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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刑法治理的边界
李本灿:网络暴力犯罪处罚范围的教义学建构
孙道萃:我国轻刑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魏汉涛:刑法谦抑主义的应然走向
理论前沿
李想:论宪法视角下公序良俗的规范性认定
苏盼:场外期货交易的非法性认定与私法后果——以纯粹投机与风险管理的区分为线索
于程远:论婚姻自由原则下违反婚约的法律后果
包晓丽:公共数据权属配置的再结构化
冯祝恒:确认法律行为效力之诉的构造反思及其完善路径
汤闳淼: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与规则构造
叶金育:迈向法秩序统一:税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条款研究
王星译:品格推论的证明机理与程序规制——以事实认定为语境的展开
国际法研究
钱旭:投资仲裁视域下联合解释条款的适用争议:性质界定与中国因应
黄可而:涉外法治视野下欧美补贴规则外溢的检视与中国镜鉴
主题研讨:刑法治理的边界
网络暴力犯罪处罚范围的教义学建构
李本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网络暴力的海量积聚性特征使得个人形象模糊化,而海量信息呈现情绪化色彩浓厚、违法性弱甚至无法用违法加以评价的特征,这两者共同造就了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不责众”问题。为此,应当合理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更多地从规范角度将其还原为刑法中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而围绕相应犯罪建构网络暴力治理的教义学规则。累积犯的思维可以解决法不责众问题,但也仅仅适用于关涉人类生存、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等重大集体法益的保护,而网络暴力治理却主要关涉个人法益保护。治理的焦点应当回到核心的网络暴力实施者,发起、组织、煽动行为是治理的重点,通过网络实施相应犯罪即满足了情节严重的要求。与此同时,不能一般性地忽视参加者的责任,借鉴数额累计计算的思路,可以通过积量构罪的方案合理判断参加者的责任。此外,还应强调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为义务,但出于平衡言论自由等方面的考量,平台企业应当仅在必要、可能和可期待的限度内承担不作为责任。
关键词:网络暴力;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轻刑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轻罪应当匹配相适应的、特定且专属的轻刑体系,与重罪所对应的重刑体系实现必要和适度的分而治之。对轻罪继续整体地“嵌用”重刑体系,既不相称、也不平衡,严重侵蚀轻刑体系的内容专属性、地位独立性、功能特定性,无法释放轻刑体系的特定功能。应按照轻罪治理的实际供需关系等内外因素和规律,审慎包容轻刑体系的独立化趋势,以拓宽刑罚制度的轻刑化内涵,故此有必要超越重刑结构的历史性制度壁垒,重整轻刑结构的构成要素、功能配置等内容。在刑罚功能、刑罚目的以及刑罚根据上,均须植入新的特定要素,巩固轻缓化的核心特质,优化轻刑体系实现的合法进路。轻罪附随后果滥用问题更加凸显,应探索由前科报告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复权机制等融合而成的轻刑消灭制度。
关键词:轻罪;轻刑体系;刑罚消灭;犯罪附随后果
刑法谦抑主义的应然走向
魏汉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社会变迁使刑法谦抑主义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理论界对刑法谦抑主义的适用与否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渐渐形成了“坚守论”与“抛弃论”两种立场。坚守论有利于遏制刑法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但该观点可能削弱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抛弃论可以促进刑法推陈出新,显著提升刑法的预防效能,但该观点可能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还可能倒向“刑法万能主义”。事实上,刑法谦抑主义具有时代局限性和视角局限性,不能盲目地、刻板地坚守这一原则,应当对其进行反思性审视。刑法谦抑主义所倡导的最后手段原则在实践中很难判断,立法者也很少将其作为犯罪化的标准,甚至贯彻最后手段原则有时并非最优选择。应将刑法谦抑主义解读为慎刑,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将其规范化、具体化。形式层面可以通过严格刑法立法程序将其规范化;实质层面借助社会相当性原则、经济性原则、保护实在法益原则将其具体化。
关键词:刑法谦抑主义;慎刑;社会相当性原则;最后手段原则
理论前沿
论宪法视角下公序良俗的规范性认定
李想,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
内容提要:公序良俗原则因其社会性内容及概括条款属性而受宪法积极调控,应借助宪法价值为其内容认定提供规范性指引。公序良俗原则由具有不同宪法地位的“公共秩序原则”“公领域善良风俗原则”以及“私领域善良风俗原则”三部分组成。《宪法》第53条将公共秩序和公领域善良风俗设定为公共利益,并建立起结合规制与促进手段的保护体系。私领域善良风俗并不构成公共利益,但仍需宣传、推广。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属性要求宪法基本原则作为公共秩序和公领域善良风俗的实质判断基础。“尊重基本权利本质内容”构成私领域善良风俗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概括条款;公共利益;宪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场外期货交易的非法性认定与私法后果
——以纯粹投机与风险管理的区分为线索
苏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如何在民商事裁判中认定期货相关交易的性质与后果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重大难题。现有的“场外+期货交易(目的要件+形式要件)=非法=无效”公式未能实现统一的法律适用,反映出“整体判定论”的理论局限。根据射幸类交易规制逻辑,并遵循服务经济发展的目标,应以纯粹投机与风险管理的区分为线索界分非法期货交易与合法现货交易。认定场外非法期货交易的核心标准是交易目的在于纯粹投机,考量要素是交易主体缺乏风险管理需求,合约非特定、可替代,采取对冲结算差价机制,但善意对冲交易与专业投资者交易应被豁免。在私法后果上,场外平台类纯粹投机交易因促成营利性赌博且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评价为无效。场外协议类纯粹投机交易若具有严重危害性,涉及参与营利性赌博,合同无效;若不具有严重危害性,则为轻微背俗,合同欠缺可履行性。
关键词:期货交易;现货交易;纯粹投机;风险管理
论婚姻自由原则下违反婚约的法律后果
于程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没有规定婚约,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婚约却是后续彩礼返还、费用偿还乃至损害赔偿问题的逻辑起点。唯有正视婚约的民法意义,方可在逻辑融洽的规则体系中应对和解决上述问题。婚姻自由原则对婚约制度的构建起到基础性作用。婚约不可诉请履行,其既非预约,也非本约,违反婚约也不导致结婚的缔约过失责任,但婚约构成包括彩礼在内一系列后续无偿财产给付的原因。应当用婚约财产的概念统摄彩礼以及其他基于婚约无偿给付的财产。在违反婚约的情形下,婚约财产应当适用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进行返还。婚约当事人基于婚约所付出费用的偿还本质上不属于婚约财产返还问题,而是损害赔偿问题。从解释论上看,该费用在现行法下无法得到赔偿。在法政策层面,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在不会形成“结婚强制”的前提下对因信赖婚约而为合理支出的一方适当补偿。
关键词:婚约;婚姻自由;缔约过失;不当得利;公平责任
公共数据权属配置的再结构化
包晓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概念呈扩张性演进的趋势,并可被类型化区分为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由公共数据之“公共性”使然,各国立法政策均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所规定,这也就对公共数据的权属配置提出一定要求。公共数据在主体身份、处理目的、权利基础和行权方式等方面均与企业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数据的产权结构性分置规则不能完全与之适配。公共数据权属配置的再结构化强调,应区分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设置差异化的产权结构性分置规则。具体而言,公共管理数据上存在三元权利结构,并可细化为国家的数据管理权、原始收集者的数据持有权和定限使用权、运营机构的数据经营权。公共服务数据上的产权结构与企业数据类似,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对数据同时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数据的公共性越高,其开放共享的法定义务越强,经营权的受限程度越深。
关键词:公共数据;数据产权;国家所有;产权结构性分置;经营权
确认法律行为效力之诉的构造反思及其完善路径
冯祝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确认之诉被认为具有明显扩张表现的是立法及司法规范明确允许当事人以各种“法律行为效力”作为标的提起诉讼。“法律行为效力”是“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或先决问题,允许对其确认能够发挥一定的制度功能,且其作为确认之诉标的有一定特殊背景。确认法律行为效力之诉的提起也产生了诸多弊端。在我国不可能短期内修改相关法律规范、“确认利益”无法短期内成功移植的现实背景下,适当的完善路径是转变我国确认之诉标的设置模式之思路,即打破凡可确认的标的就可以单一或合并之诉方式提出之传统模式,将确认之诉标的分为可以任何方式提出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和民事权利)和必须合并给付或形成之诉提出的标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两种类型(“原则—例外”模式),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可代行“中间判决”功能的诉之合并形态。
关键词: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法律行为效力;中间判决;预备合并之诉
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与规则构造
汤闳淼,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现行以固定工资为基数确立的缴费标准,难以准确反映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贡献价值与养老保险给付的对价关系。以“生活主体”理论、保费与给付的对价性以及因果原则作为重塑养老保险制度的学理基础,可以为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个人参缴规则创新提供理论支撑。在具体规则构建层面,建议将其养老保险主体地位与传统灵活就业人员加以区分,选择个人自行缴费与平台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案,以弥补参缴程序的不足;设计以所得收入为基数的定额分档保费制度,引入可间断累计的缴费期限,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个人参缴规则。借助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契机,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预留制度空间。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义务;所得收入;定额式缴费
迈向法秩序统一:税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条款研究
叶金育,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条款高频出现于税法场域,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显著现象。整理这些条款,可观察到其存在表达差异、整体杂乱、指向不一、逻辑不畅、限定条件与事项空洞等问题,折射出越位立法的困境。这些条款根植于特定目的,具有不纯正授权性条款的本质属性,并具有引致性技术秉性与政策宣示功能特性。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当下,应综合考虑税种法本元属性、立法目的条款和征税对象的地方性机理,审慎选择条款。确需设置该条款的,要恪守税收法定与政府主导的有效平衡,注意税收政策与立法的公平衔接,遵循税际协同与法秩序统一融贯之主导基准,同时应依循功能适当、比例原则和法典化思维之具体要求。据此,首先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设基准条款,继而依循“概括需要+具体列示”的限定条件范式和“税收减征+免征主导”的具体事项范式体系化改造相关条款,妥善处置其与相邻条款之关系。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税收法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税种法;特定税收事项
品格推论的证明机理与程序规制
——以事实认定为语境的展开
王星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在诉讼证明中,品格推论的推理过程存在固有的不可靠性因素和不公正偏见,如不当使用,可能导致裁判者心证恣意,有损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品格推论,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指引与约束,其在实务中的运用陷入证明程序的公平性、裁判权行使正当性的双重危机。比较法上,美国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模式(侧重相关性)和欧陆自由心证模式(侧重裁判伦理)对品格推论的规范功能稍有不足,理论解释力稍显薄弱。究其证明机理,品格推论在结构上呈现为观察者、被观察者以及裁判者三方主体之间“社会评价—规范评价”的双重系统。以此为基础,应立足我国本土规范体系和制度语境,从证明对象及属性的识别、竞争性程序的建立以及裁判证成义务的履行三个方面建构契合品格推论证明机理的程序性约束机制。
关键词:品格推论;证明程序;事实认定;证据排除规则
国际法研究
投资仲裁视域下联合解释条款的适用争议:性质界定与中国因应
钱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内容提要: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联合解释条款的适用引发了诸多争议。一方面,联合解释条款与一般条约解释规则之间的关系尚不明晰,导致各仲裁庭在其效力认定上各执一词;另一方面,联合解释条款作为缔约国合意的产物,仲裁庭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同样存疑。联合解释条款的性质界定问题相应地应从双重视角分析纾解。首先有必要明确联合解释条款的特别法性质,结合特别法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联合解释条款的效力进行确认;其次需要澄清联合解释条款的可审查性,以此厘清缔约国与仲裁庭解释权力的界线。对于中国而言,现行生效的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联合解释条款数量较少且结构单一,不利于充分发挥其功效。我国应当采取“一般联合解释+多个特殊联合解释”的联合解释范式作为范本,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联合解释条款;特别法;特别法优先原则;审查模式
涉外法治视野下欧美补贴规则外溢的检视与中国镜鉴
黄可而,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弘毅博士后。
内容提要:在涉外法治建设进程中,推动国内规则国际化的规则外溢至为关键,而我国当前规则外溢效能相较欧美尚处下风,补贴规制即为范例。综观欧美补贴规则实践,欧盟倾向于借助市场力量与规范价值推动单边规则国际化,在外溢规则的同时输出欧洲价值观;基于政治经济实力背书,美国则通过小多边模式展开规则外溢,其更近于国际制度竞争的结果。究其逻辑,欧美在规则塑造阶段借由符号权力强化规则正当性,在规则扩散阶段通过场所转移推动规则单边化。我国参与新兴补贴规则塑造,除积极回应欧美补贴规则外溢外,个中关键还在于主动作为,扩大话语基础及制度经验。应在理念上呼吁价值协调与发展需要,在规范上关注规则协调与完善,在制度上重视非多边场合策略安排。
关键词:涉外法治;补贴规制;规则外溢;符号权力;布鲁塞尔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