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
中
大
目录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形态(杨昌宇)
人可貌相:中国传统司法中的“面相貌审”及其近代命运(方潇)
国民卫生健康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与体系建构(郭为禄)
行政检查体制的法治优化(叶必丰)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困境及解决路径展望(金泽刚)
抽象危险犯判断的体系化展开(张钟祺)
返还清算中物上支出费用偿还规则的统一建构(李昶)
人身性财产利益可继承性的识别(唐波涛)
民法典时代后位继承遗嘱的法律效力(其木提)
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开放化”转型逻辑(谢澍)
私募投资基金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与赔偿责任(冯辉)
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隐私权的侵害风险及其保护路径(侯玲玲)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形态
作者:杨昌宇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形式,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之一,它通过新概念新范畴新理论新范式的形式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资源和动力。在法学知识论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义观、系统观、价值观和实践观是其知识创新的源泉,体现了语义独创性、系统自创生性、价值共善性及实践合目的性等特质,这使其与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法概念、法体系、法价值和法运行等问题相关联,并以确证法学新概念、重构法律体系概念、重塑法的价值体系、升级法的运行模式等基本形式创新了法学知识形态,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建构功能。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学知识形态 法学知识体系
人可貌相:中国传统司法中的“面相貌审”及其近代命运
作者:方 潇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存在一种可称为“面相貌审”的判案方式,其理论基础是传统面相学,不仅在文学作品中大量出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运用。至清末,既有维新派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肯定性引入,又有法制改革中小河滋次郎对龙氏的强烈批判,传统“面相貌审”随之盛衰。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运动”引发的科学风潮,使西方“犯罪骨相学”被普遍赋以“科学”的性质,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被贬低,甚至被国民政府直接定性为“迷信”而欲以取缔。由于相业人士的抗争,传统面相学借着与西方骨相学的“理符”“理同”,仍然活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在“科学”观照下,传统面相学及“面相貌审”的境遇需再审视,并需注意对其存在的可能误读,以及科技发展下的可能展望。
关键词:中国传统司法 面相貌审 传统面相学 西方“犯罪骨相学”
国民卫生健康治理法治化的内在逻辑与体系建构
作者:郭为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加强健康法治建设,既是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健康的坚实保障。要实现国民卫生健康治理法治化,应当以“人民健康”为逻辑起点,以健康权为基本范畴,构建国民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国民卫生健康治理法治化,按照其内容可分为四个子领域,即国民卫生健康服务法治化、国民卫生健康保障法治化、国民卫生健康产业法治化以及国民卫生健康治理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在各个领域法治化建构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原则,同时把握好人民健康与公民健康、健康权利与卫生健康管理职权、健康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国民卫生健康治理 法治化 人民健康 健康权 健康优先
行政检查体制的法治优化
作者:叶必丰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行政检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但对相对人仍具有重要影响。法律的宽容和司法监控的不力助长了过多过滥的行政检查,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治理。立法需要以体制改革为前提。多重行政检查的体制性原因在于我国的三维行政检查体制,尤其在于层级行政机关之间同质化行政检查事权的配置。改革的思路不仅要推进领域性行政检查事权的相对集中,而且应按辅助性原则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一级执法制度。对行政检查具有编制行政计划的客观基础,可以通过行政计划统筹行政检查的实施。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时,对“白名单企业”应予免检或少检,统筹行政机关的“合并查”“联合查”“委托查”。
关键词:行政检查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执法体制 行政事权 行政计划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困境及解决路径展望
作者:金泽刚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我国刑法域外适用规则体系逐渐完善,但刑事司法实践中域外适用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法条虚置情况明显。进入新时代后,虽然刑法域外适用的障碍未得到完全克服,但“天网行动”和“猎狐行动”为解决难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背景下,总结提升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理论恰逢其时。中国刑法域外适用规则符合国际法中的实质联系和国家利益本位原则,适用的对象是在域外的中国人和在域外侵害中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的外国人,适用的情形是跨境追逃、中国人域外犯罪和外国人域外针对中国的犯罪。在困境解决方面,可考虑通过建构传统司法协助与相互承认并行的刑事司法协助新模式,确立刑事政策的双轨制,提升国内刑事司法的国际认同,建立涉刑法域外效力案件司法沟通机制,发挥国内公开通缉等制度优势及重视外交保障等。当下,建议公安机关首先以建立“管辖通告”、推广国内外“闭环通缉”做法为突破口,开启激活我国刑法域外适用的新路径。
关键词:中国刑法 域外适用 管辖通告 闭环通缉 外交保障
抽象危险犯判断的体系化展开
作者:张钟祺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抽象危险犯的入罪门槛低于具体危险犯,实践中不时会把具体危险犯误认为抽象危险犯进而入罪,其中既有以形式说理解抽象危险犯的因素,也有对抽象危险犯法定刑配置认识不足的问题。立足于我国司法现实,对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说。根据构成要件的描述来区分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实际意义较为有限,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真正区别在于危险程度的不同。法定刑可以作为区分两者的初步标准,抽象危险犯的法定最高刑不宜超过3年有期徒刑。在以法定刑作为形式区分标准的前提下,还需要基于实质说来具体判断抽象危险犯。在我国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立法例一体化的情形下,同一或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内不同的危险犯类型可能并存,对于基本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危险犯,要在该法定刑幅度内再区分具体类型。此外,对抽象危险犯的认定还应结合构成要件特征、法益保护目的、前置法等进行体系化判断。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 危险程度 法定刑 实质说 体系化判断
返还清算中物上支出费用偿还规则的统一建构
作者:李 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有关返还清算中费用偿还的规则散见于我国《民法典》各编之中,且彼此之间多有扞格。基于融贯《民法典》返还清算体系与衡平返还清算双方利益的需求,需要超越《民法典》中多元返还清算规则之间的藩篱对费用偿还规则予以统一建构。费用偿还范围应取决于相对人取得的成果而非费用支出人的实际支出,以及取决于相对人是否主观得利而非费用支出是否客观必要。费用偿还范围因费用支出人主观状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以费用支出人是否超越权限行为作为判断其主观状态的标准。善意费用支出人可向相对人主张偿还相对人的主观得利,恶意费用支出人没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相对人拒绝费用偿还时,费用支出人享有留置权。其中,承揽人等人特殊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相较一般留置权更为宽松。在规则选择上,应以不当得利返还规则而非占有回复规则为底本统一建构返还清算中的物上支出费用偿还规则。
关键词:费用偿还 返还清算 规则统一 主观得利 留置权
人身性财产利益可继承性的识别
作者:唐波涛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第1122条仅将财产作为遗产的构成部分,但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常常交织在一起,可能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直接判断可否将人身性财产利益作为遗产的构成部分。对此,可通过对遗产内涵与继承的动态化解释,发现影响人身性财产利益可继承性识别的内外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可继承性的识别标准。在法律关系的内部,可以同一性理论为基础识别人身性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如果人身性财产利益的继承会破坏法律关系的同一性,则不具备可继承性;反之,则具备可继承性。在法律关系的外部,可通过细化人格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构建其可继承性的识别标准。在适用外部识别标准时,首先,应区分限制人身性财产利益的利用并不等于排除可继承性;其次,基于人格权益的保护对人身性财产利益可继承性的排除应以可能严重侵害公众的人格权益为限;最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私法价值评价的最低标准,可从消极控制与正向支撑两个方面发挥识别作用。不过,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应当限定在特定的情形下,以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破坏整个识别体系的严谨性。
关键词:遗产 可继承性 人身性财产利益 识别
民法典时代后位继承遗嘱的法律效力
作者:其木提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各国立法对是否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立场有所不同。我国民法未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但《民法典》第1152条的但书规定为论证后位继承的有效性提供了解释空间。肯定后位继承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仅有利于贯彻遗嘱自由原则,拓宽遗嘱继承渠道,回应现实社会需求,也有利于继承人利益的最大化。前位继承人取得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负有在遗嘱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向后位继承人移交所继承遗产的义务。后位继承人基于后位继承遗嘱,享有在遗嘱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请求前位继承人移交遗产的后位继承请求权。但为了平衡遗嘱自由与继承人处分自由之间的冲突,须对后位继承的发生次数和发生时间加以限制。后位继承遗嘱只能发生一次,且继承开始后经过30年未出现后位继承的,遗嘱对后位继承的指定失效。
关键词:附条件遗嘱 处分权 期待权 后位继承请求权
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开放化”转型逻辑
作者:谢 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摘要:数字时代的刑事证据制度面临着多重机遇与挑战,而制度转型的基本前提在于通过细致的理论分析,厘清转型逻辑:一是从“物理空间”到“网络空间”的发展趋势呈现出证据收集立体化的转型逻辑,需要在制度层面明确多元主体的立体参与、海量证据的立体抽样和跨境证据的立体衔接;二是从“口供中心”到“数据指引”的发展趋势呈现出证明效果协同化的转型逻辑,应当在制度上体现传统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协同处理、线下证据与线上证据的协同呼应以及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协同认知;三是从“逻辑证成”到“智能校验”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事实认定交互化的转型逻辑,需要制度保障内心确信与机器赋能的交互作用、逻辑涵摄与数据整合的交互作用以及认知决策与认知提示的交互作用。对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以开放的姿态予以回应,推动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开放化”转型。
关键词:证据制度 证据收集 证明效果 事实认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
私募投资基金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与赔偿责任
作者:冯 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私募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金融纠纷和金融风险的高发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赔偿责任则是其中的争议焦点。对《九民会议纪要》颁布后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显示,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中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主要简化为产品匹配和风险提示的形式化标准;对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责任司法裁判存在分歧且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的考量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确立的赔偿规则有待修正。私募投资基金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的完善,应优化适当性义务的规则体系,尤其是明确行业自律规范的约束力,强化对基金募集中诱导行为的规制,并完善高风险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赔偿责任的完善应在贯通违约责任法理、区分产品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构建更合理的裁判原则和系统性、一致性的考量依据,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延期清算行为,并通过责任保险和风险基金促进风险分担。
关键词:私募投资基金 适当性义务 履行标准 赔偿责任 募集诱导 延期清算
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隐私权的侵害风险及其保护路径
作者:侯玲玲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是人格尊严、言论自由、公平正义等基本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用人单位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人力资源管理,虽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但也急剧增加了劳动者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我国现有的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以意思自治为中心的民法保护为主,无法有效保护数据化和自动化工作场所的劳动者隐私权。将劳动者隐私权纳入劳动法予以特殊立法,既不会削弱劳动关系的性质,也能兼顾其从属性特征,从而实现劳动者隐私利益与用人单位管理需求之平衡。具体而言,要确立合法性原则、合理期待理论及目的限定原则作为限制用人单位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收集和处理数据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同意撤回权;建立数据保护局作为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集中执法机构;赋权工会代表劳动者提起侵犯隐私权的集体诉讼,利用专业数据审计机构辅助工会集体诉讼。个案裁判应妥善运用公平原则、比例原则,根据社会变化调整对劳动者隐私期待评估等,积极探索裁判新标准。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和示范判决,逐步实现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并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人单位非法获得的劳动者隐私信息不得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法证据。
关键词:劳动者 人工智能时代 隐私权 隐私数据 劳动法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