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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律职业伦理观 黄文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反思与优化 童肖安图
场外配资的刑法介入:立场、根据与限度 马文博
刑事法前沿问题研究
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张明楷
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规范归责 李淼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基石与展望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孙佑海
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进路 陈贻健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构建研究
个人信息更正权的双重规则构造与定位 萧鑫
目的限定视角下行政机关间共享个人信息行为的法治约束 黄智杰
行政权配置的法律规制研究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定位、适用与限定 ——《行政复议法》第 63 条评释 章剑生
行政执法权下放法律依据之建构 白云锋
科技法学新视野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证据化改造 程龙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困境及其调适路径 张涛
01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律职业伦理观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作出了战略思考和系统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理念性、制度性、严格性等基本特征。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既有普遍适用的共同职业伦理,又有各具特色的特殊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协同、多环节推进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健全法律职业伦理实施机制、加大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成本。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工作队伍
02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认定标准的反思与优化
作者:童肖安图(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原因在于经营者的定义未能体现反垄断法的特性,难以有效界定经营者的范畴。经营者的反垄断法特性需要从主体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与主体行为具有市场竞争性两方面体现,形成主体独立地位要件与市场竞争行为要件相结合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对于主体独立地位要件,基本标准是控制权标准,即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范围,辅助标准是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中的市场竞争环境因素;对于市场竞争行为要件,基本标准是竞争关联性标准,即行为与市场竞争存在关联性,补充标准是排除不具有市场竞争性的社会公益行为与行政行为。为了完善规则体系,应当在优化经营者定义的基础上,为两要件的认定标准制定程序规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主体独立地位;市场竞争行为
03 场外配资的刑法介入:立场、根据与限度
作者:马文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随着场外配资涉刑案件不断涌现,刑法介入其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亟待理论说明。从金融监管角度看,场外配资由于未满足特许要求而被否定,但该评价的后果论证并不充分。场外配资屡禁不止的现状及由此产生的诉争,促成纠纷解决视角下区分效力与履行以平衡风险分配的临时解决方案,但该方案缺乏对规范定性的完整阐释。立足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本立场,前置法上的不同评价与处置方案能够得到融贯诠释,进而为刑法规制场外配资奠定基础。行为违反融资融券专营制度是刑法介入场外配资的形式根据,其不法实质是规避金融监管而必然缺乏稳定的风险识别、处置架构所导致的风险错配。控制证券账户以实现约定情形下的平仓清算与否,并不影响对场外配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断,这种判断应聚焦于行为人是否把出资方主动投资的损失风险置换为借助用资方被动获利,并通过附条件的证券赎回机制,将出资方名下资产可能因市场波动的损失控制在用资方保证金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在行为人既是配资方也是出资方的场合,由于难以认定行为人能够合乎规范地认识自己系通过从事非法证券业务获利,所以应阻却刑法归责。
关键词:场外配资;民行刑衔接;非法经营罪;证券犯罪;系统性金融风险
04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
摘 要: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本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既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也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还包括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本罪不以行为人开设赌场为前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三个独立的罪名,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应按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原理处理。
关键词: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保护法益;开设赌场罪;法条竞合
05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规范归责
作者:李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结合后具有产业化、复杂化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该如何确定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用规范判断的方法,实现妥当的归责。规范判断的框架依照“类型思维”“规范认同”“社会认同”三条逻辑主线进行构建:一是将判断对象依照类型思维处理,自实施伊始即专门指向违法犯罪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只有可归责性,兼具合法、非法用途的帮助行为则需考察参与者是否具有对紧迫危险的认知。二是在法规范层面,分别考察刑法规范及其他法规范,确保归责结论与规范的价值取向及保护目的相一致。三是在刑事政策层面,排除组织中边缘参与人员的可罚性,推动贯彻“打早打小”“打财断血”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网络有组织犯罪;中立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思维
06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作者: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本届内编纂出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项重大政策的集中体现。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是稳定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是解决现实生态环境问题的迫切之举,是推动共建美丽清洁世界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高质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目标,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转换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绿色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系统治理原则、损害担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并将以上重要原则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法律责任编中,形成具体的制度规范,使生态环境法典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生态文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07 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进路
作者:陈贻健(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明确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是构建相应规范并推动其实现的前提。碳中和目标完整的规范内涵既包含源减排和汇清除的行为要求,也包含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人为清除平衡的结果要求,因而总体上可以涵盖以源减排为主的碳达峰。依据条约条款的文义,碳中和只是一项非约束性的手段性目标,但其通常经由国家自主贡献提出,因而会受到国家自主贡献相关规范的间接约束,并可通过国家自主贡献转化为本国的约束性目标。碳中和目标目前在我国国内法中主要体现为有限的行为义务,同时呈现出渐进约束性的特征,其规范内涵将从对部分主体以源减排和汇清除为核心的相关行为要求逐步过渡到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人为清除平衡的结果要求。基于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规范联系及碳中和目标的法律性质,不宜以“碳达峰碳中和”作为整体目标进行立法,也不宜就碳中和目标专门进行立法。碳中和目标相关规范的构建应主要通过在未来的生态环境法典之下另行制定气候单行法实现,其渐进约束性可借助“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管制与市场结合、程序义务与行为义务先行并逐步过渡到结果义务的规范路径得以实现。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碳中和;碳达峰;行为义务;结果义务
08 个人信息更正权的双重规则构造与定位
作者:萧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 要: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促进个人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积极自由精神,其规则构造包括成立规则和行使规则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更正权的成立以存在广义的错误信息与正确信息为前提,但不以过错为必要,同时需要接受基于利益衡量的例外检验。在例外检验中,应以更正成本显著高于收益作为特殊抗辩事由,而不再持续控制错误个人信息并不能阻却权利成立。在权利行使规则方面,个人需要对成立要件事实和当事人适格性进行举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并遵循初步证据标准核实材料、及时回应。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可能承担停止非存储行为和对异议信息加以标注的义务,而其更正义务一般仅及于个人所主张的错误信息及其直接副本。个人信息更正权作为新型权利,仍然可以纳入防御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一般范畴。
关键词:个人信息更正权;人格权请求权;成立规则;行使规则;体系定位
09目的限定视角下行政机关间共享个人信息行为的法治约束
作者:黄智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行政机关间共享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外部性,应当满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要求。从“目的限定”角度观察,行政机关间的个人信息共享可以分为“目的内共享”与“目的外共享”两种类型。目的内共享行为情形有限、风险较低,主要以组织法规则、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或是目的兼容规则作为依据。相较而言,目的外共享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规模性、风险性,加剧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关系结构的失衡,需要展开严密、专门的法律控制。对此,应以共享行为的“可预见性”为中心,从共享前提、正当事由、个人参与和组织保障四个维度构建目的外共享行为的法治约束框架。
关键词:目的限定;个人信息共享;整体政府;可预见性;数字法治政府
10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定位、适用与限定 ——《行政复议法》第 63 条评释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摘 要: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与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在法规范变迁史上,表现为从混合到分立的过程。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如何定位变更决定,学理上有“核心论”和“优先论”之争,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原旨、权利救济的诉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能力决定了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撤销决定应当具有核心的地位,而包括变更决定在内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都是或者应当是围绕撤销决定展开的。变更决定分为实质违法的变更和形式违法的变更,前者限于“内容不适当”,后者包括“未正确适用依据”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两种情形。变更决定受有限变更规则约束。判断“更为不利”的标准是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利。
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撤销决定;不利变更
11 行政执法权下放法律依据之建构
作者:白云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作为一项属地管理改革举措,行政执法权下放应以宪法上的“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基础,并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可分为常时的职权法定与改革时的职权法定,改革状态下,可以适用缓和的职权法定原则。在现有下放依据中,经由默示权力理论的推定,《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可以为相关程序性权力的一并下放提供合法性依据,但难以为其他独立行政执法权的下放提供依据。基于同位保留理论,行政法规、地方性立法下放由自身创设的执法权具有合法性,下放非由自身创设的执法权则不具备合法性。目录清单等可以作为具体行政事务划分之依据,但不能作为职权划分之依据。基于法制统一性与修法便捷性等考量,宜在行政组织法中对行政执法权下放作统一规定。基于兼容授权主体权威性、中立性与下放行为专业性、灵活性之考量,对于行政执法权下放,宜在《地方组织法》规定中采纳“法律授权—地方性法规规—行政决定实施”的规范结构。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职权法定;默示权力;同位保留
12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证据化改造
作者:程龙(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已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实现常态化应用,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确保量刑公正的预期目标。然而,其深度介入量刑裁判存在正当性风险,亟待构建符合法治原则的规制体系。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辅助司法论与算法正当程序论两种不同方案,但均存在一定局限,即不当赋予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以裁判主体地位,忽视了辩方的程序参与权,以及缺乏证据裁判的制度空间。鉴于此,应当将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纳入司法审查对象范畴,对其进行证据化改造以满足诉讼化和可裁判化的基本要求。具体路径可依托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将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作为专门性报告,从证据规则、举证主体、证据形成阶段、质证认证,以及司法责任承担五个方面进行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算法;审判权;证据;专门性报告
13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困境及其调适路径
作者:张涛(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摘 要: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制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困境,但因其理论局限和制度设计缺陷,难以真正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相较而言,合理使用作为典型的“开放式”权益平衡模式,更具制度灵活性与适应性,可通过多层次评估框架弥补其操作困难与适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需辅以技术治理工具、训练数据透明度义务和合理补偿机制等创新措施,推动著作权法的渐进改革与完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著作权困境;适应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