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4期要目
字号: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效力不容挑战

——从政治、法律、程序三大维度的深度考证

宋丽珏  黄惠康

宋丽珏,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教授、涉外法治话语研究中心研究员;黄惠康,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原驻马来西亚大使

摘  要: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是国际关系史上改写世界政治格局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书。该决议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干净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还在联合国体系内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具有深远的国际法内涵和普遍的拘束力。然而,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和势力出于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试图歪曲该决议的精神,挑战其法律效力。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重申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性和不可挑战性,对于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2758号决议不仅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历史见证,更是国际社会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支持。在政治维度上,该决议彰显了国际社会对历史正义的执着追求,不容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挑战或颠覆。在法律维度上,该决议不仅得到了国际法理体系的规范性确认,还通过多层级法律义务的建构,进一步达成国际社会共识。在程序维度上,第2758号决议的每一个步骤都遵循了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程序明晰、过程透明以及终局效力确立,为国际组织处理此类涉及主权国家代表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范例。国际社会应秉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毫不动摇地坚持第2758号决议的精神和效力,坚决反对个别国家逆潮流而动之非法行径。

关键词: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一个中国原则;国际法;全球治理

 

 

论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戴瑞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联合国大会(下称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程下,联大否决所谓“重要问题”提案,弃决“双重代表权”提案,最终通过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上确认并巩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也从根本上否定“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代表权”等各种悖离一个中国原则、侵犯中国领土完整的意图。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还表明,联合国确认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国际社会不应干涉。近年来美国助虐“台独”势力频繁歪曲联大第2758号决议,重提“台湾地位未定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反条约必须信守、禁止反言等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联大第2758号决议作为处理联合国组织运行事务的权威决议,对联合国系统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决议及其所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通过《联合国宪章》、中外建交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对国际社会各主体产生了普遍约束力。

关键词: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一个中国原则;联合国宪章;台湾地位未定论;政府继承

 

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开发的缴付机制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为中心

邱文弦  张海文

邱文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当代海洋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兼职研究员,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张海文,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双首席科学家,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求是客座教授,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82条是关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开发缴付制度的规定。但这一条款自《公约》通过以来长期处于未实施的“休眠”状态。《公约》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而有必要通过回顾其谈判历程,结合《公约》第82条的制度架构与目的宗旨,厘清该条款中重要法律概念的具体含义。这将有助于识别并评估未来国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与该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为制定可行的制度方案提供依据。在《公约》的谈判过程中,第76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与第82条的缴付制度构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法律安排。结合近年来部分具有代表意义的国家实践,可以发现,积极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启动《公约》第82条可执行的磋商程序,加快制定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国内法律的转化预案,已成为中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资源开发;缴付;海洋命运共同体

 

国际非政府组织准制裁的合法性边界研究

张方建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凭借组织优势和专业性,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认证机制、影响公众认知等手段逐渐在特定领域形成话语权垄断。准制裁是INGO针对其认为存在违规行为的特定对象作出的强制性惩戒决策,虽与传统制裁有着本质区别,却能产生类似的实际效果。基于组织行为理论和制度理论,INGO准制裁的合法性边界可从内外两个面向进行考察。内部合法性边界着重检视准制裁是否符合政治中立、使命契合、代表正当、程序合规等核心标准。外部合法性边界的审视则强调准制裁受包括公私契约、国家主权反制工具、注册地领域法、国际规范在内的多维规制框架的约束。当前,INGO准制裁的合法性争议凸显了非国家行为体权力扩张与法治缺位之间的矛盾。明确INGO准制裁合法性边界,既是规范INGO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需要,也是平衡全球治理效率与公平的关键。

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治理;准制裁;法律规制;合法性边界

 

论国际平行诉讼先受理法院规则的适用

郝梓林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为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第281条首次规定了先受理法院规则。先受理法院规则追求法律结果的确定性,适用该规则首先要明确“同一纠纷”和“受理时间”的认定标准。中国与其他大部分国家尚未形成欧盟成员国之间较为稳定的司法互信基础,故中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平行诉讼时不能直接照搬欧盟内部严格的先受理法院规则,而是借鉴欧盟对第三国在先受理同一纠纷时保留自由裁量权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为了避免当事人利用先受理法院规则的时间标准恶意挑选法院,一方面,中国法院通过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灵活性适当调节先受理法院规则的刚性;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出台关于先受理法院规则例外条款的司法解释以及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先受理法院规则的适用弹性。法官依据先受理法院规则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相应的指引,“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的内涵在司法解释中可以适当延展。《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不方便法院原则与第281条先受理法院规则无法互相取代,在处理国际平行诉讼时,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助于缓解先受理法院规则的适用刚性。这两种制度共同规定了“更方便法院”以及“合理期限”,为了衔接二者的适用,在司法解释中,相同法律概念的解释需尽量统一。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际平行诉讼;先受理法院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同一纠纷;受理时间;合理期限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般法律原则适用:实践功能与价值重构

邹璞韬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面临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既可填补国际法空白,还能通过仲裁庭对公法规范的援引,使得仲裁裁决更好地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在公法视角下,国际投资仲裁被视作对东道国公权力的司法审查,仲裁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不仅要调整主权国家间的平等法律关系,还要兼顾国家与投资者间的纵向法律问题。实践中,在国际公法理念的影响下,不同仲裁庭对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认识、来源渠道以及识别路径存在不同理解。此类不一致实践将妨碍东道国利益的实现,并动摇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仲裁庭应沿袭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公法中的体系定位,将一般法律原则与其它法律渊源明确区分。同时,仲裁庭需改善传统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机制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识别方法,重视识别过程中的比较法分析方法。为防范一般法律原则的滥用,仲裁庭应发挥东道国法律对识别结果的检验作用,避免引发新的正当性风险。中国在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尽可能明确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地位,并在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改革中推进常设机制的建设,从而更好地通过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维护政府及企业海外利益。

关键词: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国际公法;法律渊源

 

中国境外反腐追赃的民事救济路径

向在胜  刘哲帆

向在胜,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哲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级博士研究生

摘  要:伴随腐败犯罪呈现出显著的跨国性特征,如何高效追回腐败资产,不仅成为中国反腐败治理的重要议题,同时也是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减少通过刑事途径追赃的法律障碍,但总体成效尚不明显。由于腐败行为在性质上同样可能构成民事违法行为,通过民事诉讼追赃的途径日渐兴起。境外追赃民事诉讼不仅具备充分的实践优势和明确的国际法依据,且在域外已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应作为中国实现追赃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境外追赃民事诉讼中,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不当得利法以及英美法系特有的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与返还法,可为不同情形下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民法依据。中国可参考域外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腐败犯罪的具体类型和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根据腐败资产所在地是否确定或便于追踪、腐败资产是否已被“漂白”、受害者与腐败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腐败犯罪行为人是否获取非法收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选择适当的民事救济路径。明确不同民事救济路径的适用情形,不仅有助于中国在利弊权衡之下制定适当的诉讼策略,还可提升境外追赃民事诉讼的效率和成功率。

关键词:境外反腐追赃;民事诉讼;民事救济;物权救济;侵权救济;合同救济;不当得利救济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对银行秘密的考量

——以瑞士为例

黄礼登

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近年来的实践中,外国向瑞士请求提供其银行客户信息、移交银行保管资金的案件数量大、成功率高,这冲击着人们对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的固有印象。瑞士的银行保密制度经历了由严转松的漫长历史进程,这一变革既反映了大国博弈的压力,也体现了瑞士对全球税务合作趋势的回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参与国能否突破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的红线,取决于瑞士官方对不同利益的权衡。理论上,银行秘密可能上升为瑞士的国家利益,从而成为影响瑞士参与国际合作的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阻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作用;实践中,人们几乎没有承认过银行保密制度所维护的客户利益比瑞士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利益更重要;程序上,银行秘密只能发挥有限的迟滞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的作用。在涉外刑事司法协助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国家利益的评估通常需要参考外交机关的专业意见。基于此,中国向瑞士等具有类似银行秘密制度的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时,应当通过政治外交渠道营造合作共识,引导对方将司法合作纳入其国家利益评估体系,有效提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成功率。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瑞士银行;银行秘密;银行保密制度;监控银行关系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23—2024)

杜 涛  张梦溪

杜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梦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2023—2024年,各国围绕管辖权展开的竞争日益激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在平行诉讼问题上达成了一定共识。巴西新立法限制了当事人协议选择中立的他国法院管辖的权利。欧盟法院在新判例中限制了提单管辖权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英国试图通过加快数字领域立法和修订仲裁法保持其全球商事法律服务引领者地位,其最高法院继续扩张禁诉令的域外执行。德国修改法律设立商事法院,改革涉外商事审判程序以提高德国法院的全球竞争力。美国不断扩张长臂管辖权,在多起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否定了外国的主权豁免,《冲突法重述(第三次)》草案在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和确定性之间寻求平衡。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继《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之后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合作开展数字资产和代币的国际私法立法项目。欧盟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不断拓展其域外管辖权。跨国移民促使涉外婚姻继承案件日益增加,德国、瑞士等国纷纷修改相关国际私法规则。ESG、经济制裁、碳税、国家安全等因素持续对国际私法的私法性质提出挑战。文物追索、跨国代孕、恐怖主义袭击侵权责任、人权侵权责任、跨境反垄断侵权责任等新型民事案件为国际私法学者提供了新兴研究领域。

关键词:国际私法;年度报告;长臂管辖;人工智能;数字资产;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