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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辨析与比较
张乃根
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亚洲国际法学会咨询理事会理事
摘要:“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不只是术语的表述问题,而是涉及国际法的区域性与普遍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对历史的评价。国外有关“文明间”或“跨文明”国际法的研究认为,1895年《马关条约》对打破中国“朝贡制”进而形成新的全球社会国际法起到促进作用,但回避该条约的不平等性,并主张日本主导的“亚洲国际法”。实际上,这是日本“脱亚投欧”,侵略亚洲邻国,推进欧洲中心论的国际法伴随殖民化扩展到亚洲的后果。国内学界对国际法的普遍性与区域性有所研究,但对亚洲相关国际法研究不够。通过对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亚洲国际法”“国际法在亚洲”的辨析可知,历史上未曾有过“亚洲国际法”;日本靠侵略亚洲邻国,将具有殖民的历史局限性的、欧洲中心论的国际法复制到亚洲,最终彻底失败。相比之下,美国建国后通过将国际法纳入联邦宪法下的国内法律体制,形成“国际法在美国”,并通过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尤其是主导起草《联合国宪章》,对全球普遍性国际法作出了贡献。这超出区域和国别国际法范畴。由此引发对“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的进一步思考,启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研究,应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关键词:亚洲;国际法;文明间;区域性;普遍性
《外国国家豁免法》理解与适用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唐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四级调研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涉外立法的重要成果,它以限制豁免原则为基础,确立了中国的国家豁免制度,也在中国国内法上创设了全新的法律制度。理解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深入推进法律实施,需要以该法属性特点为基础,进一步厘清其宪法依据,阐释其国内法意义,把握其核心概念、核心条款的内涵,理顺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关系。其一,该法是对中国宪法相关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贯彻实施,需要体会和认识其蕴含的多重价值取向,并在实践中把握平衡;其二,该法确立了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法上有其特定内涵,需要把握该制度体系的整体及全貌;其三,该法的核心概念“主权权力”以及作为核心条款的“商业活动豁免例外”“侵权行为豁免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要在充分研究域外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其四,该法兼具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其实施适用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则一并统筹考虑。
关键词:外国国家豁免法;宪法实施;主权权力;商业活动豁免例外;侵权行为豁免例外
国家豁免中“国家”的识别:以法律适用为视角
袁发强 胡程航
袁发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胡程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被诉方是否为“国家”是国家豁免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若要准确识别国家,便不能盲从域外司法实践所归纳的国家类型,而应关注国家识别中的法律适用过程。国家豁免案件审理依据的国内法转向和各国关涉“国家”的立法差异是“依何法识别国家”之问产生的重要原因。考察发现,一国法院既有依法院地法识别“国家”的实践,也有依外国法识别的情形。前者多受制于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的固有观念,而后者则往往出于对外国政府的礼让。为妥善处理国家豁免案件,法院识别“国家”时不宜僵化适用法院地法,而应在三种场景中考察适用外国法:其一,待识别主体于法院地法无所对应;其二,法院地法与外国法规定两相矛盾;其三,基于非国家实体主权行为的二次识别。有鉴于此,中国在审理国家豁免案件时,应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条,结合个案考察适用被诉方所属国之宪法、宪法性法律、组织法等以准确识别国家。
关键词:国家豁免;法律适用;外国国家豁免法;法院地法;外国法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中的“公正利益”要素
汪小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诉讼程序的初步审查阶段,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需遵循“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的标准,具体包含“管辖权”“可受理性”和“公正利益”3项评估要素,其中“公正利益”要素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性。“公正利益”的规范内涵超出了传统刑事司法利益范畴,还包含替代性争端解决措施、和平和安全因素、预防严重犯罪和确保国际司法获得长期尊重等内容。3项评估要素虽为递进关系,但“公正利益”作为最终考量为不启动刑事诉讼提供了理由,可能推翻基于其他要素形成的进行调查的推定。由此,在功能上,“公正利益”既是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也构成了对这种裁量权的限制,为检察官在特定情况下决定不调查提供了依据。检察官对“公正利益”的审查标准不仅包括犯罪严重性和被害人利益等法律考量,还涉及调查可行性、和平事项、替代性争端解决以及机构资源等更广泛的道德与政治考量。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目的与宗旨隐含着进行调查的期待,且犯罪严重性和被害人利益等因素可能为检察官根据规约第15条启动程序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公正利益”中的其他权衡要素实际为检察官提供了超越单纯法律考量的不予调查理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了对检察官完全基于“公正利益”作出的不调查决定的司法控制机制,赋予预审分庭主动复核权。然而,针对调查决定,预审分庭实践中审查标准的降低导致只能依靠检察官的自我约束来制约其自行调查权的行使,这可能进一步削弱国际社会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信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自行调查权;初步审查;公正利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与适用研究
——以中美半导体措施案为例
鄂晓梅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22年10月起,美国开始全面限制向中国出口特定半导体产品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并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为其措施辩护。近几年,WTO发布了多个与安全例外条款相关的专家组报告,中国或作为当事方或作为第三方参与到这些争端中。在这些争端中,援引例外条款的成员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逐渐从传统的国家安全事项向知识产权、经济安全乃至民主和人权问题演变,WTO主要成员之间就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存在巨大分歧。从WTO已发布的专家组裁决、WTO成员的态度、例外条款谈判历史以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到,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广泛而严苛的半导体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WTO安全例外条款。WTO成员应秉持善意和克制原则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给予条款中的“基本安全利益”“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等关键用语清晰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帮助WTO成员在维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与防止安全例外滥用之间达成有效的平衡。
关键词:国家安全;安全例外;安全例外条款;GATT 1994第21条;WTO
中国法院与中国法形象的自塑与他塑
——以中外司法实践为视角
陈延忠 郑林
陈延忠,厦门海事法院宁德法庭庭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郑林,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国家法律形象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国际声誉的重要指标,更是构筑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法律形象的塑造涉及自塑与他塑双重维度,既包括本国法律形象的自我表述和建构,又涵盖他国对该国法律形象的感知与重塑。中国法律形象的塑造过程可从两个层面探讨。一方面从中国法院国际影响力和中国法域外适用两个特定角度阐述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过程;另一方面从域外司法实践的视角切入,通过观察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的态度及对中国法的适用情况,客观描述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及中国法的印象,揭示中国法律形象的他塑过程。由于刻板印象、大国间政治博弈、文化社会背景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与他塑存在一定差距,从战略高度加强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十分必要。一方面,应以全球善治的角度谋划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另一方面,针对中国法院或中国法形象在域外出现负面折损的情况,应区分不同成因,对症下药。
关键词:自塑;他塑;中国法院国际影响力;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域外法院实践;涉外法治
论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兼评2023年新修正《民事诉讼法》第270条
李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直是国际私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单独的法律部门这两种观点最为典型。2023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承袭了之前的制度内容,依旧采取特别规定说。国际私法学界虽然原则上多采取独立说,但在具体制度的适用上又倾向特别规定说,其根源是混淆了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事项。虽然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与民事诉讼法规则均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但它们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涉外民事案件独有的程序问题、程序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特殊处理的程序问题,其制度内容秉承国际主义(普遍主义)理念,即以经济、公平、及时、便捷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而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和期待,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为宗旨。鉴于此,采取独立说更有利于妥善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拓展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空间。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对本应属于其调整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时,并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应按照国际主义精神发现应有的制度内容。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70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原则;国际主义;普遍主义
弥合法系差异的探索: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的协同创新
毛晓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要: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交织影响下,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历经嬗变,呈现出共性与差异并存的制度形态。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政治与法律架构下,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协同创新,需在保持各法域独立性基础上,调和三地商事仲裁制度间的实质差异,加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同时创新制度理念,以灵活应对湾区内外动态变化对商事争议解决带来的新兴挑战。单纯依靠传统法律移植论所倡导的法域间规则单向迁移难以回应这一复杂局面,而法律全球化论的一般性分析框架亦无法直接适用于区域性法律协同的场景。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协同创新应被视为一个规则共商、共建与共享的体系化演进历程,通过持续采取自我参照与自我生产的系统性方法,构建出一个内在逻辑严密且不断自我革新与优化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自创生法律(子)系统。为此,需采取与之匹配的系统性路径与措施,包括推动湾区商事仲裁法律协同创新立法,共建高水准机构来引导规则机制的衔接创新,鼓励湾区内的争议解决机构协商合作出台相应规范、标准或指引等,以促进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结构耦合,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湾区模式”与“中国智慧”。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移植;法律全球化;法律自创生系统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22—2023)
杜涛 朱德沛
杜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朱德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录用公务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
摘要:价值观和数字化技术对国际私法规则的发展和引领作用越发凸显。在司法管辖权方面,诉诸司法权在涉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国家豁免原则、禁诉令等诸多领域案件中成为争议之焦点。欧盟法院将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与传统国际私法的国际礼让原则形成的尊重互信作为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的基石。在婚姻家庭方面,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更加深刻地影响了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条款。在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方面,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数字资产和私法的原则》,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成为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新兴技术不仅造成了财产权性质判定的难题,更使得国际私法的传统连结点难以适用。在非合同民事责任领域,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和修订指令》与《反SLAPPs指令》这两项基于价值保护的法规陆续通过。此外,数字化技术一方面造成了地域连接点认定之困难,另一方面正极大地促进司法便利化的进程。
关键词:国际私法;年度报告;冲突法;域外管辖权;公司社会责任;反SLAPPs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