以及受法律文本拘束性程度,区分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与“具体化”,其中“具体化”属于法律续造范畴。我国部分司法解释具有授权性立法的性质,其授权是特别授权与法条默示授权相结合的组合授权形式。若司法解释填充、细化的内容系因缺乏外部审查基准而需由立法专属决断的事项,则该司法解释可归属于对刑法条文“具体化”的法律续造。
关键词:司法解释;授权立法;法律续造;一般性条款
论“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法治逻辑
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经济犯罪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有的经济犯罪其实是由经济纠纷转化而来。为避免刑法过度介入市场经济领域,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展出了“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经验模式,这一中国原创性实践对于发展经济犯罪的原创性理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刑法理论上,通过提炼“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裁判规则,可以构建用于界定刑法干预经济活动边界的容错空间理论,将市场失灵引发的经济风险与部分经济纠纷归入不予定罪的“容错空间”,借助民事和行政手段加以调控。容错空间理论可以推广适用于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经济犯罪,因此,事出有因的经济纠纷和单纯的经济秩序侵害行为,不宜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事介入;容错空间理论;民刑共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为合法经营”情形的认定
冯文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司法解释配置了“为合法经营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定罪量刑规则。“为合法经营”表明行为侵犯人身、财产等法益的可能性较低,具有提升情节严重标准的功能,属于不法要件要素。若经营业务不违反国家规定,就不能单纯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受行政处罚等制裁被认定不符合“为合法经营”。须由司法机关与行为人共同负责举证证明是否“为合法经营”。须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对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的角度厘定个人信息类型。只有获利数额合理展现了法益侵害程度,才能将其作为罪量依据,在不得已以获利数额作为罪量依据时,宜采净利原则。应将“因……受过处罚”解释为曾因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受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或二年内因实施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须根据同类解释原理将情节严重程度相当的事实作为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不法要件要素
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转型
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下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发展,由此衍生出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使得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对象发生变化,突出体现在人与工具关系的改变、法律概念的内容更新、刑事诉讼结构的变化三个方面。研究对象变化的背后,是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出现了新的内容,不但传统价值之间的竞争继续,新兴价值也在影响刑事诉讼。为此有必要革新研究方法,除了解必要的数字技术、充分关注法律动态,还需适当运用量化评估、实验研究等科学方法,以应对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新问题。数字时代下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转型势在必行,如何构建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研究范式,为刑事诉讼制度在数字化进程中坚守公平正义与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提供理论支撑,是未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对象;价值追求;研究方法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审查机制之重塑
张红哲,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在盗窃、腐败等涉财产类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价格认定结论常作为核心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但如何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的疑难问题。价格认定权专属于法律授权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兼具专业性与行政性。作为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价格认定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与确定力对刑事审前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及后续的执行程序均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将价格认定结论直接作为办案依据,这在无形中使行政主体成为涉案财物价格事实的认定主体。为确保办案机关独立行使价格事实认定权,纠正事实认定主体的错位问题,应当明确价格认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而非办案依据,并授权办案机关从价格认定主体、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过程三个方面开展实质性审查。具体而言,在审前程序中,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审前程序主体以刑事证据标准证明价格认定结论存在错误的,可不予采信,并建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自我纠正。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应当全面审查意见证据,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价格认定结论,在不予采信的同时,可探索引入附带审查机制,以撤销错误的行政确认行为。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政确认;行政行为效力;意见证据
论行政诉讼的裁判时机成熟
程皓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因行政诉讼兼具监督行政与争议解决的功能,终局判决存在争议解决彻底性上的差异。法院可以仅审查系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实体法律关系争议交回行政程序或留待后诉处理;也可以自行判断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具有争议解决彻底性的终局判决。“彻底判决”的裁判时机成熟描述了法院以判决调整实体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履行特定义务判决与变更判决是具有彻底性的终局判决,因而裁判时机成熟同判决要件相连结。涉案争议是否适宜以“彻底判决”一次性化解涉及行政诉讼争议解决的功能边界,争议的一次性解决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显著影响诉讼效率;法院能否作出“彻底判决”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分工,判断过程与调查程序的异质性可能导致法院不能够或不适宜自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促进裁判时机成熟,法院可以敦促当事人穷尽攻防,并尽可能充实证据资料,这就会涉及是否以及何时容许原告变更诉讼理由,或容许被告变更行政行为理由,以及何时可以采纳案卷外证据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争议解决;判决彻底性;裁判时机成熟;终局判决
环球评论
日本高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退休、就业促进与养老金制度的体系化展开
仲琦,日本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副主任研究员。
内容提要:为应对人口的长期少子化和高龄化,促进高龄者就业,保障高龄劳动者权益,日本制订和多次修订以《高龄者雇佣安定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逐步提高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完善高龄者相关权益保障制度。相应地,日本不设统一的法定强制退休年龄。日本学界普遍认为,其采取的劳动者待遇随年龄升高的“年功待遇”制度,与在特定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制度”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为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法律规定企业应废除退休制,或提高退休年龄,或在劳动者退休后继续雇佣。在高龄者倾向于退休后依靠养老金独立生活的当下,日本的政策重心在于保障高龄者退休年龄和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既无法领取工资、又无法领取养老金的真空地带。因此,日本的高龄者雇佣保障制度和养老金制度多采取同步修订、渐进适用的方式。对于退休后再雇佣的高龄劳动者,日本认为其与雇主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护,可加入各种社会保险,并可享受政府针对高龄劳动者及高龄求职者设计的各种给付金制度。
关键词:高龄劳动者;退休;就业促进;养老金;老龄化
国际法研究
数据主权的博弈与理论重构
汤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速,数据主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权能在数据治理上的具象化,为国家进行有效的全球数据治理提供理论基础。然而,数据主权的理论并不成熟,导致其在具体应用中出现了诸多分歧和博弈。数据主权的实施原则,如数据所在地原则、效果原则、行为发生地原则和数据控制者原则,在应对数据的流动性、分布式存储和跨境传输过程中出现的监管冲突时,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同时,数据本地化和数据出境治理这两大实施机制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应当以国家对无形物的主权及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以合理联系与国家责任为核心的主权实施机制。这样中国可更有力地主张全球数据治理话语权,并在多边框架下推动达成更有弹性和包容性的规则共识。
关键词:数据主权;属地主义;数据本地化;数据出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