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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5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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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专题

 

信息主体任意撤回同意的性质、正当性及限制

作者: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信息主体的同意及撤回同意,其性质均应为意思表示。民法上有多种任意撤回意思表示的规则。任意撤回权利的行使多有限制,而且多数情况下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信息主体任意撤回同意是一个例外。泛泛意义的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的关联不足以使得任意撤回所有个人信息都具有正当性。同意及撤回同意涉及的场景类型复杂多样。对信息主体任意撤回规则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做限缩解释。类型化角度应当从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关联的密切程度入手,仅在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时可以任意撤回。对于非敏感个人信息的撤回,应当进一步类型化。在以个人信息作为对价而获得服务的场景中,应类推适用肖像权许可撤回的规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民事法律行为

 

数字法律行为的逻辑构成与类型分析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数字法律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数据和算法等为主要呈现或表达方式而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技术与人的行为的深度结合,使法律行为的手段与方法得到了数字化重塑,并体现为交易的智能化、权力主体行为的智能化。网络空间的数字化和即时性使法律行为摆脱了物理空间的束缚。数字科技正在重塑法律行为的构造性要素,并对法律行为的规范性、意志性和主体性提出挑战。数字法律行为的表达特征主要体现在虚实同构的行为表达空间、人机互动的行为表达方式以及二元治理的表达约束机制。数字法律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不仅受到自身现实场域的影响,还受到网络规则及虚拟场域所形成的压力或影响的限制。数字法律行为的行为过程具有更高的技术性、自动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数字空间中跨时空的人际交互模式导致数字法律行为可能会引发更加多样化的社会性风险。数据处理、算法决策、线上交易和虚拟社交是数字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数据处理与算法决策的行为主体一般为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或公权力机关等掌握数据技术和资源的组织,而线上交易与虚拟社交的行为主体还包括了不掌握数据技术和资源的普通数字用户。

关键词:数字法律行为;数字法律关系;数字身份;数字法学;法律行为

 

数据授权中的管理权研究

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数据授权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授予数据财产权,二是授予数据事务的管理权限。对于经过深加工后产生的数据产品,主要通过确认、授予数据财产权来实现数尽其用。对于数据资源,控制者不得基于纯粹利己的目的任意使用和处分;此时,管理权的授予和行使对于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如果将数据授权仅理解为授予财产权,便难以解释对数据资源使用的目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限制的重要性,也难以揭示行权过程中构建程序性规则的必要性。数据事务管理的目的既可能是纯粹利他的,也可能兼具利他性与利己性。在大型平台企业作为数据资源事务的管理组织时,应建构集体缔约制度,以保障个人、中小企业对数据资源相关事务的知情和参与。在标准化组织制定有关数据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家标准时,应完善公共协商机制,保障各类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数据事务管理权;集体合同;公共协商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评注

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担保合同既可能因自身原因而无效,也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只能是债权人相信担保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受的损失。基于此,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也不得超过担保财产的价值。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既是认定责任构成的要件,也是确定责任分担比例的要素,彼此之间依与有过失规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主要体现为担保人违反了基于特殊的信赖关系对债权人所负之先合同义务,担保人此时承担的仍然是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的,其中一个或数个担保合同无效,数个担保人应视为一个整体,依《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

 

肖像合理使用规范冲突和疏漏的消解

作者:屈然,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构建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体系奠定了基础,但仍存在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一是《民法典》第999条“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标准是否合理有待探讨;二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在解释论上寻找破解之道仅能解决部分问题,仍有疏漏需要通过体系化建构予以化解。应限定已公开肖像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情境下合理使用肖像时应对“自然人”做限缩解释;肖像中敏感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需结合“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对于“既不是为公共利益也不是为本人利益”而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应将《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和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但此仅为权宜之计,未来宜将《民法典》第999条的“为公共利益”措辞调整为“为公共利益等”。对其他合理使用肖像信息的情形,法律适用应优先考虑《民法典》第1020条,尔后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但应排除第1款第6项的适用),再考虑《民法典》第1036条(但要排除第2项的适用),最后考虑《民法典》第999条。

关键词:肖像;个人信息;人格要素;合理使用;公共利益

 

党政联合发文制度体系的建构

作者:李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党政联合发文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治理方式,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党政联合发文满足了党政机构统筹改革的需要,促进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是实现党的领导、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工具。由于对党政联合发文属性认知不统一,制度体系不完善,使党政联合发文出现泛化趋势,可能导致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外溢至国家和社会层面,单纯的行政性事务通过党政联合发文方式逃逸合法性审查。未来,可以从党政联合发文的属性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制发程序管理、审查监督、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完善,着力建构党政联合发文制度体系。

关键词:党政联合发文;适用范围;审查监督;司法审查

 

论我国驱逐出境刑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现行刑法对驱逐出境的立法过于简单,存在期限不明、适用范围不清、无法减刑、没有规定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等问题。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长期被边缘化的驱逐出境刑加以完善:明确驱逐出境的刑期,设置“定期驱逐出境”和“终身驱逐出境”两种类型,并规范外国人在刑期内重新入境我国的法律后果;将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区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类型,明确两种不同类型的适用范围;构建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减刑制度,使其可以与主刑同步减刑;将国际公约中的“不推回原则”纳入我国刑法,明确不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及其例外。

关键词:驱逐出境;刑期;适用范围;减刑;不推回原则

 

论经济法中的核心关系

作者:邱本,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经济法是一系列核心关系的集合体。这些核心关系主要包括市场与政府(国家)、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个体与整体、私利与公益、私法与公法等几个方面。它们不仅是认知经济法的几个主要维度,而且是认知经济法的几组基本范畴,还是孕育和建构经济法的理论范式和制度框架的几根重要支柱。它们奠定了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了经济法的本体,决定着经济法的性质,表征着经济法的特征,影响着经济法的功能。可以说,只有全面地认知了上述核心关系,才能正确地认知经济法,科学地发展经济法。

关键词:法;经济法;法理

 

刑事诉讼法检同级对应地域管辖规则探究

作者: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院一般只向同级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集中管辖制度中,出现检察院异地在集中管辖法院公诉的现象,引起了较大争议。我国管辖制度中仅规定了审判管辖和侦查管辖,缺乏审查起诉管辖的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中,对基于诉讼阶段论而衍生出的公检法地域管辖衔接问题缺乏关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义分析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法院、检察院同级对应地域管辖规则,这便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法院、检察院之间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相反,异地公诉违反了审判阶段同一地域管辖规则,有违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地域性,会造成检察官异地出庭公诉的程序障碍。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法检同级对应地域管辖规则,采取同级移送规则,以审判地域管辖决定起诉地域管辖,在指定管辖时同时指定法院、检察院管辖,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促进侦诉协作。

关键词:集中管辖;地域管辖;侦查管辖;审判管辖;诉讼阶段论

 

论民事二审诉讼请求的增加

作者:李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从诉讼原理来看,二审审理的续审制模式与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开放立场,在体系上具有“亲和性”与“兼容性”。我国二审程序在审理模式、证据与事实的提出以及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方面潜藏着结构性的矛盾。对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理论关注的视野已经从单纯保护被告的利益,转变为综合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现行法规定的二审增加诉讼请求之要件过于狭隘,在规范层面有必要从“被告同意”要件拓展为“请求基础事实同一”要件。以此为前提的二审诉讼请求的增加,在方便原告行使权利,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提升诉讼经济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告的防御利益与审级利益造成的损害。在思维方法上,这代表着从亲实体法立场到诉讼法本位立场的转变。即从静态的性质界定与要件分析之方法,转变为动态的情景考察与利益衡量之方法。

关键词:适时提出主义;续审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基础事实同一

 

论国际贸易规则谈判的诸边倡议进路与多边主义的兼容性

作者:车路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多重挑战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等WTO成员方开始通过诸边倡议进路来推进多边贸易规则谈判进程。有个别成员方以维护多边主义的名义,将诸边倡议批判为背离多边主义,在实践上阻碍谈判并阻挠将谈判成果纳入WTO框架的进程。然而,诸边倡议进路与多边主义实则具有兼容性。在理念层面,诸边倡议进路与多边主义有诸多契合之处。在规则层面,诸边倡议进路在谈判启动、规则修正或减让表修改、纳入WTO规则框架问题上均可与体现多边主义原则的WTO相关规则相一致。在体制层面,诸边倡议进路可以通过维护非歧视等原则、促进规则的去碎片化、扩大成员间的共识基础的方式来发挥其对多边主义体制的建构作用。我国采纳诸边倡议进路与坚守多边主义立场之间并无矛盾,理应继续在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的指导下推动诸边倡议谈判实践。

关键词:诸边倡议;多边主义;诸边主义;真正的多边主义;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功能与运用 ——以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为视角

作者:黄雄义,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我国现行法学知识体系的主要问题在于主体性和原创性薄弱,代表着“外来”的西方法学知识和代表着“本土”的传统法学知识已然表现出严重失衡。于数千年法制探索中徐徐积淀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知识内容,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之建构诚非于事无补,而是兼具文化心态重塑、核心价值支撑、法学概念供给、法律思想输送等多重功能。为了确保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新时代新征程有必要沿循“挖掘—转化—传播”依次递进的基本路径,逐步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沉寂到新生、从静态到动态、从文化到知识的系统转变,使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彰显出浓厚的民族历史底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