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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5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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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  稿】

1.国际经济法的危机和重构   杜   明

2.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概念及其结构  韩大元  王炜煜

【轻罪治理】

3.国家治理视野下轻罪诉讼的逻辑展开与程序融贯  王迎龙

4.我国轻罪立法发展的路径选择  姜   涛

【数据犯罪】

5.对数据安全风险的刑法预防 ——兼论德国数据犯罪体系的重构  王安异

6.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重构 ——以数据媒介为中心  刘心仪

7.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犯罪认定的理论应对与规则优化  金鸿浩

【专  论】

8.宪法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其规范解析  门中敬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本质回归 ——基于逃税与骗税的二元认定路径  刘   荣

10.探望关系二元论:法教义学基础上的展开  于程远

11.间接主权论分化背景下国际网络法博弈的战略调适  王   超

 

文章摘要

  

特 稿

01 国际经济法的危机和重构

杜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访问教授 杜伦大学法学院跨国法教授

内容摘要:国际经济法学界对于国际经贸规则现状和未来的研判不应停留在中美贸易战本身,而应从更宏大的历史和理论视角,考察国际经济法体系在大国竞争时代面临的危机和重构。两个基本观点是:第一,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体系从理论基础到具体规则都面临着重重压力,亟须重构。第二,从国际经济法学术史的演进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目前处于一个旧秩序饱受批判,而新共识尚未形成的“无共识时代”。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法秩序在承受重压的同时展示了极强的韧性,国际经济法要走出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尚需时日。

 关键词:特朗普;贸易战;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新华盛顿共识

 

02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概念及其结构  

韩大元  王炜煜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炜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意义研究”(24&ZD124)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摘要:在我国,“社会”概念入宪经历了由阶级动员向权利确认、由国家建构向利益协调的历史演进。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范畴根植于传统群己理念与整体主义宪法观,适应了塑造社会整合与维护宪法秩序的现实需求。宪法文本中“社会”包含四种类型:“与国家相对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团体意义上的社会”以及“作为专有名词要素的社会”。“国家”与“社会”在宪法文本中呈现吸纳、相对与并列三重结构。在吸纳结构中,宪法将社会一并纳入国家制度,消解了其间的二元区分。在相对结构中,社会构成国家的调控对象,并通过民主途径影响政治决策。在并列结构中,社会与国家共同承担福利供给的宪法承诺。宪法文本中的法治国家包含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达成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与重要保障。

关键词:宪法;社会;国家;社会整合;集体主义

 

轻罪治理  

 

03国家治理视野下轻罪诉讼的逻辑展开与程序融贯

王迎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钱端升学者

 •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24CXTD0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规范的关系研究”(24BFX124)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摘要:我国轻罪诉讼具有中国特色的底层逻辑。一方面,迥异于域外轻罪诉讼基于制裁一元化背景下的“分解诉讼压力”的功利取向,我国轻罪诉讼不仅追求快速“治罪”,而且追求轻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统筹下有别于重罪治理的基础性与常规性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单一犯罪治理,系属“国家—社会”多元治理模式,并与域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的“去国家化”具有本质区别。基于此,轻罪诉讼不仅是实现刑罚目的的程序工具,还具备参与轻罪治理的政策机能,这在刑事诉讼的微观功能、中观制度以及宏观规范层面能够获得充分的理论证成。轻罪治理的程序形态可以划分为以有效调控轻罪增量为目的的过程治理型与以根除轻罪社会根源为目的的根源治理型两类。轻罪治理理想程序格局的形塑,需要在进一步完善过程治理的基础上,构建过程治理与根源治理并行的程序新格局,实现两种轻罪治理诉讼形态的程序融贯,从而促进轻罪治理的预防型法治形态转型,助力犯罪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轻罪治理;轻罪诉讼;刑事政策;社会治理;预防型法治

 

04我国轻罪立法发展的路径选择

姜涛   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研究”(21&ZD210)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单位犯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GJ2024C15)的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近年来增设不少轻罪,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立法需要参照西方国家刑法体系而大规模增设轻罪。中国特色的轻罪体系不以规模论,我国刑法上适度规模的犯罪总量、“定性加定量”的入罪标准正是中国特色刑法体系的体现,我国刑法再法典化没有必要为了与西方国家并轨而大规模增设轻罪。部分轻罪立法具有预防性刑法的属性,西方国家大规模轻罪立法是失败的教训,而不是成功的经验。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上升为刑法上的轻罪,或为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而大规模增设轻罪,这在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比较逻辑上均无法成立。刑法会因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原因而增设一定数量的轻罪,这是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但并不意味着要提倡积极刑法观而大规模增设轻罪。大国法治与小国法治的发展道路不同,二元制裁体系应当予以保留。刑法是社会治理法,应当追求轻罪治理与治理轻罪并重,我国轻罪立法仍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严格限制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范围,并实现部分重罪的轻罪化改造。

关键词:轻罪治理;过度犯罪化;适法而治;积极刑法观;社会治理法

 

数据犯罪  

 

05 对数据安全风险的刑法预防 ——兼论德国数据犯罪体系的重构

王安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治时代经济刑法的体系重构研究”(23BFX111)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摘要:数据安全风险造成的威胁是多方面的,其刑法预防具有扩张性。该预防目的推动数据犯罪体系的现代化重构,形成规范张力,拓展刑法保护范围。这种数据犯罪体系是目的性构造,以保护数据安全为基础,兼顾不同的利益,旨在保护经济、法律活动。我国对数据安全风险的刑法预防,应发挥罪名体系的内在张力,立足于保护数据安全,厘清数据权益、数据处理安全和数据价值,完善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护。该预防目的应为修正其解释结果的依据,通过限定可罚性范围,包括对平台安全管理义务的限定,保障数据的自由流动及利用,强化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

关键词:数据安全风险;刑法预防;数据犯罪体系;信息自决权;目的性限缩解释

 

 06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重构 ——以数据媒介为中心

刘心仪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摘要:现有关于狭义数据犯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和第286条第2款)保护法益的各类学说,无论是从属性法益说,还是独立性法益说,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未能充分回应信息社会的现实需求。数据是信息社会的媒介。为实现刑法体系内部与信息社会环境的“视域融合”,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界定为数据媒介运行机制,即保障信息社会主体间必要交往的稳定基础设施。与货币运行机制进行类比式思考,结合数据与信息、沟通媒介数据与客体数据的区分,可合理界定狭义数据犯罪的规制范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不法在于非法获取涉及节点接入的权限认证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不法表现为对媒介数据施加实质性影响,危害数据媒介的正常稳定运行。此种解释符合数据犯罪法益的公共性要求,并能够对个人信息保护、游戏财产、加密货币及爬取数据等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方案。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流量劫持;爬取数据

 

07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犯罪认定的理论应对与规则优化

金鸿浩   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数据安全的刑事法治保障研究”(23JJD820002)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摘要: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是网络犯罪的常见方式之一,但近年来对其法律适用不乏争议。在行为类型上,DDoS攻击属于干扰型破坏,具有与删除、修改、增加等实质型破坏不同的行为特征,应当独立认定;并应当根据技术原理,对泛洪攻击、反射攻击、应用层攻击等不同DDoS攻击手段的行为危害性进行分类评价。在危害结果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可用性的损害应当包含设备可用性、软件可用性、用户可用性多个层次,高延迟率、高掉线率导致系统核心功能使用价值大幅减损,严重损害用户可用性的,应评价为不能正常运行。在因果关系上,对同时存在多个攻击源的,只要证明被告人DDoS攻击的流量峰值、并发用户数量等达到攻击目标的最高承载量,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黑洞机制等防御行为的介入不影响结果归责。在罪量评估上,对于既遂犯,应当以实际影响用户数量、经济损失数额等作为“后果严重”的入罪标准;对于高度危险的DDoS攻击未遂犯也应当处罚,但需要综合考量攻击流量、攻击次数、攻击对象等因素,合理限制未遂犯的刑事处罚范围。

关键词:网络犯罪;数据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应用层攻击

 

专 论  

08宪法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其规范解析

门中敬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摘要: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建设国家的手段方式,是重要的理论命题。在社会主义制度或无产阶级领导这一特征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一致,但在宪法表述语和限定语这一方面,二者的规范内涵并不一致,前者更加强调人民民主的方式和手段,后者更加强调阶级斗争的方式和手段。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内涵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已经内含了“人民民主”这一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也即人民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是通过落实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实现的。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范价值来看,要从根本上实现人民民主和专政在方式和手段上的统一,就必须摈弃外化于民主法治的方式和手段,落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性成就“三者有机统一”,从而解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方式和手段上如何各自和统一发挥作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国家性质;政体;人民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

 

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本质回归 ——基于逃税与骗税的二元认定路径

刘荣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在当前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的两大路径中,添加非法定构成要素的路径无法避免添加要素与法定要素之间的逻辑断裂,而在法定要件内寻求行为不法实质的路径则判断标准不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为票证出具行为,本不会直接作用于国库资金,但在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制约的“上征下退”的征税机制中,其对国库利益可以产生净支出、少收入、无损害三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明确将逃税与骗税的二元认定路径从骗取出口退税罪扩展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解绑,其不法本质是骗税危险,《刑法》第205条也并不存在所谓的立法漏洞,限缩目的在具体可量化的标准下达成。当“上征小于下退”,具有骗税危险的虚开行为应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征等于下退”,减损国家税收债权的虚开并虚抵的行为适用逃税罪;“上征大于或等于下退”,国库利益无损害危险的虚开行为则属于行政不法。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税;逃税;逃税罪;上征下退

 

10探望关系二元论:法教义学基础上的展开

于程远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  本文系202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内容、动机二元结构视角下法律行为动机规制体系研究”(24YJC820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受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25CXTD07)

内容摘要:应当在绝对权与监护人责任二元视角下理解探望关系的法教义学构造。父母探望权是受限制的监护权,而其他主体探望权实质上是直接抚养方作为监护人的“义务”,而非该主体基于特定亲属关系而享有的固有“权利”。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主张探望权,而其他主体主张探望权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在监护关系的框架下主张权利,其判断基础并非该主体是否享有某种身份权,而是此种探望是否满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在这一判断过程中,父母的监护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在价值衡量层面上,应当在四个层面上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父母监护权、父母个人利益诉求以及其他主张探望主体的利益。在探望权行使方式上,探望权协议仅具有弱拘束力,在需要变更时,应当依据不同的探望权来源适用相应法律规范予以变更。

关键词:探望权;监护权;隔代探望;交往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11 间接主权论分化背景下国际网络法博弈的战略调适

王超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  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法治体系构建研究”(21&ZD193)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摘要:间接主权论否定主权原则的网络空间直接约束力,被多数国家摒弃并广受批判。然而近年,间接主权论通过其他国家立场文件及学者论述又有新发展,由此形成狭隘与宽泛路径并存的局面。后者的出现不仅使网络主权论战更复杂,而且揭示出直接主权相对路径的局限。尽管后者受许多国家推崇,却未必能为国家网络主权提供比间接路径更宽泛的保障。于我国而言,当前一方面宜主动就主权原则网络适用问题表态,牵制西方基于单边利益抢占网络主权国际法叙事的主导权;另一方面又不宜在直接主权论下仓促确定具体支持路径,以免规则反噬或为西方单边主导“助势站台”。在此均势战略下,我国可推动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专门法的发展。间接主权宽泛路径在制约间接主权狭隘路径及直接主权相对路径两大西方主导立场的同时,也为我国继续完善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用表述,推动和运用国际网络法均势博弈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领土主权;网络空间;不干涉;国际习惯法;国际法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