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8期要目
字号: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新命题的实践性解读——立足“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场域

作者:刘树德(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一系列关涉司法的、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的概念、论断、范畴和命题,其中一些命题同时涉及政治和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从政治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加以论证、阐释与解读。立足于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的知识形态分野,按照“主体(司法机关)-行权(司法权力)-对象(案件)”的逻辑,选择“政法系统是国家的免疫系统”“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分别关涉司法权力机关职能定位、司法权力属性、司法效果的新命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有别于“学理性阐释”的实践性解读,能够助推“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任务的落实,进而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所贡献。

关键词:司法命题;国家免疫系统;中央事权;“三个效果”

 

【主题研讨——ESG 浪潮下环境法的挑战】

 

2.ESG背景下作为环境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

作者:金自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在以环保为目标时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之处。我国近年来相关立法动向突出强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这与ESG背景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都应特别注意社会规范的作用;而与强制披露相比,企业自愿披露作为规制工具亦有独特长处且两者存在协同互动关系。应当坚持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和强制披露相结合”,并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架构。

关键词:企业信息披露;环境规制;规制工具

 

3.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阐释与构造

作者:杜辉(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和以体系化为导向的治理逻辑。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构造,既要围绕监管、助推和增益多重功能锚定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路径,也要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还要以主动性法为支点创新相关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ESG;法律治理;可持续责任;主动性法;法律调整机制

 

4.ESG诉讼的兴起:以信息披露治理为中心

作者:叶榅平(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ESG信息披露治理中,传统行政监管容易因规则滞后和执法俘获导致治理效能衰减,市场自律机制又因评级失真和软法虚置难以遏制系统性风险。全球ESG诉讼的兴起昭示着信息披露治理范式正经历着从监管中心向司法赋能的结构性转型。司法实践显示:一方面,ESG诉讼通过诉讼模式、诉讼主体、请求类型、举证规则等独特的程序构造重塑ESG信息披露的治理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司法权凭借ESG诉讼得以介入重构信息披露治理的功能网络,实现规则供给、风险预防、系统协同、促进自治等功能,形成了对传统治理范式的结构性补充加强。我国ESG诉讼面临着实体规则缺乏、程序机制滞后与技术能力薄弱等短板,折射出转型社会中法律系统回应性不足的深层矛盾,唯有通过实体法革新、程序法突破、裁判方法论转型等维度的改革,方能激活我国司法权的治理潜能,推动ESG信息披露治理从政策驱动迈向法治化轨道。

关键词:ESG诉讼;ESG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治理;司法能动

 

5.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

作者:彭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到自然保护地对于碳中和的贡献能力,我国陆域和海域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能力科学评估明显不足。ESG浪潮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自然保护地投资碳中和项目,因项目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引发“漂绿”风险,遭到相关诉讼,值得我国关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中应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碳中和进行协同治理,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一方面,应在探明自然保护地碳中和潜力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投资自然保护地碳中和项目,弥补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对“漂绿”风险进行防控和规制。

关键词:ESG;漂绿;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法(草案)》

 

【经济刑法】

 

6刑法中“遗忘物”的界定及其占有判断

作者:赵拥军(上海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遗忘物和遗失物作为法律领域内的概念,理当承认其术语的差异化。对于遗忘物的界定及其与遗失物的区分不能仅凭概念进行,需要将其置于具体的占有存在状态并结合其自身特征、遗置场所等,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及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及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中遗忘物的界定应在侵占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将日常生活用语中的“遗忘”之物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可能成为侵占罪对象之物,并包含特定情形下物主所“遗失”之物。对于财物脱离物主直接持有后的占有判断,应以财物是否处于物主的事实占有和观念占有而展开;对于财物脱离物主直接持有后处于有特定管理人的公共活动空间中的占有认定,应摒弃“双重控制说”,直接通过物主的事实占有及观念占有等思路依次进行判断。

关键词:遗忘物;遗失物;事实占有;观念占有

 

【专论】

 

7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作者:任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经济连续性”原则;分摊追偿;相对责任份额

 

8生成式与中国式的互塑:人工智能赋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探析

作者:张善根(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兼具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技术属性是所有科学技术的一般属性,本质上是一种人造物。社会属性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有属性,其本质是在人类之外建构出新型的知识生产者。DeepSeek作为我国现象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意味着通过生成式内生中国式成为可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在两个层面赋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基于技术的赋能和基于知识生产者的赋能。技术赋能是人工智能赋能法治的基本模式,主要应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政法职能部门,建构的是“AI+法治”赋能机制。其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一般不受法律文化、观念、价值的影响。基于知识生产者的赋能革新了赋能模式,建构的是“AI即法治”的赋能机制。其不仅可以推动AI赋能法治的路径从专业化走向大众化,而且可以通过AI内生法治知识体系,直接参与并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若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发挥双层赋能功能,前提是在法治规训和法治对齐两个向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双重塑造。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争鸣园地】

 

9中国式结果加重犯适用的限制路径

 作者: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结果加重犯因为法定刑过重而成为各国刑法中结果责任的残余,又是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最多的犯罪类型,所以应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罪名范围与适用。不能认为仅有危险故意即使对死伤结果持过失的也能成立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的现实化。加重结果的被害人必须限定为基本犯的被害人。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结果以外的性质不同的更重的结果。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对被害人自杀结果的缓和的结果归属。加重犯的量刑应以不超过故意的基本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犯的法定刑之和为原则。抢夺数额较大同时致人重伤的,至多判处6年有期徒刑。抢劫过失致人重伤的,至多判处13年有期徒刑。不能认为加重罪状中的任何情形都可以适用加重刑中的任何刑罚。抢劫罪的加重犯中只有抢劫杀人的才能判处死刑。只有故意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能认为配有死刑的加重犯就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伤害致死的至多判处死缓和死缓限制减刑,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结果归属;死刑控制;罪刑相适应;故意伤害致死

 

10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与行权机制

作者:林洹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中心,数字经济治理应改变这一商业结构,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的可信交易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是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行权基础。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既可使得个人直接从数据交易中获益,又可促进可信数据流通,增加市场上的优质数据供给。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支持。数据交易所应成为个人数据账户支持机构,注重强化对个人数据账户的安全管理,整合互联网与地方性数据资源,并提升个人数据账号质量。当发生数据泄露、数据传输故障等纠纷时,数据交易所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个人数据账户持有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关键词:数据红利共享;可信数据空间;数据可携权;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

 

【实务研究】

 

11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定位

 作者:林彦(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基层立法联系点既是重要的立法制度,也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载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提质增效,应当首先厘清其制度定位。当前,应当在价值取向、组织定位、程序平衡、功能拓展等四个方面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定位。在价值取向上,基层立法联系点应侧重于科学立法;在组织定位方面,应当注重维护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审慎对待联络员、信息员的“准代议功能”;在程序平衡方面,应当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绩效显性化的背景下,确保其他立法意见征询程序的均衡发展;在功能拓展方面,应当在系统考量合法性、适当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审慎选择与实践。

关键词: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定位;价值取向;准代议功能;绩效显性化;功能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