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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监管权配置研究
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市场监管权是为了辅助市场经济运行而出现的新权力,其权力配置方案不仅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而且塑造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体制特征。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我国的市场监管总体上介于分业监管和一体化综合监管模式之间。在“分”与“合”的不断调适中,监管权的横向与纵向配置均存在多种分配标准。多标准并用的逻辑后果在于,一个对象可能被多个分类标准涵摄而引发子集重叠现象,具体表现为权力冲突。无论是事前配置监管权还是事后裁决权力冲突,都需要一套监管权配置原理作指导。宪法解释学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功能主义原则是思考该问题的基准,其在市场经济领域表现为辅助市场有效运行的功能主义原则。在此原则下,监管权的配置本质上是通过设计监管权来匹配市场运行需求的过程。影响这一匹配过程的因素众多,总体上可分为排斥性因素和协同性因素两大类。其中,排斥性因素搭建了监管权配置的比较权衡框架,协同性因素可嵌入比较权衡框架发挥叠加效应,二者共同构成了监管权配置的整体分析框架。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 市场监管 权力冲突 权力配置
论我国金融监管透明度的二元治理模式
刘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国对传统信息公开制度的路径依赖,催生了金融监管透明度的一元规制模式,表现出认知片面性、主体单极化、权力管控性的特征,引发对金融效率、金融公平、金融安全的悖反。需要立基于金融监管透明度包含公开维度和互动维度的完整认知,通过金融监管主体的权力转型和金融监督主体的权利(力)重构来塑造二元治理模式。公开维度的达成是完善互动维度的基础,应以金融监管主体的公开为主导,控制其自由裁量权;以金融监督主体的制衡为辅助,明确其监督权。互动维度的实现是完善公开维度的目标,须以金融监督主体的诉求为主导,赋予其参与权;以金融监管主体的救济为辅助,优化其公力救济权。
关键词:金融监管透明度 信息公开 自由裁量权 监督权
民法典解读与适用
民法典约定解除权制度的构造与适用
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与合同终止的结合,其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该条款试图区分并勾连解除条件、轻微违约解除、任意解除权三者。违约行为应被排除在解除条件之外,以维护合同交易的确定性和解除条件的附属性。自动解除与否是区分解除条件与解除事由的一般标准,但基于主观违约的自动解除,应转化为约定解除权条款。《九民纪要》首次提出“轻微违约”概念以限制约定解除权,但过于随意的限制会破坏私法自治精神、架空约定解除权功能且违背基本法理。合理的轻微违约限制应以“自治为原则、限制为例外”,并确立适度从严的判断标准和必要的刚性缓解机制。“任何违约皆可解约”约定存在合意缺陷,将“任何违约”限缩为“非轻微违约”更符合规范体系意旨和鼓励交易之宗旨。任意解除权约定是商事交易实践的法律化,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既要限制也应尊重。
关键词:约定解除权 解除条件 解除事由 轻微违约 根本违约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证据规范研究
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证据规范,体现了民事一体化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这些证据规范在民法典合同编证据规范基础上有新发展,可在合同纠纷认定案件事实环节发挥裁判规范功能,但应有意识地对其作类型化、体系化研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证据规范可以类型化为举证责任一般规范、法律事实推定规范、法律事实拟制规范和证明标准规范。其中,举证责任一般规范适用于事实认定问题,立法将事实认定问题转化为法律适用问题后就不再存在举证责任一般规范的适用。需要区分请求、抗辩、再抗辩对应的举证责任,区分本证和反证的举证安排。越权代表中相对人善意事实推定规则仅适用于代表权意定限制事项,适用范围被限缩,合同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被降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均对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既有证据规范作了较大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证据规范 举证责任 民事一体化
行政法治研究
论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益权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由于民事履约机制力有不逮,难以确保行政协议按质按期按量完成,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这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要求,旨在解决行政机关以行政协议履行具体行政职责方式与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普遍行政职责之间的冲突。从这个底层逻辑出发,不仅能够摆正行政优益权与行政协议之间的关系,也能够理解和澄清其与民法规定之间的替代关系。为防止行政优益权滥用,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按照“案涉行政协议具有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合法性—是否辅以合理补偿”顺序进行严格审查。
关键词:行政协议 行政优益权 法律控制
“正当信赖”的衡平检验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行政法主流理论中,信赖保护原则之正当信赖要件的认定,否认“恶意过错”“资讯过错”和“无视过错”情形下信赖的正当性,排除信赖保护的适用;而在实践中,法院并未完全按此进行。针对司法适用与学理阐述之间存在的分离,学界虽有所关注,但缺乏足够的重视,也未提出融贯一致的解决方案。支持过错排除正当信赖的理由虽然较为充分,但也不是绝对的。正当信赖要件的适用宜在将过错否认信赖正当性作为初始法则的基础上,充分衡平检验信赖主张者的过错程度、政府方过错及其程度、正当信赖的客观性、行政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衡平检验可能具有的先例效果等,以剥离原先理论中该要件的“全有或全无”效果,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纠正严重非正义问题的衡平目的。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正当信赖 过错排除 衡平检验 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业一证”改革的许可创新与法治回应
卢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一业一证”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制度创新样本,当前在各地呈现出差异化的改革试验状态。“一业一证”改革设立的行业综合许可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项许可整合为一,改变了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单项许可模式。相较于传统行政许可模式,“一业一证”改革带有鲜明的效能价值取向,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行业准入门槛与成本,还通过行业综合监管的衔接匹配机制保障了行业综合许可的效能优势。但与此同时,“一业一证”这一制度创新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可以考虑以《行政许可法》修法为契机,通过增设专门的“一业一证”条款、履行《行政许可法》第18条确立的制度要素确定性义务,以及有效激活第20条许可评价条款等方式,围绕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对改革实践难题予以有效回应,从而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创新转型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关键词:一业一证 行业综合许可 行业综合监管 行政许可法
学术专论
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保护规范的体系构建
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生态保护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的最高形态,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就生态保护有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这既是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基于对生态环境法治发展规律科学认知的重大法治创新。将生态保护规范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应处理好法典规范与现行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妥当安排生态保护规范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篇章布局。在法典规范与单行法律规范的关系处理上,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规范应采用“双法源”模式,提炼、择取现行法律中作为“要旨要则”的有关生态保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纳入法典,同时将旨在保护生态功能的创制性规范纳入其中。在篇章结构上,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规范应在充分考虑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的内在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基于制度逻辑的“重构”式编排方式,依照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线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方面的思路进行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这些方面已作出较为妥当的安排,同时在一些具体细节方面还可作进一步优化完善。
关键词:生态保护规范 生态环境法典 系统整体观 “双法源”模式
法律中“忠”的义理与构造分析
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现行中外法律体系中存在众多涉及“忠”的规范,这使得“忠”成为一个现实而普遍的法律概念、现象和问题,体系融贯地理解它们需要探究追问忠的义理。现代社会的“忠”涵括三重紧密相关、层层递进的规范性义理:忠于自我、忠于他人和忠于国家及其法律。忠于自我是主体对己的道德义务,也是主体忠于他人、忠于国家及其法律的基础;忠指向的“自我”是社会性自我,因而忠于自我必然而且应当经由“由己恕人”走向忠于他人;为了克服忠于自我、忠于他人的内在缺陷,忠应当扬弃为忠于国家及其法律。忠于自我体现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尊重和保护主体忠于自我的权利;忠于他人落实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的“忠”规范;忠于国家及其法律表征为法律主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基于忠的三重规范性义理,可以更为融贯地理解现行法律体系中“忠”规范的构造方式。
关键词:忠于自我 忠于他人 忠于法律 法律构造
开放创新范式下知识产权权利功能重解
李永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以开放性为核心特征的开放创新范式引发了对知识产权绝对排他性的反思,基于新范式下知识产权集多元属性于一身的认知,从知识产权权利功能层面审视更具有基础意义。由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基本功能可引申出防御与利用两大功能面向,不同创新范式下的知识产权权利功能侧重有所差异。在开放创新范式下,知识产权权利功能之重心当由传统的防御功能面向转为利用功能面向。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的内在指引与积淀下来的财产权基础理论可为知识产权权利功能重解提供理论奠基。知识产权利用功能之实现一方面应当立足于知识产权基础理念从侧重权利所有到聚焦权利利用之变化,弱化其排他性、增强其容他性以及利益分享性;另一方面应在遵循财产权构造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回归权利本体研究层面,通过搭造权能体系丰富知识产权内部权利结构,为后续的知识产权利用行为提供可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尽其用。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 知识产权 权利功能 财产权 权利结构
但书出罪的规范基础与实践展开
吴镝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但书规定的出罪功能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又能满足不具备处罚必要性情形的出罪需要,可以在“不构成犯罪”与“不认为是犯罪”两个路径上展开。“入罪限制条件说”重视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却忽视了但书规定的独立意义,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出罪标准说”实现了出罪的合理性,但是可能存在出罪标准模糊、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基于但书规定在出罪体系中的重要性,需要以统合视角适用但书规定限缩犯罪成立范围。但书规定的出罪功能首先体现为指导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充任不法程度判断的规范指引。在实质解释难以满足出罪需要时,发挥但书规定的规范填补作用,基于行为人因素或行为人外因素的考量以“不认为是犯罪”出罪。
关键词:但书规定 出罪功能 统合路径 规范指引 规范填补
证据链之内涵与功能重释
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链”概念存在内涵不明、标准模糊、功能不清等问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往往成为一种逃避证据说理责任的修辞手法。证据链并非仅表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根据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的体系解释,“完整的证据链”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动态化、形象化表达,所以可将证据链的内涵界定为各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并组合成案件事实过程中形成的动态关联结构。证据链完整的基本标准是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在对每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中,证据的推理链条应当是完整且合理的;能够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核心形成一个完整、可信的案件事实框架。证据链概念的核心功能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同时也可促进证据分析精细化、保障证明标准的正确适用、加强法庭调查的实质化。
关键词:证据链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证据推理 证明标准 证据分析
论程序法上的犯罪事实
赵常成: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如何理解“程序法上的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问题与疑难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多数观点主张自然事实说,但基于案例考察,这一学说存在认定标准模糊、认定结果不尽合理的内在缺陷,其深层症结在于自然主义方法过于单一。为强化认定标准的明确性,犯罪事实概念应当融入认知主义方法: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仅描述了某一自然事实,同时在认知层面限定了审判的事实调查方向。为强化认定结果的合理性,犯罪事实概念应当融入规范主义方法: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仅限定了有待审判的客观事实,同时在规范层面限定了审判的不法谴责方向。根据“自然—认知—规范”的三元认定框架,《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中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解释为“指控方向限定下的自然事实”,犯罪事实同一性认定将遵循三项步骤:同一自然事实、同一调查方向与同一谴责方向。
关键词:犯罪事实同一性 诉讼标的 自然事实 变更罪名 控审分离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诉权行使顺位研究
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当下中国建构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置于其他主体的补充性诉权行使顺位,存在公益诉讼效率低下、造成程序空转、限制公益诉权行使、面临潜在司法风险等问题。刑事法领域的谦抑性原则并非民事公益诉讼诉权行使顺位构建的理论基础。未来中国应以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本源为逻辑起点,以“行政机关优先模式”为基础,建构“行政机关优先于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优先于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诉权行使顺位模式。为确保这一模式的顺畅运行,充分保障各公益诉讼主体的公益诉权,宜取消检察机关诉前公告程序、建立公益诉讼主体诉前通知程序、重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审前受理公告程序、改革检察机关支持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监管机制等。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 诉权行使顺位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表达
梁开银: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独特的国际法理念、价值和原则,它所倡导的人类命运不可分的整体世界观和方法论,为阐释和发展国际法治、指导国际造法和国际司法提供了价值源泉与基础。一方面,它凸显了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国际法注入了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深化和拓展了国际法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并为国际法引入了可持续发展与共商共建共享的新原则;另一方面,它影响了人类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社会结构和形式,发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国际法理论、价值、原则和规则的内在逻辑,促进了国际法理论创新与范式转型,丰富了中国特色国际法的内涵,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价值 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