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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公司法与破产法之协同
1公司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及法律表达
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在公司失去清偿能力时,董事有无破产申请义务,至今仍属理论上讨论的话题。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后,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一直都在讨论中,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相应研究,司法实务也曾有所触及,但实践中仍旧未能有效落实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民法典》和2024年实施的《公司法》对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未形成共识性的法律表达。《公司法》有关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为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并有效拓展了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表达空间。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以公司利益乃至公司最大利益的实现为本,在公司失去清偿能力时,若发生公司债权人抢夺公司资产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其他可能的危险,董事无其他措施足以应对的,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这一制度的变化为《企业破产法》修订增设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创造了积极条件。
关键词:破产申请义务;董事义务;清偿能力;破产法修订
专题二:数字法专论
1流通理论视域下数据跨境的过程性规制研究
赵毅(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阿文化和旅游合作研究中心讲师)
摘要:流通理论下,按照商品流通的起点、枢纽以及终点三个关键环节,数据跨境流通的过程可对应划分为数据的生成和供应、处理和交易以及共享和利用三个阶段。对于数据跨境流通的过程性规制,在流通起点环节,应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重视数据隐私保护和相关数据安全问题;在流通枢纽环节,应在保证处理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同时加强各国数据监管部门的合作;在流通终点环节,应当建立国际行业、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下的合规机制,在强调透明度和道德水准的要求下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 。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通;流通理论;过程性规制;知情同意
2基于 “ 治因 ” 而展开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
张梦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未正确理解约谈条款的监管逻辑是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实践效果欠佳的根本原因。《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规定了处理者的行为义务,也规定了处理者的组织义务。处理者组织义务的实现是通过企业组织管理模式的完善从而降低处理环境的风险系数来完成的,这要求约谈部门在理念上要由“聚焦于治理违法结果”转向“ 聚焦于治理违法结果形成的原因” 。治因理念能否有效展开的关键,在于个人信息保护行政 约谈是否有效进行了风险规制与激励监管。行政约谈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应属于风险规制的工具而非对损害的制裁和救济工具,因此约谈的范围必须以“违反处理者组织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和“存在再次侵权风险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为类型要件,同时需要满足相应的程度要件要求。风险规制属性还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要通过激励监管达到“以谈促改”的效果,激励的真正内涵是借助行政约谈所特有的裁量和协商空间,在合法性的框架下合理划分约谈部门与企业治理的权限边界,并在每一个约谈阶段都形成良好的互动治理环境。缺乏必要威慑的激励只会带来监管目标的落空,需要将整改情况作为归责的裁量因素并通过组合威慑的方式共同提高威慑的效果。
关键词:行政约谈;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规制;激励监管
3论虚拟空间视域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适用
吴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对虚拟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应以“社会活动的组织和参与”标准来进行识别。安全保障义务人、受保护对象的身份自创设、加入活动场景时开始成立,至结束、脱离活动场景时终止。安全保障义务的存续原则上不受场所(空间)的物理边界影响。安全保障义务的发生标志在于活动的参与,安全保障义务的消灭包含受保护对象脱离活动场景、自甘冒险等情况。安全保障责任覆盖风险现实化的前、中、后 三个阶段 ,安全保障义务对应这三个阶段分别体现为非紧迫状态下提供安全保障资讯的义务、紧迫状态下提供有效保护的义务、损害发生后提供及时救助的义务。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对虚拟空间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具体化衡量。
关键词:虚拟空间;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利益衡量
4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路径比较研究
夏毓镁(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逻辑,数据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基础。通过对比国内外已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寻求保护的司法实践,从人类作者身份、独创性认定以及创作工具论三个层面可以看出生成物不具有作品属性。提示词于人工智能系统而言仅是文本提示非直接指令,用户无法直接控制最终生成结果。结合生成物市场价值分析,版权保护路径并非当前最优选择。在保护路径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孵化器”功能可以为特定的商业成果提供过渡性保护。在商业竞争环境下逐案分析,以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对生成物利用予以行为规制,是较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版权保护;竞争法规制
专题三:域外法评论
1美国轻罪治理的多维检视与中国之策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肖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轻罪治理是世界法治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如何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轻罪治理体系则有待从比较法的视域开展考察。美国的轻罪治理采取了与重罪不同的处理机制,在破窗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的指引下重点采取轻罪非刑事化和审前分流两大措施。轻罪非刑事化与审前分流在缓解轻罪数量迅速上涨与司法资源有限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因程序恣意、资源分配不均引发了一系列正当性危机。为此,美国各界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以应对轻罪治理挑战,其制度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引以为鉴。目前,轻罪治理的体系化与精细化已成为我国刑事法治面临的重要课题,未来应加快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机制的构建,并辅之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推动轻罪治理的体系化与精细化。
关键词:轻罪治理;轻罪立法;审前分流;非刑事化;出罪机制
2法国担保法改革2.0:解读与启发
韩京京(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为补全、完善2006年法国担保法改革,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和法国法的国际竞争力,法国政府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法令的形式对担保法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立法者广泛借鉴学理和吸收判例经验,对保证制度进行全面调整,进一步整合动产担保类型和完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将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并入法定抵押权,加强对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新增债权让与担保和货币让与担保。遗憾的是,立法者并未对记账货币质押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在担保法国际化的背景下,法国担保法改革值得关注,其中加强对自然人保证人的保护 、明确实物保证为物保并通过准用条款建立与保证的联系 、赋予抵押物受让人先诉抗辩权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融合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立法观念等具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法国担保法;债权让与担保;货币让与担保;功能主义
专题四:法学前沿
1非法修改系统数据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刑法》第286条第2款为中心
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余昌安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司法实务围绕《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适用,对于非法修改系统数据行为的定性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当前该款的认定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限缩迹象,使得争议被进一步放大化。该款的保护法益包括作为阻挡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秩序,以及作为背后层的数据权法益。该款属于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应当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发挥其规范价值。宜从采取的技术操作方式、删改数据类型、影响后果这三个方面对该款的结果要素展开实质判断,考量相关修改数据行为是否影响到系统安全运行秩序,进而准确定性。同时,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外延进行灵活解释。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改数据;双层法益;具体危险犯
2行政保留的制度价值与规范构造
王 东(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行政保留作为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其制度功能在于为行政机关 在特定情境下提供必要的自主决策空间,以应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宪法基本原理、行政法基本原则为行政保留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行政自制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则为行政保留的存在提供了学理依据。行政保留具有灵活性、效率性、专业性、规范性的特征,具备保障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的功能和作用。完善行政保留制度对于维护法治精神、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好地发挥行政保留的制度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明确行政保留的范围,健全完善行政保留程序机制,强化行政保留监督与制约,提升行政保留的法治化水平,推动行政保留制度更加健全完善,运行更加顺畅高效。
关键词:行政保留;行政自制;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3论司法语境下的确定性——以司法裁判的证立为核心
李梓豪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
摘要:司法语境下的确定性是法律确定性在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亦承载着司法的 制度功能,在法理上投射为司法裁判的证立问题。该种确定性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形成公正裁判,满足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与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要求,尽量降低裁判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被推翻的可能性。确定性在法律逻辑内部和外部分化出一阶标准与二阶标准,为满足前者需以充分说理保障法律推理的连续,为满足后者需在小前提的确认上运用法律论辩“穿透式”查明事实,在大前提的选用和案件裁判上遵循规范设定的法律后果,以案件“ 三效统一”作为检验标准,以裁判规则与司法政策规范和调整裁判行为。通过“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实践中融合,实现司法语境下的确定性 。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司法裁判;法律推理;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