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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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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志性概念

周叶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中国宪法学长期面临“何以中国”的理论叩问。为破解宪法学的“中国性”难题,有必要立足当代中国宪法实际提炼标志性概念。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原创性概念,而且是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志性概念。“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党领导人民发展宪法为逻辑牵引,内含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为基本前提的宪法生成论、以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宪法为载体的宪法本体论、以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为基本实现方式的宪法运行论,展现出当代中国宪法道路的本质属性以及与其他国家宪法道路的差异性。“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对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科学呈现、对中国大一统政治传统的时代阐释、对当代中国宪法经验的高度凝练,呈现出鲜明战略导向和强烈主体意识,兼具立场明确、理论集成、实践指引等多重功能。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标志性概念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自觉贯穿党领导人民发展宪法这一逻辑主线,对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施机制进行深刻揭示。

关键词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自主知识体系  标志性概念  党的领导

 

中国刑事司法治理的传统范式及其现代意蕴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  中华传统司法文明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智慧,在刑事司法领域形成了稳定的治理范式。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治理主要解决治国、治民和治吏的问题,三者也构成了刑事司法治理的对象和场域。中国古代在治理国家上注重中央集权的司法控制,在治理民众上体现刑教兼施的司法目的,在治理官吏上设定了严明矜谨的司法职责。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治理形成了独特的方略,在“治道”层面展现出司法内核的伦理化取向,在“治制”层面反映了司法权力的层级化配置,在“治术”层面则追求司法技艺的差异化调适。积淀千年的司法制度资源在治理层面展现出强大的回应与调和能力。当下的中国应当重视刑罚宽严在社会治理中的调节作用,充分借助司法对犯罪人及公众进行矫治和法治教育,并且形塑刑事司法的多元共治格局。

关键词  国家治理  刑事司法  治理范式  司法文明  传统法律文化

 

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研究

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理念现代、制度领先、特色鲜明、基础扎实的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推动卫生健康治理现代化、提升中国在国际卫生治理中的发言权而言,卫生健康法的法典化是必然之选。卫生健康法典应以生命健康权保障为基石,以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以系统、科学、体系化集成为手段,着力解决卫生健康领域立法碎片化、低阶化、文件化,以及冲突多、不协调、不周延等突出问题,引领健康中国建设。我国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现卫生健康领域的自然公正和永续发展,遵循生命健康权保障、科技促进与伦理约束等原则,按照“总则编”“医事法编+药事法编+公共卫生法编+健康保障法编+生命伦理法编”的“一总五分”逻辑结构,尽快启动编纂一部具有较强自我创生、自我调适能力,科学、严谨、自洽的现代卫生健康法典。

关键词  卫生健康法  法典化  健康权  中国式现代化  生命伦理

 

国际安全法的体系化构建研究

赵永琛: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现行国际法在应对复杂国际安全困境时存在局限,特别是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交织背景下难以全面应对。国际安全法尚处在不成体系的状态,其产生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推进其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将全球安全问题纳入了国际法架构之内,为发展新时代国际安全法提供了新的理论和实践依据。通过梳理相关政策、规则、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明确国际安全法的特征与功能,确立其在规制国际安全事务、保护国际法益和维护国际秩序中的核心作用,可为框定其发展方向提供新思路。国际安全法体系化构建的路径是实现全球安全倡议目标的关键,亦是推进国际安全法发展壮大的关键举措。亟须统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区域与全球安全、政策与法律,整合碎片化法律状态,构建完整的国际安全法体系,为全球安全治理提供支持。

关键词  国际安全法  全球安全倡议  体系化  安全治理

 

数字法治研究

 

数字平台监管模式的系统论重构

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  数字平台的全球性崛起,正深刻重构经济社会的组织模式与权力结构,并引发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数字平台兼具“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的复杂法律属性,对此,实践中衍生出包括自我监管、间接监管与协同监管三种类型在内的改良型监管模式。这三种类型分别根植于合同法、组织法与网络法模型,虽各具优势却均存在结构性局限。为适应高度复杂社会的数字平台监管需求,亟需超越公共与私人的二分法视角,在系统论法学视野下建构反思型监管模式。反思型监管旨在通过间接激扰、结构耦合与反馈调整等机制,取代改良型监管的一阶导控逻辑。可围绕目标理念、系统架构、运行机制三大层级,从制度目标、规制理念、中观模型、微观层次、宏观架构、要素框架、监管权限、责任配置、规范类型等九个维度展开反思型监管的体系化设计。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平台监管  反思型监管  系统论法学  二阶观察

 

论数字行政正当程序构造

展鹏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数字行政转型中,基于人际互动的传统正当程序构造面临适用性挑战,既有程序制度难以有效应对数字化方式引发的程序权利挤压、调查职权空转和程序折叠风险。面对数字行政扩张下的正当程序规制需求,当前制度探索中形成的立足传统制度改良和围绕技术原理重构路径,受其分属的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程序观影响,或因过于偏重技术开放立场导致具体规则针对性不足,或因过度凸显技术中心地位偏离行政程序规制效果。有鉴于此,数字行政正当程序构造应立足行政程序作为规范涵摄媒介的本质,以程序合法要求保障的主体间有效信息交互为功能基准,实现法律程序与技术流程的统一。具体制度构造应当以法定的技术应用范围为基础,围绕技术设计与实施二元程序结构,通过行政机关主导下的原理解释和模拟验证,实现技术设计的可信性,同时借助技术提示、运行记录和人工介入机制,保障技术实施的准确性。

关键词  数字行政  正当程序  行政方式  行政程序

 

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责任研究

王承堂: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二分的立法模式,源于平台具有企业与市场身份的双重性。商场、展销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责任。对开展非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配置不同于商场、展销会的法律责任,有悖于法经济学原理。企业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替代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具有交易成本优势。平台基于接入而非所有的原则固然实现了规模效应,但因此免除其本应承担的产品责任属于平台的规制套利,故应进一步加强平台的守门人责任。守门人责任的实质在于承担第三方责任,代理的规范结构消解了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法理障碍。先行赔付责任满足“控制”与“获利”的要件,可成为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责任。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  守门人责任  替代责任  先行赔付责任  规制套利

 

刑事法治研究

 

机动侦查权的理论新释与程序设计

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制度史研究表明,创设机动侦查权旨在应对个案侦办中的特殊情形,但早期因受条文规定模糊、利益驱动与绩效考核影响,该权力曾被滥用,以致立法不断限缩其适用范围,严格启动与审批程序。法理上,“法律监督说”为机动侦查权行使奠定了正当性基础,但对权力的个案适用、严格限制及“谦抑”现状解释力不足。“裁定管辖说”对此作出补充,其比照审判管辖,将立案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机动侦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附严格法律条件的个案侦查管辖权的转移,属裁定管辖,是管辖中的例外,故应“稳慎适用”。机动侦查权的程序设计应兼顾历史、法理及实践三重逻辑,从社会影响、案件类型、刑罚幅度划定“重大犯罪案件”范围,总结公安机关不愿或不宜管辖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情形,细化“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中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及“漏人”“漏案”的审批程序,完善沟通协商、立案通报和证据移交的配套衔接机制。

关键词  检察侦查  机动侦查权  法律监督说  裁定管辖说  程序设计

 

论网络聚合犯罪的刑法规制

于冲:中国政法大学数智社会法治一体化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网络聚合犯罪作为一种以网络聚合、群体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类型,在网络累积效应、溢出效应和聚量效应的影响下,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各行为主体之间既缺乏意思联络,也无共同实行行为,网络聚合犯罪主要体现为对违规行为、违法侵权行为甚至中立行为、生活行为的违法性聚合,具有因果关系网络稀释化、实行行为碎片化、主观罪过模糊化等特征。对此,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理论在行为认定、因果关系判定和罪过认定上均存在严重的不周延性。对于碎片化、链条化和协作化并存的网络聚合犯罪模式,应当结合网络聚合犯罪的规律特征,以其所引发的聚量性危害结果的责任分配为中心,结合传统刑法的义务犯理论,依据行为主体对网络聚合危害结果同向推进的罪过类型,合理划定网络聚合犯罪可罚类型、可罚状态与定量标准,实现刑法预防犯罪与防范过度预防犯罪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聚合犯罪  网络犯罪  共同犯罪  聚量效应  义务犯

 

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新标准:主体性法益/主体间性法益

蓝学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自然犯/法定犯”不是一组形而上的犯罪分类,而是一个贯通犯罪学、刑法学和日常生活世界的知识节点。以悖德性标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贯通犯罪学、刑法学与传统生活世界的关键;而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显著分化的现代社会,区分主体性法益与主体间性法益并以此为标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贯通犯罪学、刑法学与现代生活世界的关键。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定犯刑法知识体系,应当立足“犯罪学—刑法学—生活世界”三向贯通的体系视角,以法定犯处罚正当性问题为主线,一方面运用主体间性法益观化解“法定犯地方性与刑罚普世性矛盾”和“法定犯变动性与刑罚稳定性矛盾”,另一方面以主体间性法益观为指导解释我国法定犯个罪共有的三大构成要件。

关键词  自然犯  法定犯  主体性法益  主体间性法益

 

学术专论

 

论基本权利干预中的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

王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基本权利干预的法律保留自产生以来,经历了个别化、空心化、相对化的过程,并导致了基本权利干预的宪法保留的出现。目前虽然对宪法保留的范围和方式存在理论争议,但并非无法化解。基本权利的干预保留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着保留范围、保留主体和保留程度的难题。在保留范围上,应当从我国宪法文本出发,对不同种类的基本权利实行不同层级的保留。在保留主体上,应当区分职权保留和行为保留,从而解决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能否保留基本权利干预行为的问题。在保留程度上,应当恪守干预保留的核心是干预行为保留,从而明确干预要有上位法依据是指要有具体的行为依据。构建我国基本权利干预的保留体系,要在区分形成保留和干预保留、单纯法律保留和特殊法律保留、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的基础上,理顺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关系,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形成合力,并最终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贡献力量。

关键词:基本权利干预  法律保留  宪法保留  形成保留  个别干预

 

商业外观知识产权竞合问题研究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文澜资深教授

内容提要:商业外观具有装潢、设计、颜色、形象等多种元素,由此构成产品或服务的独特视觉形象。上述元素的单一、部分或整体可作为不同权利和法益的保护对象,涉及经营性标记权与创造性成果权相关制度,横跨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两大法域。同一商业外观之上的多元要素及其利益,产生了多重财产权利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商品装潢法益与图形商标权、外观设计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知识产权竞合,可归结为权利重叠、共存与冲突等不同类型。权利竞合实质上是法条竞合。解决商业外观权利竞合问题,是一个法律价值目标和司法政策立场的选择过程,其法律原则、规则构建及其适用的要点是:限制同一主体权利重叠现象,合理进行权利配置;承认多个主体权利共存状态,规范各自权利行使;解决不同主体权利冲突纠纷,明确“有瑕疵”权利的法律后果。商业外观知识产权的未来法律构造,应着力体现体系性、协同性和非冲突性的应然规范要求。

关键词:商业外观  权利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

 

民行刑交叉中的高空抛物致损赔偿规则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第1254条、第1198条第2款结合《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25条等共同构筑起的高空抛物侵权致损赔偿规范体系内部,存在着具体侵权人确定时的过错赔偿一元结构与具体侵权人不确定时的赔偿与补偿二元结构。其中,过错赔偿一元结构围绕具体侵权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的规范关系展开,享有先执行抗辩权且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建筑物管理人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范围应受《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限制;在赔偿与补偿的二元结构内需要平衡处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调查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受害人的关系,尤其应明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的追偿权与应当履行的追偿义务之间的关系。于此情形下,建筑物使用人及公安机关的追偿范围不应受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以在高空抛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贯彻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高空抛物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适当补偿  追偿

 

新实体不服说下上诉利益判断规则研究

李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作为上诉的合法要件,上诉利益具有过滤不必要上诉的重要功能。我国立法采权利上诉制,并未规定上诉利益。但司法实践中不乏利用上诉利益进行裁判的案例,立法的缺位与理论的模糊导致了实践中上诉利益判断的标准模糊混乱以及结果存在矛盾。关于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理论上主要存在着旧实体不服说、形式不服说、折中说以及新实体不服说的争议。新实体不服说回归既判力的作用,同时能够利用形式不服说的手段对上诉利益进行判断,具有理论和操作上的双重优势。在新实体不服说下,应当先对重大利益进行前置判断,再对自己责任进行后置补充。在重大利益方面,通过原裁判确定的不利益和提起另诉的不利益细化认可上诉利益的情形;在自己责任方面,以当事人的行动和态度为基础明确否定上诉利益的情形。

关键词:上诉利益  新实体不服说  既判力  重大利益  自己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

徐以祥: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责任类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特别法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包括针对不确定风险的风险管控责任和针对具有高度确定性的损害危险的危险防止责任。基于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其作为保护公益的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当界定为:第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第二,行为使生态环境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或危险。其中,“行为使生态环境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或危险”这一要件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性”和“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或危险的重大性”两个子要件。在责任形式上,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不能完全套用《民法典》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发端于物权请求权的责任形式,需要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预防性保护的需求出发,确立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风险管控和预防性禁止四种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必要将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类型进行规定。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预防性责任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