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
中
大
目录
主题研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因应
笔谈: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陈兴良
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的特点与应对 刘仁文
流量经济背景下虚假引流行为的刑法规制 卢建平
人工智能时代的财产犯罪课题 张明楷
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刘宪权
检察专论
上海范式:数字检察的定位与展开 盛勇强
法学专论
新形势下修订《反洗钱法》的辩证关系和内容 王 新
未成年人保护范式下刑法从业禁止的权力构造与程序适用 罗建武
网络贩毒共犯主观认定的冲突与重构 梁选点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景中的公诉程序 张建伟
健康权的私法内涵与规范供给温世扬 刘景琪
夫妻财产协议的合同法效力 庄鸿山
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与程序定位 刘鹏飞
编者按:人工智能浪潮正在席卷全球,我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在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新动能方向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为未来可能的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在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技术被滥用或者失控也给人类生命、财产、数据、隐私带来诸多风险。面对人工智能犯罪,需要刑法理论积极回应,明确刑法基本立场,调适刑法价值取向,提供破解涉及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基本路径,助力人工智能驶向更加安全、有序、普惠人类社会的未来。
【笔谈】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生成式人工智能财产犯罪的特点与应对 作者简介: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流量经济背景下虚假引流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工智能时代的财产犯罪课题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给财产犯罪的研究提出了许多课题。在现行刑法将财产犯罪的对象仅表述为“财物”的立法例之下,既存在如何合理确定财物范围的问题,也存在是采用“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还是采用“本权说—占有说”,抑或采取其他保护法益论的问题;随着财产类型的增加,对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需要重新界定;从立法论而言,刑法除规定骗免债务等明显不属于盗窃罪的诈骗犯罪外,能否将其他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交付、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归入盗窃罪,形成广义的盗窃罪概念,也可以探讨;能否维持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的区分,财产损失的判断重点应否从客观价值转向主观价值,刑事立法应否仅规定行为类型而不设置数额规定,同样需要认真对待。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摘 要:人工智能迭代发展对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包括: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内容(财产权)的扩充与确定,财产犯罪行为类型增加与行为性质认定,相关财产犯罪(或涉财产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根据“劳动—占有理论”的要旨,劳动是创造并合法拥有财富的基础。普通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本质上属于权利主体通过劳动创造并拥有财产的工具,而不能成为实施劳动的主体。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创造财产的主体(即劳动主体),只是因时下尚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而无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弱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对传统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变化造成重大影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当逐步承认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加速了万物数字化的进程。人工智能时代将会出现财产犯罪的新型犯罪对象(数字财产权),以及新型社会关系(基于数字财产的新型财产权关系)。侵犯相关数字财产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财产类犯罪。
作者简介: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 察 专 论
上海范式:数字检察的定位与展开
摘 要:在中国式现代化、数字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对数字检察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深入研究。对标数字中国建设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标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方向和数字检察的现实需求,对数字检察的认识,应回归中国式现代化、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中深化;应基于检察权内涵,以及数据赋能的广度和深度来界定;应当从数字检察本体、数字检察的核心要素、数字检察运行体系三个方面展开。由此数字检察是以数据要素驱动检察履职方式、运行体系的系统性、革命性重塑,是涵盖四大检察履职以及党务、政务、队伍建设等在内的检察工作全方位、立体式数字化转型。在建设路径上,围绕数据生产与采集、汇聚与治理、应用与赋能的数据全生命周期推进建设,同时从组织架构、制度供给、运维体系、安全防范、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数字检察配套运行体系,支撑数字检察建设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盛勇强,上海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法委常务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法 学 专 论
新形势下修订《反洗钱法》的辩证关系和内容
摘 要:《反洗钱法》修订的通过和实施,是我国反洗钱事业的里程碑式事件,其在以下三对重要关系中实现了辩证统一:对标国际标准与立足国内反洗钱国情;反洗钱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的有机结合;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公众合法权益与反洗钱工作的平衡。这体现出《反洗钱法》修订的核心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虽然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基本沿袭了原法设立7章的结构框架,但在厘清法律适用的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打击利用虚拟资产等新技术的洗钱活动、充实反洗钱涉外法治规范、完善违法责任的威慑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重大修订,丰富和完善了新形势下我国反洗钱的法律机制,有利于推进反洗钱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简介: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未成年人保护范式下刑法从业禁止的权力构造与程序适用
摘 要:从“刑罚”的内外属性及与公法内相似制度比较来看,宜将刑法从业禁止的法律属性界定为刑罚性处置措施,即介于“刑罚”与非“刑罚”处置措施之间的独立样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根本立场的未成年人保护范式分析,刑法从业禁止的立法规定体现了“三元”权力构造,即法定决定权、实质执行权与法定处罚权。就其程序而言:法院中的审判部门是决定主体,适用判决程序;法院中的执行部门是执行主体,适用执行程序;公安机关是对不遵守决定而造成损害情形的处罚主体,适用治安处罚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应准确、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案件的事实认定和程序适用既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作者简介:罗建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暨青少年司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网络贩毒共犯主观认定的冲突与重构
摘 要:网络贩毒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共同意志、共同故意等主观构成要件上呈现出许多新特征,特别是意思联络环节的简化、参与人员的减少,模糊联络、单向联络、片面联络的增多,导致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呈现明显的弱化趋势,其隐蔽性大幅增强。共犯之间意思联络在实践中的“模糊性、单向性、片面性”,与传统共犯理论对意思联络要求上的“明确性、双向性、全面性”相去甚远,理论通说与犯罪样态的冲突加剧。为有效化解共同故意的认识难题,应更新认定共同犯罪基本理念,改变传统的主观认定模式,基于片面共犯理论,承认意思联络的模糊性、单向性、片面性。
作者简介:梁选点,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创新团队助理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景中的公诉程序
摘 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前景中,以我国当代司法经验为基础,域外经验和我国晚清以来检察制度的本土资源为参照,就公诉程序的完善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提出具体建议,显然是必要的。公诉程序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议题包括:将不告不理原则及其引申性规则(审判范围受起诉范围限制)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在立法中将变更原则及其内容(追加、变更、补充、撤回起诉)进行明确规定,填补法律空白;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不起诉体系,但是需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起诉适用的条件也有缺项应当弥补;在不起诉救济程序中,当代刑事诉讼制度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强制起诉与准起诉制度,其中法官筛选过滤机制有其诉讼经济上的优势,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应当予以移植;撤回起诉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这与不起诉相同,因此撤回起诉之后无须再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就此程序作出相应设计。
作者简介: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健康权的私法内涵与规范供给
摘 要:《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推动了新时代健康权保护规范的更新,但因规范的笼统性存在权利边界不清晰、权能构造未臻完善、行为规范与救济路径供给不足等问题。健康权在公法和私法上的互动关系实为价值暗合之效果,私权边界的明晰需审视健康权与其他人格权益的关系,探寻“身心健康”的应有之义。健康权人对健康利益不享有支配权,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本质上应归于消极权能,在行使方式上表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有关健康权保护的条文属于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亦是针对侵权人设置的行为规范,应对之细化以明确适用对象和责任构成要件。在既有体系下确定健康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额时,还当考虑因惊吓损害、潜伏损害和生存机会丧失等理论对因果关系的证成,以明确责任范围。在一些违反健康权行为规范的场合,可以辅以合同法路径实现救济。
作者简介: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景琪,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夫妻财产协议的合同法效力
摘 要:夫妻财产协议常常是情感互动与经济理性相互交融的结果。此类协议虽系夫妻间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容易在家庭之外产生溢出效应,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法层面对其效力予以调控,以实现对外部债权人的平衡保护。对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调控应坚持柔性调适理念,尽可能考虑此类协议蕴含的身份伦理属性与情感互动关系,维护最低限度的家事优位利益与照顾伦理。以当前频发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债权人效力之争为例,一方面应将其效力调控工具限定于《民法典》第539条的债权人撤销权规则,避免过度干预家庭内部自治;另一方面,在判断协议是否明显不合理时,应先考察协议内容的利他性与整体性,确保子女抚养、夫妻互助等家事优位利益的实现,然后基于固定比例的合理性推定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妥善评价案涉协议的合理性。
作者简介:庄鸿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与程序定位
摘 要: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虽在我国实践中已经存在,但因缺乏规范依据,对其请求权基础理解分歧、程序定位认识混沌的实践现状严重制约其程序功能发挥。单纯以侵权责任一般规范作为其请求权基础的实体法方案无法充分填补因虚假诉讼产生的程序成本,需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律师费转付规范以补足其请求权基础,这是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提起的实体维度;在此基础上,应承认虚假诉讼判决对于案外第三人不具既判力,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兼具确认和给付功能,但不具备形成功能的程序定位。应区分单方虚假诉讼和双方虚假诉讼的救济路径,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救济程序并非双方虚假诉讼损害赔偿之诉的程序前提,却可与之衔接适用,这是虚假诉讼赔偿之诉提起的程序维度。
作者简介:刘鹏飞,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